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4]2839号.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839 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 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 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 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 施意见》(国办发[2004]24 号)的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196 号)的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 和单位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 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 50 元降为 每证 10 元。 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 50 元 降为每证 10 元。 (二)发展改革部门 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 4140 元降为每件 1000 元,撤销请求费由每件 2484 元降为每 件 2000 元,证书公告费由每件 1656 元改为据实收取。 (三)教育部门 4、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 试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 100 元降为每人每科 80 元。其 中,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 员会每人每科收取 30 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 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每人每科收取 50 元。 (四)旅游部门 5、导游证 IC 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 60 元降为 每证 40 元。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降 为统一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六)新闻出版部门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计算机信息库查询 费,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调 50%。 (七)交通部门 8、海事调解费,调解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 损失金额的 1%降低为 0.7%,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 分摊;调解不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 0.5% 降低为 0.35%,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9、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对外轮节日和 夜间的护航费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收费标准执行。 (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10、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份 50 元降为每份 35 元。 二、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 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 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