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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文件 湘一师校字〔2017〕5 号 关于做好我校 2017 年度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 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材料准备工作的 通 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对职称评审 工作做出的相关决议和要求以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高校教 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方案》(湘一师校字〔2014〕 145 号),为做好我校 2017 年度高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 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申报材料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 知如下: 一、调整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成员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彭小奇 童小娇 副组长:刘志敏 刘鸿翔 李克勤 昱 江正云 任晓晴 员:李勇帆 何培森 李茂平 陈志武 莫崇芬 李 成 1 刘 宇 赵奇钊 曹 兴 陈梦稀 (二)工作机构 1.资格审查委员会 主 任:刘鸿翔 成 员:何培森 李茂平 赵奇钊 陈梦稀 陈志武 陈梦稀 温群雄 李建亚 侯 蓉 刘志敏 刘鸿翔 李克勤 刘 宇 李 昱 江正云 任晓晴 李勇帆 何培森 李茂平 赵奇钊 陈梦稀 陈志武 蒋 蓉 佘向军 刘祥清 佘国强 李小君 范迎春 黄依柱 张尚晏 周小李 刘明东 肖建华 阳西述 王京琼 范兴华 陈敬德 刘宇松 2.教学测评委员会 主 任:江正云 成 员:李茂平 3.综合考评委员会 主 任:童小娇 成 员:彭小奇 曹 兴 4.纪律监督委员会 主 任:李 昱 成 员:莫崇芬 5.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 主 任:刘鸿翔 成 员:任晓晴 莫崇芬 何培森 陆 军 二、关于评审实施细则的有关说明 评审实施细则主要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 2 术职务评审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教发 〔2014〕58 号)的要求,对于基本条件中的思想政治与师德、 学历与资历、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及业绩等要求都结合我校 发展实际需要进行了适度调整,在 2017 年的职称评审中将 严格执行。 三、关于上级有关 2017 年度职称评审相关情况的说明 省人社厅和教育厅等部门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的意见》文件精神,正在抓紧制定我省 2017 年度专业技术 职务评审办法,因此,本通知相关内容如与省里的指导意见 和要求不一致或有违背之处,学校将根据情况再作调整。 请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相关人员,并 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提早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工作。 附件: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 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7 年 1 月 10 日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3 2017 年 1 月 10 日印发 附件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 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 一、合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⒈ 思想政治与师德 ⑴ 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拥护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 ⑵ 遵纪守法。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党员教师遵 守党章和党的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⑶ 爱岗敬业。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 想和职业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和专业素养;全面贯彻 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学生的思想和专业素质,为学生的 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⑷ 关爱学生。平等对待、关爱每一位学生;充分重视 学生思想、身体、心理和学业的健康成长;遵循教育规律、 改革教育方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 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上,让每 个学生得到有效发展,形成人人成才,多样性人才、创新型 4 人才不断涌现的教育格局。 ⑸ 为人师表。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教育观 念和教育方法,掌握本专业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治学严谨, 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 范和不端行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师德,言行雅正,举止 文明。 2.学历和资历 (1)学历和任职资历:申报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 及以上学历且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 5 年。申报副教授职务 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本科毕业,且任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满 5 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满 2 年。申报讲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本 科毕业,且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4 年;或获得硕士学位, 且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2 年。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应具有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 6 年 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 5 年及以上;或获 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 2 年及以上。申报实验师职务 应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中专(高中)毕业,担任 助理实验师职务 5 年及以上;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 理实验师职务 4 年及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且任助理实验 师职务 2 年及以上。 (2)教师资格: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申报实验 5 技术系列除外。 (3)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外语水平: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 符合湘人发〔2007〕56 号文件或相关文件的免试、降分条件。 计算机水平:根据湘人发〔2009〕17 号文件精神,必须 取得湖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或全国专业技 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或符合湘 人发〔2003〕39 号文件或相关文件的免试条件。 (4)继续教育:任现职以来,应参加继续教育,并符 合省人社厅下发的相关文件的要求。 (5)年度考核 ①申报教授职务:任副高职务以来近 5 年年度考核均须 合格及以上(申报教学型教授职务须至少 1 年及以上年度考 核为优秀)。 ②申报副教授职务: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中 级职务以来近 5 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申报教学型副 教授职务须至少 1 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获得博士学 位,任中级职务以来近 2 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③申报讲师职务:大学本科毕业,任初级职务以来近 4 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 业,任初级职务以来近 2 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④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任现职以来近 6 6 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 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获得博士学位, 任现职以来近 2 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⑤申报实验师职务:中专(高中)毕业,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任现 职以来近 4 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双学士学位或硕士 研究生毕业,任现职以来近 2 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⒊教育教学 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和实验师等职务, 其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⑴ 申报教授 ① 教育教学能力 A.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 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动态; B.在本专业内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系统地开设过 2 门课程; C.任教以来具有从事班主任等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 作以及向青年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经历;专任教 师须兼任班导师 2 年及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晋升高一 级专业技术职称。 专任教师五年内须有 3 至 6 个月进行脱产专业进修学习 (学历学习除外),或有 3 至 6 个月赴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 7 同的企事业单位(含小学、初级中学)挂职、带实习经历, 否则不能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D.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开展学术、时事讲座, 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努力成才。 ② 教学时量 A.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 讲授 1 门本专业课程,且满足连续五年年均教学时量 260 个 教学计划内课时及以上(申报教学型教授须达到 432 个教学 计划内课时及以上);破格申报人员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均教 学时量 260 个教学计划内课时及以上; B.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 间、援藏援疆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 1 年之内,或因病半 年之内的可按照相应的教学时量计算; C.“双肩挑”人员或专业技术岗位系从事院(系、部) 管理工作的人员,年均完成教学时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 教学时量 260 个教学计划内课时的三分之一。从事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年均完成教学时量不得少于 68 课时。 ③ 教学效果 任现职以来,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 优良率应在 80%及以上(申报教学型教授优秀率须达到 90% 及以上),每学年年度教学效果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评价、 8 同行教师评价和督导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申报教学 型教授须 3 年及以上达到优秀标准,且教学综合评价近 5 年 内至少 3 年排名在本学院的前 15%)。 ④ 教学改革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理念、方式和方法,课程形式、内 容和评价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 定的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⑵ 申报副教授 ① 教育教学能力 A. 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 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了解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动态; B. 在本专业内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系统地开设过 1 门课程; C. 任教以来具有担任班主任的工作经历或从事学生教 育管理等工作经历;专任教师须兼任班导师 2 年及以上,并 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专任教师五年内须有 3 至 6 个月进行脱产专业进修学习 (学历学习除外),或有 3 至 6 个月赴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 同的企事业单位(含小学、初级中学)挂职、带实习经历, 否则不能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D. 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开展学术、时事讲座,引 导学生学会学习,开拓视野,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和发展 9 方向。 ② 教学时量 A. 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讲 授 1 门本专业课程,且满足连续五年年均教学时量 280 个教 学计划内课时及以上(申报教学型副教授须达到 432 个教学 计划内课时及以上);破格申报人员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均教 学时量 280 个教学计划内课时及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者,满 足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时量 280 个教学计划内课时及以上; B. 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间、 援藏援疆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 1 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 内的可按照相应的教学时量计算; C. “双肩挑”人员或专业技术岗位从事院(系、部)管 理工作的人员,年均完成教学时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 学时量 280 个教学计划内课时的三分之一。从事学生思想政 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年均完成教学时量不得少于 68 课时。 ③ 教学效果 任现职以来,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 优良率应在 80%及以上(申报教学型副教授优秀率须达到 90%及以上),每学年年度教学效果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评价、 同行教师评价和督导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申报教学 型副教授须 3 年及以上达到优秀标准,且教学综合评价近 5 10 年内至少 3 年排名在本学院的前 15%)。 ④ 教学改革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理念、方式和方法,课程形式、内 容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 定的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⑶ 申报高级实验师 ① 教育教学能力(实验工作能力) A.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 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B. 在实验岗位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系统地开设过 1 门本专业的实验或实习(实训)指导课程,或在实验室系统 地辅助指导实验教学; C. 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引导学生学会实验操作技 能,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和发展方向。 ② 教学时量(工作时量) A. 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以上学生讲授 或指导 1 门本专业的实验或实验指导课程,或系统地在实验 室辅助工作,且满足连续五年年均教学时量(含实验、实习、 实训、检修等工作时量)280 学时及以上;破格申报人员满 足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时量 280 学时及以上;获得博士学位 者,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时量 280 学时及以上; B. 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间、 11 援藏援疆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 1 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 内的可按照相应的教学时量计算; C. “双肩挑”人员,年均完成教学时量不得少于专任实 验教师年均教学时量 280 学时的三分之一。 ③ 教学效果(含实验教学或辅助实验教学效果) 任现职以来,所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或辅助实验教学任 务)综合评价结果均应合格, 优良率应在 80%及以上,每学 年年度实验教学效果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 督导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④ 教学改革(含实验改革) 任现职以来,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 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或 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 (4)申报讲师、实验师职务 ①教育教学能力 讲师:任现职以来系统主讲过 1 门及以上高等学校课程 的教学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 业论文和设计。 实验师:任现职以来担任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实 验教学工作,或编写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②教学时量 讲师: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饱满。原则上每年教学 12 时量达 220 教学计划内课时及以上,兼任院(部)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进修访学、在职攻读学位等可适当减少,但年均 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 220 教学计划内课时的三分之一。 专职辅导员年均完成教学时量不得少于 68 课时。 实验师: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及以上 学生讲授或指导 1 门本专业的实验或指导课程,或系统地在 实验室辅助工作,原则上年均教学时量(含实验、实习、实 训、检修等工作时量)达 220 学时及以上。 ③教学效果 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好。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和 指导的实习、实训项目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 80%及以上(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 ④教书育人 任教以来,重视教书育人,担任过 1 年及以上的班主任 (学生辅导员)工作或有 1 年及以上的基层社会实践经验或 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且成绩较好;或在指导实习、社会 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中,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并取得较好效果。其中专业课教师原则上累计不少于 8 个月 及以上的工厂、企业、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训、设 计、调查等),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 间累计不少于 3 个月。 专任教师须兼任班导师 2 年及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后才 13 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专任教师五年内须有 3 至 6 个月进行脱产专业进修学习 (学历学习除外),或有 3 至 6 个月赴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 同的企事业单位(含小学、初级中学)挂职、带实习经历, 否则不能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4. 科研成果及业绩 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和实验师职务, 其任现职以来,在专业理论水平、论文专著和成果业绩等方 面应具备相应条件。 ⑴ 申报教授 ① 科研意识与能力 A. 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研究方向; B.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手段和方法; C. 具备前瞻性的选题能力; D. 具备较强的科研规划组织实施能力; E. 具备较强的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能力。 ② 科研业绩 Ⅰ.论文著作(所有参评论文内容须与所申报职称学科专 业方向一致) 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含本科院校学报)及以上公 开出版的期刊上至少发表 8 篇本专业学术论文,而且所有从 事师范生教育教学的教职工还必须公开发表 1 篇及以上研究 14 小学教育的论文。 自然科学类申报人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申报教学型教 授除外): 以第一作者在 CSCD 核心库来源期刊及 EI、SCI 源刊发表 学术论文 5 篇及以上,且至少有 2 篇及以上被 EI、SCI 收录。 社会科学类申报人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申报教学型教 授除外): 以第一作者在 CSSCI 核心库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5 篇 (体育、英语类学科 4 篇;音乐、舞蹈、美术、艺术设计类 学科 3 篇)及以上(被《新华文摘》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全文转载 1 篇视为 2 篇 CSSCI 核心库来源期刊;被《新华文 摘》、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录或《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 资料》全文转载 1 篇视为 1 篇 CSSCI 核心库来源期刊;由校 学术委员会认定的个别特殊学科的顶级刊物视为 CSSCI 核心 库来源期刊) 。 在 CSSCI 和 CSCD、EI、SCI 源刊上发表的论文可互认。 Ⅱ.成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主持或参与获得1项省级三等奖以上教学、科研成 果奖(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的有效排名;一等奖排名前 3 名、二等奖排名前 2 名、三等奖排名第 1 名) 。 B、主持 1 项省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或主持 1 项省 15 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C、主持注册专利 1 项以上,投入生产并创造经济效益 20 万元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技能大赛获二等奖以上, 或全省技能大赛获一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技能大 赛获二等奖及以上,或全省技能大赛获一等奖及以上。 D、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的管理工作业绩突出, 个人获得国家级表彰或奖励。 ⑵ 申报副教授(高级实验师) ① 科研意识与能力 A. 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研究方向; B. 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手段和方法; C. 具备选题能力; D. 具备初步的科研规划组织实施能力; E. 具备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能力。 ② 科研业绩 Ⅰ.论文著作(所有参评论文内容须与所申报职称学科 方向一致) 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含本科院校学报)及以上公 开出版的期刊上至少发表 5 篇学术论文,而且所有从事师范 生教育教学的教职工还必须公开发表 1 篇及以上研究小学教 育的论文。 自然科学类申报人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申报教学型副 16 教授除外): 以第一作者在 CSCD 核心库来源期刊及 EI、SCI 源刊发表 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且至少有 1 篇及以上被 EI、SCI 收录。 社会科学类申报人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申报教学型副 教授除外): 以第一作者在 CSSCI 核心库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 (体育、英语、音乐、舞蹈、美术、艺术设计类学科 1 篇) 及以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1 篇视为 2 篇 CSSCI 核心库来源期刊;被《新华文摘》、《中国 社会科学文摘》摘录或《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 转载 1 篇视为 1 篇 CSSCI 核心库来源期刊;由校学术委员会 认定的个别特殊学科的顶级刊物视为 CSSCI 核心库来源期 刊)。 在 CSSCI 和 CSCD、EI、SCI 源刊上发表的论文可互认。 Ⅱ.成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获得1项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教学、 科研成果奖的有效排名;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 前 5 名、二等奖排名前 4 名、三等奖排名前 3 名),或主持 获得 1 项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B、主持 1 项厅级以上教改、科研项目,或参与 1 项国 家级教改、科研项目(排名前 3 名),或主持 1 项校级及以 17 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C、主持注册专利 1 项及以上,投入生产并创造经济效 益 10 万元以上。 D、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的管理工作业绩突出, 个人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3)申报讲师(实验师) 具有从事教研、技术开发和科研的能力。任现职以来, 积极参加教研、科研工作,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 (含本科院校学报)及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 2 篇及以上 本专业或与本岗位相关的学术论文,而且所有从事师范生教 育教学的教职工还必须公开发表 1 篇及以上研究小学教育的 论文。 (4)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人 员,原则上其评价基本标准依据湘职改〔1999〕24 号文件执 行。对于特殊人才、特色专业高水平技能型人才可开辟绿色 通道,但其课堂教学时量必须满足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基本条件中各项 指标均达到要求者,定为合格,其中 1 项及以上指标达不到要 求者,定为不合格。凡评审结果为合格档次者,即达到专业技 术职务晋升的基本条件要求。不合格者,不再列为下一个评审 18 环节的参评对象。 (二)代表作(含作品、产品)审读 学科评议组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供的代表 作(含作品、产品)进行审读,全面了解作者在同一研究方 向上的系列研究成果,客观评价其在理论、应用研究上的深 度和广度,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结论。不予通过者不再列 为下一个评审环节的参评对象。 (三)面试答辩 对申报教授,破格申报副教授和高级实验师对象进行面 试答辩,考察了解答辩人在师德师风、教书育人、教学科研 等方面的情况,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结论。不予通过者不 再列为下一个评审环节的参评对象。 二、加分条件(总分为 230 分) 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务人员量化加分条件。 (一)思想政治与师德(25 分) 1. 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 级表彰奖励; 2. 师德师风先进事迹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 级的主流媒体(指党报、党刊或党政部门主办的网络媒体) 进行了专题宣传报道。 符合上述条件国家级计 25 分,省(部)级计 12 分,市 19 (厅)级计 6 分,同一获奖项取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 思想政治与师德所含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 25 分。 (二)学历、学位(5 分) 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务者,获得学士学位 计 1 分,获得硕士学位(学历)计 2 分,获得博士学位(学 历)计 5 分。 取最高学历(学位)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教育教学(100 分) 1. 任现职以来,教学时量年均每超 40 教学计划内课时 计 1 分,以学校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计划课时量为准; 2.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级每次计 1 分; 3. 主持或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 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建设等。主 持国家级计 25 分,省(部)级计 10 分,市(厅)级计 5 分; 参与国家级取前五名,第二名至第六名依次计 8、7、6、5、 4 分,省(部)级取前三名,第二名至第四名依次计 4、3、 2 分,市(厅)级取第二名计 1 分; 4. 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第一名计 25 分,有效 名次计 10 分,一等奖第一名计 15 分,有效名次计 8 分,二 等奖第一名计 10 分,有效名次计 4 分;省(部)级一等奖 第一名计 10 分,有效名次计 3 分,二等奖取前 5 名,第一 20 名计 6 分,其他计 2 分,三等奖取前 3 名,第一名计 3 分, 其他计 1 分;市(厅)级一等奖第一名计 2 分; 5. “双师型”素质教师:“双师型”素质教师是指具有 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 ⑴ 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 行业特许的职业资格证书); ⑵ 近五年中有两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 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 训活动; ⑶ 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 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⑷ 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 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 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双师型”素质教师计 4 分。 6. 指导学生参加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获 国家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 10 分,有效名次计 5 分, 二等奖第一名计 6 分,有效名次计 3 分,三等奖第一名计 4 分,有效名次计 2 分;省(部)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 5 分,有效名次计 3 分,二等奖第一名计 3 分,有效名次计 1 分,三等奖第一名计 1 分;市(厅)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 一名计 3 分;国际比赛获奖按国家级一等奖计分。 其中体育类学科指导学生参加国际体育运动竞赛(含世 21 界运动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 赛),获得团体前 8 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 5 名或取得 个人前 8 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前 2 名计 10 分;全国体育 运动竞赛(含全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 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前 6 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 3 名或取得个人前 6 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第 1 计 7 分;省级 体育运动竞赛(含省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 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前 3 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 前 2 名或取得个人前 3 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第 1 计 5 分。 带队教练的身份认定以相应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为 准;大学生运动会包括各单项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正式竞 赛;每项赛事每年度不累加计分,只计算该项赛事该年度的 最高名次分;田径等项目的单项竞赛名次获得者与其教练身 份难以在秩序册反映的,则取该学校该项目比赛的 n 个最好 有效单项名次分,累加后除以 n 个教练员人数,即取平均分; 同一比赛的单项有效名次取最高名次计分不累加计分;各级 邀请赛和对抗赛等公益性质或商业性质比赛不在统计之列。 7. 教案评分:系统地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讲授 1 门本专业课程的原始教案(申报高级实验师人员须提供原始 实验报告)。考察了解教师在授课内容、方法、技能等方面 掌握程度,并给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计 分为 8 分、5 分、3 分、0 分; 8. 教学技能竞赛获奖:参加由政府机构组织的教学技能 22 竞赛并获得荣誉称号。国家级计 6 分,省(部)级计 3 分, 市(厅)级计 2 分。 9. 指导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实验项目获国家级立 项计 4 分,省级立项计 2 分。 10.获得省级教学能手称号计 6 分、校级教学能手称号计 3 分,校级教学新秀称号计 2 分。 11. 承担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工作计 0.5 分/年。 12.承担市外驻点顶岗实习指导工作计 2 分/学期,教育 实习或集中专业实习指导工作一个月及以上计 0.5 分/次。 13.出国访学每半年计 1 分。 教育教学所含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 100 分。 (四)科研成果及业绩(100 分) 1. 论文著作 论文是指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 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的学术(含教研教改)论文。 包括: ⑴ 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含 SCI、EI、SSCI、A&HCI 收录,《中国科学》、《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等期刊或全文转载); ⑵ 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含 CSCD、CSSCI 核心库 来源期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 科学报文摘》等期刊全文转载)。 权威期刊每篇计 5 分,核心期刊每篇计 3 分。 23 教研教改论文是指结合本专业教学特点,撰写的教学研 究及改革论文,且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省级及以上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 权威期刊每篇计 5 分,核心期刊每篇计 3 分。 著作(含教材、译著)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时间 内正式出版,并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学术著作或教材(以规划 教材申报书为准)。译著是指翻译并出版且具有学术价值或 实用价值的著作。包括: ⑴ 独著或合著 15 万字及以上本学科高水平学术著作; ⑵ 主编或参编国家级、省级、行业规划教材; ⑶ 独译或参译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 公开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著作每部独著或合著的 第一作者计 8 分,其他计 4 分;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主编计 5 分,参编计 2 分,省级、行业规划教材每部主编计 3 分, 参编计 1 分;译著独译或合译的第一作者计 3 分,其他计 1 分。 2. 作品、产品 ⑴ 原创作品、产品 ① 艺术类、文艺类作品独创或合创第一名在省级及以 上正式刊物发表;或参加行业组织的展览、竞赛,并获得表 彰奖励。国家级金奖(特等奖、一等奖)计 5 分,银奖(二 等奖)计 4 分,铜奖(三等奖)计 3 分;省(部)级金奖(一 等奖)计 3 分,银奖(二等奖)计 2 分;市(厅)级金奖(一 24 等奖)计 1 分。同一项作品获多项奖励,取最高一项计分, 多项作品获奖可累加计分,参展、参演、入围奖、优秀奖等 均不纳入加分范畴; ② 工艺类作品通过参展或参赛获奖。国家级特等奖或 一等奖计 5 分,二等奖计 4 分,三等奖计 3 分;省(部)级 一等奖计 3 分,二等奖计 2 分;市(厅)级一等奖计 1 分。 同一项作品获多项奖励,取最高一项计分,多项作品获奖可 累加计分,应邀参展未获奖作品不纳入加分范畴; ③ 农、林、生、医等类新产品、新品种通过本行业专 业技术成果鉴定。国家级计 5 分,省(部)级计 3 分,市(厅) 级计 1 分。 ⑵ 非原创作品、产品 主持或参与非原创作品、产品以及新工艺、新技术、新 品种、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国家级主持计 5 分,参与计 2 分;省(部)级主持计 3 分,参与计 1 分;市(厅)级主持 计 1 分。 3. 科研项目 ⑴ 主持课题(含科研、教改等项目) 每项国家级计 25 分,部级课题计 15 分,省级课题计 10 分,市(厅)级课题计 5 分。主持国家级课题的子项目按省 级项目计分。 ⑵ 横向项目 横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 25 团体等委托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的课题,是高校加强对外联 系,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提高自身科研水平,提升本校 知名度的重要途径。项目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决 策论证、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等方向。每项横向课题以进校 科研经费(单位财务部门、科研部门的证明,不含工程项目 的设备采购经费)为准,具体计分如下: ① 社科类横向项目单项进账经费: 小于 1 万元计 1 分; 1-3 万元计 2 分; 4-10 万元计 3 分;11-20 万元计 4 分;大于 20 万元计 5 分。 ② 自科类横向项目单项进账经费: 小于 5 万元计 1 分;6-10 万元计 2 分;11-20 万元计 3 分;21-30 万元计 4 分;大于 30 万元计 5 分。 横向项目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 20 分。 ⑶ 获科研成果奖 国家级一等奖第一名计 25 分,有效名次计 10 分,二等 奖第一名计 15 分,有效名次计 8 分,三等奖第一名计 10 分, 有效名次计 4 分;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计 10 分,有效 名次计 6 分,二等奖前五名,第一名计 6 分,其他计 2 分, 三等奖前三名,第一名计 3 分,其他计 1 分;市(厅)级一 等奖第一名计 2 分。 4. 成果转化 科研产品、知识产权(含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 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编写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26 等)转化为生产力,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主持科研产品的转化、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每项计 5 分;参与科研产品转 化前三名、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等每项计 3 分,参与科 研产品转化未排名前三、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 等每项计 1 分。 科研成果及业绩所含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 100 分。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