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pdf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训)室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 场所,为确保实验室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 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学院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 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全 院上下齐心协力,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院-系部-实验室” 三级管理制度,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各系部负责人 及实验室管理人员分别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各级负责人。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实验室安全 工作,实训中心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管理单位,负责学院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及统计管理 等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后勤处、教务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专 项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系、部实验室的实验室安全实行专 -1- 项监督检查职能。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学院各系、部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系、 部负责人是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系、部 的实验室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系、部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制定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系、部负责人 任领导小组组长,小组成员为各系、部教学副主任、教研室主 任、实验室管理员等。系、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 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制度 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实验 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 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安全教育、考核,落实 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 工作进展等。 第八条 实验管理员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 责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按照 学院和本系、部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实验室安全例行检查、 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整改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实验室安全教育 工作以及实验室准入制度等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与各系、部负 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各系、部负责人与实验室管理人 -2- 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落实 到人。 第十条 各系、部应根据各自实验室特点,制定相应的安 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实 验室显著位置,严格执行。实验、实训课程要把安全知识、安 全制度、操作规程等作为首要教学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认真 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 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每次检查都要及时记录检查 结果,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做好问题归档。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第十二条 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各系、部要建 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专业人才 培养方案。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 点,针对管理员、任课教师、学生分别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 全教育活动,定期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 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 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并进行考核,未 经相关安全教育并考核通过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四章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必备的消防器材,放置到明显 -3- 位置,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启 用。各种消防设施不准挪用、埋压,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采取措施,确保器材完好有效。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主动学习 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四个能力” ,接受保卫处的业务指导和 检查,配合保卫处进行消防器材定期维护。 第十五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卫生。设备器材 摆放整齐,保持走道通畅。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 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用电安全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用 电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 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 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水、电、气等设施必须按照施工规范安装,不 得私拉乱接临时线路。对实验室的水源、电源、气源要定期进 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 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对有漏电可 能的设备应加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有潜在 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者报废。 第十九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 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磁炉、电热杯、电熨斗、电吹风等 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 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4-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实验室、准备室、值班室内为电动车充 电,严禁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电炉等做饭或取暖。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 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 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 险因素,有针对性地配置消防器材、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 眼装置、通风系统、保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 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 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三条 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 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器材或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 使用、报废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 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安全验 收和项目验收同步进行,安全不达标,项目不验收。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训中心联合 保卫处、后勤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全院实验室安全 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 的指导和检查,检查结果院内通报。各系、部对发现的安全问 题列出安全隐患清单、安全治理台账及整改措施。各系、部要 -5- 建立本部门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 全检查。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所在系、部应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现 场人员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单位的领导以及实训中心、保 卫处等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所在 系、部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 故原因。 第二十七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 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院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 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因主观原因造成实验室 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 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以上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 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