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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享贷借款人定期寿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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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9〕定期寿险 1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享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享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享贷借款人定期 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 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下列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 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一、向贷款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 二、对获得借款的单位拥有经营决策权或直接控制权的个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 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 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的最高续保年龄为七十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 疾保险金。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故意造成被 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国寿安享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根据借款数额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 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 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八条 身体高度残疾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保险合 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 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若申请人为法人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正本;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6.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7.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若申请人为法人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正本;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 程度的资料或身体高度残疾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三、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 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国寿安享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第十二条 释义 身体高度残疾: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 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 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 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 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 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 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及农业生产的轮式或履带车辆。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 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 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 国寿安享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第三页) 机构。 国寿安享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第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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