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pdf
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本单位内的法律顾问聘请、服务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财务机构应当重视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 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和规范,并具体承办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熟悉交通运输系统业务,有必 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熟悉行 政及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拥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 知名度,拥有在政府或政府部门任职法律顾问经验; (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第六条 聘请法律顾问,由本单位法制机构组成的考察小组拟定 建议人选,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把关,报党组集体研究确定。 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应当与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1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期满后,双方愿意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 本单位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在单位不占用编制,不具 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 职责: (一)为本单位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仲裁、行政调解等法 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本单位立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四)参与本单位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合法 性审查;对本系统的法律文书制作进行指导; (五)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法律培训; (六)受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七)受托办理其他涉法事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和有关细节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调阅相关资料或进行调研; (四)获取与履职相关的工作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完成本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 2 (三)与本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 责的,应自行回避; (四)遵守工作纪律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五)遵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关于法律服务的相关规 定。 法律顾问应当对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 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 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 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局党组会议和本单位重大会议,可以邀请法律顾 问列席,并听取其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获得与其履行职责情况相应的工作报 酬,包括法律顾问年费和个案报酬。 法律顾问年费是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享有的固定报酬,具 体单位与法律顾问在选聘时商定。为本系统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 务和提供法律意见的不再另行支付报酬。 个案报酬是在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之外承担其他工作而享 有的报酬,由个案聘用科室或单位参照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结合 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为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保障和服务。 3 第十五条 合同有效期内,法律顾问可以主动辞职,也可以与单 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 误的; (二)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 信息的; (三)以本单位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部门法律顾问职责 无关的有偿活动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办法规定 以外的利益的; (五)从事损害本单位及其他政府部门合法权益的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 率以及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具体考评办法如下: 每年的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 100 分,每项考核 内容的扣分累计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 10 分。具 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勤(10 分): 1.法律顾问本人需工作日每周到单位处理事务不少于两次(时间 合计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否则扣 2 分; 2.未经事前沟通,不参加法律顾问需列席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 3 分。 4 (二)发挥作用(70 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 3 分: 1.未按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2.未按要求提交年终工作总结; 3.未按要求为本系统重大行政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4.未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其他事务。 (三)规范执业(20 分): 1.执业期间被投诉查实的或受到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一次扣 5 分; 2.在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等任职期间有违规行为被查处的,解聘 法律顾问资格。 (四)加分项目(10 分): 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相关科室或单位采纳、批示的,一次加 3 分; 2.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一次加 1 分; 3.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服务政府部门和群众受到好评的,一次加 1 分; 4.创新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 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 每年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 分及以上)、合格(70 分 至 89 分之间)和不合格(69 分以下); 其任期工作考核评为优秀,予以奖励资金并通报表彰; 其任期工作考核评为不合格的,报经党组批准后不再续聘。 5 本单位法制机构可以根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报请局党组批准后, 再对单位法律顾问予以调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法律顾问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二款规定行为的,可向我单位投诉、举报,还可以向司法行政主管部 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成绩显著,为本单位依法决策 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本单位法制机构可以有计划地组织法律顾问进行课 题研究、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提高其为各科室及各单位服务的水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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