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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6 号 (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 度》)中有关“固定资产”科目的明细核算。 (一)有关明细科目的设置。 根 据 《 固 定 资 产 等 资 产 基 础 分 类 与 代 码 》 ( GB/T 14885-2022),“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的 明细科目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 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 (二)新旧衔接。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 将“固定资产”科目和对应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相 关明细科目余额(如有)按以下规定转入新的明细科目: 1.原“房屋及构筑物”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房屋和构 筑物”明细科目; 2.原“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 “设备”明细科目; 3.原“图书、档案”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图书和档案” 明细科目; 1 4.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家 具、用具、装具的资产余额转入“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 5.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动 植物的资产余额转入“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二、关于工程项目专门借款费用的账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在建工程、 《政 府会计准则第 8 号——负债》(财会〔2018〕31 号)中有关 专门借款费用等的账务处理。 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等工程项目借入专门借款的,属于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工程成本,借记“在 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 款——应计利息”科目;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尚未动用的借款 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当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不属于工程项 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其他费 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科目。 三、关于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资金退回等的 会计处理。 单位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养老保险缴 费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调整以前年度应缴社会保险费(如职 2 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等)的,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 会计处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轧差退回以前年度缴费的情 况。 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以 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科目, 贷记有关结转结余科目下“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 有关资金需缴回财政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 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轧差补收以前年度缴费的情 况。 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在预算会计 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退回以前年度缴费,再按 调整后的结算金额收缴的情况。 单位在收到全额退费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单位按调整后的结算金额缴费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 行会计处理: 1.结算缴费金额小于退费金额的,在财务会计按照退费 3 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结算缴费金额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在预算会计按照差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结转 结余科目下“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 有关资金需缴回财政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 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结算缴费金额大于退费金额的,在财务会计按照退费 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结算缴费金额贷记“银 行存款”、“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以 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在预算会计按照差额借记“行政支 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 款预算收入”等科目。 四、关于净资产变动表的编制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净资产变动表、 《政府会计准则第 7 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 号) 中有关会计政策及其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 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29 号,以下简称《划转撤并规 定》)中划转撤并调整等的会计处理。 单位需在净资产变动表的“(六)权益法调整”项目后 增加“(七)会计政策变更”项目,反映单位本年除以前年 度盈余调整以外,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净资产的影响;增加 “(八)其他”项目,反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 4 除本年盈余、无偿调拨净资产、归集调整预算结转结余、提 取或设置专用基金、使用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会计政策 变更以外的对净资产的影响。例如,划转撤并调整,使用计 提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情况对净资产的影响。 单位无需填列净资产变动表的“上年数”栏。 净资产变动表的格式参见附录。 五、关于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执行《政府会计制 度》的会计处理。 (一)设立时的会计处理。 新设立事业单位(不包括《划转撤并规定》中合并、分 立情形下新组建单位,以及本解释“关于由执行其他会计制 度转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处理”中转为事业单位 的情形)在取得开办资金对应的资产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 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 计按照取得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借记“资金结存” 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 (二)变更登记时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六、关于由执行其他会计制度转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 度的会计处理 5 该问题主要涉及因单位性质或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发 生变化,由执行其他会计制度转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 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在首次执行日,单位应当设立新账,对所有资产、负债、 净资产、预算结余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重新分 类、确认和计量。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原未入账 资产、负债,以及调整资产、负债余额的,应当相应调整累 计盈余。单位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 制首次执行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 额。 (二)有关列报要求。 在首次执行日,单位应当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并在附 注中披露首次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 变动情况。 单位在首次执行日后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 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 会计报表无需填列上年比较数。 七、关于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规定首次施行时均采用未来适用法。 6 附录 净资产变动表 编制单位: 会政财 03 表 单位:元 年 项 目 累计盈 余 专用基 金 权益法调 整 —— —— 一、上年年末余额 二、以前年度盈余调整(减少以“-”号填 列) 三、本年年初余额 四、本年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一)本年盈余 —— (二)无偿调拨净资产 —— —— (三)归集调整预算结转结余 —— —— (四)提取或设置专用基金 —— 其中:从预算收入中提取 —— —— 从预算结余中提取 —— 设置的专用基金 —— —— (五)使用专用基金 —— (六)权益法调整 —— (七)会计政策变更 —— —— (八)其他 五、本年年末余额 注:“——”标识单元格不需填列。 7 —— 净资产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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