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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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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人字〔2014〕7 号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 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校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2014 年 2 月 21 日 -1-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 〔2002〕35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 18 号 令)、《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 号)、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619 号 令)、2011 年实施的《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工改后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 人社秘〔2013〕290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提 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 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全面执 行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三条 考勤是教职工考核、岗位聘任与解聘、职务晋升、工 资晋级和绩效工资发放等人事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考勤制度的 执行情况作为单位及其领导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 勤 第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选定一 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考勤员。 -2- 第五条 管理人员、其他专技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实行坐 班制。专任教师严格执行《安徽农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规 定,对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等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学校下达的其他 工作等实行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或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长期 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当月考勤结果由考勤员在次月 2 号之前经单位领导 审核签字后报学校人事处。 第七条 教职工请假获准后,应将假条和有关证明交考勤员 以作为记录考勤的依据,假期结束后及时销假。 第八条 学校将组织校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出勤及考 勤情况。 第九条 考勤结果实行定期公示。 第三章 请销假 第十条 请假程序 教职工因事请假,须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填写请假 审批表,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其中处 级及以上干部因事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请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因事请假 3 个工作日(含 3 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 在单位审批(处级及以上干部报组织部) 。请假时间超过 3 个工 作日的,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报人事处,由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续假和销假 请假的教职工在假期期满以后,必须按时到校工作。如遇特 -3- 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 1 个工作日办理续假手续 (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 提前回校工作,应及时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单位和批假部门办理销 假手续。 第十三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学校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并经 所在单位审核后方能生效。其中: (1)在学校医院就诊,病假时间 7 个工作日以内者须经主 治医生开具病休证明;7 个工作日以上者须经学校医院院长签字 盖章。 (2)转校外医院就诊者,需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未履行 转诊手续者,校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效(急诊除外)。病休时 间 7 个工作日以内的须经学校医院主治医生签字,7 个工作日以 上以及急诊的病休证明须经学校医院院长签字盖章。学校医院应 对校外医院所开具的病假证明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3)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教职 工所在单位报学校医院备案,待教职工返校后一周内交学校医院 院长审核批准。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2.连续病假六个月以内,短期上班又病休的,病假时间连续 计算。 3.教职工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时,病假人员所在单位须向学校 医院提出作长病假病情鉴定(必要时请校外医院进行病情鉴定), 病情鉴定由学校医院院长审核签字并交病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4- 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批后列入长病假,同时通知学校医院及病假人 员所在单位,未经病情鉴定不予审批。 4.建立长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1)长期病假人员应按学校医院要求定期到指定医院复查 身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学校将暂缓兑现其病假工资及其 他福利待遇。 (2)长病假者如需返岗工作,应先向学校医院提出申请, 并提供本人近阶段的病情材料,由学校医院会诊,必要时可到指 定医院复查,出具返岗工作鉴定证明,最终由学校医院对其能否 返岗工作提出意见,经病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人事部门审 批。同意返岗工作者应有二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满,恢复正常 工资并补发试工期内的工资差额。试工期内不能坚持工作又请病 假者,仍按长病假对待。 (3)列入长病假的人员,长病假期间不计工龄。 5.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 “工资”)待遇参照皖人社秘〔2013〕290 号文件执行。 6.病假期间绩效工资中预发基本工作量津贴的发放(以下简 称“预发津贴” ) : (1)经批准,一个月内病假在 5 个工作日以内的人员,不 扣发预发津贴;超过 5 个工作日的从第 6 个工作日起扣发预发津 贴; (2)一个月内病期限累计达 22 个工作日的,或在病假期间 从事校外兼职等有偿服务的人员,停发其病假期间的预发津贴; -5- 请假期满,工资、预发津贴恢复正常发放,请假期间的工资、 预发津贴不予补发。 第十四条 事假 1.各单位对工作人员因私请事假应从严掌握,按照审批权限 和程序办理。事假时间每次一般在 3 个工作日以内,最多不超过 7 工作日,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2.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皖人社秘〔2013〕290 号 文件执行。 3.事假(因私)期间预发津贴的发放 (1)经批准,一个月内事假在 3 个工作日以内的人员,不 扣发预发津贴;超过 3 个工作日的从第 4 个工作日起扣发预发津 贴; (2)一个月内事假期限累计达 15 个工作日的,或在事假期 间从事校外兼职等有偿服务的人员,停发其事假期间的预发津 贴; 请假期满,工资、预发津贴恢复正常发放,请假期间的工资、 预发津贴不予补发。 第十五条 探亲假 1.探亲假时间安排 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 提供证明,可安排在其他时间。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2.范围和条件 (1)已转正定级的在职教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的,可 -6- 以享受探亲待遇。 (2)符合探亲规定的未婚教职工,当年未享受探亲待遇,到 其父母所在地结婚,按原探亲的规定给假和报销往返路费,不再 给婚假。 (3)干部离休后,可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4)教职工丧偶或离婚后未婚者,可享受本规定的未婚教职 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待遇 (1)夫妻双方当年内有一方已享受了探望配偶待遇的; (2)学徒工、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 (3)已退休、退职(包括返聘)的教职工; (4)教职工结婚当年,已享受婚假的; (5)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6)女教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 30 天 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报销其往返车、船费。 4.假期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以报一次探亲路费;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以报一次探亲路费; (3)己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以报一次探亲路费; 5.探亲假待遇 (1)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 校负担;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百分之 -7- 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6.出国(境)探亲 (1)符合国家文件规定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其配偶 及亲属要求赴境外探亲的,应到学校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出国(境) 手续,并在离境之前到学校人事部门办理请假手续,探亲费用自 理; (2)出国探亲对象比照国内探亲对象,即父母、配偶、子女; (3)赴港澳台探亲的,假期一般不超出一个月,暑假期间可 放宽至假期结束;赴国外探亲的,假期不超过半年;出国探亲期 满六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在外不能按期返校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即在应有批准的假期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提出续假报告,经所在单 位和学校批准同意,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 月。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出国(出境),或出国(出境)逾期不 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4)出国(境)探亲人员自离境的下月起停发预发津贴。 第十六条 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等按国家有关文 件规定执行 1.婚假 婚假须持结婚证办理,男女双方均在本市工作的给假 3 天, 一方在外地工作的给假 7 天。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晚 婚者(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初婚延长假期 20 天,再婚者给 假 3 天。婚假期间,工资和预发津贴正常发放。 2.丧假 -8- 学校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需处理后事 的,市内给假 3 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职工本人 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旅途实际需要时间,另给路程假;工 资和预发津贴正常发放。 3.产假 (1)产假原则上为 98 天,其中产前可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 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2)女教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晚育的初产妇, 延长产假 30 天; (3)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 30 天; (4)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女教职工,可享受 产假 98 天(以上产假含分娩前的休息时间),不享受计划生育 奖励的假期;对计划外生育第二胎或第二胎以上的女教职工,不 给产假; (5)产假期间,工资和预发津贴正常发放。 4.计划生育假 (1)人工流产假:怀孕 3 个月以内做人工流产的女教职工给 予 14 天休假; 怀孕 3 个月以上做引产的女教职工给予 30 天休假。 (2)放、取节育环假:女教职工放节育环,给假 3 天;取节 育环给假 1 天;人工流产并放环者给假 16 天。 (3)结扎假:女教职工结扎给假 21 天,人工流产并结扎给 假 30 天,引产并结扎给假 40 天,产后结扎产假增加 7 天。男教 职工结扎给假 7 天。 -9- (4)护理假:女方为晚育者(非我校职工,须有女方单位出 具的晚育证明),给予其配偶护理假 10 天,夫妻异地生活的, 护理假为 20 天,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5)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和预发津贴正常发放。 第十七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而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持校医院出具证明可 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按实际情况审批。工伤假期间,工资和预 发津贴正常发放。 第十八条 进修假 经学校批准提高学历层次、在职攻读学位等的人员,持有关 集中学习的通知并安排好工作后,可以准假。在职攻读学位的教 职工,要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合理安排好选课与集中学习 的时间,同时须将每周离岗时间告知所在单位。公派出国(境) 进修人员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预发津贴正常发放,超 过三个月的停发出国期间的预发津贴,其他各项奖励性津贴按有 关规定及考核结果核发;自费出国(境)进修人员自离境的下月 起停发预发津贴。 第十九条 假期计算 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 假日在内,按日计算;女教职工休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日,假期 可以顺延。 第四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0- 1.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工作调动者,不按单位或组织指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上 班者; 3.因公出差逾期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4.请假期满未归,或因故需续假而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者; 5.请假人所提请假理由和提供证明经查与事实不符者; 6.要求校内、校外调动的教职工,在学校未批准之前擅自离 岗者; 7.校内私自调整工作岗位者; 8.借用等人员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议,又不 回校上班的人员; 9.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符合情形,弄虚作假的人员; 10.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从事兼职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旷工的处理 各单位须耐心做好旷工者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及时动员其返 回工作岗位。对于经教育不改者须给予适当的惩戒与处分。 1.旷工人员扣发当月工资和预发津贴。 2.累计旷工超过 7 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3.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 工作日的,按规定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11-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及旷工期间,其工资(福利)的发放 按《安徽农业大学工资(福利)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考勤工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 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从事校外兼职等盈利 性活动的,一经查实,经批评教育无效,或屡教不改者,按《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对于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而从事校外兼职等盈利性活动 的教职工、徇情虚开病假证明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医务人员,学校 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 二十五 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校人字 〔2005〕6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12- 附表一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月度考勤全勤人员统计表 ( 单位(盖章): 序号 单位 年 月) 实有: 人 全勤:人 姓名 人员类别 部门 经办人签名: 填报时间: 备注 负责人签名: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月度考勤非全勤人员统计表 ( 单位(盖章): 序号 单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实有: 人 部门 姓名 全勤:人 不在岗 人员类别 事由 填报时间: 不在岗时 间(天) 负责人签名: 说明: 1、人员类别选填管理人员、专职辅导员、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技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2、不在岗主要有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在职学历进修、博士后研究、 访学、合作研究、挂职、实践锻炼、擅自离岗等。 -13- 附表二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0 单 位 )第 号 )、病假( )、婚假( )、产 )、丧假( )、探亲假( )、 姓 名 因 ,本人申请事假( 请 假( 假 培训假( )、其他假( ),时间自 事 始至 年 日止共计( )、工伤假( 月 由 年 月 )天。 本人签名: 年 月 同意该同志的请假申请,请假时间自 所在 日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 单位 审批 单位负责人签名: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校 审批 意见 备 1、请将校医院审核后的病假证明及其他请假事由等材料附后。 注 2、请将请假审批表随单位月考勤统计表一并报人事处备案。 安徽农业大学办公室 -14- 2014 年 2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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