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和成绩考核规定.pdf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研发[2018]8 号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和成绩考核规定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提高课程学习质量, 学校根据《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文件对研究生的课程学 习和成绩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课程管理 1.课程学习计划的制定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 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 划,按计划学习课程,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学位论文。 2.选课与退课 研究生在正式学习课程前,应通过研究生教务系统办理网上选课 手续。如需退选,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网上退选手续。 未办理选修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 未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成绩记零分。 3.跨院系、跨校选修课程 为开阔视野,拓展知识面,学校鼓励研究生在学习好本专业学位 课程的基础上,跨院系、跨校选修课程。 1 (1)跨院系选修课程,应先填写《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 综合申请表》,在开课 2 周内征得任课教师开课院系同意,并在开课 院系研究生教务秘书处备案。通过研究生教务系统选修课程,认真完 成课程的各项教学要求后,由任课教师负责成绩录入工作。 (2)跨校选修课程,应先征得导师同意,填写《首都师范大学研 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在本院系研究生教务秘书处备案,选课 费用由院系、导师或研究生本人交纳。成绩单应由开课院校研究生主 管部门盖章,方为有效。下一学期开学的第 2 周内带跨校选课申请表 和成绩单到所在院系审核并录入成绩。 二、课程考核 1.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 (1)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和实践活动的考核,考核通 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及格一律记入研究生成绩 单,不得随意删改。 (2)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 开卷、撰写论文、完成项目等形式进行。除实习、实践、实验、社会 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的形式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都要 进行考试。 学位基础课程原则上必须进行笔试。笔试必须有正规试卷,时间 不少于 2 小时。 研究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报告、文献阅读、课堂讨论、 作业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录。 采用等级制记录的成绩,等级制分优秀(90~100) 、良好(80~89) 、 2 中等(70~79) 、及格(60~69) 、不及格(0~59)五等。百分制成 绩在 60 分(含)以上,等级制成绩在及格(含)以上方能取得该门 课程的学分。学位课 75 分(含)以上及格,方能取得学分。 2.课程免修 学位外语免修办法:符合一定条件者(另行规定),可以免修外 国语课程,获得相应学分,成绩单不记录具体分数,在备注栏注明“免 修” 。 3.课程重修 (1)必修课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 其它课程;及格课程不得重修。重修及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 单,并在备注栏注明“重修” 。重修课程和改选课程的考核成绩无论 是否及格一律记入成绩单,不得删改。毕业资格审核时,以最新的成 绩计算学分。 (2)申请重修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填写《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课 程学习综合申请表》,于该门课程下一次开课前 2 周内办理手续,选 课重修。公共课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专业课在开课院系办理。 4.课程缓考 (1)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经 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并按正常考核记 分。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未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 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2)申请程序:填写《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 最迟在考试开始的前 1 周办理手续。公共课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 3 专业课在开课院系办理。 5.考勤、旷考的处理及请假的规定 (1)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 总学时数的 1/5 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该门课程须重修;在抽 查考勤情况下,有 3 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 核,该门课程须重修。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 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 (2)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 假,按《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经批准而 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 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考场违纪、作弊的处理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纪、作弊者按《首都师范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科目的考试(考查)成绩 记零分。 三、成绩管理 1.成绩录入 (1)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结束后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登陆研究 生教务系统录入研究生课程成绩,同时把纸质版签到表、考场记录单 及《研究生成绩登记表》等签字后递交到开课单位备案。 (2)因特殊原因,未按期录入成绩,任课教师应填写《首都师范 大学研究生成绩单逾期递交申请表》 ,经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 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方可补录。 4 2.成绩审核与发布 研究生院培养办和各院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成绩审核和 发布工作。 研究生如对已公布的成绩有异议,可向开课单位申请查询。若存 在计分或录入错误,由开课单位开具成绩更正证明并附试卷等相关证 明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并更改。 3.试题与试卷管理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须把试题和试卷(或其他评分 材料)提交院系统一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 4 年。研究生院培养办将 不定期抽查研究生课程的试题与试卷,组织专家评估,并通报评估结 果。 四、课程评价 课程评价和教学评估是保障和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 环节,参与课程评价和教学评估是每位研究生的权利和责任。全体研 究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及教学活动的评价。每学期在期中和期末各进 行一次评价,通过研究生院研究生教务系统进行。不参加所选课程评 价的研究生将不能查阅该门课程的成绩。 研究生参与课程评价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认真行 使权利、履行职责。研究生院将对评价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及时反 馈给任课教师及其所在教学单位,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参考。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管 理和成绩考核规定》废止。 5 六、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8 年 3 月 19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