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履行服务期暂行管理规定 2016-10-26.pdf
太原理工大学 教职工履行服务期暂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稳定教职工队伍,明确 学校、教职工在聘用合同期间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学校及 教职工的劳动权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 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入校的编制内职工、晋升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在职脱产继续教育(培训、学历提高)人员、 入选学校各类人才支持计划人员、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或 不保留公职等上述人员,均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服务期, 履行相应职责。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并对学校予以经济补偿。 二、服务期类别及应履行的基本服务期 1.在校工作基本服务期。凡进入我校全职工作的各级 各类事业编制职工均应履行不低于 5 年的服务期。服务期 自来校报到上岗之日起计算。签订人才引进协议的,按协 议约定执行。 -3-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服务期。凡在校通过评审晋 升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履行专业技术职称 晋升服务期不低于 5 年。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服务期自任职 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 3.在职脱产继续教育(培训、学历提高)服务期。教 职工参加脱产继续教育(培训、学历提高)后,应完成一 定的服务期。服务期自回校上岗之日起计算: (1)时间在 1 个月以上,3 个月以内(含 3 个月) , 服务期为不低于 1 年; (2)时间在 3 个月以上,1 年以内(含 1 年) ,服务 期为不低于 2 年; (3)学习时间在 1 年以上,2 年以内(含 2 年),服 务期为不低于 3 年; (4)学习时间在 2 年以上的,服务期为不低于 5 年。 4、学校人才支持计划服务期。入选学校设立的各类校 级人才支持计划人员,服务期不低于 3 年。 5、配偶属照顾性安置的教职工服务期。教职工的配偶 属于学校照顾性安置的,教职工本人服务期增加 4 年。教 职工本人调离我校时,照顾性配偶必须同时调离我校。 三、未履行服务期的经济补偿 -4- 教职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服务期的,原则上不得提 出调离要求。不能依本规定履行完成服务期,并经学校批 准调离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计算 办法: (1)未满基本服务期的: 经济补偿费=(违约金+学校支付的人才引进待遇/基本 服务期)×未满服务期时间; (学校支付的人才引进待遇:指教职工来校后学校支 付的安家费、住房补贴等) 。 (2)未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服务期的: 经济补偿费=违约金×未满服务期时间; (3)未满在职脱产继续教育(培训、学历提高)服务 期的: 经济补偿费=(违约金+继续教育期间培养费/继续教育 服务期)×未满服务期时间; (继续教育期间培养费:包括 继续教育期间学校支付的学费(学位补贴)及教职工根据 学校继续教育政策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博士补贴等) (4)未满配偶照顾性安置服务期的: 经济补偿费=(违约金+配偶在校期间年平均收入的 20%)×未满服务期时间; -5- (以上规定中违约金暂定 2 万元/年)。 四、办理程序 1、申请调出人员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调出申 请,填写《太原理工大学调出人员审核表》 ,经所在单位党 政联席会议议定同意后,与接收单位的商调函一并报送人 事处;主持重大项目、学科建设项目或参与涉及保密项目 的人员申请调出,应经科技处、学校保密办的审批会签。 2、具有初级、中级职称以及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职 称人员的调出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及人事处审批后,报 分管校领导同意;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的调出,分管校领 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3、经审批同意调出的人员,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所有手续;经学校研究不同意调出的人员,由人事处书面 通知所在单位,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进行考勤、考核和管理。 4、凡正在参加我校保密或重大研制任务项目的人员、 完成的项目尚在解密期限内的人员,学校一般不同意其调 出,如本人坚持要求调出,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根据国家 和上级部门有关保密的规定,由所在单位安排在非保密岗 位工作至解密期满后,方可调出学校。 5、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或不保留公职的各类人员,其 -6- 人事档案两年内不得转出学校。两年后,若本人申请,经 学校研究同意,缴纳第三条所涉及的经济补偿费用外,方 可转出人事档案。 6、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如在我校有校内住房的,调离 时,必须退出校内住房,退房标准按后勤保障处房产科有 关规定执行。 7、属学校各类引进人才以及人才支持计划的教职工, 所涉及的科研启动费、人才支持计划经费,按有关规定办 理完资产移交后,须将经费剩余部分交回学校。 五、其他 1、各类服务期均指在校在岗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含学 习进修、出国留学、停薪留职等时间。 2、教职工应首先履行基本服务期,其他各类服务期在 基本服务期基础上累加计算,按事项发生时间先后依次履 行。 3、经学校批准同意调离的人员,凡与学校签定协议中, 涉及服务期和服务期经济补偿的按协议标准执行,未签定 协议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4、本规定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涉及有 关服务期的办法同时废止。 -7- 5、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