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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管理干部试用期和任职期满考核办法》等9项规章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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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丶 东莞理工 学 院城市学 院文件 ∷ ’ 东 理 城 (⒛ 14〕 13号 '关 于 印发 《东莞 理工 学院城 市学院 管理干部试用期和任职期满考核 办法 》 等 9项 规章制度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 现 将 《东莞理工 学 院城市学院管理 干部试用期和任职期满 ˉ 考核办法 》 等 9项 规 章 芾刂 度 印发 给 你们 (详 见 印发 明细),望 遵 照执行 。 氵 《东 莞 理 工 学院城市 学院管理 干部试用期和任职 期满考核 、 办法 》 等 9项 规章制度 自印发 之 日起 施行 ,学 院原有相 同或相 冲突的文件 同时停 止 执行 。 规章 制度 印发 明细 : 。东 莞 理 工 学院城 市学院管理 干部试 用期和任职 期满考核 】 办法 ⒉ 东莞理 工 学院城市 学院教职 工 请假暂行 规 定 3.东 莞 理 工 学院城市 学院干部选 拔任免暂行办法 珏。东 莞 理 工 学院城 市学院继 续教育管理 规 定 5.东 莞 理 王 学院城市 学院选 派 中青年 骨干教 师出国研修 管 丿 理 办法 6. 东 莞 理 工 学院城 市学院系部 图书 资料 室管理 办法 7. 东莞理ェ学院城市学院借书证办理、使用和 管理规定 8.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图书馆图书、音像资料管理办法 9. 东莞理 工 学脘 城市学院 网络服 务管理实施办 法 东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办公室 ⒛14年 3月 24日 印发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管理干部试用期和任职期满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干部任职期间 的考核,提高我院干部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 一步促进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根据我院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 精神,以及我院管理干部考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考核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德 才兼备、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党委领导与 干部培养、教育、使用及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为全院中层及以下管理干部。 (一)中层干部:各单位处长、副处长、主任及副主任。 (二)其他干部:各单位处长助理、主任助理、科长、副科长、 教研室主任、实践办主任及实验室主任等。 三、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为任期内试用期满、任职期满各一次。 (一)试用期满的考核,原则上要求试用期满一个月内完成考核。 (二)任职期满的考核,每半年安排一次,原则上上半年任职的 干部统一安排在每年 6 月份进行考核,下半年任职的干部统一安排 在每年的 12 月份进行考核。 四、考核内容 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的民主考核, - 1 - 突出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态度、思想道德品质、大局意识、事业 心和责任感等; (二)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政策水平、协调能力和 业务知识;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工作的主动性、进取 心、责任心及出勤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 效率以及承担工作任务的情况; (五)廉,主要考核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和遵守干部廉洁自律各项 规定的情况。 五、考核的组织工作 (一)学院成立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院长 担任,主管组织人事、行政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 院办、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组织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组织人事处处长担任。 (二)各单位成立考评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部门负责人、党总 支(副)书记或直属支部书记、工会(双代会)代表、行政(教学) 秘书及教师代表组成。 六、考核的程序和办法 (一)试用期满考核 1.中层干部考核 (1)个人述职。被考核干部按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填写《试 用期满转正审批表》,并在本单位进行个人工作述职。 (2)民主测评。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根据被考核干部的实际工 - 2 - 作表现,按《民主测评表》的要求进行量化打分。 (3)考核鉴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干部实际工 作表现和量化打分结果,进行个别谈话,在《试用期满转正审批表》 里填写考评意见及评定等级。中层副职由单位正职负责填写,中层 正职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填写。 (4)考核表交组织人事处组织科汇总,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 审定。 2.其他管理干部考核 (1)个人总结。被考核干部按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填写《试 用期满转正审批表》。 (2)考核鉴定。各单位考评工作小组根据被考核干部实际工作 表现,进行个别谈话,并在《试用期满转正审批表》里填写考评意 见及评定等级。 (3)考核表交组织人事处组织科汇总,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 审定。 (二)任职期满考核 1.中层干部考核 (1)个人述职。被考核干部按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填写《任 职期满考核表》 ,实事求是地写出任职期满工作总结,要分别在本单 位全体教职工和中层干部民主测评会议上进行任期述职。 (2)民主测评。参与考核的人员及权重:院领导、全体中层干 部、本单位教职工,权重分别为:院领导干部 0.5,中层干部 0.2, 本单位教职工 0.3。 本单位教职工民主测评。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根据被考核干部 的实际工作表现,按《民主测评表》的要求进行量化打分。 - 3 - 中层干部民主测评。由院领导、全体中层干部对考核干部的实 际工作表现,按《民主测试表》的要求进行量化打分。 (3)考核鉴定。组织人事处负责统计测评结果,考核总分=院 领导评议分×0.5+中层干部评议分×0.2+本单位教职工评议分× 0.3。并在《任职期满考核表》上填写最后考核分数,并确定其总体 评价的等级。 (4)考核表交组织人事处组织科汇总,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 审定。 2.其他管理干部考核 (1)个人述职。被考核干部按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填写《任 职期满考核表》 ,实事求是地写出任职期满工作总结,要在本单位全 体教职工民主测评会议上进行任期述职。 (2)民主测评。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根据被考核干部的实际工 作表现,按《民主测评表》的要求进行量化打分。 (3)考核鉴定。各单位考评工作小组负责统计测评结果,并在 《任职期满考核表》上填写最后考核分数,并确定其总体评价的等 级。 (4)考核表交组织人事处组织科汇总,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 审定。 七、考核等次的评定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免、调配、奖惩的重要根据。 (一) “优秀”的干部,在干部晋升、竞聘、选拔任用时优先考 虑提拔。 - 4 - (二) “基本合格”的干部,由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单位考 评小组进行诫勉谈话,不具有下年度竞聘或晋升更高级岗位的资格。 有必要时可考虑调整其岗位。连续两次都评为“基本合格”者,应 考虑免去其行政职务。试用期被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干部,应考 虑免去其行政职务。 (三) “不合格”的干部,由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单位考评 小组进行诫勉谈话,并免去其行政职务。 九、考核工作纪律和监督 (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 观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二)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学院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 观反映有关情况。 (三)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 各单位考评小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十、附则 本办法自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修订。学院原有与本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管理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转正审 批表 2.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管理干部任职期满考核表 - 5 - 附件 1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管理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转正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 贯 民族 学历学位 政治 面貌 现任职务 及任职时间 工作职责: 专业技术职称 工作成绩: 所在单位或 分管领导考核 意见 学院考核领导 小组意见 - 6 - 考核等级(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2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管理干部任职期满考核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 贯 民族 学历学位 政治 面貌 现任职务 及任职时间 专业技术职称 主要工作职责 本人工作总结(从德、能、勤、绩、廉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可另附纸) 所在单位或 分管领导考 核意见 考核等级(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分数: 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考核领导 小组意见 - 7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学院正常工 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教职工请假的规定, 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所有在编在岗 的教职工(部门合同制人员另行规定)。全院教职工必须遵守 本规定。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若发现本单 位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及时上报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对于隐瞒 不报或对学院造成损失的,将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一章 主要假期 第四条 寒、暑假 本院教职工均可享受寒假和暑假,寒、暑 假期按学院校历规定执行。各单位视其工作情况安排休假,如 假期内确实需要工作(除部门值班安排外)的教职工可作加班 处理,原则上要求各单位应尽量安排教职工在值班期间内完成 假期工作。假期内待遇不变。 第五条 病假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教职工,根据 - 1 - 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可申请病假, 假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教职工因病请假或半休、全休者,应 取得医疗单位的证明,并报组织人事处。 第六条 丧假 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经领导批准, 也可请丧假5天。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 期的天数(公休假日指每星期的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参照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 婚假 教职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申请 结婚假3天。按有关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 岁,女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共13天(含公休、法定节 假日)。婚假原则上应在领证后的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第八条 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性教职工可享受产假 98 天(含公休、法定节假日,下同),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 产后休假 83 天;生育时如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者),可增加 产假 30 天;符合晚育(即已婚女职工满 24 周岁生育第一胎的 为晚育)条件的可增加优待假 15 天;在子女出生三个月内办理 《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女性教职工,可增加 35 天优待假。怀孕 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可休假 15 天。怀孕 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可休假 42 天。如产假期间确 实需要工作的教职工可作加班处理。假期内待遇不变。 第九条 看护假 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自 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男性教职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申请 10天看护假(不含公休、法定节假日)。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 - 2 - 内如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 事假处理。 第十条 探亲假 在本院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不住一 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 每年一次,假期30天。 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 望父母的假期待遇,已婚者每四年可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选择探父母或岳父母、公婆;未 婚者一年可休假一次,假期均为20天。 学院的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和公休假期。 第十一条 事假 除以上几类假期外,教职工需占用工作时 间请假的,按事假处理;若因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而请假的,按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若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 当年的年假。”因本院教职工均已享受寒暑假,享受天数并多于 年休假,不再享受当年的年假。 第二章 假期待遇 第十三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一)一个月内病假累计在15天以内(含15天,含公休、法 - 3 - 定节假日,下同)的,病假期间原月薪全额发给。 (二)一个月内病假累计在15天以上20天以内(含20天)的, 请假期间按日工资(原月薪折算后,下同)的80%发给,业绩考 核工资全额发放。 (三)一个月内病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 请假期间按日工资的50%发给, 业绩考核工资全额发放。 (四)一年内病假累计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 请假期间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所有津补贴停 发(含业绩考核工资和职务津贴等,下同)。 专任教师连续请病假1个月以上(含1个月)可根据医院详细 病历和诊断书等证明材料,向教务处申请减免部分工作量。 (五)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请假期间按东莞市 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病假工资,所有津补贴停发。一年内病 假累计假超过3个月以上者,不列入当年工资晋升范围。 (六)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的,获得省部级以上劳 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 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 请假期间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所有津补贴停 发。一年内病假累计假超过3个月以上者,不列入当年工资晋升 范围。 (七)因病(非工伤)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者,参照国家 《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4 - (八)教职工在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的规定》的医疗期内,如每月发放的工资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 标准的80%,以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补足差额部分。 (九)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医疗期内)可享受停工 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一)一个月内事假累计在5天以内的(含5天,不含公休、 法定节假日,下同),按原月薪全额发放。 (二)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10天的(含10天),当 月只发基本工资和业绩考核工资,其他津补贴按出勤天数发放。 (三)一个月内事假累计内超过10天不足15天(含15天), 当月只发基本工资的80%,业绩考核工资及其他补贴按出勤天数 发放。 (四)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或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含 3个工作日)的,当月工资和津补贴全部停发。 第十五条 探亲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原月薪全额发给。 第十六条 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原月薪全额发给;违反计划 生育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婚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 5 - 在规定的结婚假期间(含晚婚增加假期),原月薪全额发 给。 第十八条 看护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教职工请看护假期间的工资,如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的,原月薪全额发给;否则按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在规定的丧假期间,原月薪全额发给。 第二十条 凡没有按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按 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所有工资及津补贴等一律按日停发,旷工 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的,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章 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 一个月累计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各部、处、系、所领 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一个月累计请假4天至10天以内 的(含10天),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 审批;一个月累计请假10天以上,报组织人事处审批并提请分 管院领导批准。需要调课的教职工必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假需由个人申请,并需在请假前填写“东莞理工学院 城市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见附件1)报组织人事处,经审 批同意后,请假生效。请假需同时附有关证明:病假需县级以 - 6 - 上医疗部门证明;婚假需结婚证明;产假需医院证明和独生子 女证明等;看护假需配偶休产假证明;教职工必须于请假期限 结束后的第二天持销假回执到学院组织人事处销假;如结束期 限遇学院寒、暑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则顺延至正式工作 第一天到学院组织人事处销假,但期间必须由其本人与所在部 门负责人通报后,与学院组织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确 定。不及时销假者,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单位须做 好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及时、如实上报本单位请假情况到学院 组织人事处。本文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 7 - 附件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工作单位 姓名 请假 公差□;病假□;丧假□;婚假□;产假□;看护假□;探亲假□;事假□。 类型 是否有 相关证 明 请假 时间 病假: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婚假:结婚证明及计划生育办公室有关证明; 产假:医院证明、计划生育办公室有关晚婚、晚育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看护假:配偶休产假证明、独生子女优待证;探亲假:配偶或父母的亲属证明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含路程时间) 请假 理由 年 月 日 请假人: 部门 领导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教 务 处 意 见 审核情况 组织 人事 处意 见 时间 备注 - 8 -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请假人所属部门分管院领导: 签名: 签名: 销假 调课情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院 领 导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处分管院领导: 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组织人事处存原件、教务处、所在部门、请假人各存复印件一 份。 - 9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干部选拔任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院干部管理工作,使之逐 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 教育方针在学院的贯彻执行,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 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选拔任用干部,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 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 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学院院级领导干部。学院院长由东 莞理工学院党委提名,学院董事会任免;学院副院长、督学等 副院级领导干部由院长提名,学院董事会任免;学院党委书记、 副书记由东莞理工学院党委任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中层及以下管理干部。 1.中层干部:各部门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党总 支书记,副处级以上党总支副书记(含辅导员)。 2.其他干部:各部门党总支副书记、处长助理、主任助理、 科长、副科长、教研室主任、实践办主任、实验室主任及科级 - 1 - 辅导员等。 第二章 干部任职条件 第五条 各级管理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履职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水平,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 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3.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 同我院、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4.具有高校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规 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为人师表, 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能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 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7.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讲实话, 办实事,求实效,能得到广大教职工的拥护。 8.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提拔任职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1.在年度考核中近三年确定为合格以上。 2.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 2 - 3.中层干部提拔对象的年龄一般在 55 周岁(女性 50 周岁) 以下;科级干部提拔对象的年龄一般在 50 周岁(女性 45 周岁) 以下。 4.晋升副科级干部须本科毕业工作 3 年(在职本科毕业工 作 4 年)以上或研究生毕业工作两年(在职研究生毕业工作 3 年)以上,其中在本院工作两年以上。 5.系(部)辅导员确定副科级干部须本科毕业在本院辅导 员岗位连续工作 3 年以上或研究生毕业在本院辅导员岗位连续 工作两年以上。(具体参考《东莞理工学院城市辅导员队伍建 设实施办法》) 6.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由下一级正职提任上一级副职,一般要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 3 年以上。 7.教学、教辅部门的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其中教学部门的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 8.担任党务中层干部,应在本院连续工作 3 年以上,5 年 以上党龄。 9.科级干部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主任 科员一般不超过本部门人数的 10%,副主任科员一般不超过本 部门人数的 30%。 10.根据我院实际,每个系(部)一般设 2~4 名中层干部。 学生人数在 2000 名以上的系,可设 3~4 个职数;学生人数在 - 3 - 1000~2000 名的系,可设 2~3 个职数;学生人数在 1000 名以 下的系,可设 1~2 个职数。其它教学、行政、教辅等部门按工 作性质和职责范围适当设置处级领导职数。处级部门内设科室, 科级干部按工作需要适当设置。 第七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 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 干部的选拔 第八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1.民主推荐工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2.民主推荐的程序包括: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 范围和有关要求;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 第九条 在确定考察对象前,进行充分酝酿。 1.组织人事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进行内部酝酿,征求分管 院领导意见后,提出考察对象的建议名单报院长、书记办公会 议审议。 2.院长、书记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干部人选须经过以下程序: 1.进行组织考察。组织人事处派出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 部门的党总支(直属支部)具体研究落实考察事宜,采取个别 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谈话、查阅个人档案 - 4 - 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其中, 对拟任中层干部的考察还需扩大到中层干部会议上进行测评考 察。 2.提交考察材料。组织人事处统计测评数据,对考察情况 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考察材料,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议审议。 3.进行公示。组织人事处将院长、书记办公会议确定的任 用人选向全院发出公示通知,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间,组织 人事处负责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 理任职手续。 4.任职发文。由组织人事处起草任职通知。由分管组织人 事处的院领导签发,其中,党务管理干部的聘任和免职,以 “中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委员会”名义发文,行政管理干 部的聘任和免职,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名义发文。 5.到任。发文后,新任干部应尽快到岗上任。中层干部由 分管院领导或由组织人事处到有关部门宣布任免的决定,并对 新任干部到岗后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十一条 对教学系部的教研室主任、实践办主任、实验室 主任等职务,经部门推荐,征得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同意,并 经分管教学和组织人事的院领导同意后,可直接发文任职。 第十二条 某些适于竞争上岗的职位,经院长、书记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后,可在全院或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基本程序为: - 5 -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竞聘演讲答辩和民主测评; 4.院长、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考察人选; 5.组织人事处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6.院长、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任用。 第四章 干部的任免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院长、书记办公会议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 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必须发表 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 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 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 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四条 管理干部实行聘任制,试用期一年,每届任期三 年。试用期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的可正式任职,任期届满因工 作需要,并经考核合格的可连任一届。党务干部原则上实行每 两年或 3 年考核一次。(干部考核具体参照《东莞理工学院城 市学院管理干部试用期和任职期满考核办法》和《东莞理工学 院城市学院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副书记工作考核办法》 ) - 6 - 第十五条 工会和共青团领导干部按照《工会法》、《工会 章程》和《共青团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任。 第十六条 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免去或辞去 现任职务: 1. 在考察、考核中群众意见较多,被评为不合格或民主测 评不合格票数达到 30%以上,或连续被评为基本合格的,经组 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一般应免去现职,或不予连任。 2. 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或对重大事 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的,责令其辞去现任 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3. 因个人原因自愿辞职,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学院 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干部的培养 第十七条 要认真做好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可按照一 职二备的比例确定后备干部,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可与中层干 部、科级干部的推荐选拔同时进行,同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 要也可单独进行。 第十八条 采取必要措施,加大后备干部培养力度。对后备 干部要严格要求,关心他们的全面成长和进步,并在培养锻炼 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组织人事处对后备干部要实行动态 - 7 - 管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后备干部队伍的质 量和活力。 第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培养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 高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加 强党性锻炼的重要措施。 1.干部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 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管理业务知识和技能 等。按照培训目的和对象的不同,培训内容应有所侧重。 2.干部教育培训采用分散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学 习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综合培训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3.根据需要,每年选送一部分干部到上级党校、行政学院 等干部培训机构学习,有计划地组织管理干部到国(境)内外 参加学习培训和考察等活动。鼓励干部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 位。 4.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干部要把 自己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纳入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 学院将为干部培养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所 需经费。干部培养经费要纳入学院事业发展计划。 第六章 干部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选拔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尊 - 8 - 重民意口碑,提倡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要从学院的实际 出发,重点培养使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键时刻经受得起考 验,思想品德好、有群众基础,思想解放、勇于进取,勤政廉 洁、工作有实绩的同志。对思想品质不好,弄虚作假,跑官要 官以及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人坚决不予任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 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干部队伍建设既要考虑现实工作需要,又要着 眼于学院的长远发展。干部任用和补充要有利于整体素质的提 高和结构的改善。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职回避。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 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不得担任双方有 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从培养锻炼干部出发,行政部门科级干部在同 一科(室)正副职岗位连续任职 6 年,可进行交流轮岗;中层 干部在同一部门正副职岗位连续任职 9 年,可进行交流轮岗。 干部交流由院长、书记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 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对无正当理 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七章 干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干部管理责任制。院党委对干部工作实行 - 9 - 统一领导,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学院干部的管理工作,定期对 干部工作进行协调,并根据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研究制 定干部管理规划、措施、制度等;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学院做好 本部门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处建立干部的管理档案。有关部门应 及时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表现、 工作实绩等有关材料(如:教学、科研成果及奖励、学历、职 称变化等)移送组织人事处。 第二十七条 实行谈话、诫勉制度。中层干部正职任职期间, 由学院领导进行不定期谈话;副职干部任职期间,由组织人事 处会同正职领导进行不定期谈话。科级干部任职期间,由所在 部门、部门负责人进行不定期谈话。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干 部由学院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组织人事处在进行干部管理工作中,应自觉接 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防止各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院长、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印发 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管 理规定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 10 - - 11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 高教职工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和学院有关教职工培训的政策精 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调进或聘进的在册在岗各类教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继续教育,是指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归口管理的各类 进修培训。主要指:(一)在职学位和学历教育;(二)国内外 进修访问;(三)自学或远程网络教育;(四)学院组织的专业 或课程培训;(五)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外单位组织的,经学院 批准参加的专业或课程短期培训等。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坚持在职、业余、就近学习为主的原则,同时各部 门应统筹计划安排,同一时间段进行脱产学习的教职工不超过部 门人员10%,做到工作和继续教育两不误。有关人员继续教育期 间尤其是脱产学习期间的工作原则上由所在部门自行安排。 - 1 -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教职工在学院工作2年以上(含)可提出在职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教育申请;申请国家资助或政府公派出国留学、国内外进修访问 学者须符合国家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选派规定;申请学院 选派的短期专业或课程进修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 学位。未能达到上述条件,但日常工作表现优异并属于学院急需 培养的人员,经学院领导同意可参加各类继续教育。 第六条 申请继续教育者,学年度考核须合格以上,并经所在部门考核, 表明能胜任现职工作,在继续教育期间能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继续教育申请:(一)上一年度考 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二)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完成规定工 作任务;(三)未获聘任或正在受党政处分期间;(四)申请自 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院期间。 第八条 申请半年以上的国内外进修访问学者及脱产学习专业或课程进修 者,须签订服务承诺协议书,承诺完成该继续教育项目后,按照 该项目有关服务期的要求年限在学院工作若干年以上。 - 2 - 第三章 报批与执行 第九条 申请继续教育者,须填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继续教 育申请表》,经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并提 请至主管院领导审批,审批后备案才完成申请程序。不按规定程 序申请继续教育的人员,一律不予资助。 第十条 申请继续教育者被教育单位录取或同意接受后,须在入读前持有 效证明文件到组织人事处登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受教人员毕业(结业)后,须将进修成绩、毕业(结业 )证书等材料交组织人事处师资科验收并放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工资与待遇 继续教育期间工资与待遇如下: (一)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 1. 脱产攻读硕士学位的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学院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拿到学位后,学院优先录用。 2.经批准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教职工,如能完成聘期所在 岗位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或其它本职工作任务,可享受在职教 - 3 - 职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如有请假,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 院教职工请假暂行办法》执行。 (二)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 1. 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学院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拿到学位后,学院优先录用。 2.经批准在职攻读博士的教职工,如第一年确实需要脱产 攻读的,脱产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及物价性补贴;其余在职攻读期 间,如能完成聘期所在岗位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或其它本职工 作任务,各项工资待遇不变;如有请假,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 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办法》执行。不按规定程序申请的人员,一 律不予资助。 (三)申请国内外进修访问学者: 1.获得国家资助或政府公派出国留学、国内访问学者,学习 期间的待遇按相关政策执行。 2.国内外进修访问学者一年(含)以下者,进修访学期间业 绩考核工资需待其回院工作后一次性发给,其他工资待遇不变( 交通、餐补不发),工作量予以全部减免。 3.国内外进修访问学者六个月(含)以下者,进修访学期间 各项工资待遇不变(交通、餐补不发),工作量予以全部减免。 - 4 - 4.原则上,国内外进修访问学者一年以上者,必须先办理离 职手续,留学或进修结束后,学院优先录用。 (四)申请短期专业或课程进修者: 受外单位邀请或根据学院组织安排,申请短期专业或课程进 修者,如精品课程培训、业务实训等,经学院批准,原则上不超 过一个月。进修期间的待遇不变,超过一个月的按事假处理。 第五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继续教育费用由教职工个人负担,学院根据继续教育项目分 类予以资助、补贴或报销。资助或报销的标准及范围如下: (一)在职攻读第一个博士学位学院资助25000元/人; (二)经批准,由国家资助或政府公派出国留学、国内外进 修访问学者可根据国家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领取资助 。 (三)经学院批准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外单位组织的专 业或课程等短期培训,按学院有关规定报销,考察费用原则上自 理,特殊情况须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报销。参加广东省师资培训中 心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班学习的,学院补贴学习与生活费80 0元/人。参加广东省普通高校专职辅导员岗前培训的,按培训 情况实报实销。 (四)参加学院成人教育以及学院与外校联合办学培养的在 职学历学位教育者,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学费减免。 - 5 - (五)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前的语言培训费用、国内旅费、国 际旅费及在国外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它继续教育项目的费用原则上自理。特殊情况须经 用人部门同意、学院批准后方可资助。 第十四条 未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予资助或 补贴: (一)未完成规定的进修培训任务。 (二)受到进修培训单位的处分。 (三)在进修培训期间个人行为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 (四)逾期没有返回工作岗位的。 第十五条 报销、减免、获得补助或资助的办法: (一)报销:报销者凭有关凭单,持毕业证书(有效结业证 书)或学位证书和该继续教育项目的《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 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经组织人事处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减免:申请减免者持学费收款凭证,在组织人事处领 取并填报该继续教育项目的《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继续 教育资助审批表》,经组织人事处审批后,办理相关的减免。 (三)补助: 1、非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者持该项目学费收款凭证、 - 6 - 毕业证书或短期学习结业证书,在组织人事处领取并填报《东莞 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资助审批表》,经组织人事处 、主管院领导审核,方可领取学费资助。 2、在职博士学位继续教育项目:毕业后申请者持该项目毕 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资 助审批表》经组织人事处、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领取该资助款 项,每年9月份领取5000元,分五年领取。 第十六条 申请半年以上的国内外进修访问学者及脱产学习专业或课程进修 者,继续教育完成后不回学院服务者,或继续教育完成后服务期 限未满,本人申请流动(含调动、辞职、出国定居、自费留学等 ),本人应承相应担违约责任。 申请上述学术休假的相关程序是个人提出书面报告,部门结 合实际情况签署意见,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并提请主管院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并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修订。学院原有与本管理规定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 行。 附件:1.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 - 7 - 2.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资助审批表 附件:1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 - 8 - 姓 名 工作单位 学 历 专 职 称 进院时间 拟去单位 单位 所在地址 业 本次继续教 育(培训、 进修)的目 的 申请理由 申请人 所在部门 负责人意见 : 注:需提交邀请函等相关材料 教务处 意见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日 日 组织人事处 意见 主管院领导 审批 注:本表一式四份,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继续教育申请人及所在部门各一份。 附件:2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教职工继续教育资助审批表 - 9 - 申请人 性别 部门 继续教 育类别 职称 学历 学位 来院工作时间 电话 学历进修(□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位进修(□博士、□硕士); 课程进修( );访问学者( 其它进修( );党校进修( ); )。 进修单位 学年 起止 及专业 制 时间 资助金额 证明 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学位证(); 材料 单位邀请函();其 它()。 毕业(结业)后服务期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及《东莞理工学院城市 学院教职工服务承诺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期承诺。 申请人签字: 日 - 10 - 年 月 所在部门负责人意见: 组织人事处师资科审核或 组织人事处意见: 建议: □ 同意 □ 不同意 □ 同意 □ 不同意 签字: 签字: 年 签字: 月 年 日 月 日年 月 日 主管院领导意见: □ 同意 □ 不同意 组织人事处师资科登记备案: 签字: 年 师资科经 月 日 注:(1)申请继续教育资助时请附上该项目学费收款凭证、入学通知 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有效结业证书;(2)此表须经组织人事处师 资科登记备案后方才有效。 - 11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的国际化进程,开阔师资队 伍的学术视野,提升其教学、科研和国际拓展能力,根据学院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形式 从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出发,每年遴选素质优良、 具有创新意识和发展潜力的优秀骨干教师赴国外高水平大学从事 短期合作研究和进修。 二、选派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和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品德优良, 作风正派,具有学成回国为学院的教育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 感。 (二)专任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资格,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重点向 一线专任教师倾斜,尤其是35周岁(含)以下的专任教师。 (三)行政管理干部应具有副科及以上职务且研修内容与所 在岗位工作性质相关,研修结束后应有利于本岗位工作的创新与 改革。 - 1 - (四)在院工作满3年,且近3年完成工作量,年度考核均为 合格及以上,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 (五)研修目标明确,研修计划切实可行。外语水平良好, 能持目的国语言进行正常的学术交流。 (六)获取“中青年骨干教师资格”的教师优先考虑。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按条件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东莞理工学院 城市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申请表》。 (二)各单位对初选人员进行工作实绩等考核评议,并在本 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教师发展中心。 (三)组织人事处、教务处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专 业建设规划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院长、书记办公会审议,确定最终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考核及管理 (一)出国研修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不得 做任何有损于国家和学院声誉的事情。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社会公德及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出国研修人员在学术交 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积极维护学 院知识产权。 (二)出国研修人员必须按照出国计划认真学习或工作,一 般不得改变出国计划、国别、身份,不得延长出国期限。未经批 - 2 - 准而逾期未归的出国人员,从超过规定期限之日起停发工资、津 补贴及学院给予的相关待遇。逾期两个月以上,学院按自动离职 处理。 (三)出国研修人员回院后,应撰写学习总结或调研报告提 交至组织人事处,并在所在单位作学习心得汇报。 (四)对出国研修期满不回学院服务者,本人应偿还研修期 间学院给予的培养费用。 五、附则 (一)赴港、澳、台研修管理参照本规定。 (二)本管理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 (三)本管理办法自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 处负责解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管理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 同时停止执行。 - 3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系部图书资料室管理办法 为保证文献资源的有效利用,规范文献资产的管理,保证东 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系部资料购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 1 系部采购的图书资料是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图书馆 馆藏文献的组成部份,应经由图书馆编目加工后,移交至各系 部使用及保管。 2 文献采购办法 途径:图书馆成批采购图书文献,原则上通过东莞理工学院 城市学院图书馆公开招标的中标单位进行采购。 优惠折扣:不低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图书馆公开招标的 中标折扣。 1. 图书馆提供专业文献目录,由各系部选定,并经系部主 管领导签字认可后,交图书馆统一成批采购; 2. 各系部自行零星直接采购急需的文献; 3. 图书馆组织各系部至图书供应现场成批采购。 3 采购额度:控制在学院规定的额度内。 4 图书文献移交程序 1. 图书馆根据各系部提交的文献采购清单,在学院规定的 额度内进行采购;各系部零星采购的图书,须经本系部主要负 责人签字认可,并向图书馆提交所购文献及正式发票; - 1 - 2. 所有的图书资料都应该按照图书馆制定的各类文献资料 加工编目细则进行加工编目,并统一分配到各系部馆藏点; 3. 图书馆向各系部移交经加工编目好的文献。图书馆负责 提供移送图书文献清单(一式两份),并经图书馆与系部指定 图书资料专管人员双方签收,图书馆向系部移交图书资料,移 交清单双方妥善保管。 5 各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保管图书,并建立相关 借阅手续,随时掌握文献去向。系部应建立图书文献的明细帐 目,设有固定场所存放并妥善保管。 6 各系部订阅的期刊,应在每个自然年结束后进行清点 ,并填写系部期刊杂志清单,然后送交图书馆,由图书馆统一 进行加工编目,并存放到图书馆密集书库。 7 图书馆负责协助系部制定系部图书文献管理办法,并 负责提供系部图书专管人员相关业务培训。 8 图书馆负责提供各系部相关专业书目及组织现场采购 ,以方便各系部选购图书文献。 附件:1.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系部资料室图书资产管理 流程图 2.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图书信息中心图书文献移 送清单 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系部期刊杂志清单 - 2 - 附件1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系部资料室图书资产管理流程图 - 3 - 各系、部 采购图书 系、部资料室 管理员 向固定书商提供所需书目等资料 由书商向图书馆统一发货 自行采购合法图书资料 向图书馆采编室移交图书资料, 以及系部领导签字确认的报销单(附 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的购书发票及 做好系部图书资料资产登记 相应清单) 图书馆 采编室 检查并确认图书数量和金额无误,采 编室负责人在报账单的备注栏签写“从 工作人员对图书资料进行加工、编目 系部资料室经费支出”并签名。 图书馆办公室资产管理人 复印有关报销单、发票及清单,并在 清单背面具明“固定资产确认单”(列明 图书信息中心 领 导 资料室管理员 - 4 - 种类、数量、金额、经手人及日期) 在报销单(部门审签一栏)上签字确 ,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认 凭有关单据到学院财务处报账 附件2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图书信息中心图书文献移送清单 移交部门 接收部门 移交时间 交接明细 序号 名称 数量 移交部门经办人: 总价 接收部门存放地点 接收部门保管人 备注 接收部门经办人: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移交部门、接收部门各一份。 2、随此单另附图书文献验收报告一份。 - 5 - 附件3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序号 系部领导签字: - 6 - 期刊名称 系部经手人: 系期刊杂志清单 周刊/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季刊 接收人: 期刊总量 移交数量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借书证办理、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图书馆的管理,保护读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 借阅秩序,保证图书资料的流通使用,现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一条 借书证的办理 1.新入校的全日制本科生、专插本学生以班级为单位由图书 信息中心统一办理,在编及正式聘用教工凭人事处(或本单位 )证明办理,办证期限以我院聘期为准。 2.校外读者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借书证,办理借书证时需交文 献保证金(即押金)200元,办证工本费15元/证。 3.借书证初次办理地点:图书馆T204 第二条 借书证挂失 1.读者丢失借书证应立即到学院卡务中心凭本人的有效证件 申请挂失,并补办新证。 2.挂失前原证所有人借出的图书,由原持证人负责归还或赔 偿。 第三条 借书证补办时间、地点 1.地点:卡务中心。 2.时间:卡务中心工作时间。 3.借书证丢失者,重新申请补办时一般使用原证照片,无需 - 1 - 重新照相。但需交纳工本费15元/证。 第四条 借书证退证 1.读者可以自愿办理退证手续。 2.毕业班学生应在图书馆规定的时间内,以班级为单位到图 书馆指定地点办理退证手续;其他读者在上班时间到图书馆三 楼秘书办公室(T304)办理退证手续。 3.我院毕业生在退证后仍需使用本图书馆资源,可作为校外 读者重新办证。 第五条 借书证使用 1.每位读者只能办理一个借书证。 2.读者凭本人借书证可到二楼服务台或自助借还机进行借书 。凡持他人证件借阅图书的,一经发现,工作人员可扣留借书 证。 3.图书外借册数及期限 借阅类型 可借册数 借期(天) 续借天数 我院教职工 15 99 30 我院在校生 10 62 30 校外读者 4 62 30 4.读者应当记下还书日期,也可到图书信息中心的主页查询 还书日期。 5.续借图书,办理借书手续30天后可续借图书,续期一个月 ,从办理续借手续之日起生效。 - 2 - 6.在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可在开学后15天内归还,不 按超期图书处理。开学15天后仍未归还,按超期处理。 7.所借图书若有损毁、遗失的,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图书馆图书、音像资料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定经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图书信息中心负责解 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规定相同或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 - 3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图书馆图书、音像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学院图书、音像资料的管理,保证学院图书期刊购 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图书的购进、保管、整理、外借 及还回等管理业务。 第二条 图书、音像资料是指图书,包括普通图书、工具书、 画册等;连续出版物,包括期刊、报纸等;特种出版物,包括 科技报告、学位论文、科技档案、产品样本等;照片、图片; 光盘,包括只读光盘、多媒体光盘等;磁带;录像带;微缩制 品,包括微缩胶卷和微缩胶片等,以及图书馆应收藏的其他图 书、音像资料。 第二章 图书管理细则 第三条 采购细则 1.符合国家著作权法。 2.符合本馆馆藏发展目标与学院学科设置范围。 3.对价值在 500—2000 元的工具书和套书需经图书信息中心 负责人同意签字方可购买;对价值在 2000—30000 元的工具书 - 1 - 和套书需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方可购买;对价值在 30000 元以上 的工具书和套书需经院长同意后方可购买。 4.新近出版的图书为主要采购对象。同种图书,有新版,不 购旧版。 5.工程类图书特别是计算机学科图书以近二年出版的为主要 采购对象。 6.外文图书以英文为主,其他文种酌情购买。 7.从节约经费角度出发,以平装为主,精装为辅。外文图书 有影印版的不买原版。 8.原则上只收藏正式出版物,特殊专题和特色馆藏除外。 9.价格昂贵的图书(一般在 500 元以上),特别是套书,有 电子版的,不再购置印刷版。 10.国外和友好单位及个人赠送的图书、音像资料由图书馆 统一管理。 第四条 复本细则 进口书刊(原版)一般不配复本。中文书刊复本量依据下列 情况确定: 1.普通专业中文图书一般采购 3 册。流通量大的普及读物、 文学名著等可购 4 册。学生用书如:习题集及各类过级考试辅 导书等可购 5 册或以上。 2.大型参考工具书,如百科全书等,一般限购 1 册。若作为 本馆主要业务考之用,或配合相关活动的,可依据需要增加复 - 2 - 本。 3.港台图书限购 2 册,若为专题文献图书,可增加复本。 4.外文图书限购 1 册。 5.价格在 300 元以上的图书一般只购 1 册,特殊需要的可购 2 册。 第五条 图书借阅管理细则 1.学生读者每人累计可借图书 10 册,借期 62 天;教工读者 每人累计可借图书 15 册,借期 99 天。如需续借,在办理借书 手续 30 天后可续借图书,续期 30 天,续期从办理续借手续之 日起生效。 2.读者借阅书刊必须注意爱护,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按规 定处理。如故意损坏图书者,视其情节追究责任,并报请学院、 系部严肃处理。 3.读者毕业或调离学校,事前应主动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 并向图书馆交销其借阅证,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 报刊管理细则 1.期刊采购 期刊采购必须以服务学院教学、科研为宗旨。采购范围以我 院各学科学术性强、影响力大、使用率高的专业性期刊为主, 适当采购知识性强的科普类、寓教于乐类、休闲类刊物。每种 刊物采购一份,不得随意增加份数。 2.期刊验收 - 3 - 期刊到馆后,现刊负责人对照内附清单逐一核对期刊的信息, 清点期刊完整情况,并在期刊的封面和目录页分别盖馆藏章。 3.过刊管理 期刊装订每年分两次完成。采编室负责做好过刊装订清单, 并送交装订公司。期刊装订本送回馆后,过刊管理人员进行核 对检查,将合订本期刊进行回溯建库,最后上架供读者查阅。 第七条 音像资料管理细则 所有的光盘音像资料都不需加盖馆藏章和不加贴磁条,但需 加贴以 G 开头的条形码和书标,并加贴透明保护膜。所有光盘 统一装进光盘盒内,条码和书标统一贴在光盘盒上。对于随书 的光盘,每一种书中抽取一张出来作为馆内收藏,其余的将随 书一起流通。 第八条 原则上全院的图书、音像资料应由图书馆统一归口 管理。图书、音像资料应集中放在图书馆内。各部门确因工作 需要配备少量专业图书和音像资料的,应到图书馆统一登记盖 章。各类型图书的编目加工依据编目细则和加工细则来执行, 具体情况具体解决。 第三章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图书信 息中心负责解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 件同时停止执行。 - 4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网络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网络系统的服务管理、明确各方的管理责任,保 证学院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更好地为教育 教学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络主节点、设备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以下简称“电信公司”)管理与维护,未经电信公司与学院图书 信息中心同意,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 校园网的使用原则是: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和管理服务; 凡接入校园网内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和信息均受保护,不 允许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允 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设施和服务的活动;不允许在 网上散布计算机病毒、滥用网络进行游戏。未经学院宣传部门 与图书信息中心批准,各部门及个人不得在接入校园网的计算 机等设备上,擅自建立网站和论坛进行信息发布、或发布未经 授权的商业广告等信息。 - 1 - 第二章 关于网络使用方式 第四条 根据电信公司对学院校园网的建设设计方案,目前学院校园网 络使用范围分为办公使用区域和个人使用区域两种。 第五条 办公使用区域是指学院的行政楼、公共教学楼、工业技术楼、 法商大楼、电子信息大楼、学生活动中心、图书馆、综合馆、 学术报告厅、学生食堂,以及我院其它教职工办公场地。个人 使用区域指城院学生公寓区、教师公寓区、教师住宅区。 第六条 办公使用区域的网络接入由电信公司提供设备、线路与接口, 可自由访问校园内网各服务器与因特网,并实现电子资源共享 。由学院承担网络使用月租费用。 第七条 个人使用区域网络接入由电信公司提供设备、线路与接口,自 由选择是否接入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用户须向电信公司申请 帐号与密码,交纳网络使用费,并通过认证客户端认证通过方 能获取 IP 地址,访问校园内网服务器与因特网。 第八条 学院个人用户可以到学生公寓学六栋的电信公司校园运营中心 开通个人上网帐号。 第九条 个人使用区域网络按300元/年收费,其他费用方案可到电信公司 - 2 - 校园服务点咨询。 第三章 学院图书信息中心网络管理工作职能 第十条 负责审定学院的网络需求情况,向电信公司提出学院网络使用 需求,与电信公司协商网络建设。 第十一条 协助电信公司审查网络建设施工方案,监督网络建设施工质量 、设备与线路质量。 第十二条 定期了解学院的网络使用情况、使用负荷,信息资源的合法性 。 第十三条 负责向电信公司反映故障情况,监督电信公司对故障的排查效 率。 第十四条 接受学院师生对校园网络的投诉,负责协调电信公司进行处理 。 第十五条 负责学院电子资源的运维,包括学院网站、院级电子资源系统 平台的搭建、管理与维护。 第十六条 向各系(部)处(室)的电子资源接入校园网提供技术支持。 - 3 - 第四章 学院网络的建设、升级扩容和运维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网络的建设、升级扩容和运维管理工作由电信公司全面负 责,主要包括: (1) 负责对网络故障进行监察、收集、处理和汇总等; (2) 定期收集学院网络设备运行数据、网络带宽负荷、信 息资源的可靠性等情况,并定期将相关情况向学院图书信息中 心通报; (3) 协助学院进行校园网站、电子资源系统平台的搭建、 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五章 办公区网络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办公使用区域如有需要增加接入校园网络的信息点,必须以部 门为单位,通过书面形式向图书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详细说 明位置与使用需求。 第十九条 电信公司接受用户电话报障,报障电话号码以电信公司校园服 务点公布为准(电话:23382577,内线:892577)。复杂故障 图书信息中心将第一时间派出相关负责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 及时要求电信公司及时派遣相关技术人员排除故障。 - 4 - 第六章 个人使用区网络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院校内所有由电信公司建设的网络设备以及网络线路属于电 信公司运维管理,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用户不得拆除或 破坏;未经电信公司允许,不得将网络设备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电信公司允许,任何个人用户不得私自登录设备或修改设 备数据,不得在校园网私自建立服务器或提供代理上网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个人用户如有需要增加接入网络信息点,可直接到电信公 司校园服务点向电信公司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电信公司接受个人用户电话报障,报障电话号码以电信公司校 园服务点公布为准。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个人用户须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利 用网络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活动。否则电信公司或 图书信息中心有权停止提供网络服务,并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追 究责任。 第七章 网络运行规则 第二十五条 网络核心和校园网各主节点设备、主服务器每天24小时开机。 - 5 -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的服务器、网络设备以及业务系统由本部门派专人负责 管理。 第二十七条 网络技术部负责解答用户关于网络服务与管理的询问,并负责 网络使用方面的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图书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修订。学院原有与本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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