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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000环罚决字〔2022〕24号(禹州市交通加油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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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000 环罚决字〔2022〕24 号 禹州市交通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L17360822M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张良大道靠近禹州市苏王口供销 社商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文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年 6 月 22 日,河南省 生态环境厅委托河南纯科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监督性监 测发现,你单位加油油气回收气液比检测 2#、3#加油枪气液 比值不合格,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 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储 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摘录;储 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营的录像;储气库、加 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营记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 授权人身份证;环保手续;关于省厅推送我市 3 家检测不合格 加油站的处理建议;视听资料;现场勘查及位置示意图;整改报 告;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000 环罚告字〔2022〕24 号)告知你 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 出陈述、申辩、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经公式计算最终裁量金额 56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 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加油油气回收气液比检测 2#、3#加油枪气 液比值不合格,涉嫌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违法行为作 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万陆仟元整(5.6 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人: 许昌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24010117100023015;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 B 座 0301 室)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经 银行签章确认后,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 收入财政票据》,并将《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复 印件报送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室(0201)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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