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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管理 办法(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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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文件 2020-2021 学年校政字 51 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系)、书院,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已于 2021 年 6 月 4 日经 2020—2021 学年第 32 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原则通 过,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后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签中国人民大学章 2021 年 6 月 4 日 - 1 - 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培养青年学生的自立、自强意识,提 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度,由段永平、刘昕校友募集捐赠善 款 1 千万美元,设立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 (以下简称“贷 学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贷学金主要来源为段永平、刘昕校友募集捐赠款,此外,还 包含学生归还的贷学金本金、使用费以及贷学金项目基金的利息。 第三章 第一条 贷学金项目 贷学金分为“心平自立贷学金”和“心平留学贷学 金”。 “心平自立贷学金”主要为中国人民大学全日制在校就读的 本科学生和硕士一年级学生提供学费和生活费,帮助申请对象顺 利完成学业。 “心平留学贷学金”是为帮助中国人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硕士生、博士生解决参与国际交流项目费用或出国留学费用而专 设的一项贷学金。主要面向以下两类学生: (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在校期间参与短期国际交流的学生, 可申请资助需要自费或垫支的学费、生活费、交通费。 - 2 - (二)毕业出国留学的学生,可申请资助学费、生活费、交 通费。 第四章 第二条 资助条件和额度 资助条件 (一)思想道德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在校期间无任何违规 违纪行为,无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不诚实守信行为。 (二)学习成绩要求:学习勤奋努力,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申 请时,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排名列专业前 2/3,不及格 科目不超过一门;一年级新生无成绩要求。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心平自立贷学金”资助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 1 万 元人民币,具体金额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 1 次。 (二)“心平留学贷学金”资助额度:出国留学项目和短期 国际交流项目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出国时间在 6 个 月之内的适用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在 6 个月以上的适用出国留学 项目。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 1 次。 出国留学项目资助额度在参考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基础上,根 据学生申请及留学学校的学费及生活费情况,提供学生留学一年 所需经费,总额一般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 短期国际交流资助额度以项目所需资金为最高额,具体额度 - 3 - 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总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第四条 申请和发放程序 心平贷学金每年申请两次,申请时间为每年 4 月、 10 月。 (一)“心平自立贷学金”:学生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 申请,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申请表》,并经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签名确认。 (二)“心平留学贷学金”:学生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 申请,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申请表》,家长需同意承 担学生借款的连带责任,并经学生本人、学生家长签名确认。 第五条 学院(书院)在心平贷学金申报工作开始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学生处;学生处、国 际交流处在接到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 国际交流处负责协助学生处对心平留学贷学金申请学生的外事 材料和申请金额进行审核,并给出建议金额;学生处将审核通过 的学生材料报心平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心平基金管理委员会 秘书处在接到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报心平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学生 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并将结果反馈学生处;学生处将结果通 知学院(书院)和学生。 第六条 学生申请获准后,由申请学生本人、学生处、教育 基金会、学院(书院)签订《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借款合同》、 《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还款协议》和《个人诚信承诺书》。 - 4 - 申请留学贷学金的学生须持留学签证、留学学校录取通知书(或 邀请函)正本的复印件等材料签订协议。在学生办理签证过程中, 如有必要,经学生处、国际交流处确认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可由心平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出具贷学金申请资助证明。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教育基金会将按约定时间将心平贷学 金款项拨付学生处,学生处通过财务处将贷学金一次性划入学生 银行账户。 第八条 学生处将学生签约材料分发给借款同学,并将学生 签约材料返回学院(书院)一份。 第九条 在贷学金尚未发放到位期间,贷款学生如出现受校 纪校规处分、不诚信行为、休学等情况,将中止贷学金的发放。 第六章 第十条 还款程序及说明 学生未还清贷学金之前,教育基金会将通过教育基 金管理信息系统、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定期提醒学生及 时还款。 第十一条 贷学金不设固定还款时间,学生可以随时还款; 可以一次还清,也可以分期偿还, 每期还款金额不限。 第十二条 本科生最迟应自毕业之日起 10 年内还清,硕士 生最迟应自毕业之日起 8 年内还清,博士生最迟应自毕业之日起 6 年内还清。 第十三条 中途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本科生、 硕士生和博士生最迟应自离校之日起 10 年、 8 年和 6 年内还清。 - 5 - 第十四条 中途因休学等原因延期毕业的学生,本科生、硕 士生和博士生最迟应自实际毕业之日起 10 年、8 年和 6 年内还 清。 第十五条 学生在借用贷学金期间须支付使用费,以签订借 款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及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支 付使用费;如中国人民银行当年未公布相应定期存款利率,则按 照签订借款合同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公布的五年定期存款利率的平均值计算使 用费,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心平贷学金自借款日起至毕业后 4 年内(含第 4 年),按照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使用费,同时计算复利;毕业后第 5 年 起至最后还款日,按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使用费,不计算复 利。 第十六条 学生要认真履行还款义务,还款时直接向教育基 金会还款。学生在银行打款过程中,须注明本人信息及贷学金类 别。贷学金未还清之前,学生要积极与教育基金会保持联系,及 时通报本人工作及地址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对逾期不还的学生,教育基金会将依据借款合同 约定在教育基金会官网等相关网站上发布催还公告,公布其逾期 情况及相关信息,并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其发送逾 期催还通知。 第七章 - 6 - 贷学金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在教育基金会下设立“心平贷学金”专项基金, 由心平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具体工作由财务处、学生处、国际交流处、 教育基金会和各学院(书院)负责。其中,学院(书院)主要负 责贷学金的申请材料中学习成绩、违纪情况、材料真实性的审核、 合同发放及和借贷同学的联系;学生处负责贷学金申请的宣传、 组织申请、申请材料审核、统一组织签署借款合同等工作;国际 交流处协助学生处审核留学贷学金申请人的申请金额及相关外 事材料;教育基金会负责贷学金经费的核算、拨款和回收入账等 工作;财务处负责贷学金发放等工作;心平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贷学金经费的统筹与分配、贷学金学生借贷额度的审定等工作。 第二十条 在借款学生最后还款期限之前 6 个月,如果学 生未还清贷学金,由教育基金会立即通报各学院(书院),各学 院(书院)应积极配合教育基金会联系学生并提醒学生及时还款。 如果借款学生发生违约情况,各学院(书院)应继续配合教育基 金会设法催还。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大学和段永平、刘昕校 友共同制定,每年可依照上年度执行情况,由中国人民大学与段 永平、刘昕校友或其委托代表协商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贷学金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心平基金管 理委员会。 - 7 - 第二十三条 本贷学金管理办法为 2012 年 6 月版本的修订 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日期前申请的心平贷学金可继续 适用申请当年所适用的管理办法。 抄报:校领导。 学校办公室 - 8 - 2021 年 7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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