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州南方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pdf
广州南方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鼓励和支持学校教职 工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横向科研合作,全面提升学校社会 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 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粵府办〔2015〕58 号)和《广东省人民 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合作研究、委托研究等方式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 称“委托方”)获得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未经学校同意 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承揽横向科研项目或与第三方签订横向 科研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须经科研处登记,科研处代表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进 行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包括合同履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维护学校声誉及利益 情况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各教学单位,各室、处、部、中 心、馆,后勤集团等)和学校科研机构以“广州南方学院”的名义对外承接的横 向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合同原则上应使用学校推荐的科技部合同范本,即技术开发(合作) 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合同须明确以下 内容: (一)项目研究内容,合同有效期限,双方权利与义务,履行的计划、进度、 期限、地点和方式。 (二)项目委托方资助经费额度,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产权归属,技术 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三)项目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四)项目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处理项目违约及处理方式,风险责任的承 担,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以此规范双方行为。 第七条 合同中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 权归属。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合同有约定归属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 同无约定的原则上归学校所有。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按照《广州南方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完成审批流程后,方可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项 目负责人须将一套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报送科研处备案,并填写《广州南方学院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登记表》完成立项。项目立项后,科研处将该项目列入项目管 理范围。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并及时保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项目负责人对包括技术资料在内的相关 材料的交接应与项目委托方办理签收手续。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可为合同中校方的委托人、代表人或联系人。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约定履行或未能通过验收 而引起争议的,学校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同时项目 负责人应负责争议的相关处理工作,承担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 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处负责整合校内科技资源,协调 学校与委托方合作关系,帮助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纠纷,协助项目 结题鉴定和报奖,宣传、推广取得的科技成果等。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需要自主调整 技术路线、实施方案和项目组成员。如需对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成 果等重大事项做调整的,经委托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须持委托方同意证明向科 研处备案,并填写《广州南方学院横向科研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表》。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调离的,项目原则上应继 续在学校进行,直至项目完成。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后无法继续负责项目研究,则 须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学校审核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 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补充协议(合同)上签字,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 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确因技术障碍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原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违约,需要更新或解除合同,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协商 并补签书面协议(合同),并报送科研处备案后,方可完成原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项目负责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负责处 理后续事宜,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处予以配合。 第四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与委托方的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研究,并向科研 处提供结题证明。项目组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与义务,未履行合同中约 定的责任与义务的,由项目负责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负责处理后续事 宜,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处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为鼓励教职工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横向科研项目经科研处认 定完成或结题后,学校将依照相关管理办法将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在职称评定、职 务晋升、评优评奖、人才计划、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考虑因素。 第十八条 学校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成果完成人 用项目成果申报知识产权。对于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相关单 位优先协助项目组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成果鉴定或转化,项目组可以在后续的成果 转化中依法取得成果转化收益。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 务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在遵守国家 财经纪律和合同中约定的经费使用规则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享有支配项目实际 到校到账经费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合同要 求为委托单位代购的仪器设备由委托方验收,学校不办理验收手续。合同未明确 规定产权归属的,产权归学校所有。产权归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若达到报废期 限后,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向学校提出产权转让申请,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低价或无偿转让。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以仪器设备等实物到账入账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单位对 实物进行评估作价,纳入学校仪器设备资产账目,评估价格作为到账经费额。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批准的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可以利用学校资源和 条件开展项目研究。学校的场地、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可按规定登记 免费使用。实验所用消耗品,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仪器设备等如有损坏,按《广 州南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的横向科研项目不得使用学校任何机构的名字、 徽标、空间、设施、装备及服务,不得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学校教职工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学校不收取项目管 理费。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由项目组继续用于开展深入研究。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10 日起实施, 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原《广州南方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南方学院科研〔2021〕14 号)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