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团委发〔2017〕2号 关于收缴团费的通知.pdf
科大团委发〔2017〕2 号 ★ 校属各基层团委: 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青发〔2016〕13号文件精 神,现就我校各基层团委团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团委要认真学习中青发〔2016〕13号文件精神, 按照学校团委通知要求做好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各基层团委定期将团员实交团费全部上缴学校账户,学 校团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上缴上级团委。每半年按团员人数和金 额上缴团费(5月1日前上缴上半年团费,11月1日前上缴下半年团 费) 。 三、请各基层团委按时将团费上缴至以下账户(转账请注明: XX学院XX年度X半年团费) : 开户行:农行柳州祥兴支行 户 名:广西科技大学 账 号:20112801040000305 未尽事宜,请与校团委易敏联系,电话 0772—2685059。 附件: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青发〔2016〕13 号) 共青团广西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7 年 2 月 21 日 共青团广西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7 年 2 月 21 日印发 共青团中央文件 中青发 也2016页 13 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 《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委,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 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 全国民航团委, 中直机关团工委, 中央国 家机关团工委, 中央金融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 现将 《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 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 2016 年 7 月 13 日 — 1 —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 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 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 码条件, 是团 员 对 团 组 织 应 尽 的 义 务。 团 费 的 收 缴、 使 用 和 管 理, 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 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 理工作, 现作如下规定。 一、 团费收缴 第一条摇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 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 ( 税后) 为计算基数, 分档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 人员 ( 不含 工 人) 的 职 务 工 资、 级 别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事 业 单 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 津贴补贴; 机关 工人的岗 位 工 资、 技 术 等 级 ( 职 务 )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企 业 人 员工资 收 入 中 的 固 定 部 分 ( 基 本 工 资、 岗 位 工 资) 和 活 的 部 分 ( 奖金) 。 第二条摇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 每月工资收 入 ( 税后) 在 2000 元以下 ( 不含 2000 元) 者, 交纳 3 元; 2000 元以上 ( 含 2000 元) 者, 交 纳 数 为 收 入 数 乘 以 2译 后 按 去 尾 法 取整 ( 即直接去掉 小 数 点 后 的 数 值。 如: 工 资 收 入 为 5000 元— 5499 元者, 交纳 10 元) 。 最高交纳 20 元。 — 2 — 第三条摇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 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摇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 每 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 规定交纳团费。 第五条摇 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 0. 2 元—1 元, 具体数额由 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学生团员、 下岗失业的团员、 依靠 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 每月 交纳团费 0. 2 元。 第六条摇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 经团支部研究, 报上一 级团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摇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 保 留团籍的共产党员, 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 应交纳党费, 可不 交纳团费, 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八条摇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 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 流入地团 组织出具收据。 第九条摇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 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十条摇 团 员 自 愿 多 交 团 费 不 限。 自 愿 一 次 多 交 纳 1000 元 以上的团费, 全部上缴团中央。 具体办法是: 由所在基层团委代 收, 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 通过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团委 — 3 — 组织部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组 织部门, 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门, 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 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企 业团工委组织部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 团中央基层组织 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摇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团费。 遇 到特殊情况, 经团支部同意, 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也可以 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 补交团费的时 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不得预交团费。 第十二条摇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 其所在团组织应 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 不交纳团费的团员, 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摇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 不得垫交或 扣缴团员团费, 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 特殊 团费冶 。 如遇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收 取 “ 特 殊 团 费 冶 , 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四条摇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团委,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 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 全国民航团委, 中直机关团工 委,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中央金融 团 工 委, 中 央 企 业 团 工 委, 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3% 上缴团中央。 上缴团中央的 团费应当 于 次 年 4 月 底 前 汇 入 团 中 央 团 费 账 户, 不 得 少 缴 或 拖 延。 团中央所收缴团费中的 70% 返还支持基层团组织。 — 4 — 第十五条摇 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 每年按照全年 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10% 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中国人民银 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 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 5% 向所在地方团委 上缴团费, 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 费。 二、 团费使用 第十六条摇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 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摇 使用团费要向农村、 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 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八条摇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 动 的 必 要 开 支, 不得变相或 超 范 围 使 用 团 费。 团 费 的 具 体 使 用 范 围 包 括: ( 1) 培训团员、 团干部;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和音像制品; (3) 购买团旗、 团徽等团务用品; (4) 表彰 先进基层团组织、 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 部; ( 5) 补 助 生活困难的团员; (6)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 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 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摇 使用和下拨团费, 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 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条 摇 请 求 下 拨 团 费 的 请 示, 应 当 向 上 一 级 团 组 织 提 出, 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 — 5 — 得挪作他用。 三、 团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摇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摇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务机 构或团 委 所 在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代 办。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实 行 会 计、 出纳分设。 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参照财政部制定 的 《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 第二十三条摇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 立银行账户, 不具备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条件的, 可在团委或团委 所在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 团费必须存入团委或团委 所在单位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 本级留存的团费不得存入其他银 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 不得挪 作他用。 依法保障团费安全, 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四条摇 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 训, 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 后上岗。 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 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 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摇 团费的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 的一项重要内容。 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 大会或 者 团 的 代 表 大 会 上, 向 大 会 报 告 ( 或 书 面 报 告) 团 费 收 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 监督。 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 — 6 — 织部门 报 告 团 费 收 缴、 使 用 和 管 理 情 况, 同 时 向 下 级 团 组 织 通 报。 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 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摇 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 例的团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团委,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 全国 民航团委, 中直机关团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中央金融团 工委, 中央 企 业 团 工 委, 参 照 省 级 党 委 确 定 的 各 级 党 费 有 关 规 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基层团委留 存团费的比例不得少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60% 。 省级团委确定 的留存比例须报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摇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团委组织部门, 中央军 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门, 全国民航 团委组织部门, 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组织部 门, 中 央 金 融 团 工 委 组 织 部 门, 中 央 企 业 团 工 委 组 织 部 门, 应于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团 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上年度团费 收缴、 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团费收缴、 使 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 做法、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等。 第二十八条摇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 一 次 团 费 收 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总结经验, 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摇 对违反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依据有 — 7 — 关规定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摇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团费 收缴、 使用和管理办法, 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参 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一条摇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过去规定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摇 本规定由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 摇 抄送: 团中央书记处各同志 团中央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摇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 8 — 2016 年 7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