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pdf
济医院字〔2020〕45 号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2020 年修订) 》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 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0 年 6 月 10 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确 保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 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理学、工 学、医学等学科授予。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公正合理。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 学校领导批准。 第二章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济宁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 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 - 2 - 法,品德良好; (二)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 (三)在籍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所在专 业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在籍期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 成绩达到 60 分,或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成绩合格; (五)参加我校组织的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考试科目为 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 ,成绩合格。 第六条 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 位: (一)具有违法行为者; (二)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工作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三章 第七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程序: (一)符合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 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提交《济宁医学院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请表》,学籍管理科负责对 所有申请者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合格者参加教学管理科组织的学 - 3 - 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报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会议审核,审核通过者报学校领导批准,由继续教育学 院办理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通过之日计起。 第四章 第八条 附则 授予学位的单位严格按照学位授予细则进行审核,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位授予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 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节,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所 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 4 - 2020 年 6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