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章程》.pdf
西学委„2022‟107 号 中共西昌学院委员会 西昌学院 关于印发《西昌学院章程》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西昌学院章程》已由四川省教育厅核准(川教函„2022‟ 615 号)。现将新修订的《西昌学院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落实。 中共西昌学院委员会 西昌学院 2022 年 12 月 12 日 —1— 西昌学院章程 序言 西昌学院是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由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 校、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凉山大学、凉山教育学院合并组建 的省属全日制本科高校。 学校肇始于1939年成立的国立西康技艺专科学校,历经西昌 技艺专科学校(1950年)、西昌农业学校(1953年)、西昌专科 学校(1958年)、西昌地区“五•七”农业大学(1976年)、西 昌农业专科学校(1978年)、西昌师范高师班(1977年)、西昌 师范专科学校(1978年)、凉山州教师进修学校(1978年)、凉 山大学(1984年)等多个历史发展阶段。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不断提升办学 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 责制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章 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国共产党普 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 College。 —2— 学校中文名称:西昌学院;英文名称:Xichang 第三条 学校现有安宁、邛海两个校区。安宁校区(注册 地)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安宁镇学府路1号,邛 海校区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海滨中路24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450718861G。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13032万元。 第六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和国家民族 事务委员会共建,实行“省、州共建,以省为主”的办学体制。 第七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 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 主管理和高质量发展;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 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 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 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 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办学职能。 第九条 学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协同化办学,情系彝 乡、躬耕地方、矢志应用,努力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水 平应用型大学。 第十条 学校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才兼 —3— 备、知行合一、务实创新、体健心康、尚美爱劳的高素质应用型 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和少数民族 预科教育,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社会培训, 努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 作办学。 第十二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 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十三条 学校设臵农学、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 教育学、艺术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门类和专业类别。学校根 据自身发展需要,可对学科设臵和专业类别进行调整。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党的领导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西昌学院委员会,按照党章 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 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凉山彝族自治州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昌学院委员会(以下简 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 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 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 —4— 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设立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可由上级 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 长、副校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 进入党委常委领导班子。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 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 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 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 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 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 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 —5— 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 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 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 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 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 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 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 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 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西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 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 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 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 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 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 —6— 监督,受理处臵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 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 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 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 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 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 “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 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 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 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 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 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 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 系。妥善处臵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 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 —7— 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 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 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 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 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 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 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 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 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一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和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 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 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 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 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 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 理。 (二)二级院(系)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8— 同学校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 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学校党组织可 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 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 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 培养选拔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 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 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 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 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 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 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 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 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9—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 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 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 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 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 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 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 性、实效性。 第二十三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 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 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 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 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 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 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 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 —10— 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 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 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 的 1%,每个学院至少配备 1 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 照师生比不低于 1:200 的比例设臵,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 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 1:350 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 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 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 “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 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 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 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 整改落实。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 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 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 作。校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臵方案。 —11—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按照 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 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 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 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 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 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 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 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 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 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12—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 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臵非常设机构。校级非 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职能,分别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 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按照集体领 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议事规则和决 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 会讨论决定前,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 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 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 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执行党员代表大会 决议。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全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 到会方能召开。根据需要可召开全委会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 委会决定。 全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全委会进行表决时,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 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 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13— 党委全委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全 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能,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讨论决 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负责 召集全委会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 为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 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 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 上,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建议,到会党委常 委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 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 应该最后表态。 常委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 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 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 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 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14—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 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 会规定》开展工作。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 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 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 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 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 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 免职。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 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 表一般应不低于 60%。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 经学校党、政、工领导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提议,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 —15— 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 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 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 权。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不低于 21 人单数的定额席位制,各二 级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拥有一个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其中,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 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 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 过 2 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 数的 2/3。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校长 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 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 —16— 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每学 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 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 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 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 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 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 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通过学士 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 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9 至 25 人组成。成员包 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 学人员从学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 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学校校长,主管教 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 的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臵若 干分委员会,各由 7 至 15 人组成。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 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 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校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17—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作为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聘 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以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 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设立二 级学院、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作 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 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 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 自主管理。学校鼓励并支持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 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形成办学科研特色。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下设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 度。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对本单位重大问题 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二级学院、研究院(所、中 心)、重点实验室等机构设立分党委。分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 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 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 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 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18—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 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 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 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 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 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 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一条 教学单位院长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可 视需要设臵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院长的主要职责 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组织 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依法制定本单位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本单位人 员;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19— 第四十二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实验室、研究院(中心、 所)享有与二级学院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第四十三条 教育、教学与科研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到以德育 为先、社会需求为重,协调发展,保证质量。使学校学科专业结 构不断优化,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文化传承创新能力逐渐增 强。积极服务地方发展战略,为治蜀兴川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 障,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四十四条 学校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 展的需求,瞄准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和学科前沿问题,对行业共性、 关键技术和应用基础问题进行持续系统研究;有效整合创新资 源,汇聚创新要素,充分释放创新活力,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实现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功能的一体化,构建科技创 新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的育人体系。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开展调查研究、评估、评价、 咨询等,指导学校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 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不低于21人单数的定额席位制,各教学 单位原则上拥有一个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席位。 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必要 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 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 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20—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按照国家政 策落实相关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教职工享有 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七)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 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 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 发展建言献策; —21—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 管理和服务相应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尊 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 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 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 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思 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定期 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解聘、晋升、流动、奖励、处分 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按国家政策离休和退休,学校全面 贯彻离退休人员政策,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 省、州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内部收入分配注重岗位职责、工作业 绩、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发展实际情 况,建立教职工收入调整机制。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积极支持 吸引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师资和管理服务队伍。 —22—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岗位设臵与聘任委员会, 研究决定教职工岗位设臵与聘任事宜。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 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 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 师代表组成。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 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部 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 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认为有关部门(组织)的解释、说 明不合法、不公正或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教职工申诉处 理制度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节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与学员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正式注册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 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学校应准予毕业。达到有关规定条 件者,授予相应学位。学校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 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 校领导或学校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校长职权的学校领 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23—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 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学校鼓励学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加强学 生培养艺术素质和身体健康的保障条件。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24—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 业创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 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和完 成学业、获得就业与发展的机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 鼓励学生参与科学研究。 第六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 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学生有权向学校反映并得到答复。 第六十五条 学生依法可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 生团体经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 校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的申诉。学校按照申诉 受理、实施调查、审议决定、送达申诉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 —25— 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校规定执 行。 第六十八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 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 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学员提供 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 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七章 第六十九条 资产与财务管理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 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 资产、对外投资。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学校依法自 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 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多渠道积极筹 措办学经费和事业发展资金,依法获得办学经费;鼓励和支持校 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 金。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 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加强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学校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 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合理配臵资产,建立资 产共享、共用制度,优化资产配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并依法 依规妥善合理处臵资产。 —26—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 管理体制,实行政府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 务审批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建设节约型校园, 完善资源使用监控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不断完善后勤 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教学、科研、 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 生活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院依法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 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学院尊重捐赠者意愿,对捐赠款物坚持专 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捐赠者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分立、合并、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 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加强审计监督,不断健全完善审计监 督和内部控制评价机制,全面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设 工程项目审计等制度规定,提升审计监督效能。 第八章 第七十八条 校友会、基金会及其他组织 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登记注 册后成立校友会。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含原国立西康技艺专科 学校、西昌技艺专科学校、西昌专科学校、西昌农业学校、西昌 —27— 地区“五∙七”农业大学、西昌师范高师班、西昌农业高等专科 学校、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凉山教育学院、凉山大学、凉山 州商技校、凉山电大)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 予各种名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 的建设与发展,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办公室,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 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四川西昌学院教育发展基金 会。基金会的宗旨是:致力于加强西昌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 和合作,秉承西昌学院“明德、乐学、求实、至善”的校训,凝 聚各方办学力量,促进西昌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等事业的发展,为国家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十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不多于 15 人的单数理事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 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围绕学校中 心工作,研究教学单位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 设等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 第九章 —28— 信息公开 第八十二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需主动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 息公开制度。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 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臵、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 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 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臵,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 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臵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 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 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岗位设臵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 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臵情况,涉 —29— 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 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在相关规定的 时限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在变更后按相关 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更新。 第八十五条 对依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 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 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 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臵公共查阅室、资料索 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八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须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拟公 开的党务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须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脱 密处理。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乐学、求实、至善”。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由中文校名、建校时间 “1939”及办学所在地“西昌”首字母“XC”的变形图案组成, 分红蓝两款,分别供教师和学生使用。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臶,长宽尺寸为 2400mm×1600mm,校旗中央印有校徽、毛体校名。校旗分红、蓝 两款。红款在典礼、迎宾、会议等庄重场合使用;蓝款在运动会、 —30— 学生活动、文艺演出等活泼场合使用。 第九十条 学校校歌为国立西康技艺专科学校《校歌》 (萧 友梅作曲、李书田填词)。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为 9 月 13 日。 第九十二条 学校网址为 www.xcc.edu.cn。 第十一章 第九十三条 附则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 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 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提议 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代会 30 名以上代 表联合提议并说明理由。修改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依据本章程 第九十三条执行。 第九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照章程修改程序, 启动章程的修改: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更名、合并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 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改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 化。 —31—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党委 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 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 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涉及的相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和上 级政策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的各类制度规定亦 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八条 西昌学院校长办公室 —32—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12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