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PDF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新材”、“发行人”或“公 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36 号,以下 简称“《特别规定》”)等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0]121号,以下简称“《承销规 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 “《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 [2018]142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和《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12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 所”) 《创业 板首 次公开发行 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 》(深证上 [2020]48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 [2020]48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 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瑞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 “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1 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 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中 止发行、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 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 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 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 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 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 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新乡市瑞 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新股发行公告》(以 下简称“《新股发行公告》”)中披露向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配售的 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兴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 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 所交易系统实施。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 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初步询价: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T-3日)的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2 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4、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 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5、同一投资者多档报价: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 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 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 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 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 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 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1,200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的48.12%。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 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 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申购平台填报的2020年11月6日(T-8日)的 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 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 汇总表》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 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6、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资产规模核查要求: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 者均需通过东兴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https://emp.dxzq.net/,材料接收时间 2020年11月10日(T-6)至2020年11月12日(T-4日)12:00)完成《申购电子承 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等信息录入及相关核查材料上传工作。提请投资 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 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 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 3 配售。 特别注意一:投资者需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证明材料。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 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 模汇总表》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 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应提供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0年11月6日, T-8日)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自营 投资账户应提供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材料(资金规模截至2020年 11月6日,T-8日)(加盖公司公章)。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向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的资产规 模或资金规模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 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特别注意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 产规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 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 内如实填写截至2020年11月6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 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 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7、高价剔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 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 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 间由后到先、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 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 拟申购总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 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相同时,对该价 4 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 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 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并重点参照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 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等配售对象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审慎合理确 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 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 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聘请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 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 确意见。 8、延迟发行安排:初步询价结束后,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新股发行公 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 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 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按照以下原则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1)超出比例不高于百分之十的,在 网上申购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一次以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 别公告》”);(2)超出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且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在网上 申购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发布二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超出比例超 过百分之二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发布三次以上《投资风险特 别公告》。 9、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 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5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如发生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的情形,保荐机构相 关子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10、市值要求: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投资者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 2020年11月11日(T-5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封闭运作的创业 板主题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 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 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 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网下投资者管理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配售 对象为单位单独计算。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 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在2020年11月16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 日)日均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 值的,可于2020年11月18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 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5,000元市值可申 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 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 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新股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 按其2020年11月16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可同时用于2020年11月18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 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 6 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1、网上网下申购无需交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2020年11月18日(T日)进 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0年11月18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2020年11月17日(T-1日)公告的《新股发行公告》中 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 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 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初步询价时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 下申购数量上限。 12、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 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3、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新乡市瑞丰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 数量,于2020年11月20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未在规 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 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 号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 账户在2020年11月2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 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 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4、中止发行情况: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 款请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7 15、违约责任: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 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协会将 按照有关规定将存在上述情况的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列入限制名单。配售对 象在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的违规次数合并计 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 小板首发股票项目及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 层挂牌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债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 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16、本次发行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及 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分别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及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 否启用回拨机制,对战略配售、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 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7、网下投资者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送和更新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 联深圳 A 股证券账户资料,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对于未报 送配售对象关联证券账户资料或未及时根据要求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的网下投资 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1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会后事项。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 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报价与申购。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 属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 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8 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 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初步 询价及推介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 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 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初步询价及 推介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申请已于2020年8月13日经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 〔2020〕2396号)。 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瑞丰新材”,股票代码为“300910”,该代码同时用于本 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75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 当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子公司东兴证券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投资”)将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初始战略 配售发行数量为187.50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 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量为2,493.75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 量后初始发行数量的70%;网上初始发行量为1,068.75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 售数量后初始发行数量的3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 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9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 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 于2020年11月12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 册工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承销业务规范》、《网下投 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 见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 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新股发行公 告》披露相关情况。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东兴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 (https://emp.dxzq.net/,材料接收时间2020年11月10日(T-6)至2020年11月12 日(T-4日)12:00)完成注册、选择配售对象、在线签署《申购电子承诺函》 及上传询价资料核查申请材料,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证明核查 材料。《申购电子承诺函》中要求承诺,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 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 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 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 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 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 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 10 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 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5、本次发行发行人将进行管理层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发行人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11月17日(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 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0年11月16日(T-2日)刊登的《新乡市 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6、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 发行的最低拟申报数量为50万股,拟申报数量超过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 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2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7、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公告“四、确 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相关安排确定发行价格和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 资者名单。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新股发行公告》中披露网下 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关联方核查及私募基金备案核查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 数量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8、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 9、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及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 将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及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战 略配售、网下和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 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0、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1、2020年11月20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 配售结果公告》,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2、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0年11月9日(T-7日)登载于巨潮资 11 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 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证监许可〔2020〕2396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瑞丰新材”,股票代码为 “300910”,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 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 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 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 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3、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 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国 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投 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本公告所 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3,75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本次发行 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3,750万股,且同时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12 当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子公司东兴证券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投资”)将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初始战 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87.50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量为2,493.75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 量后初始发行数量的70%;网上初始发行量为1,068.75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 售数量后初始发行数量的30%。 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并于2020年11月20日(T+2) 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四)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20年11月13日(T-3日)的9:30-15:00。网下投 资者可使用数字证书登录深交所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 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 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申购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深交所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 午9:30至下午15:00。 (五)网下投资者资格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和《通知》 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 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 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申购平台中将其设 定为无效,并在《新股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 13 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在线签署承诺函和提交关联 关系核查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 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 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 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 全部责任。 (六)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 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 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 本公告“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七)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东兴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 (https://emp.dxzq.net/,材料接收时间2020年11月10日(T-6)至2020年11月12 日(T-4日)12:00)完成注册、选择配售对象、在线签署《申购电子承诺函》 及上传询价资料核查申请材料,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证明核查 材料。《申购电子承诺函》中要求承诺,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 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14 战略配售部分的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 月。 (八)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2020年11月9日 T-7日 (周一)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招股意 向书》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网下路演 2020年11月10日 T-6日 (周二)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网下路演 2020年11月11日 T-5日 (周三)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网下路演 2020年11月12日 T-4日 (周四)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12:00前)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完成注 册截止日(当日12:00前) 2020年11月13日 T-3日 (周五) 初步询价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2020年11月16日 T-2日 (周一) 确定发行价格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战略投资者确定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2020年11月17日 T-1日 (周二) 刊登《新股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2020年11月18日 T日 (周三)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15:00截止)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15 日期 发行安排 2020年11月19日 T+1日 (周四) 刊登《发行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2020年11月20日 T+2日 (周五)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16:00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2020年11月23日 T+3日 (周一)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 额 2020年11月24日 T+4日 (周二)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 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将按照以下原则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1)超出比例不高于百分之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五个 工作日发布一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超出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且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在 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发布二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超出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在 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发布三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4、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 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 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2、本次发行路演推介安排 (1)网下路演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11月9日(T-7日)至2020年11 月12日(T-4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方式进行网下 路演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 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2020年11月9日(T-7日)~ 2020年11月12日(T-4日) 推介时间 推介地点 9:30-17:00 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 16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 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推介活动全程录音。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 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2)网上路演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11月17日(T-1日)进行网上路 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 具体信息请参阅2020年11月16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 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 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 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00%,即187.50万股,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 拨至网下发行。具体跟投安排将在2020年11月16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 确。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0年11月20日(T+2日)公布的 《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机构跟投机构为东兴 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投资”)。 2、跟投数量 17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东兴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 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 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 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3、限售期限 东兴投资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东兴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4、配售安排及核查情况 当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推迟本次发行,并按 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子公司 东兴投资将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将在《新股发行公告》中披露东兴投资参与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 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如果东兴投资按照本方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并实施跟投,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要求发行人、东兴投资就核查事项出 具承诺函,并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公开披露核 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东兴投资将于T-3(延期后)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 额缴纳认购资金。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T+4(延期后)日 对东兴投资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东兴投资 18 应当承诺,不得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如果东兴投资未按照本方案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 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 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择机重启发行。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和《通知》中确定的条件及要求,并且经中 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 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 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2、投资者需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的用户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3、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0年11月11日(T-5日)为基准日,参与本 次发行初步询价的封闭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总市值应 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 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 售存托凭证日均总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 行实施细则》执行。 4、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 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 应符合以下条件: 19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 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4)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 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 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 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 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 资产净值。 (6)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7)于2020年11月12日(T-4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 已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 织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注销登记或其产品已清盘的,推荐该投资者注册 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协会申请注销其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格或创业板配售对象 资格。 5、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20年11月12日(T-4日)中午12:00前 完成备案。 6、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20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 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 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 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 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 构;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 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 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 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 (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 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 21 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8、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0年11月12日(T-4日)中午12:00前向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等材料,并经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核查认证。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0年11月12日(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 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申购平台数字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 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 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 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 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 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瑞丰新材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 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2020年11月12日(T-4日)12:00前)通过东兴证券网下投资者 管理系统(网址:https://emp.dxzq.net/,材料接收时间2020年11月10日(T-6) 至2020年11月12日(T-4日)12:00)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创业 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 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 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推荐使用Chrome浏览器登录系统。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电话010-66551360、 010-66551370。 1、注册及信息报备 22 登录东兴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emp.dxzq.net/),并根据 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下载《创业板投资者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 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在2020年11月12日(T-4日)中午12:00前完 成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 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 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 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 骤在2020年11月12日(T-4日)12:00前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的项目—瑞丰新材—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 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 正确的营业执照号码和正确的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 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申购电子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 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申购电子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 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通过东兴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提交核查材料的 电子版。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东兴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 提交《申购电子承诺函》(电子版)。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 版《申购电子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申购电子承诺函》 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 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 23 或误导。 (2)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 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 息表》时需上传 EXCEL 版及盖章版 PDF; (4)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 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 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 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 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 EXCEL 版及盖章版 PDF。 (5)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要向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 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 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6)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包括:投资 者上传《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Excel 电子版、配售对象上传配售对象资产 规模证明文件 PDF 版(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投资者需如实提交 总资产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 《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其中,公募基金、 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 2020 年 11 月 6 日(T-8 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自营投资账户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 户资金规模说明(资金规模截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T-8 日))为准。如出现配 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的情形,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 畅通)。 3、提交时间 24 2020 年 11 月 12 日(T-4 日)12:00 之前,投资者可修改已提交的 IPO 项目 的申请信息,在 2020 年 11 月 12 日(T-4 日)12:00 之后,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 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4、投资者注意事项 所有的电子文件(《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除外)提交后还需下载打 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传方能完成本次备案。需下载签章后并上 传的文件包括:《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如有)。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 资者未按要求在 2020 年 11 月 12 日(T-4 日)12:00 之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备 案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 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安排专人在 2020 年 11 月 9 日(T-7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2 日(T-4 日)期间 ( 9:30-12:00,13:00-17:00 ) 接 听 咨 询 电 话 , 咨 询 号 码 为 010-66551360 、 01066551370。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 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 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 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 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 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新股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 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 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 25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 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 的全部责任。 (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 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3、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4、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串通报价; 5、委托他人报价;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0、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 11、未合理确定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12、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 回扣等; 13、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4、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5、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6、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7、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 26 18、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五)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期间为2020 年11月13日(T-3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申购平 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拟申报数量。 2、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0年11月12日(T-4日) 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申购平台数字 证书,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 能参与初步询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 否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的相关要求。同时,网下 投资者应于2020年11月12日(T-4日)中午12:00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 投资者资格核查资料。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参与网下 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 资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 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50万 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 申购数量超过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 得超过1,200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1,200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 量的48.12%。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 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 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主承销商 及在深交所申购平台填报的2020年11月6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 27 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 申购无效。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 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 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 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 询价及配售。 特别注意一:投资者需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 模证明材料。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 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 表》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 私募基金等产品应提供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0年11月6日,T-8日)的 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自营投资账户应 提供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材料(资金规模截至2020年11月6日,T-8 日)(加盖公司公章)。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情形,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特别注意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 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截至2020年11 月6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 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 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 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 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28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 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 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 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 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 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 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 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2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 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 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 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 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送和更新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深 圳 A 股证券账户资料,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对于未报送配 售对象关联证券账户资料或未及时根据要求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的网下投资者, 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0年11月12日(T-4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 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 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2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 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29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所列网 下投资者条件的;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拟申购金 额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 总表》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在深交所申购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与提交 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 表》中的资产规模不相符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 的报价无效;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 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9)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 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报 价。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条件报价的初步 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 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 报时间由后到先、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按申购平台自动生 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 除的拟申购总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 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相同时,对 30 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 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 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并重点参照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 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 少于10家。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 价格及其确认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将在 2020年11月17日(T-1日)刊登的《新股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 并在《新股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 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 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 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若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原则发布投 资风险特别公告:(1)超出比例不高于百分之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五个工 作日发布一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超出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且 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发布二次以上《投资风险 特别公告》;(3)超出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五个工 31 作日发布三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若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 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 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 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 2、当剔除最高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数量小于10家时, 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T日)的9:30-15:00。《新股发行 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 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时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 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网下投资者在2020年11月18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 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0年11月20日(T+2日)足额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 (T日)的9:15-11:30、13:00-15:00。 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 32 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 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 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 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 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新股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11月16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 均持有市值计算,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 均持有市值,可同时用于2020年11月18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 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0年11月18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年11 月20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若配 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0年11月18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 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0年11月18日(T日) 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 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T-2日首先回拨 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部分的回拨情况将于2020年11月17日(T-1日)在《新股 发行公告》中披露。 2、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 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 33 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扣除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 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扣除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股票数量的70%;前述公开发行证 券数量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证券(不包括比例限售部分)数量计算。 3、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 售;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 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2020年11月19日(T+1日)在《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新股发行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 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本次发行采用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网下配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 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 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 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保险资金为A类投资 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RB; 3、除上述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 34 例为RC。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RC。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 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 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 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 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 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 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 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 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 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35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0年11月20日(T+2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提供有 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 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于2020年11月20日(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 购资金,认购资金应于2020年11月20日(T+2日)16:00前到账。 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 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 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六位新股代码”(如新股代码 为300910,则备注为“B001999906WXFX300910”),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 将导致划付失败。同日多只新股缴款的,应按照证券代码分别缴款,并填写正 确备注。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 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存在上述情况的 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列入限制名单。配售对象在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 小板、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 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首发股票项目及全国股转系 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摇号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 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11月2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 36 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 时,自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 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 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 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 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 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东兴证券 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即1,125.00万股。东兴证 券已对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进行了压力测试,有能力承担并将切实履行本 次发行的包销责任。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 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11月24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 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7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 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定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 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 发行后总股本(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证券数量)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做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 购的;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 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如网上、网下投资者已缴纳认购资金,发 行人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认购资金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 及网下配售投资者。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 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本次发行情况、市场沟通情况等, 本次发行将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二、承销团组建 本次发行由东兴证券承销,不组建承销团。 38 十三、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发行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 联系人:尚庆春 电话:0373-5466662 传真:0373-5466288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15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66551360、010-66551370 邮箱:dxzq_ipo@163.com 发行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9日 39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40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41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