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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重修管理规定》、《学位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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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 部令第 4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德、 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 人才,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参照《广东省普 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 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 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拥护中 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 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尊敬师长,刻苦 学习,增强体质;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 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相 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综合能力,使自己成为具有 创新理念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第三条 入学与注册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 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信函并附所 在乡镇、街道证明,向所属单位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 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 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 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 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 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 格。 第五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由学生提供相关入伍证明,申请保留入学 资格。学生须到学校征兵入伍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并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入 伍证明材料,且未按时办理入学注册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 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 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 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 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 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 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的具体程序及办法详见《东莞城 市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 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 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具体规定见《东莞城市学院特 困学生学费缓缴暂行办法》。未按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 欠费学生,按《东莞城市学院学生欠费管理办法(试行)》 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第八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基本学制为 4 年, 每个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 成学业。 第九条 学生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经过批准可以实行 间修制,允许中断学习(休学),每次中断时间,一般以 1 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 动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休学,休学以年为单位,累计 休学时间不能超过 6 年。 第十条 学生因休学、留级等需延长学习年限的,最长 学习年限为 8 年;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最长学习年限 为 10 年;学生参军入伍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伍后 2 年,服役期间不计入学校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时间内,未修满人才 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未达留级标准的,自愿放慢学习进 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按留级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手 续,每年 9 月初集中办理;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 限的手续,每年 3 月底集中办理。 第十三条 超过基本学制的学生(除休学和特殊原因并 经学校批准者外),要按学校规定交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学费。 第四章 第十四条 课程、学分和成绩考核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学计划(含实践性 教学环节)、辅修计划、课外培养计划组成。其中辅修计划是 为主修本专业的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时制定的课程设置计划。 第十五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 两大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培养要求, 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须修读的 课程及相应教学环节。必修课按课程性质有通识教育课程、 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三类。每一门必修课的学分都必须 修满才能毕业。 (二)选修课分专业拓展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两 种。 (三)专业拓展选修课是为了保证学生专业能力的有效 提升,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在专业学习上满足学生的个 性化需要而开设的课程。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是根据学校人才培养需要和通识 课程教育目标设置的课程,学生需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 培养自身综合素质的需求自由选课。 第十六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分分为课 内学分和课外学分,课内学分是课内学习(含实践性教学环节) 所获得的学分,课外学分是学生参加课外学习及实践活动所 获得的学分。 课外学习及实践活动是课内教学的必要补充,具体项目 按照《东莞城市学院本科综合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转换 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取得成果的学生(含休学创业学生), 可根据创新创业活动开展的实际成果对应转换实习(含认知 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及相关课程的学分。 学分转换需按学校统一要求办理申请手续,学生需提供本人 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相关证明及成果材料,经学生所在单位 及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进行 评估后确定对应转换的具体课程及学分情况。 第十八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 (一)一般课程的学分以每 16 学时为 1 学分进行折算, 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 0.5。各门课程的具体学分数以人才 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学分数为准。 (二)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 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 1 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修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 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参加课外学习及实践活动,并修 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才能毕业,具体学分量按照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 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 综合算出,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 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 1/3 者,或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 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 1/3 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教 师登录教务系统登记成绩时,注明“无资格”字样,该课程 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二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 进行。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 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二十三条 考试(考核)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 题反映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严格考试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 绩以 0 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同时按《东莞城市学院考场规 则与违规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成绩表经任课教 师、教研室主任及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名后分别由学生所在单 位、课程所属单位及教务处存档。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单位 通知学生,或学生本人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已评阅 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由课程所属单位保存备 查。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在评分后两周内(假日顺延)可 向学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及教务处同意后 转教师所在单位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 阅试卷。 第二十六条 采用课程学分绩点的方法评定学生的某 门课程的学习质量。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绩 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 下: (一)90—100 分折合为 4.0—5.0 绩点(90 分折合 4.0 绩点,91 分折合为 4.1 绩点,其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 为 4.5。 (二)80—89 分折合为 3.0—3.9 绩点,良好折合为 3.5。 (三)70—79 分折合为 2.0—2.9 绩点,中等折合为 2.5。 (四)60—69 分折合为 1.0—1.9 绩点,及格折合为 1.5。 (五)60 分以下或不及格绩点折合为 0。 (六)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及格者,其成绩按 重修和补考卷面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其绩点以 0 计。 (七)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的,每学期都以一门课 程评定成绩或计算学分。 第二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以学生所修各课程 的学分绩点乘以该课程学分之积的代数和,除以该生应修读 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平均 学分绩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 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成绩、自学课程成绩和课外学分不列入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 第二十八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 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按学期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点为学期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则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 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 为止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九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 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也是学 生申请免修、辅修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三十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选择放 弃、重选该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考勤与纪律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 校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应 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 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对旷 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详见 《东莞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 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在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 三天以内还需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还需由学生 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在校外教学时,请假三天内由带队教 师审批,三天以上还需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一 周以上还需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教务处共同审批。请假 超过一个月,需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 假者销假。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课程的修读、免听、免修与缓考 学生各学期修读的课程应按各专业人才 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首先保证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的修读,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选修其他课程和辅修专业课程。必修课 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学期修读,不需办理修读手 续。 第三十四条 专业拓展选修课程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为依据,学生应在本专业老师的指导下,根据公布的开课 计划进行选课。对先后关系有严格要求的课程,应按顺序修 读。 第三十五条 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应按照《东莞城市学 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程选课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选课,其中 不能选修与自己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不可重复修读 相同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每学期组织学生选修通识教育选 修课和专业拓展选修课,学生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 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选课操作流程进行选课,选课时间一般 在 17-18 周。 第三十七条 免听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某一门课 程规定的授课时间内,申请免予听课,但必须按时完成该课 程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并按时 参加该课程正常的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 学分。 第三十八条 免修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修读的 课程或专科时学过的课程,并且有效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学 生可申请免修。具体要求按《东莞城市学院在校生课程免听 和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免听或免修的时间为每学期开 学第一周,学生需填写免听或免修申请表,提供该课程有效 的成绩证明,按《东莞城市学院在校生课程免听和免修管理 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 课程期末考试的,学生可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缓考。缓考 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教务处审批后,由学生所在单位通 知任课教师(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得缓考)。确因急病或其它 紧急情况不能事先申请缓考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在该 课程考试结束后 2 天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缓考手续,逾期按缺 考处理。缓考一般安排在同一课程的下次正常补考进行。缓 考学生未正常参加补考的,按缺考处理。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 者,即为缺考。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 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无特殊原因未交试卷者,该 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补考、重修与留级 学生参加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低于 60 分 或者为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下一学期学校安排的补考。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补考: 1.期末考试中无故缺考者; 2.由于缺勤等原因导致期末考试无资格者; 3.考试作弊导致成绩以零分计算者; 4.重修后不及格者; 第四十三条 课程的重修 (一)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课程须申请重修: 1.期末考试不及格科目,在下学期开学补考后仍不及格 者; 2.缺考、考试舞弊及按规定不允许正常补考者; 3.因转学、转专业等原因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课程者; 4.因无故缺勤,达到课程授课时间 1/3 以上而不能参加 课程期末考试者。 (二)课程考核已通过,但对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 同一门课程的不同考核成绩,以最高一次考核成绩为该课程 成绩(仅限一次)。 (三)在校期间每门课程申请重修最多不超过两次。 (四)课程重修分为跟班重修和开班重修两种: 1.开班重修课程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人数不得少于 30 人,利用周末等课余时间单独开班上课,单独组织重修考试。 2.跟班重修课程学生插入下一年级相同课程学习,并跟 班进行考试。有关重修规定详见《东莞城市学院重修和补修 管理细则》。 第四十四条 学生的留级 (一)入学以来有不及格必修课程门数达到 8 门者。学 校每学年 8 月中旬统计截止当时为止学生未通过的必修课 程。有关留级规定详见《东莞城市学院留级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提交完成后,进行一 次成绩清查,由各学生单位清查本单位达到留级标准学生情 况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给学生 下发留级通知书,学生所在单位将留级通知书一式两份,一 份送达学生本人,另一份送达学生家长。学生拿到留级通知 后,必须按要求留级,并及时办理留级手续。对于清查中发 现的接近留级标准的学生,各学生单位应提前对学生做出教 育预警,并通知学生家长。 (二)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后的一年内,学生应完成 原有不及格课程的重修,在每学期按学校重修通知提交重修 课程申请表,按要求完成重修课程的学习。经重新考核通过 的,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及绩点。 (三)毕业生有不及格课程,但达不到留级标准的,暂 以结业处理,允许学生返校申请重修,经重修及格者,换发 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补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留级学生在留级一年后,重修未通过课程 情况仍达到留级标准的,可再次申请留级,学生在校期间最 多可申请留级两次。两次留级后仍达到留级标准的,作退学 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及交流生管理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 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 专业。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 学生志愿的原则,统一规划,择优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一学期末进行。第 一学期第 16 至 17 周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 表,经批准后编入同年级专业学习;学生在 2~3 学期末申 请转专业者,经批准后须编入下一个年级学习,第 4 学期以 后不可申请转专业。有关转专业管理及办理程序详见《东莞 城市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在校期间学生在第二、第三学期末需要转 专业的,可申请留级并转入低一年级相关专业就读。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 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 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关转学管理及办 理程序详见《东莞城市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 。 第五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单 位推荐,拟转入单位同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 批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 件及相关证明,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广 东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 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转专业,学校不退还所收费用;转学后,原 收的相关费用按照省物价局规定办法办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人 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 的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 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 分无效,必须重修;其它课程学分,可作为部分选修课学分。 第五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 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 旷课处理。 第五十三条 交流生是指按我校与国内外大学合作交 流协议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不以获取接收方大学相 关专业学士学位为目的的学生。学校定期选派部分学习成绩 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 新能力,且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的学生作为交流生 前往国内外其他大学交流学习。有关交流生学籍管理及办理 程序详见《东莞城市学院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 。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休学、复学与退学 学生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需 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暂停学习超过一个月 的,须申请休学。 第五十五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年为单位,累计 休学时间不得超过 2 个学年。凡休学一年者,复学后编入下 一年级学习。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五十六条 休学期满,学生须申请复学,并办理复学 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希望复学时,应持三甲以 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及原休学证明,经本校医务 室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由学生本人提出复学申 请,经所在单位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复学。 第五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 理: (一)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二)回家疗养的医疗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入学时户口已迁入学校的,休学期户口 不迁出学校。 第五十九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按休学处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 退役后 2 年。 第六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 取消该生学籍。 第六十一条 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受理复 学申请。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 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 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 学时的 l/3 者; (五)学生收到留级通知书后,拒绝留级者; (六)第二次留级期满,仍达到留级标准者; (七)一学期内旷课累计 51 学时以上者(按实际授课 时间计),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考试作弊两次或严重违反校规者。 第六十三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各学生单位提 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及校长批准,作退学处 理。 第六十四条 属于学生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的,填写退学 申请表,审批通过后,作退学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不再在校继续学习的学生,由 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在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 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三)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贷款学 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 决。 第十章 第六十六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位 为深化教育改革,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培 养更高素质和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增 强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 学校鼓励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 业的基础上,跨学科辅修专业、辅修学位。 第六十七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修 读本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自愿 申请,学校考核同意,选择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规 定课程学习,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成绩以上后,可获得学 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的教育形式。 第六十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普通本科 (含专升本)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 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再完成 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后,可 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辅修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六十九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具体管理 规定按《东莞城市学院辅修专业管理规定》和《东莞城市学 院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第七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按规定修 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 予毕业。 第七十一条 退学学生已在校就读满一年以上,经过考 核所学过的 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可在教务处申请发放肄业 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 书。 第七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含允许延长的学习年限), 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尚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 节(含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或缺修,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离校四年内返校申请重(补)修(结业返校重 (补)修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十三条 结业生返校参加重(补)修考试及格,达 毕业标准者,可在每年的 9 月和 3 月返校办理结业换毕业证 申请,由所属单位开具成绩证明,经教务处及主管校领导审 批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 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十二章 第七十五条 学位授予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学习任务,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 准,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 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愿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 和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训练,取得毕业资格,在规定的修业 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必修课程、选 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 1.5 以上者。 第七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 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惩处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处理未解除者。 (四)必修和专业拓展选修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取得的学 分达到此类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者。 (五)其他经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 位者。具体实施细则详见《东莞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结业生返校重(补)修课程后,两年内取 得毕业资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位; 超过两年的,不能授予学位。 第十三章 第七十八条 学业证书管理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 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 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 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 第七十九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八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 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 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 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其证书无效。 第八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 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第八十三条 附 则 本规定中各条款,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适 用于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涉及毕业规定的从 2019 届毕业生开始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的 修改及补充由教务处提请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审 批。 东莞城市学院结业学生重(补)修课程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结业学生重修管理工作,在规范教学秩 序、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优化学生结业离校后重(补)修 课程管理机制,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东莞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予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以按照《东莞城市学院学籍 管理规定》规定的时间申请重(补)修课程,超过规定时间 的不可申请。 第二条 结业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各类课程,经考核合格 后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补 授予学位证书,毕业时间与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条 结业学生需按照学校重修课程管理规定,在每 学期按学校通知要求返校办理重修手续,经批准后按照学校 规定参加课程重修和考核。 第四条 结业学生重修理论课程的形式为返校重修,应 按照学校安排跟班上课、跟班考试,完成课程学习规定的作 业、实验等各环节要求的内容。 第五条 结业学生因极特殊情况不能返校上课的,需要 有正当且充分的理由,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审批。具体按以 下情况分类执行: 一、当学期学校有开设线下课程,在学校认可的课程平 台可以找到对应课程。 学生可申请完成线上学习和考试,完成当学期对应线下 课程的作业、实验并参加线下考试以综合认定成绩。课程成 绩评定原则是,线上学习成绩占总评成绩 30%(学生应提供 考核成绩证明作为成绩证明材料),线下作业成绩占总评成 绩 10%,线下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 60%计算。如果课程有实 验环节的,由课程所属单位确定实验环节所占成绩的比例, 并同步调整线上考试和线下作业比例分配,需保证线下考试 成绩占总评成绩比例不低于 60%。 二、当学期学校没有开设线下课程,在学校认可的课程 平台可以找到对应课程。 1.属于通识教育和选修课程的,可以申请线上学习课程 并考试,按线上成绩的 80%认定课程转换成绩(学生应提供 考核成绩证明作为成绩证明材料)。 2.属于学科基础和专业必修课程的,需要课程所在单位 提出方案,在满足第五条第一款中各环节学习和考核要求的 前提下开展课程重修。 第六条 第五条所包含的重修申请需要提交书面报告 (附申请表)逐级审批,分别由学生所在单位、课程所属单 位、教务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学生重修的相关事宜 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跟踪处理,包括学生课程修读、考试安 排、成绩报送等。 第七条 各类实践课程必须返校跟班重修。 第八条 结业学生选修课程学分不满足毕业要求的,可 以申请补修,补修申请程序及管理要求参照前文重修课程的 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结业学生需要重修的课程,受人才培养方案版 本变化等因素影响,无法找到相同相近线下课程的,由专业 所在学院确定学分不少于该课程的替代课程进行修读。 第十条 结业重(补)修课程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所核定 的标准收取相应费用,具体由财务部门按程序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 教务处按流程将结业重(补)休课程学生名 单及相关信息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校内此前的其他 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教务 处负责解释。 东莞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以及《广东高等学 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 生。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中的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学科 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 的原则,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愿为祖国的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的 学习和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训练,取得了毕业资格,在规定 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必修课 程、限定选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1.5 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惩处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处理未解除者。 4.必修和限定选修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 此类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者。 5.其他经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者。 第六条 属本细则第五条 4 款的学生,但有以下情形之 一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 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 奖、发明奖,或由学校组织参加全国的专业比赛获得全国三 等奖及以上获奖者或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署 名); 2.毕业时考取研究生者,或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在省级 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两篇论文者; 3.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在校期间受到 地(市)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者; 4.本条 1-3 款未涉及的其他特殊优秀者表现者,由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票数达到与会人数 2/3 及以 上者为通过。 第七条 结业学生返校重(补)修课程后,两年内取得毕 业资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位;超过 两年的,不能授予学位。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与评定的程序 第八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均需填写《申请学士学位登记 表》; 2.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 学生的德、智、体、美诸方面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报校学位委员会;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 员会评定; 4.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5.报广东省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学位争议处理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 位的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申请复核一次,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核,并将 复核决定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条 对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 的学术团体和学位申请人之外的人,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异议 之日起 60 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并通知异议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有错误 或舞弊行为等问题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 所获学位。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 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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