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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19号 关于印发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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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文件 鲁体院院字〔2021〕19 号 山东体育学院 关于印发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 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室、院、校: 《山东体育学院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体育学院 2021 年 6 月 4 日 — 1 — 山东体育学院基建工程、修缮工程 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 作,明确审计工作职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学 校资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 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 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 审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 程项目) ,是指学校及所属非法人单位使用各类资金投资的新建、 改扩建、修缮等工程(包括现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 绿化、房屋修缮消耗量定额中涵盖的各类工程项目)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 校审计处对学校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工程建设过程及内部控制的 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 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属审计范围。 第四条 学校开展的工程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 根据实际需要外聘工程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 — 2 — 审计。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方式。竣工结算未经 审计,项目管理部门不得结算工程款,财务处对未经审计的项目 不得办理竣工结算付款和报账手续。 第六条 学校工程项目审计采用分类审计的办法: (一)送审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取工程结算审 计备案制,由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结算书初审后报审计处进行复 审备案,审计处抽取部分备案项目进行结算审计。禁止将送审金 额在 1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拆分为 1 万元以下若干个项目,从而规 避工程结算审计。 (二)送审金额在 1-5 万元的工程项目(含 1 万元) ,由审 计处或者审计处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三)预算金额在 5-50 万元的工程项目(含 5 万元) ,由审 计处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 合同签订、工程隐蔽、重大变更、材料询价、工程结算等关键节 点进行全面审计。 (四)预算金额在 50 万元及以上或者学校认为有必要的重 点工程,由审计处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项目管理部门 审核; (二)项目管理部门将审核后的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 — 3 — 处; (三)审计处初步审核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计立项,并在 规定时间组织开展审计; (四)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审计处(社会造价咨询机 构)对审计结果达成一致后,编制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并报分管 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五)项目管理部门按审计处出具的内审报告和工程结算审 计报告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工程结算款支付手续; (六)相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七)全过程跟踪审计程序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工程结算审计中出现审计争议的事项,按以下方式 进行确定: (一)由审计处组织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社会造价咨 询机构及学校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就争议事项进行协调解 决; (二)若协调会议未能解决,上述单位参加,共同将争议事 项提交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按咨询结果协调解决; (三)若争议协调未果,由审计处依法出具审计报告;若施 工单位不接受审计报告,可采用行政仲裁或司法裁决解决争议。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准备阶段审计。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经过学校 立项批准;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全面性、真实性、 — 4 — 合理性;工程招投标及相关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工程施工阶段审计。审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 更、现场签证情况;工程进度款拨付是否与合同约定、工程形象 进度相一致,是否严格履行了完整的审批程序。 (三)工程竣工阶段审计。审查项目的规模和标准是否与学 校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预算、超批示建设问题;工 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工作内容、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取费标准等竣工结算情况。审查工程项目除建安造价外的其他费 用情况,以及财务结算前履行审计程序情况、竣工项目转固定资 产和基建档案归档情况。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个工作日内, 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向审计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纸质版 与电子版均需提供) : 1.工程项目报审表(必须有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 部门公章) ; 2.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立项文件、领导批示; 3.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凡按学校 规定应该招标采购而未招标采购、应询价未询价的项目,项目管 理部门必须提供文字说明,经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送达审计处; 3.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合 同; 4.工程结算书(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 — 5 — 5.工程竣工图纸(全套) ; 6.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单; 7.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等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原件)。隐蔽工程需提供有审计人员核定的收方记录或者未隐 蔽前测量数据影像记录; 8.其他相关的工程项目资料。 对于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的,审计处不予受 理或暂缓审计。进入审计程序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补送资料。 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 完整性负责。如经核实确需补充资料的,必须由项目管理部门负 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审计处负责人同意,方可收审。 第十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项目竣 工结算资料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审计处原则上不受理其他单位 直接送达的竣工结算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原则上不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少数确 需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工程项目管 理部门或招标采购部门必须将有关资料送审计处组织合同价款 事前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擅自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限:审计处在接到项目 管理部门送达的完整的审计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安排审计的实 施。根据审计工作量大小确定具体反馈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天 (不含审计协调时间)。审计结束 15 日内,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 — 6 — 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工 程结算书。在审计过程中,若因施工单位工作不认真而产生的漏 算、少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工程造价控制的职责。 对于审计备案项目,工程结算复核结果与工程结算初审结果的允 许误差率最高不得超过 5%(含)。 第十六条 由学校承担的审计费用应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发 生的费用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遴选社会造价咨询机构时确 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按照《关于规范 山东体育学院工程造价服务审计费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若施 工单位拒不缴纳,在办理财务支付手续时审计费用直接从工程款 中扣减。项目管理部门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示学校审计的有关规 定,并将其列入合同条款中。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工程项目有关业务管理活动的审计监 督,针对询价、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管 理部门应将相关工程资料报审计处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施工合同(协议)、施工图纸(方案)、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 文件等。已备案的资料在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中不再重复报送。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招标采购部门应在合同谈判、隐 蔽工程收方、竣工验收等活动事项开展前一天,通知审计处并报 送与活动事项有关的资料。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全 — 7 — 部或部分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支持、配 合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对于不配合审计、拒绝提供审计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的,学校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 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基本准则,依 法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审计人员,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 质奖励;对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 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体育学院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体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校对:李曰君 — 8 — 2021 年 6 月 4 日印发 印发:学校领导,各部门(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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