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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章程(2018年5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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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章程 (2018 年 5 月 3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维护 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 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是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英 文 名 称 : Gengdan Institute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 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国家教育方 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服务社会,服务区域经济,以市场需求 为导向设置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富有创新精神的 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实现“开放式、国际化、应用型” 的创业型大学的办学定位。 第四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校登记管 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富路牛山 段 3 号。 1 邮编 101301,学校网址:http://www.gengdan.cn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 规 模 是根 据 社会 发 展 和经 济 建设 对 人 才 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 生控制在 6000 人左右。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是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围绕 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和就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国际交流,依 托行业或企业开展产学结合研究和联合培养。 第八条 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学校的招生、录取,严 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北京市教育 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北京工业大学与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开办资金:1000 万元;出资者:北京耿丹教育发 展中心,金额:1000 万元。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教育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含以上) 。理事会是学 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双方、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2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长及 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理事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七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 使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 3 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 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 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 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理事会 领导下,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4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学校校长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学校教职工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 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人员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5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在 70 岁(含)以下。校长由理事会推选、聘任,任期 4 年,可以连聘 连任。 第三十条 校长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校的各项工作 并负责主持校长办公联席会议。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的规章 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 (四)组织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聘任或解聘学校 校级领导以下工作人员;制定学校校级领导以下工作人员的工资 标准,并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六)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七)学校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本单位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 6 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 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设书记 1 名。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管理 层人员担任,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 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 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 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办学者投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方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和北京工业大学共同 承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坚持公益性办学。 第三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 7 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 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 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 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 8 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 第四十八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 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5 月 3 日第 四届第二次 理事 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2018 年 5 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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