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市学院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pdf
东莞城市学院 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我校与国内外大学合作交流工作 的有序开展,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及国内大学合作交流生 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东莞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流生是指按我校与国内外大学合作交流协议 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不以获取接收外方大学相关专 业学士学位为目的的学生。交流的学生一般是本科三、四年 级的学生。 第二条 交流生的学习形式包括课程学习、见习实习、科 研活动、暑期班项目等。 第三条 课程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一般为1-2 个 学期,其它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按项目规定的时间执 行。交流期满须按时返校。 第四条 交流生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学习。 第五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六条 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原则及转换标准 1.原则上每位交流生一学期认定转换的课程总学分数 不得超过本专业现有培养方案中的学分数要求,通识教育选 修课学分数不得超过4分。其余多修课程学分可置换综合素 质拓展学分。 2.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每学期修读课程获得总学分的最 低要求为18学分。交流期间本专业对应学期中人才培养方案 要求的应修课程总学分低于18的,则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 要求为最低要求。交流期间实际修得学分不能满足交流学习 期间修读课程获得总学分的最低要求者,应在返校后通过选 修等方式补修够课程学分。 3.交流生在对方院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 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按学时开展教学的课程 16 学时认定1个学分,按周开展教学的课程1周认定1个学 分。 4.当对方院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 但学分不同时可按照相近原则由国际交流中心提出认定方 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专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后,由教务处审批确认。 第七条 成绩认定及转换标准 成绩认定及转换大致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交流学生在对方学院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 记载,则按对方院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交流学生在对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 D、E”等级的形式记载,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 55”分。 (3)交流学生在对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A” “A-”……“F”方式记载,则根据以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 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置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4)交流学生在对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 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记载,则分别转换为“95、 85、75、65、55”分。 (5)学生在对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及格、不及格” 的形式记载,则分别转换为“80、55”分。 (6)英制大学所修课程成绩,学生3年平均成绩70分以 上为一等学位;50-69分为二等学位,其中60-69为二等学位 甲等(又称2.1或者UpperSecond-classDegree) ;50-60为二 等 学 位 乙 等 ( 又 称 2.2 或 者 LowerSecond-classDegree ); 40-50为三等学位(ThirdClassDegree)。40分以下,则为成 绩不合格,无法获得学位。换算方法如下: (7)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不能按上述办法认定的, 根据对方院校提供的成绩单说明和我校有关规定,由国际交 流中心提出认定方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 专业教研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批确认。 第八条 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基本程序 1.学生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提供对方院校出具的成绩 证明,填写《东莞城市学院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申请表》,提交国际交流中心初审后,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 跟踪完成后续审批认定手续。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 审批后,将课程学分及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备注 为“交流学习成绩” 。 2.《东莞城市学院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 表》原件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复印件由教务处存档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