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pdf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3 年 1 月 22 日 — 1 — 目 录 第一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 3 第二章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3 第三章 清算、证券与资金划付........................................................................................... 4 第四章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6 第五章 终止购回交易处理................................................................................................... 8 附件 1:开户申请书 ............................................................................................................... 9 附件 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数据接口(参与人) .......................................................... 10 — 2 — 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保 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发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 法》(以下简称“ 《业务办法》 ” )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公司办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的约定购回式证 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 本指南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 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 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 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 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则,切实执行证券 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自觉接受证监会和上交所、 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证券公司在获得上交所批准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后 — 3 — 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除 用于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外,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交易。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时,需 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附件 1) ; (二)《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www.chinaclear.cn市场服务-业务表格-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 (三)机构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 确认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 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以书面文件提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具体 办理时间及收费标准等其他事项请参考《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 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 。 第三章 清算、证券与资金划付 证券公司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每日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 易、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并于次一交易日根据清算结 果在证券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业务的自营和客户专用 — 4 — 资金交收账户(以证券公司法人自身名义开立)之间进行资金划 付,在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划 付。 一、 清算 交易日(以下简称“T 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 据上交所有效成交数据,对当日达成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 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计算次一交易日(以 下简称为“T+1 日”)证券公司每笔交易的证券和资金应收应付 额,形成当日交收通知发送给证券公司。 (一)对于初始交易: 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付额=成交金额+相 关费用,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应收额=成交数量; 证券公司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收额=成交金额-相 关费用,客户证券账户证券应付额=成交数量。 (二)对于购回交易: 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收额=成交金额-相 关费用,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应付额=成交数量; 证券公司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付额=成交金额+相 关费用,客户证券账户证券应收额=成交数量。 其中,相关税费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 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但过户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 对超过 500 元的部分暂时免于收取。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明细清算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 — 5 — 通过记增记减客户资金账户完成。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 中国结算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无关。 二、 证券与资金划付 T+1 日 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 T 日清算结果,按 照成交顺序逐笔办理相关证券与资金划付。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的逐笔全额资金划付的顺序安排在公司债场内分销交收之后。 证券与资金划付处理时,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 账户应付资金不足,或者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客户证券账户 应付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办理相关的证券和资金 划付,相关责任方依据《客户协议》的约定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 宜,中国结算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划付处理。 第四章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持有标的证券并存放于专用证券账 户,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应当约定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 易方式转让标的证券、办理标的证券质押。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 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 债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权益登记日根据初始交易有效 成交结果将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相应权益划转至客 — 6 — 户证券账户,其中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客户自行行 使。 待购回期间,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影响前条规定 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划转的,则同一证券品种的该项权益全部留 存于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由此引发的税收及相关权益的处 理由证券公司和客户自行协商解决。 上述影响权益划转情形消失后,若证券公司与客户协商后需 要将留存在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相关权益或证券(如送 股、转增股份)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和客户可向上 交所提交双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交易日 11:30 前收到上交所的证券及权益划转书面通知后,于当日对 相关权益或证券进行冻结处理,冻结成功的,则于冻结日的次一 交易日将已冻结权益或证券从专用证券账户划至客户的证券账 户并反馈上交所处理结果。冻结不成功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冻结日的次一交易日将相关情况反馈上交所。若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在协助划转证券和权益过程中,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被 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则该账户内被司法冻结证券品种 的权益和证券都不予划转,并反馈上交所。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应当约定证券公司不得就 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股东或持有人权利,但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 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 等权利。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应当在《客户协议》中约定权利行使 的程序和方式。 — 7 — 第五章 终止购回处理 发生终止购回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向上交所申报终止购回, 并与客户协商处理。终止购回后,不再进行购回交易,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终止购回交易的书面通知于次一交易日 将相应标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账户。 若上述相关标的证券同一证券品种存在司法冻结、扣划或在 次一交易日发生司法冻结、扣划情形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 相关标的证券及当日发生的权益不予划转。 上述影响证券划转情形消失后,若证券公司与客户协商后需 要将留存在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相关证券或权益划转的, 证券公司和客户可向上交所提交双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比照本指南“第四章 标的证券的权益处理”中的 证券与权益划转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 8 — 附件 1: 开户申请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我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 易权限。根据业务开展需要,特向贵公司申请开立约定购回 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 特此申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 9 — 附件 2: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数据接口(参与人) 一、jsmx(结算明细文件) 包括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初始交易、购回交易的交收通知和交收结果。 数据填写说明: 字段名 长度 说明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初始 交易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购 回交易 SCDM 2 市场代码 01 01 JLLX 3 记录类型 002(交收通知)/ 003(交收结果) 002(交收通知)/ 003(交收结果) JYFS 3 交易方式 JSFS 3 交收方式 YWLX 3 业务类型 QSBZ 3 清算标志 GHLX 3 JSBH 104(综合业务平台业务) 104(综合业务平台业务) 002(非担保) 002(非担保) 625(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626(约定购回式证券交 初始交易) 易购回交易) 根据标的证券的性质确定 根据标的证券的性质确 定 过户类型 005 005 16 交收编号 交收编号 交收编号 CJBH 16 成交编号 * 填写初始交易的成交编 号 SQBH 16 申请编号 * * WTBH 16 委托编号 # # JYRQ 8 交易日期 初始交易成交日 T 购回交易成交日 R QSRQ 8 清算日期 初始交易成交日 T 购回交易成交日 R JSRQ 8 交收日期 T+1 R+1 QTRQ 8 其它日期 回购到期自然日 Rz 初始交易成交日 T WTSJ 6 委托时间 CJSJ 6 成交时间 XWH1 5 业务单元 1 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 XWH2 5 业务单元 2 结算单元 结算单元 XWHY 8 业务单元 1 所 交易单元所属结算参与人 交易单元所属结算参与 注:R 不一定等于 Rz — 10 — 属结算参与人 的清算编号 的清算编号 人的清算编号 结算参与人的 结算单元所属结算参与人 结算单元所属结算参与 清算编号 的清算编号 人的清算编号 JSHY 8 TGHY 8 托管银行的清 算编号 # # ZQZH 10 证券账号 * * ZQDM1 6 证券代码 1 标的证券的证券代码 标的证券的证券代码 ZQDM2 6 证券代码 2 同“证券代码 1” 同“证券代码 1” ZQLB 2 证券类别 标的证券的证券类别 标的证券的证券类别 LTLX 1 流通类型 标的证券的流通类型 标的证券的流通类型 QYLB 2 权益类别 标的证券的权益类别 标的证券的权益类别 GPNF 4 挂牌年份 标的证券的挂牌年份 标的证券的挂牌年份 MMBZ 1 买卖标志 SL 16 交收数量 CJSL 16 成交数量 ZJZH 25 BZ “B” 自营 “B” 客户 “S” 客户 “S” 自营 等于初始成交数量 等于购回成交数量 初始交易成交数量,对 B 购回交易成交数量,对 B 方为正,对 S 方为负 方为正,对 S 方为负 资金账号 非担保交收账号 非担保交收账号 3 币种 RMB RMB JG1 17 价格 1 # # JG2 17 价格 2 # # QSJE 19 清算金额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对 B 方为负,对 S 方为正 对 B 方为负,对 S 方为正 YHS 17 印花税 印花税 印花税 JSF 17 经手费 经手费 经手费 GHF 17 过户费 过户费 过户费 ZGF 17 证管费 证管费 证管费 SXF 17 手续费 手续费 手续费 QTJE1 19 其它金额 1 0.00 0.00 QTJE2 19 其它金额 2 0.00 0.00 QTJE3 19 其它金额 3 0.00 0.00 SJSF 19 实际收付 清算金额加各项费用 清算金额加各项费用 JGDM 4 结果代码 0000:清算/交收成功 0000:清算/交收成功 其他:失败,具体见说明 其他:失败,具体见说明 FJSM 40 附加说明 同清算标志的附加说明 同清算标志的附加说明 说明: 1. JGDM(结果代码): JGDM 买方状态: 0000 正常交收 0098 对方不交收 说明 — 11 — 0099 对方情况未知 0499 本方资金余额不足,对方情况未知 7272 申报交易品种要素与首次交易要素不符 卖方状态: 0000 正常交收 9800 对方不交收 9903 对方情况未知,本方证券余额不足 9971 对方情况未知,本方含限售品种 7272 申报交易品种要素与首次交易要素不符 二、wdq(未到期业务对账文件) 数据填写详细说明: 字段名 长 度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说明 未到期数据 SCDM 2 市场代码 ‘01’ QSBH 8 清算编号 清算编号 未到期类别 ‘005’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 WDQLB 3 易未到期数据) ZQZH 10 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 XWH1 5 业务单元 1 交易单元 XWH2 5 业务单元 2 结算单元 ZQDM 6 证券代码 标的证券代码 ZQLB 2 证券类别 标的证券的证券类别 LTLX 1 流通类型 标的证券的流通类型 QYLB 2 权益类别 标的证券的权益类别 GPNF 4 挂牌年份 标的证券的挂牌年份 CJXLH 16 成交序列号 # CJBH 16 成交编号 成交编号 SQBH 16 申请编号 申请编号 WTBH 16 委托编号 委托编号 JSBH 16 交收编号 交收编号 MMBZ 1 买卖标志 ‘B’:自营 ‘S’:客户 SL1 16 数量 1 未到期数量(B 方、S 方均 正数。对股票单位为股,基 金为份,债券为元) SL2 16 数量 2 # JG1 17 价格 1 # JG2 17 价格 2 # JE1 19 金额 1 初始交易金额 — 12 — 字段名 长 度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未到期数据 JE2 19 金额 2 购回交易金额 CJRQ 8 成交日期 初始交易成交日期 QTRQ 8 其他日期 到期自然日 FZDM 10 辅助代码 # BCSM 40 补充说明 # 说明 注: 初始交易交收成功之后,方进入未到期数据并发送。 购回交易根据券商向上交所的申报进行结算,到期不申报不会自动购回。 购回交收成功之前,未到期数据一直存在并发送。 三、 zqbd(证券变动文件)和 zqye(证券余额对账文件) 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交收成功后,证券过户记录在 zqbd 文件中体现,变动类型为‘005’。 日终后持有可核对 zqye 文件。 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生成的权益,按照未到期明细精确分配后,直接返还对应投 资者证券账户,变动类型同样为‘005’。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