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pdf
南师教字〔2019〕89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南宁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12 月 24 日 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24 日印发 - 1 - 附件: 南宁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人材培养与科 学研究的物质基础与条件保障,是高水平大学建设至关重要的技 术支撑。开放共享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支持高水平人才培养 和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 会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有效提 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资源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 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发〔2014〕70 号) 、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9 号) 及相关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 共享仪器设备在用于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仪器设备 所属单位必须开展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切实提高仪器设备 的使用效率,通过开放共享产生合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维 持开放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除涉密设备外,单台(套)价值 20 万元及以上的大 型仪器设备或机组,原则上应纳入开放共享技术服务的范围,按照 - 2 - 本办法执行开放服务管理。鼓励学校具备开放共享服务条件的仪 器设备对外开展开放实验技术服务,按照本办法执行相关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 组织结构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 管理组织,负责审核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相关管理制度。委员 会由分管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 管理处、财务处及相关学院(重点实验室)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 组成。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 台的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包括: 1.健全完善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 2.负责建设和运行管理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 3.审核纳入开放服务平台管理的服务主体(实验室或设备机 组)资质条件,发布开放服务信息; 4.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绩效考核工作; 5.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使用管理; 6.负责对开放服务主体所取得开放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院是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责任管理单位,具体负 责本单位所辖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建立本院所辖仪器设备共享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成 果形式、知识产权、保密规则等。在统筹安排所辖实验室教学科研 任务的基础上,合理配备实验技术人员,督促实验室或设备机组全 - 3 - 面开展对外开放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管理实施 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学校统筹指导、 学院自主管理的运行模式。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由所属 学院进行日常操作的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共享开放服务采取申报核准制度。凡具 备对外服务功能的单台套仪器设备或机组,均可申报开放服务业 务,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即可加入共享平台。 第十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及 时发布和更新各学院开放服务的相关信息。申请纳入开放共享平 台的仪器设备机组,填写《南宁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仪 器信息上报表》 ,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核准后通过开放共享平 台向校内外公布。 第十一条 纳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学校设立收支的统一账户。 第十二条 纳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费用 从学校统一开设账户中支出,未纳入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 修费用由所在学院或使用人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执行绩效考核制 度,对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公示考 核结果。 第十四条 - 4 -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 布之日起实施。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