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东莞城【2022】11号 东莞城市学院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pdf
东莞城市学院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提高工作效 率,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 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请假范围包括婚假、生育假、丧假、 病假、事假等。 第四条 专任教师(不含双肩挑人员)不实行坐班制度,具 体上班时间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二)学校或所在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所在单位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 作或其它公益劳动时间。 第五条 除专任教师外,其它各类岗位人员均实行坐班制 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考勤和请假规定,如出现虚 报、瞒报、漏报考勤的情况,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主管领导的 责任。 第七条 教职工请假须事先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根据审批 权限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者不得随意超假,因特殊原因不能 按期返岗工作的,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八条 全校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 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须有一名负责人分 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监督、管理各类人 员考勤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月向人事处报送书面考勤情况表,报送 时间为次月3日前。考勤情况表中须注明非全勤人员情况,并由 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 并报送人事处。 第十一条 教职工考勤结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并作为教职 工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工资进岗、职务晋升、年度考核和奖惩 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请假管理 第一节 婚假 第十二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可休婚假3天。婚假 原则上应在登记结婚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第十三条 婚假审批及待遇 (一)教职工休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教职工因休婚假需调停课的,须报教务处审批。 (三)教职工婚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 审核备案。 (四)婚假期间教职工工资、住房补贴、职务津贴和福利奖 金全额发放,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按出勤天数发放。 - 1 - 第二节 生育假 第十四条 生育假的范围及期限 (一)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生育时如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增加产假 30 天;生育 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 80 天的奖励假,男职工可在配 偶产假期间享受 15 天的陪产假。 (二)哺乳假: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 1 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三)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部 门的意见,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流产 的,享受 42 天产假。 第十五条 生育假审批及待遇 (一)教职工休产假、哺乳假、陪产假需提供结婚证、生育 登记证明、产检证明、出院小结、子女出生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 件;休流产假需提供结婚证、产检证明、出院小结等资料原件及 复印件。 (二)教职工因休生育假需调停课的,须报教务处审批。 (三)教职工生育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 处审核备案。 (四)生育假期间教职工工资、住房补贴、职务津贴和福利 奖金全额发放,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按出勤天数发放。 - 2 - 第三节 丧假 第十六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 公婆)死亡,可休丧假5天。 第十七条 丧假审批及待遇 (一)教职工因休丧假需调停课的,须报教务处审批。 (二)教职工丧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 审核备案。 (三)丧假期间教职工工资、住房补贴、职务津贴和福利奖 金全额发放,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按出勤天数发放。 第四节 病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 或者休息的,可申请病假,假期天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请假手 续原则上应由教职工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 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因患急性病(含出差在外地患急性病) 未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者,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无有效的病假 证明及病历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而休假者,休假期间视为旷工,按 旷工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 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校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 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校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 为3个月,在校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校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 为6个月,在校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校工作 - 3 - 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校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 以下的为18个月,在校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二十条 病假审批 (一)教职工申请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需 加盖医院公章)、病历本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教职工因申请病假需调停课的,须报教务处审批。 (三)教职工申请病假15天(含1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 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四)教职工申请病假1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审批后,上报人事处审批,并提请单位分管校领导和人事分管校 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一)一年内病假累计在15天(含15天)以内的,病假期间 教职工工资、住房补贴和福利奖金全额发放,伙食补贴、交通补 贴和职务津贴按出勤天数发放。 (二)一年内病假累计在15天以上20天以内(含20天)的, 病假期间教职工工资按日工资(原工资折算后,下同)的80%发 放,住房补贴和福利奖金全额发放,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和职务 津贴按出勤天数发放。 (三)一年内病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的, 病假期间教职工工资按日工资的50%发放,住房补贴和福利奖金 全额发放,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和职务津贴按出勤天数发放。 (四)一年内病假累计在30天以上90天以内(含90天)的, 病假期间教职工工资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所有津补贴 - 4 - (包含伙食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和职务津贴,下同)停发, 福利奖金按病休日数折算扣减。 专任教师连续请病假30天以上的,可根据医院详细病历和诊 断书等证明材料,按照工资发放比例向教务处申请减免部分工作 量。 (五)一年内病假累计90天以上的,病假期间教职工工资按 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所有津补贴停发,福利奖金按 病休日数折算扣减。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90天以上者,不列入当 年绩效评优和工资进岗范围。 (六)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医疗期内)可享受停工 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 第五节 事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因私事须亲自处理,在不影响工作的情 况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原则上事假年累计不得 超过20天。 第二十三条 事假审批及管理 (一)教职工因申请事假需调停课的,须报教务处审批。 (二)教职工申请事假 5 天(含 5 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 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三)教职工申请事假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审批后,上报人事处审批,并提请单位分管校领导和人事分管校 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 5 - (一)一年内事假累计5天(含5天)以内的,事假期间教职 工工资全额发放,所有津补贴按出勤天数发放。 (二)一年内事假累计在5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 事假期间教职工工资按日工资的80%发放,所有津补贴按出勤天 数发放。 (三)一年内事假累计在10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 事假期间教职工工资按日工资的50%发放,所有津补贴按出勤天 数发放。 (四)一年内事假累计在15天以上的,事假期间停发教职工 工资和所有津补贴,福利奖金按事假日数折算扣减。 (五)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不列入当年绩效评优和 工资进岗范围。 第六节 其他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均可享受寒假和暑假,寒假、暑假 假期按学校校历规定执行。各单位根据其工作情况安排休假,假 期内确实需要工作(除单位值班安排外)的教职工可作加班处理, 原则上要求各单位应尽量安排教职工在值班期间完成假期工作。 假期内工资不变。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可申请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探亲假。探 亲假应安排在寒假、暑假期间和公休假期。 第四章 旷工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批准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岗。 - 6 - (三)批准假期已满,两个工作日内不及时销假。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 (五)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虚假情况欺骗学校的。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存在旷工行为的,旷工时间从教职工旷 工行为发生之时起,至教职工正式返校返岗之时止。 第二十九条 旷工期间的待遇 (一)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以内(不含3个工作日)的,停发 旷工期间工资和所有津补贴,福利奖金按旷工日数折算扣减,不 列入当年绩效评优和工资进岗范围。 (二)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 (含5个工作日)以内的,停发旷工期间工资和所有津补贴,福 利奖金按旷工日数折算扣减,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三)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的,停发旷工期间工资和所 有津补贴,福利奖金按旷工日数折算扣减,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 格,同时予以辞退处理。 (四)旷工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批准假期期满后教职工须办理销假手续。教职工 应提供请假时提交的请假申请表复印件,于假期期满后的两个工 作日内到所在单位及人事处销假,如假期期满遇学校寒假、暑假、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则顺延至此类假期期满后正式工作的第一 天。若假期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不及时销假者,超假时间按旷工 处理。 - 7 - 第三十一条 批准假期已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期满前 办理续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者,可委托他人 代为办理续假手续,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获得批准 而私自续假者,按旷工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专任教师申请婚假、生育假、丧假的,可减免 假期期间的工作量。专任教师申请连续30天以上病假的,可根据 医院详细病历、诊断书和请假单等材料,向教务处申请减免假期 期间的部分工作量,其减免的部分为100%-X%(X%为工资发放比 例数)。专任教师申请事假和旷工的,不得减免工作量。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 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释。 - 8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