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8165132098766.pdf&filename=形式审查条件要求.pdf
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2019 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 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 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下同)内容 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9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 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 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 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 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受聘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 报送。 (3)项目负责人限申报 1 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 — 1 — 划(973 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 计划)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 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 革前计划” )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 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 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 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5)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 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 等法人单位。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注册时间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 (3)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 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申报单位应符合指南中规定的资质要求。 (2)参与申报的(境)外方合作机构及人员应符合指南中规 — 2 — 定的资质要求。 (3)中方参与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10 家。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贠涛 李姗姗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