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pdf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 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 张华先生、葛萍女士、胡金良先生、王庆彬先生等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张华先生、葛萍女士、胡金良先生、王庆彬先生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形。 3. 同意提名张华先生、葛萍女士、胡金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执 行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王庆彬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 《关 于聘任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关于聘任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的议案》审议程 1/3 序合法有效。 3. 经审核,张华先生、陶文喆先生、胡金良先生、刘振水先生、吴刚先生 具备相应职务的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聘任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同意聘任张华先生为公司行长,聘任陶文喆先生为公司副行长,聘任胡 金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刘振水先生、吴刚先生为公司行长助理,以上 人员的任职资格尚待监管部门核准。 三、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 可转债的资格和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方案及预案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拓宽 资本补充渠道、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募集资金使 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编制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是必要且可 行的。 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切实 可行的填补措施,并由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以保证履行,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相关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及相关授权,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2/3 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编制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合法、合规、有效;不存 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同意《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晓东、陆德明、单云涛、陈进忠、卫保川 2021 年 9 月 30 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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