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MPA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南京财经大学 MPA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 的中心,加强和完善 MPA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 MPA 专业 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 则》,结合 MPA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 MPA 研究生一律采用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方式。入学时一律 不迁户口。 2.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按 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准许,逾期 2 周不缴费者,视作自动放弃 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相关书面证明向研究生处、 MPA 教育中心请假。 3.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 2 周者; (二)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 (三)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四)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4. 每学期开学时,MPA 老生必须按时到 MPA 教育中心办理报到、 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 2 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1 二、纪律与考勤 1. 实行学分制。MPA 学员获得 36 个学分方可毕业,课程分为核 心课、专业方向必修课、选修课和社会实践 4 个模块,其中:核心课 不少于 17 学分;专业方向必修课不少于 8 学分,选修课不少于 9 学 分,社会实践 2 学分。 2. MPA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 不参加或请假逾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3. MPA 课程考试有两种形式:考查和考试。考试采取笔试形式, 可以是闭卷、开卷。考查是根据平时考核和作业完成质量(书面调查、 案例分析报告等)。无论哪一种考试形式都应独立完成,否则按作弊 处理。考试作弊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 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4. MPA 研究生旷课超过课程课时 1/3 及以上者,则取消其本门 考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重修。 5. 所有课程均不得免修、免考。如所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 加下一级研究生同堂考试或重修。 三、休学、复学与退学 1. MPA 研究生因工作或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工作单位和 医院出具书面证明,学院分管院长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 2 休学手续。 2. MPA 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年计算。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原则上作退学处理。休学 MPA 学员的学习年限可 相应延长。 3. MPA 学员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 2 周内向 MPA 教育中心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于下一学期复学。 4. MPA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予以退学: (一)无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时间累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 (三)违反学习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四)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五)本人提出申请,经 MPA 教育中心同意后自动退学者。 5. MPA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中止学业: (一)在学习期间内有一门核心课(或累计两门专业方向必修课) 考试成绩不及格,按规定补考或重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无故旷考或考试作弊者; (三)无故不能完成论文(设计)计划; (四)因违反学校纪律或某种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四、奖励和处分 1.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 MPA 研究生,给予表扬和奖励。表扬、奖 励的方式有:口头或书面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会、授 3 予荣誉称号等,并报送委托单位。 2. 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国家法令和学校纪律的 MPA 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处罚结论将通报委托单位。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 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 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者;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4. 对犯错误的 MPA 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持 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 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处在接到申诉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 决定的,由研究生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4 当事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当事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 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5. MPA 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 MPA 教育中心提出意见,研究 生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 案。 6.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可发给学习证明。 7. MPA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一经批准,将不再享受 MPA 研究生的 一切待遇,其本人须在 2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8.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 MPA 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学习年制 MPA 研究生标准学习年制为 2.5 年,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所规 定的学制完成全部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制。MPA 研究生的 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为 5 年。 六、毕业与证书发放 1. MPA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修 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者,准予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2.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 MPA 学员,学校发给肄业证书。部 分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所修课程没有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只发给学 习证明。 3. MPA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学校每 5 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 4.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研 究生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学籍材料归档 1. MPA 教育中心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 MPA 研究生教学、学籍、 人事等档案归档工作。 2. 下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 MPA 研究生本人档案: (一)入学录取通知书; (二)南京财经大学 MPA 研究生成绩表; (三)南京财经大学 MPA 研究生毕业登记表; (四)MPA 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获奖或处分材料; (五)学位申请书与授予 MPA 硕士学位的决定。 八、附 则 1. MPA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享受本人所在单位的工资、劳保福利 等待遇,不再享受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及公费医疗等待遇。 2. MPA 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得改为非定向脱产研究生。 3. MPA 研究生所有学籍变动必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4.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 MPA 教育中心负责解释。如有 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悖的,则以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