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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號: CR WT 204/2/9/2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香港部長級會議的成果 ─ 會議實務方面 引言 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第六次部長級會議於二零 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至十八日在香港舉行。在二零零六年一月十 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已獲悉會議的成果。 第六次部長級會議的成果 2. 我 們 曾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告知立法會第 六 次 部 長級會議在實務方面的準備情況、中國香港在主要談判範疇所持 的立場,以及是次會議的預期成果。 3. 第六次部長級會議經過六天日以繼夜的艱苦談判後,終於 圓滿結束。部長通過《香港部長級會議宣言》,該宣言開列世貿 組織成員在多哈發展議程各主要談判範疇上達成的一系列協議, 以及會議其後的最後階段談判時間表。會議取得的成果使多哈發 展議程談判返回正軌,並為於二零零六年春天商定農業及非農產 品市場准入整套開放方式提供穩固的基礎。此外,會議的成果亦 激發世貿組織成員進行深入認真談判的決心和意願,務求在二零 零六年年底或之前,圓滿完成多哈發展議程談判。 A 4. 《香港部長級會議宣言》的中文譯本載於附件A。第六次部 長級會議在個別談判範疇上取得的主要成果,載列於下文各段。 2 (a) 農業貿易 5. 第六次部長級會議在農業貿易方面取得一些相當重要的突 破。首先,部長同意在二零一三年年底或之前,取消所有形式的 出口補貼,而大部分該等補貼,將於實施期限的前半段結束時取 消。此外,部長亦同意在二零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就所有 可達致同等效果的出口措施訂定規章制度。這些成果極具象徵意 義,因為出口補貼普遍被視為最能扭曲貿易的補助措施,而取消 出口補貼確保已發展和發展中經濟體系均可因應本身的相對優 勢,在更為公平的環境下進行貿易。 6. 部長亦同意有關國內支持和農產品關稅的削減機制大綱。就 此,部長承諾進一步商討“敏感產品"待遇、“特殊產品",以 及特殊保障機制的細節。部長決心最遲在二零零六年四月三十日 確立整套開放方式,然後依據這套方式擬訂減免承諾,並最遲在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提交全面的減免承諾草案。 (b) 非農產品市場准入 7. 部長通過“瑞士公式",使較高的關稅有較大的減幅。世 貿組織成員會在商討整套開放方式時訂定該公式的系數,以削減 或取消稅峰、高關稅及遞增稅率,並照顧發展中經濟體系的特殊 需要及利益。至於現時未受世貿組織約束的關稅,部長通過採用 “非直線加值方式",對低實施稅率的非約束關稅給予較優惠的 待遇。 8. 正如在農業貿易方面,部長決心最遲在二零零六年四月三十 日確立整套開放方式,並最遲在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提交依 據這套方式擬訂的全面減免承諾草案。部長亦指示農業及非農產 品市場准入的目標應同樣積極進取。 (c) 服務貿易 9. 部長明確表示決心推進服務貿易談判,以擴大承諾所涵蓋 的行業範疇及供應模式,並提高承諾的質素。就此,世貿組織成 員會特別注重承諾符合發展中經濟體系成員出口利益的行業範疇 3 及供應模式。此外,《香港部長級會議宣言》附件C開列在二零 零六年進行“要求與承諾建議"的諸邊談判方式。部長亦同意第 二輪修訂承諾建議須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交,而 承諾減讓表的終稿須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交。 (d) 規則(包括貿易便利化措施) 10. 多哈發展議程下有關規則的談判涉及數個範疇,包括規管 反傾銷、補貼(包括漁業補貼)和區域貿易協定的規則。至於有 關貿易便利化的談判,將會引進新的貿易規則。部長指示這些範 疇須在第六次部長級會議結束後盡早以文本進行談判,並在二零 零六年年底或之前取得適當成果。 (e) 發展 11. 第六次部長級會議取得的主要成果是在發展方面。正如世 貿組織總幹事拉米(Pascal Lamy)所說:“這次會議的成果重新 平衡各方利益,有利於發展中經濟體系。正如我們在二零零一年 啟動這一回合談判時所訂定,發展中經濟體系的利益現已置於談 判的核心位置。"部長同意 - (a) 所有已發展經濟體系成員及宣稱 具 備 有 關 能 力 的 發 展 中 經濟體系成員,將由二零零八年起,最終為所有源自最不 發達經濟體系的產品(包括棉花),提供免稅和免配額限 制的市場准入; (b) 在棉花問題上,已發展經濟體系會在二零零六年取消所有 形式的棉花出口補貼。此外,世貿組織成員亦會削減對棉 花生產的扭曲貿易補貼,而削減的形式將比在農業談判中 商定的一般削減公式更為積極進取,實施期限也較一般適 用期為短; (c) 容許最不發達經濟體系在執行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及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方面享有較長過渡期;以及 4 (d) 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方面,將按照世貿組織 全體理事會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六日的決定,把為方便發 展中經濟體系獲得主要藥物的臨時豁免訂為永久安排。 第六次部長級會議成果及其對香港裨益的評估 12. 第六次部長級會議圓滿結束,達到推動多哈發展議程談判 在二零零六年進入最後階段的目標。在整個回合的談判圓滿完成 後,香港將可分享節省關稅和新服務貿易市場准入等實質益處。 13. 由於在坎昆舉行的第五次部長級會議以失敗告終,第六次 部長級會議取得成功,對這回合的貿易談判和世貿組織的聲譽至 為重要。會議各繁瑣安排得以妥善處理,是成功的關鍵要素之一, 而世貿組織總幹事拉米在會議後亦特別向傳媒強調這點。在會議 實務方面,我們的準備工作亦同樣仔細周詳。有鑑於坎昆會議因 發展中經濟體系的不滿而談判破裂,我們的策略是積極聯繫這些 經濟體系,尤其是最不發達經濟體系。我們亦讓各方清楚知道, 中國香港作為第六次部長級會議的主席,會尋求就發展議題取得 提早收成,包括免稅和免配額限制等,而此舉在於顯示誠意,並 不是代替市場准入的安排。 14. 我們這個策略取得實質成效。在第六次部長級會議舉行之 前,工商及科技局局長藉參加多個發展中和最不發達經濟體系的 貿易部長會議、及親自訪問部份國家,與有關經濟體系加深認識, 並贏得他們的信任和尊重。因此,他在第六次部長級會議以忠實 中介者的身份主持會議時,得到一致認同。 15. 作爲第六次部長級會議的主辦成員,中國香港一直處於談 判過程的核心。不論是作爲會議主席或是積極參與談判的代表 團,我們的表現均得到已發展和發展中經濟體系成員的讚賞。舉 例說,在農業談判方面,中國香港在意見相反的世貿組織成員之 間,擔當調停者的角色;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擔當的忠實中介者 角色,亦為中國香港更能有效參與日後非正式部長級會議和小組 討論奠定基礎。總括而言,中國香港在發展和農業這兩個範疇的 地位已大大提升。雖然這兩個範疇對我們只有間接利益,但卻是 多哈發展議程工作計劃的主要組成部分。 5 16. 在中國香港有直接貿易利益的範疇,例如服務貿易、非農 產品市場准入和規則等,我們已進一步鞏固我們所擔當的角色 - 即作為積極和具建設性的世貿組織成員,能夠在討論中提供明智 可取的意見,並在關鍵時刻協助消除不同集團之間的分歧。我們 日後會循這個方向繼續參與世貿組織的工作。我們希望,隨著在 發展和農業範疇上地位提升,以及世貿組織成員認同我們在服務 貿易、非農產品市場准入和規則等範疇上的工作,我們能更有效 地參與日後的談判,從而幫助我們為香港爭取商業利益。 17. 我們對第六次部長級會議的成果感到滿意。會議的結果, 向全世界證明世貿組織能夠取得成果,以及改善發展中和最不發 達經濟體系人民的生活;同時亦發出正面信息,表明世貿組織成 員有決心逐步邁向貿易自由化,以及抗衡保護主義的壓力。第六 次部長級會議為完成多哈發展議程談判定下緊迫的時限,所有世 貿組織成員均須加倍努力,並以彈性和務實角度繼續談判工作。 由於已發展和發展中經濟體系成員的需要和關注事項極不相同, 世貿組織成員(尤其是主要成員)均需展示更強的政治決心和發 揮更高的領導作用,務求圓滿完成多哈發展議程談判。 多哈發展議程談判的影響 B 18.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參與多哈發展議程談判及第 六次部長級會議,對財政、公務員隊伍、經濟、環境及可持續發 展的影響,載述於附件B。香港特區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繼續 參與世貿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的安排是符合《基本法》一百一十六 及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 公眾諮詢 19. 我們會繼續徵詢主要商貿組織及公眾的意見,以制訂多哈 發展議程談判的談判策略。與此同時,我們也會向決策局及部門 進行諮詢。他們會視乎需要,向個別服務行業的主要有關人士徵 詢意見。政府當局會繼續公布多哈發展議程談判的最新進展,並 在有需要時徵詢公眾意見。 6 宣傳安排 20. 政府亦會繼續透過不同途徑和活動,向公眾闡述世貿組織 和自由貿易對全球經濟發展的重要性,以及多哈發展議程下的貿 易談判內容。 背景 21. 多哈發展議程談判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九日至十三日於卡 塔爾多哈舉行的第四次部長級會議上展開。是次談判範圍廣泛而 平衡,旨在達至農業貿易、工業產品貿易和服務貿易自由化,釐 清及完善貿易規則和制定新規則,以及妥善解決發展中經濟體系 所關注的問題。多哈發展議程談判將使貿易更加自由開放,從而 推動經濟增長和改善民生,並促進所有經濟體系(包括發展中和 最不發達經濟體系)融入全球經濟。第六次部長級會議在二零零 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至十八日在香港舉行,世貿組織全部150個成員 的部長在會議上通過《香港部長級會議宣言》。 工業貿易署 2006年1月10日 附件 A 多哈工作計劃 部長宣言譯本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通過 1. 我們重申在多哈通過的各項《宣言》和《決定》,以及全體理事會 在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通過的《決定》,並重申全面承諾執行這些文件 所載的指令。我們一再表示決心,致力全面完成多哈工作計劃,並在 二零零六年圓滿完成在多哈啟動的談判。 2. 我們強調,發展議題在多哈工作計劃各個範疇均極為重要。我們重 新承諾,會致力就這些議題取得有意義的成果,包括市場准入、規則制 定,以及下列與發展相關的特定議題。 3. 根據這些目標,我們同意下述各項: 農業談判 4. 我 們 重 申 對 《 多 哈 部 長 級 會 議 宣 言 》 第 13 段 所 載 農 業議題指令的承諾,以及對全體理事會在二零零四年 八月一日所通過的框架承諾。我們審悉特別會議主席就 其 職 責 所 作 的 報 告 (TN/AG/21 號 文 件 , 載 於 附 件 A)。 我 們欣悉農業委員會特別會議自二零零四年以來取得的進 展,並對報告有關載述表示歡迎。 5. 國內支持方面,將訂定三個級別,削減綜合支持總 量最終約束水平,以及扭曲貿易的國內支持總量。屬較 高級別的成員將實施較大幅度的直線削減。在上述兩類 削減,提供最高認可補助的一個成員會列入最高級別; 提供次高及第三高認可補助的兩個成員會列入中等級 別;其他成員,包括所有發展中成員,會列入最低級 別。此外,列入較低級別但綜合支持總量最終約束水平 相對較高的已發展成員,會採取額外措施以削減綜合支 持量。我們也注意到,在削減綜合支持總量最終約束水 平、扭曲貿易的國內支持總量、及特定產品和非特定產 品的最低限額方面,已取得若干一致意見。成員會制訂 規章制度,以便按照框架有效地削減扭曲貿易的國內支 持。即使綜合支持總量最終約束水平、最低限額及藍箱 本中文譯本只供參考,宣言的所有內容以英文版本為準。有關宣言的英文版 本 , 請 於 世 貿 組 織 網 頁 (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minist_e/min05_e/official_docs_e.htm) 參 閱 文 件 編 號 WT/MIN(05)/DEC。 第 2頁 支付三者的減幅總和少於扭曲貿易國內支持的總體減 幅,這總體減幅仍有需要達到。未有對綜合支持總量作 出任何承諾的發展中成員,將無須削減最低限額,也無 須對扭曲貿易國內支持作出總體削減。成員將按框架第 16 段 檢 討 綠 箱 準 則 , 包 括 確 保 發 展 中 成 員 對 貿 易 最 低 度 扭曲的計劃也有效地涵蓋在內。 6. 我們同意,確保在二零一三年年底或之前,同時取 消所有形式的出口補貼,及所有可達致同等效果的出口 措施和規章制度。有關工作會逐步推進,及同時進行, 並會在整套開放方式中訂明,以便可於實施期限的前半 段結束時,完成大部分工作。我們注意到,還款期在 180天 或 以 下 的 出 口 信 貸 、 出 口 信 用 擔 保 或 保 險 計 劃 的 規 章制度的某些要素,目前正逐漸取得一致意見。我們同 意這些計劃必須是財政自給、與市場一致,而所涉年期 必須較短,以免實際上規避了確實為商業考慮的規章制 度。為確保消除國營貿易企業的扭曲貿易措施,與國營 出口貿易企業有關的規章制度,將擴展至包括日後各項 專營權的使用,使這些權力不能用以規避對國營貿易企 業出口補貼、政府融資及虧損保險所定的直接規章制 度。在糧食援助方面,我們重申承諾,會在這方面維持 足夠水平,並會顧及糧食援助受惠經濟體系的利益。為 此,將設訂一個真實糧食援助“保險箱",確保在處理 緊急情況時,不會出現無意造成的障礙。此外,我們會 確保消除商業轉移,為此,我們會同意就實物形式的糧 食援助、貨幣化及轉口情況,訂立有效的規章制度,以 免出現漏洞,讓出口補貼繼續存在。有關出口信貸、出 口信用擔保或保險計劃、國營出口貿易企業及糧食援助 的規章制度,將在二零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完成, 作為整套開放方式的一部分,其中會包括《馬拉喀什決 定》第 4 段所載有利於最不發達及淨糧食進口發展中成 員的適當條款。上述消除所有形式出口補貼的日期,連 同商定的逐步推進及同時進行方式,會有待完成整套開 放方式後才確定。發展中成員會繼續因《農業協定》第 9.4 條 的 規 定 而 受 惠 , 為 期 五 年 , 由 取 消 所 有 形 式 出 口 補 貼的最終期限起計。 7. 市場准入方面,我們審悉在從價相等稅值所取得的 進展。我們並通過設訂四個級別的關稅削減架構,並理 解現時需要就相關的門檻達成協定,包括適用於發展中 成員的門檻。我們理解需要在顧及所涉各項要素的情況 下,就敏感產品的待遇達成協定。我們也注意到,有關 特殊產品的指定及待遇談判,以及特殊保障機制若干要 素的談判,最近有一些進展。發展中成員將可以參照根 第 3頁 據糧食保障、生活保障及鄉郊發展等準則所訂定的指 標,靈活地自行指定適量的關稅稅目作為特殊產品。發 展中成員也有權援引以入口數量和價格作為啟動基礎的 特殊保障機制,但確實的安排有待進一步釐定。特殊產 品及特殊保障機制必須是整套開放方式及農業談判成果 的重要組成部分。 8. 至於特殊和差別待遇的其他要素,我們特別注意到 在框架所載的國內支持、出口競爭及市場准入三大支柱 內,若干議題已存有共識,並審悉在其他特殊和差別待 遇的議題上,已取得一些進展。 9. 我們重申,是次會議達成的任何協定,並無損及框 架所載其他議題的協定。這些議題包括熱帶產品、對成 員從種植非法麻醉品農作物轉變到生產多樣化特別重要 的產品、長期優惠,以及優惠折損。 10. 然 而 , 我 們 理 解 到 尚 有 很 多 工 作 需 要 進 行 , 才 能 確 立整套開放方式和完成談判。因此,我們同意加倍努力 處理所有未解決的問題,以達成多哈回合的目標。我們 尤其決心最遲在二零零六年四月三十日確立整套開放方 式,並最遲在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提交依據這套方 式擬訂的全面減讓表草案。 棉花 11. 我 們 憶 及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全 體 理 事 會 《 決 定 》 所載的成員指令,我們必須按照多哈文本及二零零四年 七月框架文本的載述,就市場准入、國內支持和出口競 爭三大支柱的所有扭曲貿易政策,致力在農業談判中以 積極、迅速、特定的方式處理棉花問題。我們注意到棉 花問題小組委員會已展開的工作,並審悉關於這問題的 建議。在不影響成員目前在世貿組織的權利及義務的情 況下,包括因爭端解決機構所採取行動而衍生的權利及 義務,我們重申承諾,致力確保在農業談判及透過棉花 小組委員會,以積極、迅速及特定的方式就棉花問題作 出明確決定如下: - 已發展經濟體系會在二零零六年取消所有形式的棉 花出口補貼。 - 在市場准入方面,已發展經濟體系將由實施期限開 始之日起,讓最不發達經濟體系出口的棉花,獲得 免稅和免配額限制的市場准入。 第 4頁 - 成員同意,作為談判成果之一,目標是在削減對棉 花生產的扭曲貿易國內支持方面,比商定的一般公 式更為積極進取,實施期限也較一般適用的為短。 我們致力在談判中優先處理這問題,以期取得這個 成果。 12. 關 於 棉 花 的 發 展 援 助 , 我 們 歡 迎 由 總 幹 事 提 出 的 磋 商框架程序。該程序按照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全體理事 會 《 決 定 》 第 1.b 段 的 載 述 , 實 施 有 關 上 述 發 展 援 助 的 決定。我們審悉總幹事的定期報告,並注意到所載有關 發展援助的積極進展。我們促請總幹事進一步與雙邊援 助方、多邊及區域機構進行磋商,特別研究改善協調、 統籌和加強實施的問題,以及探討可否透過這些機構確 立機制,處理棉花收入下降現象,直至補貼結束為止。 我們注意到在棉花生產過程提高效率和競爭力至為重 要,所以促請發展團體進一步提高棉花的特定援助,以 及支持總幹事的工作。在這方面,我們促請成員推動和 支持“南南貿易"合作,包括技術轉移。我們歡迎非洲 棉花生產商提高生產力和效率的本土改革措施,並鼓勵 他們深化改革。我們重申,棉花貿易政策與發展援助相 輔相成。我們籲請總幹事在下次部長級會議提交第三份 定期報告,期間並視乎需要,向全體理事會提交最新資 料,以及讓棉花小組委員會充分知悉最新的進展。最 後,在跟進和監察方面,我們要求總幹事設立適當的跟 進和監察機制。 非農產品市 場准入談判 13. 我 們 重 申 承 諾 , 遵 行 《 多 哈 部 長 級 會 議 宣 言 》 第 16 段 所 載 關 於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談 判 的 指 令 。 我 們 又 重申全體理事會在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所通過《非農產 品市場准入框架》的各項要素。我們審悉市場准入談判 小 組 主 席 所 作 的 個 人 責 任 報 告 (TN/MA/16 號 文 件 , 載 於 附 件 B)。 我 們 欣 悉 市 場 准 入 談 判 小 組 自 二 零 零 四 年 以 來 取得的進展,並對報告有關載述表示歡迎。 14. 我們通過採用一條涵蓋不同水平的系數的“瑞士公 式",以達到: - 削減關稅,或在適當情況下取消關稅,包括削減或 取消關稅高峯、高關稅及遞增稅率,尤其是指發展 中經濟體系出口的產品;以及 第 5頁 - 全面考慮發展中經濟體系的特殊需要及利益,包括 在削減關稅承諾方面,不必與已發展經濟體系完全 對等。 我們指示談判小組盡早商定這方面的結構和細節。 15. 我 們 重 申 , 特 殊 和 差 別 待 遇 及 不 完 全 對 等 的 削 減 關 稅承諾,包括《非農產品市場准入框架》第 8 段,是整 套開放方式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指示談判小組盡早商 定這方面的細節。 16. 有 關 《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 第 7 段 , 我 們 理 解 成員正在討論關於部門倡議。為此,我們指示談判小組 檢討有關建議,以確定其中會得到足夠參與的可行項 目。所有參與應屬非強制性質。 17. 有 關 《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 第 5 段 縮 排 第 2 項,我們通過採用非直線加值方式訂定削減關稅的起點 基本稅率。我們指示談判小組盡早商定這方面的細節。 18. 我 們 審 悉 把 非 從 價 關 稅 轉 為 從 價 相 等 稅 值 的 工 作 的 進 展 。 有 關 工 作 按 照 JOB(05)/166/Rev.1 號 文 件 所 載 述 的 商定方法進行。 19. 我 們 審 悉 就 產 品 範 圍 議 題 所 達 成 的 共 識 的 程 度 , 並 指示談判小組盡快解決少數議題尚餘的分歧。 20. 作 為 《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 第 16 段 的 補 充 , 我 們理解有關談判會帶來開放最惠國待遇式的開放,從而 令非互惠措施的受惠成員可能面對各種挑戰。我們指示 談判小組加倍努力評估問題的範圍,以期找出可行的解 決方案。 21. 我 們 審 悉 弱 小 經 濟 體 系 的 關 注 , 並 指 示 談 判 小 組 確 立方法,為這些成員提供彈性安排,但不致製造出另一 分組的世貿組織成員。 22. 我 們 審 悉 談 判 小 組 已 在 識 別 、 分 類 及 研 究 經 通 報 非 關稅壁壘的工作取得進展。我們也注意到,成員正發展 以雙邊、水平和垂直方式處理非關稅壁壘的談判,而部 分 非 關 稅 壁 壘 正 由 其 他 小 組 (包 括 其 他 談 判 小 組 )處 理 。 我們認同有需要擬備具體的談判建議,並鼓勵參與成員 盡快提交這些建議。 第 6頁 23. 然 而 , 我 們 理 解 到 尚 有 很 多 工 作 需 要 進 行 , 才 能 確 立整套開放方式和完成談判。因此,我們同意,必須加 倍努力處理所有未決的問題,以達成多哈回合的目標。 我們尤其決心最遲在二零零六年四月三十日確立整套開 放方式,並最遲在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提交依據這 套方式擬訂的全面減讓表草案。 農業與非農 產品市場准 入之間的平 衡 24. 我 們 認 同 , 提 高 發 展 中 經 濟 體 系 的 農 業 及 非 農 產 品 市場准入,以推進多哈回合的發展目標,至為重要。為 此,我們指示談判者要在農業及非農產品市場准入訂定 同等地進取的目標,並且以平衡、合比例、配合特殊和 差別待遇原則的方式達致目標。 服務貿易談 判 25. 服 務 貿 易 談 判 的 進 行 , 必 須 以 促 進 所 有 貿 易 伙 伴 的 經濟增長及推動發展中及最不發達經濟體系的發展作為 最終目標,並要充分顧及各成員的規管權利。就此而 言,我們重申及再次肯定以下文件所載的目標和原則︰ 《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 、 《 多 哈 部 長 級 會 議 宣 言 》 、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採納 的《服務貿易談判指引及程序》、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 採納的《服務貿易談判中適用於最不發達成員的特殊待 遇方式》,以及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全體理事會採納的 決 議 附 件 C。 26. 我 們 要 求 全 體 成 員 積 極 參 與 談 判 , 以 期 逐 步 提 高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程 度 , 並 如 《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 第 XIX 條所載,為個別發展中經濟體系提供適當的靈活安排。 無論在整體或個別的行業範疇,談判須考慮個別成員的 經濟規模。我們理解最不發達經濟體系的特殊經濟狀 況,包括他們面對的困難,並認同他們無需作出新的承 諾。 27. 我 們 決 心 根 據 上 述 原 則 及 本 文 附 件 C 所 列 的 目 標 、 方法及時限,積極推進談判,以擴大承諾所涵蓋的行業 範疇及供應模式,並提高承諾的質素。就此而言,我們 將特別關注符合發展中經濟體系出口利益的行業範疇及 供應模式。 規則 談判 28. 我 們 憶 及 《 多 哈 部 長 級 會 議 宣 言 》 第 28 和 29 段 的 指令,並重申我們就規則談判所作的承諾,即本文件附 件 D 所載各項。 第 7頁 與貿易有關 的知識產權 談判 29. 我 們 審 悉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理 事 會 特 別 會 議 主 席 的 報 告 ( 載 於 TN/IP/14 號 文 件 ) 。 該 報 告 載 述 了 根 據 《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協 定 》 第 23.4 條 及 《 多 哈 部 長 級 會 議 宣 言 》 第 18 段 的 指 令 , 為 葡 萄 酒 和 烈 酒 確 立 地 理 標識多邊通知和註冊制度的談判進展。我們同意應積極 推進這些談判,以便在《多哈部長級會議宣言》預定完 成談判的整體時間表內完成有關工作。 環境談判 30. 我 們 重 申 《 多 哈 部 長 級 會 議 宣 言 》 第 31 段 所 載 的 指 令,其目的是要加強貿易與環境之間的相互支持,並歡 迎貿易及環境委員會特別會議所作的貢獻。我們指示各 成 員 , 應 積 極 推 進 第 31 段 各 部 分 的 談 判 , 不 要 預 斷 談 判 結果,以完成《宣言》的指令。 31. 我 們 確 認 根 據 第 31(i)段 所 進 行 工 作 的 進 展 , 成 員 已 就現行的世貿組織規則與多邊環境協定所載的具體貿易 義務,提出兩者之間關係的意見。我們更確認根據第 31(ii)段 所 進 行 的 工 作 , 即 制 訂 有 效 程 序 , 以 便 多 邊 環 境 協定秘書處與相關的世貿組織委員會定期交換信息,並 訂定給予觀察員身分的準則。 32. 我 們 確 認 , 根 據 第 31(iii)段 所 進 行 的 工 作 近 期 有 所 增加,成員提交了不少意見書,並在貿易及環境委員會 特別會議上進行討論,包括在不影響成員立場的情況 下,在非正式的信息交流會議所進行的技術討論。我們 指 示 成 員 迅 速 完 成 第 31(iii)段 所 載 述 的 工 作 。 貿易便利化 談判 33. 我 們 憶 及 並 重 申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全 體 理 事 會 《決定》附件 D 所載的貿易便利化談判指令和方式。我 們 欣 悉 談 判 小 組 的 報 告 (載 於 本 文 附 件 E), 以 及 各 會 員 對 該 報 告 的 評 論 (詳 載 於 TN/TF/M/11 號 文 件 )。 我 們 贊 同 報 告 第 3、 4、 5、 6 及 7 段 所 載 述 的 建 議 。 爭端解決諒 解談判 34. 我 們 審 悉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特 別 會 議 主 席 向 貿 易 談 判 委 員會提交的報告。該報告載述了關於爭端解決諒解談判 的進展。我們指示特別會議繼續工作,以期迅速完成談 判。 特殊和差別 待遇 35. 我 們 重 申 , 特 殊 和 差 別 待 遇 條 款 是 世 貿 組 織 協 定 的 重要組成部分。我們一再表示堅決履行《多哈部長級會 議 宣 言 》 第 44 段 和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全 體 理 事 會 《 決 定》所載述的指令,即檢討所有特殊和差別待遇條款, 以鞏固及使這些條款更為明確、有效和可行。 第 8頁 36. 我 們 審 悉 對 個 別 協 定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的 工 作 , 尤 其 是 有關最不發達經濟體系的五項建議。我們同意通過本文 件附件 F 所載述的決定。然而,我們也認同有許多工作 有 待 進 行 。 我 們 承 諾 致 力 解 決 發 展 中 經 濟 體 系 (尤 其 是 最 不 發 達 經 濟 體 系 )在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的 發 展 權 益 和 關 注 事 項,並重申會致力完成我們在多哈所定的工作。我們相 應指示貿易及發展委員會特別會議迅速完成對所有關乎 個別協定的未決建議的審議,並在二零零六年十二月或 之前,向全體理事會匯報,提出明確建議,供全體理事 會作出決定。 37. 我 們 關 注 到 , 交 由 世 貿 組 織 其 他 機 構 及 談 判 小 組 處 理的第二類建議沒有取得進展。我們指示這些機構迅速 完成對有關建議的審議,並定期向全體理事會匯報,以 確保最遲在二零零六年十二月提出明確建議,供全體理 事會決定。我們也指示特別會議繼續與這些機構協調工 作,以確保依時完成這項目。 38. 我 們 進 一 步 指 示 特 別 會 議 , 請 他 們 在 多 哈 指 令 的 範 疇內,恢復處理所有其他未決議題的工作,包括關於跨 範疇問題、監察機制,以及把特殊和差別待遇納入世貿 組織規則框架的工作,並定期向全體理事會匯報。 實施 39. 我 們 向 貿 易 談 判 委 員 會 、 各 談 判 機 構 及 世 貿 組 織 其 他機構,重申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全體理事會《決定》 所載述的指示,促請他們加倍努力,優先處理與實施有 關的未決議題,尋求適當的解決方案。我們注意到總幹 事 就 《 多 哈 部 長 級 會 議 宣 言 》 第 12(b)段 下 所 有 與 實 施 有 關的未決議題的磋商工作,包括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 產 權 協 定 》 第 23 條 所 規 定 的 地 理 標 識 保 護 範 圍 擴 展 至 葡 萄酒和烈酒以外產品的相關問題,以及《與貿易有關的 知識產權協定》與《生物多樣性公約》兩者之間關係的 相關問題。我們要求總幹事在不影響成員立場的情況 下 , 加 強 進 行 第 12(b)段 下 所 有 與 實 施 有 關 的 未 決 議 題 的 磋商工作,如有需要,可任命有關世貿組織機構的主席 作為其支援朋友和/或舉行專題磋商。總幹事須在貿易 談判委員會及全體理事會每次例會上匯報這議題。全體 理事會最遲須在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檢討工作進 度,並採取任何適當行動。 與貿易有關 的知識產權 及公眾健康 40. 我 們 重 申 十 分 重 視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三 十 日 全 體 理 事 會關於實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及公眾健康多 哈宣言》第 6 段的決定,以及為更換《與貿易有關的知 識產權協定》條文而作的修訂。在這方面,我們欣悉與 第 9頁 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的工作,以及二零零五年 十二月六日全體理事會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 定》修訂案的決定。 小規模經濟 體系 41. 我 們 重 申 關 於 《 小 規 模 經 濟 體 系 工 作 計 劃 》 的 承 諾,並促請成員採取具體措施,協助弱小經濟體系更全 面融入多邊貿易制度,但不致構成另一分組的世貿組織 成員。我們審悉貿易及發展委員會專題會議就《小規模 經濟體系工作計劃》向全體理事會提交的報告,並同意 有關日後工作的建議。我們指示貿易及發展委員會在全 體理事會統責下,繼續進行專題會議的工作,以及監察 各談判機構及其他機構處理小規模經濟體系所提交建議 的進度,以期盡快就小規模經濟體系的與貿易有關議題 作出回應,但最遲也須在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 出回應。我們指示全體理事會在下次部長級會議匯報有 關進度及所採取的行動,並在適當情況下提交進一步建 議。 貿易、債務 和金融 42. 我 們 審 悉 由 全 體 理 事 會 轉 交 的 一 份 報 告 。 該 報 告 載 述了就貿易、債務與金融關係的研究工作和在這方面取 得 的 進 展 , 並 對 《 多 哈 部 長 級 會 議 宣 言 》 第 36 段 所 定 世 貿組織指令和權限範圍內可建議採取的步驟,載述了相 關的考慮。我們同意,應以目前已進行的工作為基礎, 繼續執行多哈指令。我們指示全體理事會在下次部長級 會議進一步匯報這項目。 貿易與技術 轉移 43. 我 們 審 悉 由 全 體 理 事 會 轉 交 的 一 份 報 告 。 該 報 告 載 述了就貿易與技術轉移關係的研究工作和在這方面取得 的進展,並對根據世貿組織指令向發展中經濟體系增加 輸入技術可建議採取的步驟,載述了相關的考慮。理解 到貿易與技術轉移關係與多哈工作計劃發展議題的關連 性,並且以目前已進行工作為基礎,我們同意根據《多 哈 部 長 級 會 議 宣 言 》 第 37 段 的 指 令 , 繼 續 有 關 工 作 。 我 們指示全體理事會在下次部長級會議進一步匯報這項 目。 多 哈 第 19段 44. 我 們 審 悉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理 事 會 根 據 《 多 哈 部 長 級 會 議 宣 言 》 第 19 段 所 進 行 的 工 作 , 並 同 意 應 根 據 《 多 哈 部 長 級 會 議 宣 言 》 第 19 段 , 以 及 在 理 事 會 迄 今 所 取得進展的基礎上,繼續有關工作。全體理事會須在下 次部長級會議匯報這方面的工作。 第 10頁 與貿易有關 的知識產權 非違反申訴 和狀況申訴 45. 我 們 審 悉 ,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理 事 會 根 據 《 與 實 施 有 關 的 問 題 和 關 注 事 項 的 多 哈 決 定 》 第 11.1 段 , 以 及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全 體 理 事 會 《 決 定 》 第 1.h 段 , 所進行的工作。我們指示理事會繼續研究《一九九四年 關 稅 與 貿 易 總 協 定 》 第 XXIII 條 第 1(b)及 1(c)條 所 容 許 的申訴類別範圍和方式,以及在下次部長級會議提出建 議。成員同意其間不會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 定》提出這類申訴。 電子商貿 46. 我 們 審 悉 全 體 理 事 會 和 附 屬 機 構 就 電 子 商 貿 工 作 計 劃提交的報告,並注意到該工作計劃下的議題尚未完成 研究。我們同意重新著力進行這方面的工作,包括該工 作計劃下與發展相關的議題,以及有關電子發送軟件的 貿易處理方法和其他事宜的討論。我們同意維持該工作 計劃現行的體制安排,並宣布在下次部長級會議之前, 成員將維持現行的做法,不對電子傳送徵收關稅。 最不發達經 濟體系 47. 我 們 重 申 承 諾 , 致 力 使 最 不 發 達 經 濟 體 系 有 效 和 有 意義地融入多邊貿易制度,並會繼續落實二零零二年 二月通過的《世貿組織最不發達經濟體系工作計劃》。 我們承認最不發達經濟體系在談判中所關注事項和權益 的嚴重性。他們的部長在二零零五年六月通過的《利文 斯頓宣言》也有述明這點。我們注意到,最不發達經濟 體系所關注的問題,已在談判的各個範疇內處理中。我 們欣悉自《多哈部長級會議宣言》公布以來的工作進 展,有關進展可見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全體理事會通 過的《決定》。在《多哈部長級會議宣言》所作承諾的 基礎上,已發展成員及宣稱具備有關能力的發展中成 員,同意如本文件附件 F 所定,為源自最不發達經濟體 系的產品提供免稅和免配額限制的市場准入。此外,根 據我們在《多哈部長級會議宣言》的承諾,成員須在境 內外採取額外措施,提供有效的市場准入,包括實行簡 化而透明的原產地規則,以便利最不發達經濟體系的出 口。服務貿易談判方面,成員須實施《最不發達經濟體 系方式》,優先處理最不發達經濟體系有出口利益的範 疇 和 供 應 模 式 (特 別 是 模 式 四 下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流 動 )。 我 們同意,應根據全體理事會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通過的 加入世貿組織指引,便利並加快與最不發達經濟體系進 行加入世貿組織的談判。我們承諾繼續留意及優先處理 正在辦理的加入申請,以期盡快完成有關程序。我們歡 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的決定,延長《與貿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協 定 》 第 66.1 條 所 規 定 的 過 渡 期 。 我 們 重申承諾,對最不發達經濟體系加強與貿易相關的有效 技術援助,並協助他們提升整體能力。這方面的工作將 第 11頁 獲優先處理,以助他們解決與貿易相關的人力及體制不 足問題,讓他們能夠盡量分享到多哈發展議程的成果。 綜合框架 48. 我 們 會 繼 續 高 度 優 先 處 理 有 效 落 實 綜 合 框 架 的 工 作,並重申我們贊同綜合框架基於本土主理及伙伴合作 原則上,是有助最不發達經濟體系發展貿易的可行工 具。我們強調協助減低他們在供應方面的限制的重要 性。我們重申在多哈所作的承諾,並認同須從速讓綜合 框架更有效、更適時地處理最不發達經濟體系與貿易相 關的發展需要。 49. 在 這 方 面 , 我 們 欣 悉 世 界 銀 行 發 展 委 員 會 及 國 際 貨 幣基金於二零零五年秋季會議上支持強化綜合框架。我 們歡迎綜合框架工作小組在綜合框架督導委員會的支持 下成立專責小組,並就強化綜合框架的三項組成要素達 成協議。專責小組由援助方及最不發達成員組成,將於 二零零六年四月或之前向綜合框架督導委員會提交建 議 。 經 強 化 的 綜 合 框 架 最 遲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十一日生效。 50. 我 們 同 意 , 專 責 小 組 應 根 據 本 身 的 談 判 指 令 和 商 定 的三項要素提出建議,以改善落實綜合框架的方法。可 考慮的途徑包括: 1. 提 供 更 多 、 可 預 期 及 額 外 的 多 年 期 撥 款 ; 2. 鞏 固 經 濟 體 系 內 部 的 綜 合 框 架 , 包 括 把 貿 易 融 入 為 本土發展計劃及滅貧策略的主幹;更有效地跟進貿 易融合測試研究及落實行動模式架構;以及促使援 助 方 及 綜 合 框 架 相 關 各 方 (包 括 受 惠 經 濟 體 系 )更 緊 密和更有效地協作; 3. 改 善 綜 合 框 架 的 決 策 及 管 理 結 構 , 以 確 保 有 效 而 適 時地提供所增加的財政資源和推行各項計劃。 51. 我 們 歡 迎 部 分 成 員 在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之 前 及 會 議 期間作出的更大承諾。我們促請其他發展伙伴大幅增加 對綜合框架信託基金的承擔額。我們也促請六個綜合框 架核心機構繼續緊密合作,協力落實綜合框架,增加投 入於這倡議的資源,以及加強對貿易相關基建、私營機 構發展及體制建設的援助,藉此協助最不發達經濟體系 擴大出口基礎,使出口更趨多樣化。 第 12頁 技術合作 52. 我 們 欣 悉 自 第 四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以 來 與 貿 易 相 關 的 技 術援助大幅增加,反映成員已透過雙邊及多邊計劃,為 增加的技術援助需求,加強承諾。我們審悉在根據成員 通過的技術援助及訓練計劃下,採用現行方法策劃及實 施世貿組織計劃的進展,以及這些計劃在質素方面的改 善。我們審悉成員將對世貿組織的技術援助展開策略性 檢討,並期望日後策劃和實施技術援助及訓練計劃時, 會在適當情況下考慮是次檢討所得出的結論及建議。 53. 我 們 重 申 《 多 哈 部 長 級 會 議 宣 言 》 第 38 段 就 提 供 技 術援助所確立的優先次序,並促請總幹事確保援助計劃 能相應地針對受惠經濟體系的需要,而且能反映成員所 通過的優先次序及指令。我們贊同採用合適的需要評估 機制,並支持加強受惠經濟體系的主理權,以確保與貿 易相關的能力得到持續提升。我們籲請總幹事在設計和 實施技術援助計劃時,加強與其他機構及區域機構的伙 伴合作和協調,使提升與貿易相關能力的工作遍及各個 層面,並與其他方面推出的計劃互相協調。我們特別鼓 勵所有成員與國際貿易中心合作,該中心與世貿組織的 工作相輔相成,提供商業平台供貿易談判者互相聯繫, 並為中小型企業提供實用意見,以助中小型企業從多邊 貿易制度受惠。我們審悉綜合技術援助聯合計劃在提升 參與成員整體能力上所扮演的角色。 54. 為 繼 續 有 效 而 適 時 地 提 升 與 貿 易 相 關 的 能 力 , 並 配 合成員在這方面工作所通過的優先次序,秘書處的相關 結構必須加強,並須獲撥更多資源。我們重申承諾,確 保在多哈發展議程全球信託基金及其他方面有穩定及充 足的撥款,可用以提升與貿易相關的能力,藉此完成多 哈工作計劃,並落實其成果。 商品問題 55. 我 們 理 解 到 多 個 發 展 中 和 最 不 發 達 經 濟 體 系 對 商 品 出口的倚賴,以及他們因商品價格長期滑落和大幅波動 的負面影響而面對種種困難。我們審悉貿易及發展委員 會就商品問題所進行的工作,並指示委員會在其權限內 加強與其他相關國際組織的合作,以及向全體理事會作 定期匯報和提出建議。我們同意,應在農業和非農業產 品市場准入談判過程中,處理發展中和最不發達經濟體 系對商品貿易的具體關注。此外,我們承認這些成員可 能需要支援和技術援助,以克服本身所面對的困難。我 們促請成員和相關國際組織考慮答允這些成員的支援和 援助要求。 第 13頁 協調 56. 我 們 歡 迎 總 幹 事 按 世 貿 組 織 的 馬 拉 喀 什 協 調 指 令 , 採取行動加強世貿組織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 之間合作。我們籲請總幹事繼續在這範疇與全體理事會 緊密合作。為推動協調指令,我們重視國際貨幣基金組 織和世界銀行領導人參予的全體理事會會議。我們同意 繼續根據此經驗,與聯合國相關組織合作,擴大關於國 際貿易和發展政策制訂及跨機構合作的討論。在這方 面,我們審悉貿易、債務和金融工作小組就協調問題及 其他事宜所作的討論,並期望工作小組提出建議,探討 可按世貿組織權限和能力對這問題採取的步驟。 貿易援助 57. 我 們 歡 迎 金 融 與 發 展 部 長 今 年 在 不 同 機 構 (包 括 世 界 銀 行 發 展 委 員 會 和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就 擴 大 貿 易 援 助 所 進行的討論。貿易援助應旨在協助發展中經濟體系,特 別是最不發達經濟體系,建立供應方面的能力和貿易所 需的基建,讓他們能夠實施世貿組織的協定和從中受 惠,進而擴展貿易。圓滿完成多哈發展議程談判,尤其 是市場准入的談判,會有助經濟體系的發展,而貿易援 助不能替代這方面的裨益,只可與多哈發展議程相輔相 成。我們籲請總幹事設立專責小組,就如何發揮貿易援 助的作用提供建議。專責小組會在二零零六年七月或之 前向全體理事會提交建議,提出貿易援助可以促進多哈 發展議程內發展議題的最有效方案。我們也籲請總幹事 徵詢成員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相關國際組 織和區域發展銀行的意見,以期為貿易援助爭取額外財 政資源,及在適當時透過資助及優惠貸款,以制訂適當 的機制,並就這機制問題向全體理事會作出匯報。 最近加入 的成員 58. 我 們 理 解 最 近 加 入 的 成 員 的 特 別 情 況 。 他 們 在 加 入 時作出了廣泛的市場准入承諾。我們在談判時會考慮有 關情況。 加入世貿 組織 59. 我 們 重 申 堅 決 承 諾 令 世 貿 組 織 的 工 作 範 圍 和 成 員 組 合真正全球化。我們歡迎自上次部長級會議後完成加入 程序的新成員,即尼泊爾、柬埔寨和沙特阿拉伯。我們 欣悉湯加已完成其加入世貿組織的談判。這些新加入的 成員進一步鞏固了以規則為本的多邊貿易制度。我們會 繼 續 把 29 項 正 在 處 理 的 加 入 申 請 定 為 重 點 工 作 , 以 期 加 入 程 序 能 早 日 順 利 完 成 。 我 們 會 按 照 全 體 理 事 會 在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通過關於最不發達經濟體系加入世貿 組織的指引,重申必須利便和加快最不發達經濟體系加 入世貿組織的談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A-1頁 附件 A 農業 農業委員會特別會議主席向貿易談判委員會提交的報告 1. 我根據本身的職責擬備本報告。我因應成員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 十一日農業委員會非正式特別會議上所作的指示擬備本報告。該次會 議在代表團團長非正式會議翌日舉行。會上,成員極其明確地提出要 求,促請我按照客觀事實擬備關於當時談判進展的摘要報告。該次會 議清楚顯示,成員不再奢望或要求其他。特別清楚的是,由於代表團 團長會議認定不會在香港建立到整套開放方式,成員不希望報告失 實,在事實上沒有達成協議的地方,不應明示或暗喻已達成協議。 2. 當然,這並非我選擇或樂見的一類報告。理想中,我應該與成員 一起擬訂整套開放方式的文本草案。然而,本報告反映了目前的實際 情況。日後最終會有整套開放方式的文本,因為若要完成談判,這份 文本不可缺少。我暫且當作押後這項工作,但延期長短則是成員決定 的事情。 3. 顧名思義,本文件是一份不折不扣的主席報告。因此,本報告由 我提交予貿易談判委員會。這只是我的個人報告,從任何意義來說, 都不是成員商定的文本。因此,這份報告並沒有預斷或影響成員對任 何 事 宜 (不 論 是 否 載 於 報 告 內 )的 立 場 。 當 然 , 這 份 報 告 對 成 員 也 沒 有 任何約束力。我們的共識肯定是多哈指令和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全體 理事會《決定》所通過的框架,現時和日後我們都在這基礎上工作。 4. 至於本報告的內容,我已盡力反映成員在指示我擬寫時所表達的 意願。我已設法把二零零四年七月之後所取得的有條件進展及一致意 見,盡可能清晰地載述於報告內。因此,我沒有嘗試迴避各方尚未解 決的分歧。本報告會嘗試同樣清晰地反映這些分歧。當然,一份摘要 報告不能重述每個問題的各項細節,而且也沒有這樣做,但根據成員 的意見,他們屬意我提交一份能“引導"成員進一步討論的文件。 5. 關於這方面,我希望本文件能清楚說明尚待完成的工作。成員已 經表明,我作為主席,無須籌謀指定下一步工作。我的職責是要清楚 記下現時的情況,但我敢說,我在執行職責時,已著眼於釐清取得一 致意見或仍有分歧的主要地方,沒有令問題混淆不清或變得複雜。 6. 我在審視這方面的工作時,感到刻不容緩,必須抓緊時機,推動 進程盡快完成。在此期間,特別是由本年八月至今,我們已取得真正 和實質的進展。事實上,進展的步伐也頗快。我也很清楚看到,這是 有關各方實事求是進行談判的成果。換言之,我們有了建議和反建 議,因此,本報告載述的事項基本上都有附帶條件。我認為事實上我 第 A-2頁 們仍欠缺商定整套開放方式所需的最後一道橋樑。然而,若以為我們 仍有很多時間,可以從容地去尋找該道橋樑,則是嚴重的謬誤。作為 主席,我深信我們必須保持前進的動力。彼此的分歧不會因暫時放下 工作,喝杯茶,而得到解決,這樣反而會令談判的進程倒退,對我們 的談判進程構成很大危機。我希望這份報告最低限度能清楚指出,一 些實在而重要的事情仍在我們掌握之中,我們不要錯失時機。我們最 重大的挑戰和責任,是達成多哈發展議程的發展目標。要應付這挑戰 和達成這目標,我們必須果斷和迅速行事。 7. 本文件日後的作用如何,完全取決於貿易談判委員會成員。我認 為這是適當的做法,可保障所謂“由下而上"的工作程序的完整性。 國內支持 8. 雖然是明顯地附有條件,但已在這基礎上取得相當大的潛在共 識。 整體減幅 - 在整體減幅方面,就已發展經濟體系提出了分三個級別的工 作前提。大部分意見都認為,三個級別的門檻應分別為 0-100 億 美 元 ; 100-600 億 美 元 ; >600 億 美 元 。 根 據 這 個 準 則,歐洲共同體會列入最高級別,美國及日本列入第二級, 而其他已發展經濟體系最低限度會列入第三級。至於發展中 經 濟 體 系 , 有 意 見 認 為 可 以 把 他 們 列 入 相 關 的 綜 合 級 別 (最 低 一 級 ), 或 為 他 們 另 設 一 級 。 i - 根據二零零五年七月之後的建議,減幅方面肯定已有顯著的 共識。當然,這是涉及一些附帶條件,但即使有這樣的限 制,始自二零零四年七月框架的最基本內容訂定至今,談判 已有長足進展。現以下表略作說明: 級別 門檻 (以 億 美 元 計 ) 減幅 1 0-100 31% – 70% 2 100-600 53% – 75% 3 >600 70% – 80% 第 A-3頁 最低限額 - 在特定產品最低限額和非特定產品最低限額方面,已發展經 濟 體 系 會 作 出 50%至 80%之 間 的 削 減 。 - 發展中經濟體系方面,意見仍然分歧。除七月框架特別規定 的豁免外,有意見認為,適用於發展中經濟體系的最低限額 不應有任何削減。另一個做法是,最低限度不需該等沒有綜 合支持量的經濟體系作出削減;而有綜合支持量的經濟體系 所需作出的削減,無論如何都應少於已發展經濟體系的減幅 的三分之二。 藍箱 9. 各 方 對 進 一 步 處 理 (即 進 一 步 限 制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框 架 所 提 出 的 藍箱計劃支付,取得重大共識,但在技術上如何落實則尚待議定。有 建 議 把 現 行 的 5%上 限 減 至 2.5%ii, 另 一 建 議 則 提 出 反 對 , 主 張 訂 立 額外準則,只規範所謂“新"藍箱。其他建議則屬意上述兩項建議雙 管齊下,包括就“舊"藍箱訂定額外的規章制度。 綜合支持量 - 就已發展經濟體系提出了分三個級別的工作前提。 - 至 於 個 別 級 別 的 門 檻 , 各 方 已 接 近 (但 仍 未 完 全 )取 得 共 識 。 各 方 看 來 已 一 致 認 為 最 高 級 別 應 為 250 億 美 元 或 以 上 , 但 對 於 最 低 級 別 的 上 限 (介 乎 120 億 美 元 至 150 億 美 元 之 間 ), 則 仍有一些分歧。 - 削減幅度方面肯定已有顯著的共識。當然,這涉及一些附帶 條件,但也可以視為自二零零四年七月框架的最基本內容訂 定 至 今 的 一 大 進 展 。 現 以 下 表 iii 略 作 說 明 : 級別 門 檻 (以 億 美 元 計 ) 減幅 1 0-120/150 37%-60% 2 120/150-250 60%-70% 3 >250 70%-83% 第 A-4頁 - 因此,根據有關的工作假設議定,歐洲共同體應列入最高級 別,美國屬第二級。日本則在這兩級之間。雖然定位基準已 經收窄,但日本的定位仍有待最終決定。 - 在最低級別的已發展經濟體系而綜合支持量相對於其農業產 量總值較高者,成員開始取得共識,認為這些經濟體系除作 出所屬級別的削減外,更應有額外的付出。 - 現時須進一步拉近成員立場的差距,尤其是美國和歐洲共同 體之間的差距。我們明白,這差距必須配合本支柱其他要素 甚至其他範疇尋求解決。 - 至 於 特 定 產 品 上 限 的 基 期 , 已 有 成 員 提 出 一 些 建 議 (如 由 一 九 九 五 年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和 一 九 九 九 年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 這 問題,包括特殊和差別待遇的應用方式,須妥善解決。 綠箱 10. 雖 然 成 員 承 諾 作 出 檢 討 和 釐 清 , 但 至 今 仍 未 看 到 有 共 識 的 可 行 成 果。一方面,有成員強烈反對一切視作偏離現有規章制度的建議;另 一方面,也有成員一直認為應在不影響持續改革的情況下,對綠箱多 作審議。然而,撇除這些意見,整體已看到較開放的態度,目的都在 尋求適當的方式,確保綠箱能“更有利發展",即更妥善地調整綠箱 來配合發展中經濟體系的農業實況,但所用的方式須遵守盡量避免扭 曲貿易的基本規定。 出口競爭 最終期限 11. 雖 然 在 訂 定 最 終 期 限 以 取 消 所 有 形 式 出 口 補 貼 的 問 題 上 , 已 有 一 些 具 體 建 議 iv, 但 現 階 段 仍 未 有 任 何 共 識 。 有 建 議 認 為 特 定 產 品 (尤 其 是 棉 花 )的 補 貼 應 按 照 實 施 初 期 取 消 大 部 分 或 加 快 取 消 的 原 則 進 行 。 出口信貸 12. 還 款 期 在 180 天 或 以 下 的 出 口 信 貸 、 出 口 信 用 擔 保 或 保 險 計 劃 的 多項規章制度要素,已取得一致意見。然而,尚有多項關鍵問題有待 解決。v 第 A-5頁 國營出口貿易企業 13. 有 關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框 架 文 本 所 提 出 對 付 扭 曲 貿 易 措 施 的 規 則 , 雖然對於新規章制度應涵蓋的範圍仍有重大分歧,但成員已取得實質 共識。然而,有關日後專營權的使用,根本上相反的立場仍然存在。 至於實體的定義、須予處理的措施及透明度等問題,雖然已有具體的 草擬建議,但成員在這些範疇仍未有真正的共識。 糧食援助 14. 成 員 已 一 致 認 為 世 貿 組 織 不 應 妨 礙 真 正 的 糧 食 援 助 , 也 認 為 商 業 轉移應被取消。成員已進行詳盡和深入的討論,其中一些討論甚至有 文本作為討論基礎,只是仍未達到可以擬訂綜合意見文本草案的地 步。成員各自堅持根本上分歧的概念,所以妨礙了進展。有建議認 為,在有關規章制度中,最低限度應清楚區分兩類糧食援助:緊急糧 食援助和應付其他情況的糧食援助。然而,成員對如何區分緊急糧食 援助和其他糧食援助,則未有一致意見,反映成員關注到這種區分不 應引致有關規章制度出現漏洞。一個相持不下的基本論點是:除在真 正 緊 急 的 特 殊 情 況 下 , 成 員 應 否 只 邁 向 (儘 管 是 逐 步 )不 附 帶 條 件 的 貨 幣 化 糧 食 援 助 。 一 些 成 員 倡 議 這 方 向 , 但 一 些 則 強 烈 反 對 。 vi 特殊和差別待遇 15. 框 架 所 載 述 的 特 殊 和 差 別 待 遇 條 款 , 包 括 關 於 發 展 中 經 濟 體 系 的 國 營 貿 易 企 業 專 營 地 位 , 以 及 延 長 第 9.4 條 的 實 施 期 限 , 雖 然 沒 有 爭 議性,但細節尚待訂立。 特殊情況 16. 關 於 在 例 外 情 況 下 向 輸 往 發 展 中 經 濟 體 系 的 出 口 提 供 特 別 臨 時 融 資安排,制訂準則和磋商程序的工作進展不大。 市場准入 分階次降稅公式 - 我 們 就 從 價 相 等 稅 值 這 個 議 題 取 得 進 展 。 vii 這 為 分 階 次 降 稅 公式的關稅項目分級工作奠下良好基礎。 - 我們就關稅削減架構訂定了分四個級別的工作假設。 - 有關在各級別採用直線方式削減關稅這一點,成員大致上已 取得共識。當然,成員不是就此便正式放棄一些分歧更為嚴 第 A-6頁 重 的 觀 點 。 viii 在 現 階 段 , 我 們 需 要 收 窄 仍 然 存 在 的 分 歧 , 其中包括是否在各級別訂立一個“中樞點"。 - 成員已作出很大努力,務求就各級別的實際削減額取得共 識 。 雖 然 成 員 已 竭 力 從 正 式 表 明 的 立 場 走 出 一 步 (這 些 立 場 當 然 繼 續 存 在 ), 但 分 歧 依 然 很 大 , 還 須 進 一 步 收 窄 。 有 關 各級別的門檻,成員取得了較大的共識。成員顯然要在立場 上 作 出 實 質 改 變 才 能 取 得 進 展 。 ix - 部分成員仍然完全反對設定關稅上限,有些成員則建議 上 限 定 為 75%至 100%。 x 把 敏感產品 - 成員已準備就敏感產品的數量提出具體但有條件性的建議。 由 於 所 建 議 的 數 量 由 少 至 只 佔 稅 目 的 1% , 至 多 至 稅 目 的 15%, 因 此 , 必 須 進 一 步 收 窄 差 距 才 能 取 得 進 展 。 - 對於敏感產品待遇的基本方式,成員必須消除相互的根本分 歧 。 xi 此 外 , 也 有 需 要 就 這 些 產 品 其 後 的 市 場 開 放 幅 度 達 成 共識。 特殊和差別待遇 - 跟已發展經濟體系一樣,成員也為發展中經濟體系訂定了分 四個級別的工作前提。對於各級別會採用較細小減幅這一 點,成員並無異議。有意見認為可以考慮把減幅定為已發展 成員減幅的三分之二,並在這個可行範圍之內努力尋求共 識 。 xii 然 而 , 這 方 面 仍 然 有 很 大 的 爭 論 。 至 於 為 發 展 中 成 員 調 高 門 檻 這 個 相 關 問 題 , 分 歧 就 更 明 顯 。 xiii - 部分成員仍然完全反對為發展中經濟體系設定關稅上限,有 些 成 員 則 建 議 xiv 把 上 限 定 為 150%。 - 在敏感產品方面,成員同意應給予發展中成員經濟體系更大 的 靈 活 程 度 , 不 過 實 際 程 度 還 需 要 進 一 步 界 定 。 xv 特殊產品 - 關於特殊產品的指定,成員明顯地有不同意見。部分成員認 為,訂立減讓表之前,應先訂立一份按準則列出的指標清 單,無須包羅所有產品,但必須具有例證的作用。部分成員 則 要 求 訂 出 一 份 用 以 篩 選 特 殊 產 品 的 清 單 。 最 近 有 建 議 (但 第 A-7頁 未 與 成 員 一 起 商 討 ), 認 為 發 展 中 成 員 應 有 權 把 其 農 業 產 品 關 稅 稅 目 最 少 20%的 產 品 指 定 為 特 殊 產 品 , 以 及 有 權 指 定 某 產品為特殊產品,但有關成員必須已經通報該產品的綜合支 持量及開始出口該產品。這問題須作為整套開放方式的一部 份去解決,以便成員在指定特殊產品時有確實的依據。 - 就特殊產品待遇達成共識方面,最近已有一些進展。部分成 員曾認為,特殊產品應完全豁免於任何新的市場准入承諾, 並應自動納入特殊保障機制。其他成員則主張在某程度上開 放特殊產品的市場,但應給予較其他產品為靈活的待遇。由 於存在根本的分歧,成員顯然無從界定這方面的靈活程度。 目前急需真正的共識。現有一項新建議,即把特殊產品分為 三類,包括最少一部分的特殊產品須作有限度的關稅削減。 上述建議有待深入討論。現時未能確定有關討論可否協助推 動共識。 特殊保障機制 - 成員同意根據發展中經濟體系的特有情況和需要,設立特殊 保障機制,並大致上同意訂定一個數量指標來啟動這機制。 此外,成員也同意這機制應起碼能有效地處理所謂進口“激 增"的情況。至於應否處理未達“激增"程度的情況,若 然,又應如何處理,則仍然意見分歧。然而,成員同意,任 何補救措施應只屬臨時性質。至於特殊保障應否“以價格為 本",以特別對付價格效應,若然,又應如何推行,則仍有 重大的分歧。 - 關於這保障機制的涵蓋範圍,應否至少包括受市場開放影響 較大及/或關稅已被約束於低水平的產品,又或特殊產品, 成員在不同程度上持開放態度,但都表示願意作出研究。除 此以外,成員之間仍然存有根本分歧,一些認為應把所有產 品納入保障機制,另一些則反對這種劃一的做法。 其他要素 17. 有 關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框 架 文 本 第 35 及 37 段 所 載 述 的 事 項 , 至 今 未 有 進 一 步 的 實 質 共 識 。 至 於 第 36 段 提 及 的 關 稅 升 級 情 況 , 雖 然 成 員一致同意有需要處理,並真正理解到關稅升級對商品出口商尤其關 係 重 大 , 但 這 點 同 樣 未 有 進 一 步 的 實 質 共 識 。 成 員 已 就 第 38 段 (農 業 特 殊 保 障 措 施 )提 出 若 干 具 體 建 議 , 但 這 些 建 議 遭 部 分 成 員 反 對 。 第 A-8頁 18. 成 員 已 就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框 架 第 43 段 有 關 熱 帶 產 品 及 生 產 多 樣 化的問題,提出並討論了具體的實施建議,但由於成員對七月框架這 一 部 分 的 確 實 詮 釋 xvi 仍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 因 此 未 能 確 立 一 致 的 處 理 方 法。 19. 成 員 完 全 認 同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框 架 第 44 段 有 關 長 期 優 惠 的 重 要 性 。 成 員 就 優 惠 折 損 提 出 了 具 體 建 議 , 並 加 以 討 論 。 xvii 至 於 協 助 提 升整體能力方面,成員似乎對這議題本身無甚異議。然而,有些建議 雖然獲得部分成員支持,例如起碼應就某些產品給予較長的實施期限 以利調整,但即使是這些建議,成員之間仍有重大分歧。有些成員認 為建議的措施不足夠,又或肯定不足以應付所有情況,另一些成員則 認為根本沒有必要採取這些措施。 最不發達經濟體系 20. 成 員 對 七 月 框 架 第 45 段 有 關 最 不 發 達 成 員 無 須 作 任 何 削 減 承 諾 的條款,並無任何異議,但對於條款規定“已發展成員及具備相關能 力的發展中成員應為源自最不發達成員的產品提供免稅和免配額限制 的市場准入",則目前尚未普遍地確實可行。在現階段,已有多個成 員作出有關承諾。至於如何確保條款得以落實,則建議不一,有待進 一 步 討 論 。 xviii 棉花 21. 儘 管 成 員 真 正 認 同 有 需 要 處 理 這 問 題 , 並 已 就 此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 但在現階段,由於磋商未能取得確實和具體的成果,因此無法按照七月 框架所訂下的方向,以積極、迅速和特定的方法處理有關問題。成員 一致同意取消所有形式的棉花出口補貼,但實施的時間和步伐仍待商 定。有建議立即取消補貼或於實施首日取消補貼,但在現階段未被所 有成員接納。在扭曲貿易支持方面,有倡議者認為,應在實施初期取 消 大 部 分 補 貼 , 然 後 再 逐 步 取 消 餘 下 補 貼 。 xix 另 有 意 見 認 為 , 取 消 支 持的範圍和期限,必須在整體協議的範圍內決定。然而,也有意見認 為,最低限度應在實施首日大幅削減棉花支持,使其大部分得以在首 12 個 月 內 取 消 , 而 餘 下 的 取 消 期 限 , 則 應 較 整 體 取 消 農 業 產 品 支 持 的 期 限 為 短 。 xx 新加入成員 22. 成 員 提 出 並 討 論 了 一 些 確 實 建 議 , 但 未 能 就 具 體 的 靈 活 安 排 條 款 取得共識。 第 A-9頁 監察和監督 23. 成員提出了一項建議,但在現階段未取得實質進展。 其他事項 24. 有 關 第 49 段 的 事 項 (部 門 倡 議 、 差 別 出 口 稅 和 地 理 標 識 ), 成 員 提出了若干立場和建議,供會議討論及/或參考。這些都是成員關注 但未商定的問題。 25. 在 現 階 段 , 就 第 50 段 提 出 的 建 議 未 有 實 質 進 展 。 26. 關 於 弱 小 經 濟 體 系 方 面 , 最 近 有 一 項 確 實 建 議 , 但 尚 未 進 行 諮 詢。 27. 關 於 倚 賴 商 品 貿 易 的 發 展 中 成 員 和 最 不 發 達 成 員 面 對 價 格 長 期 滑 落及/或大幅波動的特有關注,成員持開放態度。在現階段,儘管仍 未商定全面和確實的整套開放方式,成員相信有關方式最終應能有效 地 處 理 這 些 在 主 要 範 疇 的 問 題 。 xxi 第 A-10頁 註︰ i 建議基於有綜合支持量的發展中成員的減幅有待確定。無論 如 何 , 有 意 見 (但 非 一 致 意 見 )認 為 發 展 中 成 員 的 減 幅 , 應 少 於 已 發 展 成員的減幅的三分之二。 ii 根 據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框 架 第 15 段 所 擬 提 供 的 靈 活 程 度 , 仍 有 待議定。 iii 當然,有關數字只供說明之用,無需過分按字面理解,因為 這些數字都是有附帶條件的數字。舉例來說,歐洲共同體已表示可以 接 受 最 高 級 別 高 達 70%的 減 幅 , 但 也 清 楚 表 明 接 受 的 條 件 , 就 是 美 國 必 須 列 入 第 二 級 並 接 受 60%的 減 幅 ; 美 國 方 面 卻 表 示 , 只 會 在 歐 洲 共 同 體 接 受 83%的 減 幅 時 , 他 們 才 接 受 60%的 減 幅 , 但 歐 洲 共 同 體 沒 有 表示願意接受這個減幅。 iv 一成員建議在二零一零年取消“出口補貼",而“特定"產 品則應加快取消這類補貼。另一組成員則建議所有形式的出口補貼在 “不多於五年"的期限內取消,而且在實施初期取消大部分的“直 接"出口補貼。 v 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各 項 : 豁 免 該 180 天 規 則 (如 適 用 ); 有 關 的規章制度應否只容許承保還是也容許直接融資;有關計劃通過向出 口 商 徵 收 保 費 而 完 全 收 回 成 本 和 彌 補 虧 損 的 合 適 期 間 (財 政 自 給 的 原 則 — 這 方 面 的 立 場 有 涉 及 1 年 至 15 年 不 等 , 需 要 取 得 共 識 ); 針 對 特 殊情況的規章制度;特殊和差別待遇的問題,包括應否如一些成員所 主張,讓發展中成員從其他發展中成員獲得的出口信貸有較長的還款 期,以及為最不發達和淨糧食進口的發展中成員給予差別待遇的具體 細節。 vi 在這問題上的根本分歧大大妨礙了成員就一些事項取得共 識,包括,如適用,應就糧食援助貨幣化訂立何種規章制度,又或糧 食援助只以贈送方式提供的問題。成員普遍認同可行、有效及具透明 度的規定很重要,但有關的細節,特別是世貿組織在這方面的角色, 則尚待制訂。須進一步努力釐清受惠成員、有關國際機構、其他實體 在啟動或提供糧食援助方面的角色。 vii 計算糖類產品的從價相等稅值的方法仍有待制訂。 viii 可以說是各走極端,有主張在級別內應採用“協調性"公 式,也有主張容許公式內具“靈活性"。 ix 即使根據二零零五年八月之後提出的建議,成員之間仍然存 在分歧,下表即說明分歧的程度。雖然未完全把“中心點"建議的各 項 細 節 包 括 在 內 (雖 然 事 實 上 大 部 分 已 在 表 列 的 減 幅 之 內 ), 但 已 可 見 到八月之後建議的平均減幅。 第 A-11頁 門檻 減 幅 (%) 級別 1 0% - 20/30% 20-65 級別 2 20/30% - 40/60% 30-75 級別 3 40/60% - 60/90% 35-85 級別 4 >60/90% 42-90 x 在二零零五年七月之後提出有關整體市場准入的某些有附帶 條件建議的要素之一。 xi 有成員認為應以關稅配額作為基準,並以其在內部消費中所 佔 的 百 分 比 計 算 , 有 關 建 議 最 多 為 10%。 另 有 成 員 建 議 在 現 有 的 貿 易 基礎上,按比例增加,同時把現時的入口也計算在內。更有些成員認 為無須設定新的關稅配額,而建議採用其他方法處理這些敏感問題, 例如採用有差別的分期安排。此外,也有成員建議採用按比例計算的 方法。 xii 關於這支柱及另外兩支柱,一般意見都認為發展中成員可以 享有較長的實施期限,但確實期限還有待決定。 xiii 下表只根據二零零五年八月之後提出的建議,說明成員之間 尚存的分歧情況。 門檻 減 幅 (%) 級別 1 0% - 20/50% 15-25* 級別 2 20/50% - 40/100% 20-30* 級別 3 40/100% - 60/150% 25-35* 級別 4 >60-150% 30-40* *另 有 成 員 建 議 , 發 展 中 成 員 的 減 幅 應 該 比 上 表 所 示 已 發 展 成 員 的 關 稅 減 幅 上 限 “ 稍 低 " (即 “ 稍 低 " 於 65%、 75%、 85%和 90%)。 xiv 在二零零五年七月之後提出有關整體市場准入的某些有附帶 條件建議的要素之一。 xv 雖然已發展成員的最終共識對這方面肯定有影響,但一組成 員建議,適用於發展中經濟體系的一般敏感產品原則和特別關稅配額 原則應該有所不同。八月之後,另一組成員建議,發展中經濟體系可 第 A-12頁 以 使 用 的 稅 目 最 少 應 比 任 何 已 發 展 經 濟 體 系 的 上 限 再 多 50%。 (根 據 已 發 展 經 濟 體 系 的 建 議 )這 可 能 會 造 成 稅 目 1.5%至 22.5%的 差 異 。 後 一組成員又建議,涉及長期優惠的產品應該指定為敏感產品,若要擴 大關稅配額,也不得“損害現有的非加太集團配額"。這意見遭其他 成員大力反對,他們堅持熱帶產品和促使生產多樣化的產品根本不應 該指定為敏感產品。 xvi 有些成員認為框架這部分應指完全免稅和免關稅配額限制的 准入,另一些成員則認為應低於這程度。 xvii 見 上 文 註 xv。 xviii 更有建議認為,應把簡單和具透明度的原產地規則,以及其 他針對非關稅壁壘問題的措施,一併提出討論。 xix 成員提出了具體建議,就是分三階段取消所有形式的棉花支 持 : 於 實 施 首 日 取 消 80%, 接 著 在 12 個 月 後 取 消 10%, 再 於 一 年 後 取 消 餘 下 的 10%。 xx 一成員表示,準備在實施首日履行其一切承諾,並自動保證 無論如何會由二零零六年起,在棉花問題上履行承諾,即取消最扭曲 貿易的國內支持、取消所有形式的出口補貼,以及提供最惠國免稅和 免配額限制的市場准入。 xxi 這似乎特別是包括關稅升級問題,這問題對商品生產成員的 加工行業發展有不良影響。此外,有待商討的事項還包括應否檢討和 釐清《一九九四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若干條文現時的實施情況。該 等條文訂明,生產成員可訂立供應管理系統,並根據該等系統實施出 口稅及其他限制,以穩定物價。除此以外,預計倡議者會提出進一步 要求,例如就非關稅措施作出更具體的承諾,以及實際修訂現行條 文。在現階段,成員雖未就這些事項取得共識,但最低限度已了解有 關的基本問題。 第 B-1頁 附件 B 非農產品市場准入 市場准入談判小組主席向貿易談判委員會提交的報告 A. 引言 1. 二零零五年七月,我擬備了《非農產品市場准入談判情況的主席 評 論 》 (下 文 稱 “ 《 主 席 評 論 》 " ), 並 把 這 份 評 論 載 於 JOB(05)/147 號文件及附錄 1 內傳閱。我以個人責任再擬備本報告,闡述非農產品 市場准入談判在多哈發展議程目前這個關鍵時刻的情況,作為對上述 評論的補充。 2. 第六次部長級會議即將舉行,我在本報告 B 部分嘗試就二零零四 年 八 月 一 日 全 體 理 事 會 通 過 的 《 決 定 》 附 件 B( 下 文 稱 “ 《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 " )所 載 述 的 各 項 要 素 , 指 出 已 取 得 共 識 和 仍 有 分 歧 的地方,並就部分要素可採取的路向,提供一些指引。本報告 C 部分 則就各部長可在香港採取的行動提出一些意見。 3. 擬 備 本 報 告 時 , 參 考 了 成 員 提 供 的 文 件 ( 開 列 於 TN/MA/S/16/Rev.2 號 文 件 ), 以 及 談 判 小 組 在 不 設 限 會 議 、 諸 邊 會 議 和雙邊接觸的討論,只要不是以私下剖白的形式進行,都在本報告有 所引用。 B. 目前概況 4. 整套開放方式必須有詳細的說明,如有需要,更須訂明非農產品 市場准入框架各項要素的相關最終數字。這方面的協定應附有一個詳 細的工作計劃,闡明確立整套開放方式後的工作進程,以便多哈減讓 表經提交及確認後,以附件形式成為法律文書。雖然我們承認自通過 非農產品市場准入框架後,工作推進了不少,但以目前情況來說,要 確立整套開放方式,預計仍會遇到困難,因為成員仍未就非農產品市 場准入框架的多項要素達成協議,這包括關稅削減公式、第 8 段所述 的彈性安排,以及非約束關稅稅目。 5. 關於本部分的內容,成員大體上認同前段提出的問題屬於非農產 品市場准入框架的三個要素,必須優先處理,而且有需要一併解決, 因此本報告會按三個要素在上文的提述次序逐一說明,然後才介紹其 他要素。 第 B-2頁 公 式 (《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 第 4 段 ) 6. 自非農產品市場准入框架通過後,在非直線公式方面的討論有所 進展。目前,成員對他們願意在這些談判中通過的公式的具體形式, 已有較一致的意見。事實上,成員一直集中探討“瑞士公式"。過去 數月,成員花了不少時間和精力,分別從贊成及反對的論點研究這項 公式的影響。就公式的具體內容來說,目前基本上有兩個不同方案: 其一是公式只有有限的商定系數;其二是公式中每個成員的系數主要 按本身的約束稅率的平均關稅來釐定,因而得出多重系數。 7. 為 免 繼 續 停 留 於 討 論 兩 個 方 案 優 點 的 階 段 (以 及 理 解 到 最 終 的 重 點 在 於 系 數 值 的 水 平 ), 成 員 最 近 集 中 討 論 實 際 數 值 問 題 。 這 方 面 的 討論極有幫助,因為可以通過量化的方法,顯示《多哈部長級會議宣 言 》 第 16 段 所 定 的 基 準 已 達 到 的 程 度 。 很 明 顯 , 這 公 式 的 特 點 之 一 , 是 可 以 處 理 關 稅 高 峯 、 遞 增 稅 率 及 高 關 稅 的 問 題 (因 為 這 公 式 降 低 高 關 稅 多 於 低 關 稅 ), 但 成 員 對 其 中 一 個 基 準 , 即 “ 不 完 全 對 等 的 削減關稅承諾",以及量度這基準的方法,意見不一。部分發展中成 員認為,他們的削減幅度應低於平均削減的百分率,即在公式中採用 比已發展成員較高的系數。然而,已發展成員指出,這承諾有其他量 度方式,包括按公式削減後的最終稅率,這稅率在已發展成員的市場 會比發展中成員的市場為低。此外,他們認為,量度這承諾不單須考 慮他們在各範疇所付出的額外努力,還須考慮第 8 段所提及的彈性安 排,以及多個發展中及最不發達成員無須按公式削減關稅的事實。 8. 已發展成員及部分發展中成員提出了其他目標,表示這些目標屬 於多哈非農產品市場准入的部分指令,例如協調成員之間的關稅、削 減實施稅率,以及改善“南南貿易"。然而,其他發展中成員質疑這 些目標,認為這些目標不屬於非農產品市場准入的指令。 9. 在非正式討論期間,很多成員採用包含兩個系數的計算方法交換 意 見 。 這 些 討 論 大 致 指 出 , 適 用 於 已 發 展 成 員 的 系 數 應 介 乎 5 至 10 之 間 , 而 適 用 於 發 展 中 成 員 的 系 數 則 應 介 乎 15 至 30 之 間 。 然 而 , 也 有一些發展中成員,指已發展成員應採用較低的系數,而發展中成員 應採用較高的系數。此外,部分已發展成員建議,發展中成員的系數 應 為 10。 雖 然 就 實 際 數 值 進 行 討 論 是 良 好 的 發 展 , 但 系 數 值 的 差 距 幅度甚大,卻是不爭的事實,反映成員對貿易伙伴承擔程度的期望始 終有分歧。 發 展 中 成 員 在 公 式 下 享 有 的 彈 性 安 排 (《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 第 8 段) 10. 關 於 第 8 段 所 載 述 的 彈 性 安 排 , 主 要 問 題 在 於 應 否 把 這 些 彈 性 安 排與公式所用的系數掛鈎。有成員認為,現時第 8 段給予的彈性安 排,等同把公式的系數值提高 4 至 5 點。因此,在釐訂發展中成員的 第 B-3頁 系數時,必須考慮這事實。很多發展中成員回應,根據第 8 段的措 詞,有關的彈性安排屬獨立條款,不應與系數掛鈎,否則便等同重開 非農產品市場准入框架的談判。其中部分成員更認為,現時以方括號 顯示的數值是他們的敏感稅目的最低要求。他們關注到運用這些彈性 安排的附帶條件,例如設定進口產品的貨值上限。已發展成員回應, 他們並非試圖取消第 8 段所載述的彈性安排,因此並非要重開非農產 品市場准入框架的談判。他們更指出,第 8 段的數值以方括號顯示, 正反映這些數值並未議定,可以視乎系數的水平向下調整。其中部分 成員又指出,第 8 段所載述彈性安排可能涵蓋的稅目清單,必須更為 透明和更易預期。一些發展中成員提出,應為不使用第 8 段彈性安排 的成員提供另一選擇,讓他們採用系數較高的公式,以取得平衡結 果。 非 約 束 關 稅 稅 目 (《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 第 5 段 縮 排 第 2 項 ) 11. 非 約 束 關 稅 稅 目 方 面 的 討 論 取 得 一 些 進 展 。 成 員 認 為 非 農 產 品 市 場准入談判的理想目標,應該是達致關稅全面約束。成員也逐漸意識 到,非約束關稅稅目的產品應按公式削減關稅,前提是必須為實施稅 率低的稅目訂定一個務實的解決方案。然而,一些成員申明,在他們 的非約束關稅稅目中,該等實施稅率高的項目也屬敏感產品,所以應 該獲得充分考慮。目前,有多個成員似願意在非直線加值方式訂立基 本稅率的基礎上跨前一步;對其中部分成員來說,他們只要求這種方 式能夠帶來公平的結果。根據非直線加值方法,非約束關稅稅目的實 施稅率會增加若干個百分點,以便訂立關稅削減公式所用的基本稅 率。這方法可採用兩個不同的形式。其一是對實施稅率增加某一固定 數值的百分點,從而訂立基本稅率。另一則是採用不同數值的百分 點,視乎實施稅率的水平而定。換言之,實施稅率越低,加值越高; 實施稅率越高,加值越低。成員提出的另一建議,就是採用目標平均 值計算法,以公式訂立平均值,把非約束關稅稅目的最終稅率約束至 接近該平均值。 12. 在 實 際 層 面 , 成 員 在 討 論 非 約 束 關 稅 稅 目 的 議 題 時 , 多 提 及 使 用 固定加值法訂立基本稅率。在有關討論中,提出的加值幅度由 5 個至 30 個 百 分 點 不 等 。 數 值 差 距 同 樣 很 大 , 但 成 員 已 表 示 願 意 展 示 彈 性。 公 式 的 其 他 要 素 (《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 第 5 段 ) 13. 在 產 品 範 圍 ( 縮 排 第 1 項 ) 方 面 , 進 展 良 好 , 正 如 JOB(05)/226/Rev.2 號 文 件 所 載 , 成 員 已 就 非 農 產 品 訂 定 清 單 。 目 前 的主要問題是,有關談判得出的這份清單應算作商定清單還是一份指 引。部分成員似乎屬意把這項成果視為商定清單,但也有部分成員認 為 應 視 作 指 引 。 無 論 如 何 , 存 在 分 歧 的 產 品 數 目 有 限 (17 項 ), 成 員 應 設法盡快解決分歧。 第 B-4頁 14. 在 從 價 相 等 稅 值 ( 縮 排 第 5 項 ) 方 面 , 成 員 已 達 成 協 議 , 根 據 JOB(05)/166/Rev.1 號 文 件 所 載 方 法 , 把 非 從 價 稅 轉 為 從 價 相 等 稅 值,並以從價稅的形式加以約束。至目前為止,有四個成員提交了初 步的從價相等稅值計算結果,但仍有很多成員尚未提交。這些成員須 盡快提交有關資料,以便有充裕時間進行多邊確認程序。 15. 自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通 過 後 , 成 員 沒 有 再 詳 細 討 論 下 述 議 題,就是若發展中成員的稅目自烏拉圭回合談判完成後便在世貿組織 中按最惠國待遇條款自動開放並加以約束,則應如何對他們的自動開 放 給 予 獎 勵 (縮 排 第 4 項 )。 然 而 , 待 關 稅 削 減 公 式 有 較 明 確 的 決 定 後,重新研究這問題會更為有效。 16. 自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以 來 , 成 員 也 沒 有 進 一 步 討 論 公 式 的 其 他 要 素,例如全面實施現行承諾後,在約束稅率的基礎上開始減免關稅 (縮 排 第 2 項 )、 基 準 年 (縮 排 第 3 項 )、 協 調 稅 目 分 類 名 稱 (縮 排 第 6 項 ) 和 進 口 數 據 的 參 考 期 (縮 排 第 7 項 ), 因 為 成 員 可 以 接 受 這 些 要 素 在 非 農產品市場准入框架內的內容。 適用於發展中成員的其他彈性安排 約 束 範 圍 細 小 的 成 員 (《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 第 6 段 ) 17.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 一 組 受 第 6 段 條 款 涵 蓋 的 發 展 中 成 員 提 交 了 一 份文件。該文件建議,應鼓勵受該段涵蓋的成員大幅度擴大其約束範 圍,並把關稅稅目約束在配合個別成員發展、貿易、財政和策略需要 的水平。初步討論這建議時,有成員關注這建議重開第 6 段是旨在加 強該段所提供的彈性安排。因此,有需要進一步討論這建議。然而, 對部分受第 6 段涵蓋的成員來說,他們關注的問題,主要不在全面約 束範圍,而在關稅需受約束的平均水平。 適 用 於 最 不 發 達 經 濟 體 系 的 彈 性 安 排 (《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 第 9 段) 18. 成 員 似 乎 普 遍 認 為 , 最 不 發 達 經 濟 體 系 應 決 定 本 身 實 施 的 約 束 範 圍和水平。與此同時,成員認為最不發達經濟體系應本著真誠大幅度 擴大約束範圍。在這方面,成員提出一些衡量有關工作的準則,包括 其他最不發達經濟體系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所訂定的約束範圍和水 平,以及新近加入的最不發達經濟體系所訂定的約束範圍和水平。 弱小經濟體系 19. 最 近 一 組 成 員 在 提 交 的 文 件 中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 其 中 包 括 對 部 分 成 員的關稅作較低幅度的直線削減,並以貿易量作為界定這類成員的準 第 B-5頁 則。部分發展中和已發展成員雖然同情該等成員的情況,但對於確立 有關資格的準則,以及該等成員可獲得的待遇,卻表示關注。其他發 展中成員對這建議有極大保留,認為這樣會造成另一個發展中成員組 別,進一步淡化非農產品市場准入談判的進取目標。支持這建議的成 員則強調,弱小經濟體系有其特殊情況,值得給予特殊待遇。 20. 發 展 中 成 員 對 這 議 題 的 看 法 出 現 嚴 重 分 歧 , 必 須 再 行 討 論 。 如 有 更多統計分析資料,或會有助商議。 開 放 個 別 行 業 (《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 第 7 段 ) 21.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談 判 中 有 關 個 別 行 業 關 稅 成 分 的 議 題 , 似 乎 進 展良好。目前,成員自行發起的非正式討論,集中研究提出要開放的 行業、產品範圍、參與情況、最終稅率,以及向發展中成員提供足夠 的彈性安排等等。《主席評論》載列了以關鍵多數方式進行的開放個 別行業的倡議 — 自行車、化學品、電子產品/電器、漁業、鞋履、 林產品、寶石珠寶、藥品與醫療設備、原料及運動用品 — 據我所 知,其他開放個別行業如服裝、汽車/汽車零件及紡織品的工作,也 正在進行。 22. 雖 然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談 判 的 這 個 組 成 部 分 , 在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中 , 獲 確 認 為 履 行 多 哈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指 令 第 16 段 所 列 目 標的要素,但部分發展中成員卻質疑在審定關稅削減公式前進行開放 個別行業談判的理據。很多成員也重申認為開放個別行業屬自願性 質。另有發展中成員表示,開放個別行業會對較小的發展中成員造成 損害,因為他們的優勢會減少。然而,有關倡議者則認為,開放個別 行業問題屬於非農產品市場准入談判的另一要素,按照《多哈部長級 會 議 宣 言 》 第 16 段 的 指 令 , 是 消 除 稅 項 的 重 要 方 式 。 此 外 , 倡 議 者 又指出,一些開放個別行業的倡議是發展中成員主動提出的。這些倡 議涉及大量工作,而且籌備需時。至於優勢減少,則是跨範疇的問 題。 23. 成 員 需 要 著 手 考 慮 審 定 上 述 工 作 的 時 間 表 及 提 交 結 果 的 日 期 , 有 關結果會按最惠國待遇條款實施。 最 不 發 達 經 濟 體 系 的 市 場 准 入 (《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 第 10 段 ) 24. 討 論 這 議 題 時 , 成 員 審 悉 貿 易 及 發 展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正 就 源 於 最 不發達經濟體系的非農業產品,研究免稅和免配額限制的市場准入問 題。成員理解該委員會的討論很可能會對非農產品市場准入框架的這 部分要素有所影響,因此有需要在適當時候把有關討論納入考慮。 第 B-6頁 新 加 入 成 員 (《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 第 11 段 ) 25. 成 員 理 解 到 , 新 加 入 成 員 在 加 入 時 已 作 出 廣 泛 的 市 場 准 入 承 諾 。 這議題的討論澄清了一點,就是該等屬於發展中經濟體系的新加入成 員會獲得第 8 段所載述的彈性安排。為新加入成員提供關稅削減的特 別安排方面,部分成員願意考慮為這些成員提供較發展中成員較長的 實 施 期 限 。 還 有 其 他 建 議 , 例 如 為 新 加 入 成 員 提 供 較 高 的 系 數 和 “寬 限 期 ”, 但 一 些 成 員 則 反 對 這 個 構 思 。 此 外 , 有 四 個 正 在 轉 型 的 低 收 入成員提交了一份文件,指出他們在加入世貿組織時已作出實質貢 獻,而目前經濟正面對困境,所以要求豁免公式削減。部分成員對上 述成員的情況表示同情,但認為採用其他解決方法或會更為恰當。一 些發展中成員也表示關注,認為這建議會在成員之間造成差別。有關 問題須進一步討論。 非 關 稅 壁 壘 (《 非 農 業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 第 14 段 ) 26. 自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的 框 架 通 過 以 來 , 成 員 一 直 把 注 意 力 放 在 非 關 稅壁壘上,認同非關稅壁壘屬於非農產品市場准入談判的組成部分, 與其他議題同樣重要。部分成員聲稱,非關稅壁壘對出口構成的障 礙,比關稅更大。談判小組用了不少時間就經通報的非關稅壁壘進行 識別、分類及研究工作。成員正使用雙邊、水平和垂直方式處理非關 稅壁壘的談判。舉例來說,許多成員採用雙邊方式向貿易伙伴提出議 題。汽車、電子產品及木製品方面繼續採用垂直倡議。部分關於出口 稅、出口限制及重新製造產品的建議,則屬水平性質。出口稅方面, 部分成員表示有關措施超出非農產品市場准入談判的指令。另有部分 成員在非農產品市場准入談判初步通報某些非關稅壁壘後,再在其他 談判小組提出其中若干項目來討論。舉例來說,一些貿易便利化措施 現正在貿易便利化談判小組進行研究。部分其他成員已表示有意把一 些議題提交世貿組織常設委員會討論。現時建議在非農產品市場准入 談 判 小 組 進 行 談 判 的 非 關 稅 壁 壘 項 目 , 載 於 JOB(05)/85/Rev.3 號 文 件。 27. 目 前 有 一 些 建 議 屬 程 序 性 質 , 目 的 在 加 快 非 關 稅 壁 壘 談 判 的 工 作,包括建議舉行非關稅壁壘專題會議。除這項建議外,還有其他建 議須進一步考慮。成員也有需要著手研訂時間表,規定提交具體談判 建議和這方面結果的時限。 適 當 研 究 和 提 升 整 體 能 力 措 施 (《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 第 15 段 ) 28. 由 於 這 個 要 素 貫 串 整 個 談 判 進 程 , 因 此 沒 有 特 別 提 出 作 為 一 個 項 目進行討論。在談判過程中,秘書處擬備了多份相關文件。自多哈發 展議程開展以來,由秘書處推動的提升整體能力活動也大幅增加。這 類活動需因應談判進展而繼續進行。 第 B-7頁 非 互 惠 的 優 惠 (《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 第 16 段 ) 29. 由 於 部 分 成 員 要 求 更 深 入 了 解 問 題 的 範 圍 , 非 加 太 集 團 傳 閱 了 一 份 指 標 性 質 的 產 品 清 單 (170 個 協 調 制 度 稅 則 六 位 稅 目 ), 按 “ 脆 弱 指 數"列出在歐洲共同體和美國市場的優勢易受折損產品。非洲集團也 提交了類似文件。有些發展中成員關注到,清單所列的稅目涵蓋了他 們大部分出口,或涵蓋了他們出口往上述市場的主要產品,而有關稅 目也正是他們要求作最惠國待遇式削減的稅目。因此,對這些成員來 說,任何少於依從公式削減關稅或延長過渡時限的方案,他們都無法 接納。就此,他們關注到成員沒有研究非貿易問題的解決方法。對上 述議題的倡議者來說,這是一項貿易問題,必需採用貿易方案解決。 他們表示,他們的建議不會影響貿易自由化,因為他們正設法就一些 產品推行這方面的自由化政策。 30. 這 議 題 引 起 極 大 分 歧 , 因 為 兩 組 發 展 中 成 員 在 這 方 面 有 直 接 的 利 益衝突。此外,這屬於跨範疇問題,因此更為敏感。雖然上述產品清 單有助成員了解問題的範圍,並可讓他們更集中地進行討論,但有關 各方肯定需要從務實的角度出發。 環 保 產 品 (《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 第 17 段 ) 31. 自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框 架 通 過 以 來 , 談 判 小 組 只 就 這 議 題 進 行 了 有 限 的 討 論 。 然 而 , 我 們 注 意 到 , 《 多 哈 部 長 級 會 議 宣 言 》 第 31(iii)段 所述的工作,有很多已由貿易及環境委員會特別會議付諸實行。兩個 談判小組須緊密協調,而非農產品市場准入談判小組也要在適當時候 評估該委員會所開展的工作。 《非農產品市場准入框架》的其他要素 32. 至 於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框 架 的 其 他 要 素 , 例 如 補 充 開 放 方 式 ( 第 12 段 )、 取 消 低 關 稅 (第 13 段 )和 倚 賴 關 稅 收 入 (第 16 段 )的 問 題 , 談 判 小組尚未有實質的討論。這是因為問題的性質和需要倡議者提供更多 資料等等的緣故。關於補充開放方式,待關稅削減公式定案後才討論 這問題,將更為恰當。至於取消低關稅方面,待非農產品市場准入談 判有較明確的結果時才再考慮,也可能會更為合適。至於倚賴關稅收 入一事,則有需要由倡議者對問題的性質及範圍提供進一步的說明。 C. 結語 33. 從 上 文 可 見 , 成 員 尚 未 商 定 整 套 開 放 方 式 ,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還 有 很 多。這情況極不理想。如要在二零零六年年底前完成非農產品市場准 入談判,各成員均須全力以赴,才能實現目標。 第 B-8頁 34. 我 要 在 此 指 出 , 香 港 部 長 級 會 議 的 主 要 目 標 之 一 , 應 該 是 對 關 稅 削減公式、第 8 段所載述的彈性安排和非約束關稅達成一致意見。各 部長必須在這些項目的談判果斷行事,才能達成各方均可以接受的整 體結果。這樣可推動各成員作出嘗試,並在是次會議後不久,就非農 產品市場准入問題的整套開放方式達成協議。 35. 具體來說,各部長應: z 就關稅削減公式的最終結構達成協議,並收窄有關數值的幅度。 z 就第 8 段所載述的彈性安排,解決各方的基本分歧。 z 釐清固定加值的方式是否今後應採取的路向,若然,應收窄有關 數值的幅度。 第 C-1頁 附件 C 服務貿易 目標 1. 為了逐步提高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程度,並為個別發展中成員提供 適當的靈活安排,我們同意成員應盡最大的能力按以下目標新增及改 善現行的承諾: (a) (b) (c) 模式一 (i) 按現有的市場准入水平和非歧視性原則,就符合成員利 益的各個行業範疇作出承諾 (ii) 取消關於商業存在的現行規定 模式二 (i) 按現有的市場准入水平和非歧視性原則,就符合成員利 益的各個行業範疇作出承諾 (ii) 在模式一已作出承諾的行業範疇作模式二的承諾 模式三 (i) 承諾容許較高水平的外國資本參與 (ii) 取消或大幅削減經濟需求測試 (iii) 承 諾 就 認 可 商 業 單 位 的 類 別 給 予 更 靈 活 的 安 排 (d) 模式四 (i) 就合約服務提供者、獨立專業人士及其他模式四類型的 新增或改善承諾,與商業存在分開處理,反映相關目 標,包括: — 取消或大幅削減經濟需求測試 — 說 明 所 規 定 的 逗 留 時 間 及 延 期 的 可 能 性 (如 適 用 ) 第 C-2頁 (e) (f) (ii) 就企業內部調配的人士及商務訪客的新增或改善承諾, 反映相關目標,包括: — 取消或大幅削減經濟需求測試 — 說 明 所 規 定 的 逗 留 時 間 及 延 期 的 可 能 性 (如 適 用 ) 最惠國待遇的豁免 (i) 取消或大幅削減最惠國待遇的豁免 (ii) 澄清尚餘的最惠國待遇的豁免的適用範圍及期限 承諾減讓 (i) 遵循服務貿易理事會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採納的 決議所訂定的減讓指導原則,以及其他規定,確保承諾 的減讓及分類均清晰、明確、相若及協調。 (ii) 確保尚餘的經濟需求測試的減讓,均遵循服務貿易理事 會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採納的決議所訂定的減讓 指導原則。 2. 成 員 在 行 業 範 疇 及 供 應 模 式 方 面 所 確 認 的 目 標 1, 可 作 為 “ 要 求 與承諾建議"談判的參考而予以考慮。 3. 成員須全面而有效地實施服務貿易理事會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 特別會議所採納的《服務貿易談判中適用於最不發達成員的特殊待遇 方 式 》 (下 稱 “ 《 最 不 發 達 經 濟 體 系 方 式 》 " ), 以 便 有 意 義 地 把 最 不 發達經濟體系納入多邊貿易制度,使其受惠。 4. 成 員 須 依 據 《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 第 X、 XIII 及 XV 條 有 關 制 定 規 則的規定,並按各自的談判指令及時限,加倍努力完成相關的談判: (a) 1 成員應更集中就服務貿易可能需要的緊急保障措施作出討 論,研究有關其運作及應用的技術及程序問題。 隨附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貿易談判委員會提交的主席報告,載於 TN/S/23 號 文 件 。 該 文 件 並 無 法 律 地 位 。 第 C-3頁 (b) 在 政 府 採 購 方 面 , 成 員 應 根 據 《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 第 XIII 條規定更集中討論,並在這方面更加著重成員所提交的建 議。 (c) 在補貼方面,成員應加倍努力,迅速完成談判所需的信息交 流,並應更集中討論成員所提交的建議,包括制定服務貿易 補貼的可行定義。 5. 成 員 須 在 本 輪 談 判 結 束 前 , 依 照 《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 第 VI:4 條 的規定,制定國內法規的紀律。我們呼籲各成員商訂文本以備採納。 為 此 , 成 員 須 考 慮 有 關 建 議 , 以 及 載 有 第 VI:4 條 紀 律 可 行 要 素 的 示 例 清 單 2。 方法 6. 根據上述原則及目標,我們同意推進並加速完成“要求與承諾建 議 " 談 判 (這 仍 然 是 主 要 的 談 判 方 法 ), 以 期 取 得 實 質 的 承 諾 。 7. 除雙邊談判外,我們同意應依照《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原則和 《服務貿易談判指引及程序》,開展“要求與承諾建議"的諸邊談 判。談判結果應按最惠國待遇的模式予以延伸。該等談判的組織方式 如下: 8. (a) 任何成員或一組成員均可就任何特定行業範疇或供應模式向 其他成員提出要求或共同要求,表達他們對該行業範疇或供 應模式所訂的談判目標。 (b) 收 到 要 求 的 成 員 須 根 據 《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 第 XIX 條 第 2 及 4 段 和 《 服 務 貿 易 談 判 指 引 及 程 序 》 第 11 段 考 慮 有 關 要 求。 (c) 組織諸邊談判時,應以促進所有成員的參與為目標,並顧及 發展中成員和小規模代表團參與這些談判的有限能力。 成員須充分考慮小規模經濟體系就有關貿易問題所提交的建議。 9. 在談判過程中,成員須制訂方法,以期全面而有效地實施《最不 發達經濟體系方式》,包括迅速採取下列行動: 2 隨附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提交的國內法規 工 作 小 組 主 席 報 告 , 載 於 JOB(05)/280 號 文 件 。 第 C-4頁 (a) 制 訂 合 適 的 機 制 , 以 便 根 據 《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 第 IV:3 條 及《最不發達經濟體系方式》第 7 段的規定,就符合最不發 達經濟體系利益的行業範疇及供應模式等方面,作出特別優 先處理。 (b) 根據《最不發達經濟體系方式》第 6 及 9 段的規定,就最不 發達經濟體系已確認或將確認能代表他們發展政策重點的行 業範疇及供應模式,盡可能作出承諾。 (c) 協助最不發達經濟體系確認能代表其發展重點的行業範疇及 供應模式。 (d) 根 據 《 最 不 發 達 經 濟 體 系 方 式 》 (特 別 是 第 8 及 12 段 )的 規 定,為最不發達經濟體系提供目標明確和有效的技術援助, 提升其整體運作的能力。 (e) 制 定 匯 報 機 制 , 以 便 執 行 《 最 不 發 達 經 濟 體 系 方 式 》 第 13 段所規定的檢討工作。 10. 成 員 應 透 過 世 貿 組 織 秘 書 處 及 其 他 機 構 提 供 目 標 明 確 的 技 術 援 助,使發展中和最不發達經濟體系能有效地參與談判。根據《香港部 長 級 會 議 宣 言 》 第 51 段 有 關 技 術 合 作 的 部 分 , 所 有 發 展 中 經 濟 體 系 均應獲提供目標明確的技術援助,讓他們能夠全面參與談判。另外, 成員應在整理和分析服務貿易統計數據、評估對服務貿易的興趣及得 益、建立規管能力等方面提供協助,特別針對發展中經濟體系承諾開 放的服務範疇。 時限 11. 成 員 理 解 到 有 必 要 設 定 有 效 的 時 限 , 以 便 圓 滿 地 完 成 談 判 。 我 們 同意談判應遵照下列日期進行: (a) 尚未提交的初步承諾建議,須盡早提交。 (b) 凡向其他成員提出諸邊要求的成員,應在二零零六年二月 二十八日或此日之後盡快提交該等要求。 (c) 第二輪修訂承諾建議須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 交。 (d) 承諾減讓表的終稿須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 交。 第 C-5頁 (e) 成 員 須 盡 力 於 第 11(c)段 所 列 日 期 前 完 成 第 9(a)段 所 規 定 的 工作。 檢討進展 12. 服 務 貿 易 理 事 會 特 別 會 議 須 檢 討 談 判 的 進 展 情 況 , 並 監 察 本 附 件 所載目標、方法及時限三方面事項的實施。 第 D-1頁 附件 D 規則 I. 反 傾 銷 和 補 貼 與 反 補 貼 措 施 (包 括 漁 業 補 貼 ) 我們: 1. 確認應透過修訂《反傾銷協定》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 定》,在規則談判指令各方面取得實質成果,這對於以規則 為本的多邊貿易制度的發展,以及多哈發展議程的整體均衡 結果,均十分重要; 2. 目標是透過規則談判取得進一步改善,特別是令相關規章制 度更為透明、可預期和明確,讓所有成員受惠,尤其是發展 中和最不發達成員。為此,談判時必須顧及發展的需要,並 以此作為任何談判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 3. 呼籲參與成員就反傾銷範疇考慮可能的釐清和改善方案時, 應 同 時 顧 及 各 項 需 要 , 包 括 (a) 避 免 不 當 使 用 反 傾 銷 措 施 , 但如有足夠理由採取這些措施,便須維護其基本理念、原 則 、 成 效 和 目 標 ; 以 及 (b) 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調 查 當 局 減 低 有 關程序的費用負擔和複雜程度,但同時應加強這些程序和措 施的應有環節,並令其更為透明和可預期; 4. 認 為 反 傾 銷 談 判 應 按 情 況 釐 清 和 改 善 有 關 規 則 , 包 括 (a) 傾 銷 、 損 害 和 因 果 關 係 的 確 定 , 以 及 措 施 的 運 用 ; (b) 展 開 、 進行和完成反傾銷調查的程序,以加強應有環節和透明度 等 ; 以 及 (c) 措 施 的 程 度 、 範 圍 和 實 施 期 限 , 包 括 稅 項 評 定、中期和新付運人覆核、日落覆核和反規避程序; 5. 認同反傾銷談判已積極推進,並已作深入討論;參與成員正 高度投入,並提出具建設性的意見;各方以修訂《反傾銷協 定》的具體文本建議為基礎,對議題進行有成效的深入討 論,這是達致部長所承諾實質成果的必要一步; 6. 審悉在反傾銷談判中,規則談判小組一直對下述議題的建議 進行詳細討論:損害/因果關係的確定、較低稅率原則、公 眾利益、透明度和應有環節、中期覆核、日落覆核、稅項評 定、規避、使用得知的事實、有限審查及劃一稅率、爭端解 決、傾銷進口產品的定義、有關連者、考慮中產品、以及展 開和完成調查;此外,這個討論進程,會針對已向談判小組 第 D-2頁 提交或尚待提交的建議,在香港部長級會議結束後繼續進 行; 7. 審悉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方面,雖然各方已就一些議題,包 括補貼的定義、專向性、受禁止的補貼、嚴重侵害、出口信 貸和擔保,以及利益分配等,提交修訂《補貼與反補貼措施 協定》的建議,不過成員仍需在具體文本建議的基礎上作更 深入的分析,以確保談判小組就談判指令各範疇取得均衡成 果; 8. 審悉適宜把兩份協定所作的適切釐清和改善,應用於反傾銷 和反補貼措施; 9. 憶及在多哈就加強貿易與環境之間的相互配合作出承諾;審 悉成員普遍同意,談判小組應加強漁業補貼的規章制度,包 括禁止會導致生產力過剩和過度捕撈的某些形式漁業補貼; 並呼籲參與成員迅速展開進一步細節工作,包括確立上述規 章制度的性質和範圍,例如透明度和可執行範圍等。考慮到 漁業在優先發展範疇、滅貧、生活保障和糧食保障等問題上 的重要性,給予發展中和最不發達成員適當及有效的特殊和 差別待遇,應該是漁業補貼談判的重要組成部分; 10. 指示談判小組根據已收到或即將收到的詳細文本建議,推進 和加快其談判指令中各個範疇的進程,並盡快完成分析參與 成員就《反傾銷協定》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所提交 的建議; 11. 指令主席及早擬備《反傾銷協定》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 定》的綜合意見文本,作為談判最後階段的討論依據,以確 保能及時在二零零六年多哈發展議程談判的最終期限內取得 成果,並能配合其他範疇談判的進展。 II.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1. 對於有關釐清和改善世貿組織關於區域貿易協定的紀章及程序談 判的進展,我們表示歡迎。此類協定有助促進貿易自由化和推動發 展,已成為所有成員貿易政策中的重要元素。區域貿易協定的透明 度,與有助確保區域貿易協定能配合世貿組織原則的紀章,同樣引起 制度性的關注。 2. 對於在不影響成員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有關界定區域貿易協定 透明度機制各項元素,針對尤其是涉及改善現行世貿組織收集關於區 域貿易協定事實資料的程序所取得的進展,我們表示讚揚。我們指示 第 D-3頁 規則談判小組要加倍努力解決未完成的事宜,以期在二零零六年四月 三十日或之前就區域貿易協定的透明度達成初步決定。 3. 對於有關規則談判小組就世貿組織區域貿易協定規章制度所進行 的工作,我們注意到並表示欣賞。這些工作包括有關“絕大部分貿 易"規定、區域貿易協定過渡時期之長短,以及區域貿易協定所涉及 的發展方面。我們指示談判小組盡快在第六次部長級會議結束後,以 文本建議為基礎,加緊推進談判,以期在二零零六年年底或之前取得 適當成果。 第 E-1頁 附件 E 貿易便利化 貿易便利化談判小組向貿易談判委員會提交的報告 1. 貿易便利化談判小組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二日成立以來,召開了 11 次 會 議 , 執 行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全 體 理 事 會 《 決 定 》 附 件 D 所 指令的工作。有關指令容許多哈回合談判的核心發展議題透過若干途 徑直接處理,該等途徑包括實現貿易便利化改革,為世貿組織所有成 員帶來各項公認利益;提升發展中和最不發達成員推行貿易便利化的 能力;制訂特殊和差別待遇條款,以提供靈活安排。成員以談判小組 的 工 作 計 劃 (TN/TF/1 號 文 件 )為 基 礎 , 就 談 判 小 組 商 定 的 議 程 提 出 建 議 , 有 超 過 100 個 會 員 提 交 共 60 份 建 議 書 。 成 員 對 談 判 能 以 具 透 明 度和包容的方式進行均表欣慰。 2. 上述指令涵蓋的各個範疇均取得良好進展,成員提出多項口頭和 書面意見。談判小組花上相當多時間處理改善和釐清《關稅與貿易總 協 定 》 第 V、 VIII 和 X 條 的 相 關 事 項 。 成 員 就 此 提 交 了 約 40 份 建 議 書 3。 成 員 討 論 這 些 文 件 和 相 關 的 答 問 (詳 載 於 JOB(05)/222 號 文 件 ) 後,加深了對有關措施的了解。目前,成員正致力就這部分談判指令 的多方面問題達成共識。在建議書中,很多都涵蓋同一談判目標,就 是加強技術援助和提高推行貿易便利化的能力;此外,也有涵蓋特殊 和差別待遇原則的實際應用問題。談判小組也研究了其他專論這些議 題的寶貴意見。4 至於海關之間或任何其他主管當局之間在貿易便利 化和海關執行事宜上的有效合作條款,成員的談判也取得進展,並討 論了兩份有關的建議書。5 此外,成員在確定貿易便利化需要和相關 優先事項、發展問題、成本問題和機構相互合作等問題上,也提出了 寶貴意見。6 3. 多 個 成 員 就 其 貿 易 便 利 化 改 革 進 程 的 經 驗 7, 提 出 了 寶 貴 意 見 。 談判小組理解這部分談判對發展中和最不發達經濟體系的參考價值, 建議鼓勵成員繼續這樣分享有關經驗。 3 TN /TF /W /6- W /15、 W/17- W /26、 W /28、 W /30-W 3 2 、 W /3 4-36、 W /3 8 - W /4 0 、 W /4 2 、 W /44-W /49 、 W/53、 W/55、 W /58、 W /60-W /62、 W /6 4-W /6 7 、 W /6 9 和 W /7 0 。 4 TN /TF /W /3 3 、 W/41、 W /56、 W /63、 W /73 和 W /7 4 。 5 TN /TF /W /5 7 和 W/68。 6 TN /TF /W /2 9 、 W/33、 W /41、 W /62 和 W /63。 7 TN /TF /W /4 8 、 W/50、 W /53、 W /55、 W /58、 W /6 0 、 W /6 1 、 W /6 5 、 W /6 9 和 W /7 5 。 第 E-2頁 4. 根 據 談 判 至 今 取 得 的 進 展 , 談 判 小 組 建 議 以 TN/TF/W/43/Rev.4 號文件所載的現有建議和成員會提交的任何新建議為基礎,繼續推進 談判,以期就指令所包括的各項要素,制定一套多邊承諾。在不影響 個別成員就個別建議所持立場的情況下,下文提供三個範疇的建議清 單 , 以 便 作 進 一 步 談 判 , 即 (I) 改 善 和 釐 清 《 關 稅 與 貿 易 總 協 定 》 第 V、 VIII 和 X 條 的 建 議 措 施 ; (II)海 關 之 間 和 其 他 主 管 當 局 之 間 在 貿 易 便 利 化 和 海 關 執 行 事 宜 上 的 有 效 合 作 的 建 議 ; 以 及 (III)跨 範 疇 問 題 的意見書。成員進行這項工作和提交進一步建議時,應留意整體的完 成談判期限,以及需要在第六次部長級會議結束後盡早進入草擬階 段,以便及時完成指令下各個範疇以文本進行的談判。 5. 必須繼續和予以擴大以下工作:確定個別成員在貿易便利化方面 的需要和相關優先事項及有關措施的成本問題。談判小組認同相關國 際組織在這方面所作的重要貢獻,建議邀請他們繼續協助成員,並鼓 勵他們更全面地繼續和加強工作,以支持談判。 6. 由於技術援助和提升整體能力措施非常重要,可協助發展中和最 不發達經濟體系全面參與談判並從中受惠,談判小組建議適時地重申 和鞏固附件 D 有關這方面指令的承諾,並使承諾可實際執行。為使談 判圓滿完成,必須特別關注若干範疇,包括使發展中和最不發達經濟 體系有效參與談判所需的技術援助和提升能力支援,以及因應明確、 有效、可行,而且能反映發展中和最不發達經濟體系的貿易便利化需 要和相關優先事項的談判結果,注意實施這些談判結果所需的技術援 助和整體能力提升措施。理解成員一直在這範疇上給予寶貴援助,談 判小組建議成員,特別是已發展成員,繼續加強支援,全面地提供長 期、可持續、備有穩定撥款的支援。 7. 談判小組也建議深化和推進有關特殊和差別待遇議題的談判,以 期制定明確、有效和可行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條款,可為談判結果的實 施提供所需的靈活安排。談判小組重申附件 D 各要素之間的關係,並 建 議 根 據 成 員 對 《 關 稅 與 貿 易 總 協 定 》 第 V、 VIII 和 X 條 的 有 關 措 施 的意見,以及就特殊和差別待遇所提的跨範疇建議,對特殊和差別待 遇議題作進一步談判。 I. 改 善 和 釐 清 《 關 稅 與 貿 易 總 協 定 》 第 V、 VIII 和 X 條 的 建 議 措 施 A. 資料的公布和獲取 z 貿易法規的公布 z 處罰條款的公布 第 E-3頁 z B. D. F. 《一九九四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 X 條開列的要素 (b) 載列貨物進口程序和其他規定的指定資料 關於貿易法規的通告 z 設立諮詢站/單一的經濟體系聯絡點/資訊中心 z 增加可獲取資料的其他措施 公布與實施之間的時限 公布與生效之間的時限 就新訂和修訂規則進行磋商和提出意見 z 就新訂和修訂規則事先進行磋商和提出意見 z 政策目標方面的資料 提前公布裁定結果 z E. (a) z z C. 在互聯網上公布 提前公布裁定的條款 上訴程序 z 上訴權 z 上訴個案的貨物放行安排 加強執行公正和非歧視原則的其他措施 z 以統一方式實施貿易法規 z 維持和加強官員的誠信和操守 (a) 制定行為守則 (b) 電腦化系統,以減少/取消酌情決定權 第 E-4頁 G. 處罰制度 (d) 技術援助,以建立/提升整體能力,從而防止和遏制海 關罪行 (e) 委任教育和培訓人員 (f) 協調和監控機制 進出口規費和費用 z z H. (c) 進出口或有關方面的規費和費用的一般規章制度 (a) 規費/費用的特定參數 (b) 規費/費用的公布/通知 (c) 禁止收取未經公布的規費和費用 (d) 定期檢討規費/費用 (e) 自動化繳費 削減/盡量減少規費/費用的項目和種類 進出口手續 z 進出口手續/程序和數據/文件證明要求的規章制度 (a) 非歧視原則 (b) 定期檢討手續和要求 (c) 減少/限制手續和文件證明要求 (d) 使用國際標準 (e) 統一關稅代碼 (f) 接納在商業上獲得的資料和接納副本 第 E-5頁 I. z (i) 取消裝運前檢驗 (j) 逐步取消強制使用報關代理人的規定 禁止實施必須由領事處理事項的規定 協調各邊境部門的工作和規定 加快/簡化貨物放行和清關 (a) 預先清關 (b) 加快特快裝運的程序 (c) 風險管理/分析、獲授權商號 (d) 清關後核對 (e) 把貨物放行與清關程序分開 (f) 簡化海關放行貨物和清關的其他措施 訂立和公布辦理貨物放行和清關的平均時間 稅則分類 z M. 一站式/一次過遞交安排 貨物放行和清關 z L. (h) 邊境部門合作 z K. 自動化 由領事處理事項 z J. (g) 訂定客觀的稅則分類標準 與過境貨物有關的事宜 z 加強非歧視原則 第 E-6頁 z z z z 關於規費和費用的規章制度 (a) 公布規費和費用,並禁止未經公布的規費和費用 (b) 定期檢討規費和費用 (c) 對過境費用實施更有效的規章制度 (d) 與鄰近主管當局定期交流 關於過境手續和文件證明要求的規章制度 (a) 定期檢討 (b) 減少/簡化 (c) 協調/標準化 (d) 促進區域過境安排 (e) 為特定貨物提供簡化和特別清關安排 (f) 限制檢驗和管制 (g) 加封 (h) 關於文件證明要求的合作和協調 (i) 監察 (j) 限制運輸制度/保證 改善協調和合作 (a) 主管當局之間 (b) 主管當局與私營機構之間 執行和釐清條款 第 E-7頁 II. 海關之間和其他主管當局之間在貿易便利化和海關執行事宜上的 有效合作建議 z 交換和處理資料的多邊機制 III. 跨 範 疇 問 題 的 意 見 書 1. 2. 3. 確定需要和相關優先事項 z 評估需要、優先處理事項、現行貿易便利化水平的一般工具 z 利用評估結果作為訂立貿易便利化規則、安排特殊和差別待 遇,以及提供技術援助和提升整體能力的依據 技術援助和提升整體能力 — 在談判過程中的技術援助和提升整體能力措施 z 確定需要和相關優先事項 z 列述個別成員的需要和相關優先事項 z 釐 清 問 題 和 教 育 工 作 (包 括 培 訓 )的 支 援 — 談判階段之後的技術援助和提升整體能力措施 z 實施談判結果 z 實施上的需要和相關優先事項與承諾的相互協調機制 多個範疇 z 確定成員的貿易便利化需要和相關優先事項 z 成本評估 z 機構之間的合作 z 附件 D 各要素之間的聯繫和相互關係 z 貿易便利化措施目錄 第 E-8頁 z 評估現行情況 z 措施的實施時間和次序 第 F-1頁 附件 F 特殊和差別待遇 有關最不發達經濟體系對個別世貿組織協定的建議 23) 《關於豁免一九九四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義務的諒解》 (i) 我 們 同 意 , 最 不 發 達 成 員 根 據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協 定 》 第 IX 條 和 《關於豁免一九九四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義務的諒解》所要求的豁 免 , 必 須 予 以 積 極 考 慮 , 並 在 60 天 內 作 出 決 定 。 (ii) 至 於 由 其 他 成 員 提 出 而 只 惠 及 最 不 發 達 成 員 的 豁 免 要 求 , 在 不 影 響 其 他 成 員 權 利 的 情 況 下 , 我 們 同 意 必 須 在 60 天 內 作 出 決 定 , 或 於 例 外 情 況 下 在 60 天 後 盡 快 作 出 決 定 。 36) 《關於有利於最不發達經濟體系措施的決定》 我們同意,已發展成員必須採取下列行動,而宣稱具備有關能力的發 展中成員也應該採取下列行動: (a) (i) 以 能 確 保 穩 定 、 可 靠 及 可 預 期 的 方 式 ,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或 之 前 , 或不遲於實施期限開始之日,長期為所有源自各個最不發達經 濟體系的產品,提供免稅和免配額限制的市場准入。 (ii) 成 員 如 有 困 難 在 現 階 段 提 供 上 述 市 場 准 入 措 施 , 則 須 在 二 零 零 八年或之前,或不遲於實施期限開始之日,根據關稅稅目,為 源 自 最 不 發 達 經 濟 體 系 的 最 少 97%產 品 , 提 供 免 稅 和 免 配 額 限 制市場准入。此外,這些成員須採取措施,逐步履行上述義 務,其間須顧及對其他發展程度相若的發展中經濟體系的影 響,並須按情況漸次擴大所涵蓋產品的初步清單。 (iii)發 展 中 成 員 可 獲 准 分 期 履 行 他 們 的 承 諾 , 並 可 在 涵 蓋 範 圍 方 面 享有適當的靈活安排。 (b) 確保適用於最不發達經濟體系進口產品的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具透明度和簡單,並能便利市場准入。 成員必須每年向貿易及發展委員會作出通報,述明根據這決定所採納 各項計劃的實施情況。貿易及發展委員會必須每年檢討為最不發達經 濟體系提供免稅和免配額限制市場准入所採取的措施,並向全體理事 會匯報,以便採取適當行動。 第 F-2頁 我們促請各援助方和相關國際組織增加財政和技術支援,讓最不發達 經濟體系實現經濟多樣化,同時透過適當的機制,提供額外的財政和 技術援助,以便他們履行實施的義務,包括執行衞生與植物衞生措施 和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規定,並協助他們作出調整,包括他們面對多邊 貿易自由化措施在最惠國待遇條款下實施所帶來的影響。 38) 《關於有利於最不發達經濟體系措施的決定》 我們重申,最不發達成員只須承擔與其發展、財政或貿易需要、或與 其管理和體制能力相符的承諾和減讓。 在與其他國際組織互相配合方面,我們促請各援助方、多邊機構和國 際金融組織協調彼此的工作,確保最不發達經濟體系在接受貸款、資 助和官方發展援助時須遵守的條件,不會與他們在各項世貿組織協定 下的權利和義務有所抵觸。 84)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 容許最不發達經濟體系暫時保留現行偏離其在《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 施協定》之下義務的措施。為此,最不發達經濟體系須在本宣言發表 30 天 後 起 的 兩 年 內 , 向 貨 物 貿 易 理 事 會 通 報 上 述 措 施 。 最 不 發 達 經 濟體系會獲准保留這些現有措施,直至為期七年的新過渡期屆滿。貨 物貿易理事會可根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的現有程序,考 慮到有關成員本身的財政、貿易和發展需要,延長過渡期。 此外,容許最不發達經濟體系訂定偏離其在《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協定》之下義務的新措施。這些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新措施須於通過之 後六個月內,向貨物貿易理事會通報。貨物貿易理事會在顧及有關成 員本身的財政、貿易和發展需要的情況下,須積極考慮有關通報事 項。這些措施的實施期不會超過五年,但可因應貨物貿易理事會的檢 討和決定而獲得延長。 凡根據本決定通過,並與《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有抵觸的措 施,則須在二零二零年或之前逐步取消。 88) 《關於有利於最不發達經濟體系措施的決定》– 第 1 段 最不發達經濟體系成員重申他們對世貿組織基本原則和《一九九四年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相關條款的承諾,但當他們履行上述文件所載述 的一般規則時,只須履行與其發展、財政和貿易需要、管理和體制能 力相符的承諾和減讓。任何最不發達經濟體系成員如發覺基於上述理 由沒有能力履行某一特定義務或承諾,應把問題通知全體理事會,以 便進行研究和採取適當行動。 第 F-3頁 我們同意,最不發達經濟體系履行義務或承諾時,會需要與該等義務 或承諾的性質和範圍直接相關的進一步技術和財政支援。我們指示世 貿組織與援助方和有關機構協調這方面的工作,以便大幅增加與貿易 有關的技術援助和提升整體能力所需的支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B 對財政及公務員隊伍的影響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世 貿 組 織 ”)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為 多 哈 發展議程談判訂定進程大綱,以便談判在二零零六年完成。 由於談判已進入最後階段,政府當局須加強談判工作,以促 進和保障香港特區的貿易利益。多哈發展議程談判繼續進行 所需的額外財政和公務員隊伍支援,會透過重新調配現有資 源來應付。 第六次部長級會議的成果對政府就外判和私營化的現 行政策不會造成影響。 對經濟的影響 香港會因多哈發展議程談判取得實際成果而受惠。服 務貿易和工業產品關稅進一步自由化,會為本港服務業、貿 易及製造業帶來更多商機。就反傾銷、貿易便利化和區域貿 易協定等範疇檢討世貿組織現有規則和訂立新的貿易規 則,會有助建立更明確和有利的國際貿易和投資環境。 第六次部長級會議圓滿結束,尤其是在各項會議安排 上組織完善,印證了香港作為國際會議中心的地位,以及在 管理和統籌國際盛會方面具備世界級水準。這些都有助進一 步提升香港的國際形象,以及吸引旅遊和國際商貿。 對環境的影響 鑑於世貿組織部分主要成員對環境保護十分重視,多 哈發展議程指令成員須識別和討論多邊談判工作中關乎環 境保護的問題。這個範疇的工作,會有助協調國際貿易和環 境保護的政策和慣常做法,達至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我 們一直把談判的進展告知相關的決策局和部門。 可持續發展的影響 世貿組織成員致力實踐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多哈發展 議程談判的目標,是致力維護開放和一視同仁的多邊貿易制 2 度,這與環境保護的目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開放的國際 貿易環境,讓香港能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繼續蓬勃發展,而 貿易和經濟發展會增加就業機會,促進香港社會的穩定繁 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