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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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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公开工作 管理办法 (科情发字〔2018〕4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文献情报中心(以下简称“文献中 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以及《中国科学院科 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文献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制作或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文献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中心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 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 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文献中心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 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文献中心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文献中心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 等工作信息; (二)文献中心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工作进展、出版 物、表彰奖励等信息; (三)文献中心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财政经 费、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 出版物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 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六条 文献中心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 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 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 (一) 、 (二) 、 (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信息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 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文献中心综合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 工作机构,负责全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 督,以及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文献中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工 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 织实施。 第十条 文献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文献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 落实; (二)拟订文献中心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 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文献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信息 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文献中心各处室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 与公开; (五)督促、检查文献中心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 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 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文献中心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所公开信 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文献中心保密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 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文献中心各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文献中心各部门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 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文献中心保密办公室确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文献中心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下列流程公 开: (一)部门提出待公开信息 各部门提出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以及公开方式、范围、时 间等,报请主管领导和保密办审批,特殊内容需报请中心领导 会签。 (二)发布待公开信息 由待公开信息提出的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按指定方式 发布信息,并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 方式予以公开,报综合办备案。 发布方式: 1.文献中心网站; 2.文献中心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3.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4.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5.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本条第 1 项为文献中心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应设置并维 护好“信息公开”频道。 第十四条 文献中心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或处室应 当在该信息形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 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 相关责任部门或处室应当在文献中心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 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责任部门或 处室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相关部门或处室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前上 报综合办;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综合 办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综合办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 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 机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 第十六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 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 据电文形式)向文献中心申请获取有关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 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机构代 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七条 文献中心综合办对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下列情 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 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或处室尚未 公开的,转请该部门或处室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 门或处室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文献中心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 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 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 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 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 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综合办够当场答复的,应当 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或处室,该 部门或处室一般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工作 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有关部门或 处室需延长答复期限,该部门或处室应当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 工作机构同意,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文献中 心有关处室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 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 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有关部门或处室认为不公 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由文献中心予以公开, 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 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文献中心提 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文献中心无权更正 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文献中心综合办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 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 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的,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 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文献中心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 邮寄等成本费用,原则上在综合办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因数额 较大无法安排而确需收费的,执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 规定、标准和程序,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 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 的,经本人申请减免其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综合办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公布上一年度 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负责对全中心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纪监审办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文献中心不依法 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监审办或院科学传播局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或处室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文献中心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综合办责令改正。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监审办对 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 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 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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