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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西师发[2017]6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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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师发〔2017〕60 号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修订) 》已经 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 真遵照执行。 西北师范大学 2017 年 5 月 11 日 -1- 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学校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激 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制度,根 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52 号) 、 《教育部关于 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 号) 及甘肃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综合考核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德、绩、勤、 廉为基本内容,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 常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客观、 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对教职工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 个方面,将师德表现作为考核的首要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工作实绩所占比例不低于 60%,其它不超过 40%。有师德禁行行 为和受到廉洁纪律处分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奉献精神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 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廉洁从教情况。 第四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 合格四个等次。 第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工作责任心强, 专业技术水平高,富有创新精神;能够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年度教学评价为 A 等,乐于指导学生就业创业及各类竞赛;全面 履行岗位职责。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负责,业 务能力较强,能够较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学生就业创业及 各类竞赛,履行岗位职责。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在 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因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等原因外, 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在 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六条 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业务精通,工 作勤奋,富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 -3-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 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 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履 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 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重 大失误。 第七条 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考核,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章制度,廉洁奉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工作成绩 突出,全面完成岗位任务。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岗位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基本完成岗位任务,忽视劳 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责任心不强,难以 适应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忽视劳动安全,造成严重失误 或发生事故。 第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 《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第九条 年度综合考核的优秀比例执行如下规定: (一)被确定为优秀的人数,不能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 总数的 15%。 (二)在应对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可不 -4- 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当年获得下列奖项的人员,在评定年度优秀等次时, 各单位可综合考核、优先考虑: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 丰收、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 文华奖等同类奖项的人员。 2、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 全省系统先进称号的人员。 3、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 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4、在本学科领域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的人员。 第十条 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 人员的优秀比例应分别确定,不得相互挤占。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综合考核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参 加考核人员、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公开,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 考核中要坚决杜绝不正之风,防止走过场。 第十二条 年度综合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总结、述职,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 度考核登记表》 。 (二)民主测评或量化打分。 (三)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四)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 3 天。 -5- (五)各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填写《甘肃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通知册》 ,送达被考核人。 第十三条 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 核结果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 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 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不经本单位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 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章 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第十四条 因公受伤的工作人员应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一 般应确定为合格。非因公受伤工作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 度考核。 第十五条 下列各类人员的考核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派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由学习、 培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在试用(见习)期内年度综合考核 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三)经组织选调的工作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 ,由现工 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挂职锻炼和下乡支农、支教等工作人员,在挂职单位 工作半年以上且考核时仍在挂职单位的,由挂职单位负责考核并 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或考核时已回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工作 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五)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原工作单位提供情 况,由原工作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6- (六)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 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七)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 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不含开除)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 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不含警告处 分)当年工作不足半年的,只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工作超过半 年的,参加考核且确定等次,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八)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拒绝 参加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是岗位竞聘、奖惩、培训、调整工资待 遇以及解聘的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申 报高一级职务资格。 (三)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考评、考核高一级工种。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现岗位工作以来,凡年度综合考核有一 次基本合格的,推迟一年竞聘高一级岗位。有两次基本合格的, 视为一次不合格。 第十九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岗位津贴,调整 工作岗位或分流至人力资源交流中心。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 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在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学 校可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7-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统一负责。 各单位的考核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的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部 组织实施,校领导的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成果认定分别以《西北师范大学教 学成果分类认定办法》及《西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分类办法》为 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师范大学 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西师发〔2011〕257 号)同时废 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西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16 日印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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