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521〔2022〕22号.pdf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521 环罚决字〔2022〕22 号 信阳豫广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7L2J52Y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032 县道靠近熊家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装卸石子物料时, 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 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装卸物料场所及产生扬尘的录像、照片;装 卸物料未在密闭设施进行的录像;装卸物料时未进行喷淋的 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 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521 环罚告字〔2022〕20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 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计算最终裁量金额:4825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 尘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装卸物料 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将 罚 款 缴 至 中 国 银 行 ; 银 行 账 号 : 248106204581;代办银行:罗山县财政局。款项缴清后,请 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 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08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 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