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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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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8〕151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南大学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18 年 7 月 6 日 (主动公开) —1— 东南大学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服务与管理,保障 教职工计划生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及江苏省、南京市相关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组织与责任 1、设立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 委员。委员由人事处、财务处、工会、学生处、研究生院、校医 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 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该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人;设置东南大 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网络人员,由各院、系、所、直附属单位部门 工会女工委员组成。 2、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成员和网络人员应熟悉人口与 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咨询工 作,了解本单位人口计划生育方面的动态,协助校人口与计划生 育办公室完成育龄女教工有关工作,确保本单位生育人文关怀。 第二条 职工婚育假期及待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 15 天(含法定婚假 3 天) 。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职工休婚假的时间尽可能安排在寒暑 假期间。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夫妻,女职工享受生育假 128 天 (含国家规定产假 98 天) ;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 —2—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 15 天。 产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津贴按学校有 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 中秋、国庆)不计入上述规定的假期。教职工产假期间如遇学校 寒暑假不顺延。 3、婚育假期按人事处《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相关 流程办理。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按《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 假规定》每工作日(法定八小时工作时间)给予哺乳时间 2 小时;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 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第三条 职工子女幼儿园保育费、医保费报销规定 1、教职工子女幼儿园保育费、教职工子女参加居民医保参 保费报销部分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分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 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 2、职工子女入托、入园费用每月报销标准为 100 元,2 岁以 下幼儿每月报销私托费标准为 50 元,每年按 11 个月计。 3、非在编人事代理教职工子女在上大学前参加南京市城镇 居民医保,按职工男单女双报销子女当年参保费。 第四条 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 —3— 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生育第一个孩子 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相关规定在孩子户籍所在 地区计划生育部门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证后到校 计生办备案,享受以下政策: 1、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3、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 年 50 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双职工 100 元) 。 4、离婚、再婚重组家庭,但没有再生育孩子的人员,同样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5、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 凭医疗单位证明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可以享受相应 的假期:妊娠不满 2 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 20 天的产假; 妊娠 满 2 个月不满 3 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 30 天的产假; 妊娠满 3 个月不满 7 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 42 天的产假; 妊娠满 7 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 98 天的产假;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 通手术的,享受 21 天的假期;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 2 天的假期。在规定的假期内休息,应视做出勤,不影响工资、 福利待遇。 第六条 关于学生生育相关工作 按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国人口发〔2007〕64 —4— 号文执行。学校对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等费用, 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按照大学生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在校 学生对外出示计划生育有关证明,应填写《在校学生婚育状况说 明表》 ,由所在院(系)责任人签字盖章同意后到校计生办审核办 理相关手续。在校学生结婚生育,由学生所在院(系)协助校计 生办统一管理。 第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按照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谁用工谁负责原则。校 内各单位各部门要配合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流动人口 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奖惩措施 1、对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指标任务的单位领导 及计划生育网络人员,校人口与计生委员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和对方相关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 处分。 第九条 其他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在编人员、非在编人事代理人员及其 他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应该享受政策待遇人员和统招博士后。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往有与本规定相违悖的,以本 规定为准。 —5—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6— 2018 年 7 月 6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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