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支部理论学习参考(2023年第2期总第25期) 2023-02-15.pdf
机关党支部理论学习参考 2023 年第 2 期(总第 25 期) 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机关党委编 目 2023 年 2 月 录 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1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快构建 新发展格局 增强发展的安全性主动权...............-8中科院党组召开冬季扩大会议.....................-12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 定》...........................................-16- 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 调 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保障党的二十大决策 部署贯彻落实 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出席会议 李希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 9 日 上午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 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站在事关党长期执政、 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高度,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 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 力,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永远吹冲锋号,把严的基调、 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 行到底。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三 个区分开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 创造性,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 面。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 薛祥出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记李希主持会议。 习近平指出,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新时代十 年,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刀刃 向内、刮骨疗毒,猛药祛疴、重典治乱,使党在革命性锻造 1 中变得更加坚强有力。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要时刻保 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 记使命,如何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如何始 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如何始终保持干事创业 精神状态,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如何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都是我们这个大党必须 解决的独有难题。解决这些难题,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 使命任务必须迈过的一道坎,是全面从严治党适应新形势新 要求必须啃下的硬骨头。 习近平强调,构建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一项具有全局性、 开创性的工作。新时代十年,我们党不断深化对自我革命规 律的认识,不断推进党的建设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 新,初步构建起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应是 一个内涵丰富、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动态系统。 健全这个体系,需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更加突出党 的各方面建设有机衔接、联动集成、协同协调,更加突出体 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法规制度的科学有效,更加突出运用治 理的理念、系统的观念、辩证的思维管党治党建设党。要坚 持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 贯通,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使全面从严治党各项 工作更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习近平指出,要以有力政治监督保障党的二十大决策部 2 署落实见效。政治监督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的有力举措,要在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 要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同部门、行业、领 域实际紧密结合,看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等战略部署落实 了没有、落实得好不好;看党中央提出的重点任务、重点举 措、重要政策、重要要求贯彻得怎么样;看属于本地区本部 门本单位的职责有没有担当起来。要及时准确发现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不顾大局、搞部门和 地方保护主义,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等突出问题,切实打 通贯彻执行中的堵点淤点难点。要推动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 部署落实机制,以有力有效日常监督促进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习近平强调,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 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直至真正化 风成俗,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要继续纠治享乐主义、 奢靡之风,把握作风建设地区性、行业性、阶段性特点,抓 住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问题深化整治,推进作风建设常态 化长效化。要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作为作风建设的重点任务,研究针对性举措,科学精准靶向 整治,动真碰硬、务求实效。 习近平指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 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 3 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 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 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 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 言一行,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养成在受监督和 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 习近平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 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必须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治理,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在不敢腐上持续加压, 始终保持零容忍震慑不变、高压惩治力量常在,坚决惩治不 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者,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 织的腐败,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 言人、代理人,坚决防止政商勾连、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 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要对比较突出的行业性、系 统性、地域性腐败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要在不能腐上深化拓 展,前移反腐关口,深化源头治理,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机制 改革和制度建设,健全防治腐败滋生蔓延的体制机制。要在 不想腐上巩固提升,更加注重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加强新 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涵养求真务实、团结奋斗的时代新风。 要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贯通起来,三者同时发力、 同向发力、综合发力,把不敢腐的震慑力、不能腐的约束力、 4 不想腐的感召力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 法规,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 背景”的“政治骗子”。 习近平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 监督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 志。党委(党组)要发挥主导作用,统筹推进各类监督力量 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要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做实专责监督,搭建监督平台,织密监督网络,协助党委推 动监督体系高效运转。要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 剑,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习近平指出,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 力量,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必须忠诚于党、勇挑重担,敢 打硬仗、善于斗争,在攻坚战持久战中始终冲锋在最前面。 要坚持以党性立身做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勇于自我革命,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线砥砺品格操守,在围绕中 心、服务大局中彰显担当作为,在各种风险挑战中筑牢坚强 屏障。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 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要完善内控机制, 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从严管理,对系统内 的腐败分子从严惩治,坚决防治“灯下黑”。要结合即将在全 党开展的主题教育,把纯洁思想、纯洁组织作为突出问题来 抓,切实加强政治教育、党性教育,严明法纪,坚决清除害 5 群之马,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 李希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 深刻分析大党独有难题的形成原因、主要表现和破解之道, 深刻阐述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目标任务、实践要求,对 坚定不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讲话高屋建 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论述精辟,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指导性、针对性,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遵循,是 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指引。要深入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 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 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全面建设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保障。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是二十届中央 委员的其他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中央军委委员出席会议。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 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军队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 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军队有关单位设分会场。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 会议于 1 月 9 日在北京开幕。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 6 会主持会议。9 日下午李希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 员会作题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新征程上坚 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报告。 (来源:新华网) 7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 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增强发展的安全性主动权 中共中央政治局 1 月 31 日下午就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 强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是立足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 标、统筹发展和安全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把握未来发展主动 权的战略部署。只有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才能夯实我国经 济发展的根基、增强发展的安全性稳定性,才能在各种可以 预见和难以预见的狂风暴雨、惊涛骇浪中增强我国的生存力、 竞争力、发展力、持续力,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不被 迟滞甚至中断,胜利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 这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由中央政治局同志自学并交 流工作体会,尹力、刘国中、何立峰、张国清、陈吉宁、黄 坤明同志结合分管领域和地方的工作作了发言,大家进行了 交流。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近年来, 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取得了一些成效,思想共识不断 凝聚、工作基础不断夯实、政策制度不断完善,但全面建成 新发展格局还任重道远。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着力 破除制约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全面深化 改革,推进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不断扬优势、补短板、强 8 弱项。 习近平强调,要搞好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 衡,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坚决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战略规 划纲要,尽快形成完整内需体系,着力扩大有收入支撑的消 费需求、有合理回报的投资需求、有本金和债务约束的金融 需求。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使居民有稳定 收入能消费、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 消费。完善扩大投资机制,拓展有效投资空间,适度超前部 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扩大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 资,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持续推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突破供给约束堵点、卡点、 脆弱点,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竞争力和安全性,以自主可控、 高质量的供给适应满足现有需求,创造引领新的需求。 习近平指出,要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步伐,解决外国“卡脖 子”问题。健全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 配置创新资源,使我国在重要科技领域成为全球领跑者,在 前沿交叉领域成为开拓者,力争尽早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 和创新高地。实现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有效联动,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 体推进,形成良性循环;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开放创 新一体设计,实现有效贯通;坚持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 9 一体部署,推动深度融合。 习近平强调,新发展格局以现代化产业体系为基础,经 济循环畅通需要各产业有序链接、高效畅通。要继续把发展 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 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打造具有 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顺应产业发展大势,推动短板 产业补链、优势产业延链,传统产业升链、新兴产业建链, 增强产业发展的接续性和竞争力。优化生产力布局,推动重 点产业在国内外有序转移,支持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 和合作,促进内外产业深度融合,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 竞争力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习近平指出,要全面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国 内大循环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乡村作为消费市场和要素市场 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 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增强城乡经济联系,畅通 城乡经济循环。防止各地搞自我小循环,打消区域壁垒,真 正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 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等深度融合,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 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畅通国内大循环。 习近平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国内外大循 环的动力和活力。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 10 系,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 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 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为各类经营主 体投资创业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推进高 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 开放,增强在国际大循环中的话语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 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谈判,推动形成开放、 多元、稳定的世界经济秩序,为实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 资源联动循环创造条件。 (来源:新华网) 11 中科院党组召开冬季扩大会议 1 月 4 日至 5 日,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冬季扩大会议在 京召开。中科院院长、党组书记侯建国主持会议,全体院领 导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是在中科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谋 划未来改革创新发展、全面实现“四个率先”目标关键时期召 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深入学习了党的二十大精神, 准确把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科技创新提出的 新任务新要求,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观大势、谋大局、抓 大事,系统研究了今后一个时期中科院加快改革创新发展的 新思路新举措,研究部署了 2023 年重点工作。 会上,侯建国作辅导报告,深入交流了学习贯彻党的二 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的体会和思考。他 指出,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深刻体会二十 大的重大政治、理论、实践意义,深刻感受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真理力量,进一步坚定加快实现高水 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要从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要求上认识和把握科技创新的战 略定位,从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本质特征上认识和把握科 技创新的历史方位,从二十大对科技创新的重大部署上认识 和把握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使命责任。 12 侯建国指出,过去两年,中科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提出的“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目标要求,紧紧围 绕定位、定标、定事、定策,各项重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和成效,产出了一批重大创新成果,为全院加快发展奠定了 坚实基础。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对标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 科技创新的更高要求,中科院在创新能力、队伍建设、产出 贡献、资源绩效、组织管理、作风学风等方面还存在差距和 不足。 侯建国强调,未来几年是中科院全面实现“四个率先”目 标的关键期,要聚焦“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目标要求,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和 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总体要求,紧扣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 力军使命定位,深入实施“率先行动”计划,以“充分体现国家 意志、有效满足国家需求、代表国家最高水平”作为各项工作 的标准,按照“聚焦布局、重塑队伍、提升效能”的工作思路, 谋划、部署和推进改革创新发展,为 2030 年全面实现“四个 率先”打下决定性基础。 侯建国强调,围绕优化定位和布局,要坚持基础性、战 略性和前瞻性发展定位,在基础研究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 满足国家战略需求,体现科技国家队的特色和优势;要统筹 谋划、顶层设计,加快调整优化全院领域和区域布局。围绕 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工作,要以出成果与出人才并重、 13 院部与学部紧密结合、科研与教育深度融合为着力点,加强 开放合作,培养和凝聚优秀青年人才和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 围绕提高科技投入效能,要树立鲜明导向,在全院强化“高标 准”意识、“当家人”意识和“好钢用在刀刃上”的意识,从院属 机构整体绩效、院机关专项绩效、项目绩效三个层次发力, 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绩效管理体系。 侯建国强调,要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 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院上下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 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要把全 面贯彻落实“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目标要求作为践行 “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各项工作都必须坚持“最高标准、最 高水平”;要把强化抓落实作为重中之重,健全完善责任体系, 把各项工作抓到位抓到底;要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领导班子 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全面提高党建质量,着力加强干 部队伍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坚 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 会上,中科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阴和俊就全院党建和 干部队伍建设、战略高技术领域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研工 作进展情况和 2023 年工作考虑作专题报告。副院长张涛、 高鸿钧、周琪分别围绕农业、生物技术及资源生态环境、深 化院士制度改革、基础前沿等方面工作进展和 2023 年工作 考虑作专题报告。与会同志表示,通过深入交流研讨,进一 14 步凝聚了共识,明确了重点工作任务,强化了履行好新时代 新征程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力军职责使命的责任担当,对中 科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 质量完成“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目标任务,将起到有 力的推动作用。 侯建国在会议总结时对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 2023 年 有关重点工作作了部署。他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 高质量完成“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目标任务,以高度 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落细会议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更 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科技创新工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坚 定信心、发奋图强,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为实现高水平科 技自立自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应有贡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科院纪检监察组、中科院机关各 部门和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负责人列席会议。 中科院将于 2 月上中旬召开 2023 年度院工作会议,传 达冬季党组扩大会议精神,部署全院 2023 年工作。 (来源:中科院官网) 15 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2022 年 9 月 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 年 9 月 22 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在党中 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严格 按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实施党纪处分。 第三条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处 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主要依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 事管理权限确定,其中系党员干部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 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条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 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 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 完备、程序合规。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 (含纪律检查机关,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 16 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 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五条 党纪处分决定自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集体 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第六条 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规定 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各 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 查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七条 给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 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按照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 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 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区别下列情形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一)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委员会(以下简 称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 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二)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 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按 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17 (三)除前两项所列情形外,应当按照违纪党员所担任 的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多个职务分别对应的处分批准权 限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在接受审查 期间,其所在的地方党委不得免去其上述职务,也不得接受 其辞去上述职务的请求。 第八条 违纪党员系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 纪委委员,同时担任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的,由该上级党 组织的同级纪委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其中,受到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地方党委、 纪委无需履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追认程序。 第九条 对党员所作处分,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由原 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者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审批。原 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已撤销的,可以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 党组织办理。 第十条 上级纪委提级审查的,经审理形成处置意见后, 可以交由下级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也可以经上级纪委常 委会审议同意后,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其中上级纪委拟 给予提级审查的下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报请同级党委常委会审 议批准。 18 上级纪委指定下级纪委审查的,被指定的下级纪委常委 会审议后,按照程序将案件材料和处理意见转有监督执纪权 限的纪委经审理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给予其警 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 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并按照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 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各级纪委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党 纪处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经审理后 形成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材料,经下一级党组织 交由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由该下 一级党组织报负责审查的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被审查人 所在党支部系负责审查的纪委下一级党组织的,由负责审查 的纪委将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材料交由该党支 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对各级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含纪律检 查工作委员会,下同)以及未设立纪委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 查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给予其党纪处分时, 19 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 权的党员的半数,且表决时必须经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 党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形成决议;被审查人有权参加和进行 申辩。被审查人应当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上签写意见;拒 不签写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写意见的,支部委员会 (含未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应当在决议上注明。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被审查人本人见面,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 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该事实材料应当由被审查 人签写意见,对签写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写意见的,应当作 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 纪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 (一)案情涉密、敏感的; (二)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的; (三)违纪党员系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 (四)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的; (五)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经讨论无法及时形 成决议,或者因可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超过全部应到 20 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不能及时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表决的; (六)县级以上纪委提级审查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 党员的; (七)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另有规定外,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县级以上纪 委审查批准,或者经县级以上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有处分批 准权的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纪委拟在给予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 部党纪处分的同时,建议给予其组织处理的,应当依照本规 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组织处理建议通报同级党委组织 部门依照规定办理;必要时也可以在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 部门意见后,一并报请同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纪委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直接决定给予其审查的党员党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党委 或者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委办公厅(室) 名义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 意见。 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系接受归口领导、管理,或者接受 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的,前款规定中的被 21 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是指归口领导、管理单位,或者负 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 业单位、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以及所在机关党的基层 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机关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 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 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第十七条 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依照本规定应当由 党委审批的,须经本级纪委常委会(未设常委会的应当召开 纪委全体会议,下同)审议通过后于 15 日内报请这一级党 委审议;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党组织审批的,还须经同级 党委审议同意后,按照程序于 15 日内呈报上一级纪委审查 批准;党委应当及时审议处分事项,对处分意见分歧较大且 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先通过召开书记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酝 酿。 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情疑难、复杂,对事实证据、 行为性质的认定把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可能影响党纪处 理结果的,或者因留置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急需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的,负责审查的纪委监委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 同意后,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及时报上一级纪委监委 22 备案;其中给予其党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 审批的,应当在移送司法机关之日起 15 日内报请同级党委 审议,至迟不晚于司法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 定前。 给予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地方纪委委员、监委委 员党纪处分,依照本规定须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在报请 同级党委审议前,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于 3 日内形成书面情况报告与上级纪委沟通;上级纪委 应当基于该书面情况报告载明的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进行 审核,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上级纪委受理该案件后,应当 认真审核,不受此前已反馈处理意见的限制。 第十八条 经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的多数赞成,可以对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 议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 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 经中央纪委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 赞成,可以对中央纪委常委会在中央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先行作出的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 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全体会议对本级地方党委、纪委常 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本级党委委员、候 23 补委员和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 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分别参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追认须待对前三款所涉人员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在下 一次相应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或者地方党委、纪 委全体会议上进行。 前三款所涉人员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党籍。中央 政治局、地方党委常委会分别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的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 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开除 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无须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 追认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纪委依照本规定呈报同级党委或者上 级党组织批准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 应当按照程序于每季度首月 15 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处分决定 执行(含处分宣布)情况汇总呈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条 党组织批准的下列处分事项,应当在作出党 纪处分决定后按照下列要求予以备案: (一)中央纪委批准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涉处分事项后,由中央纪委报党中央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以下简称省级党委) 批准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由省、自治 24 区、直辖市纪委(以下简称省级纪委)报中央纪委备案; (三)地方党委批准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 涉处分事项后,被处分人系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的在职正职领导干部的,由地方纪委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四)地方纪委批准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七项、第三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由地方纪委报同级党委备 案;其中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涉处分事项还须 同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五)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纪委)、 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等审查批准本规定第三十八 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相应报具有审批预备党 员权限的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党的 街道工作委员会等备案; (六)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分别审议批准本规定第三十 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所涉处分事项后,相应报党组(党委)、 党的工作机关备案;机关纪委审查批准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 涉处分事项后,还须报机关党委备案。 前款规定中的备案工作,应当由负责报备的党组织于每 季度首月 15 日前,将上一季度对在职党员干部已作出党纪 处分决定的案件汇总报相应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确有悔改表现 25 的,留党察看期满后,由其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 议,经基层党委审议后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 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该党委(党组)同意按期恢 复党员权利的,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 分决定的党组织。基层党委批准给予党员留党察看处分的, 恢复党员权利由该基层党委批准,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由基层 党委或者基层纪委下达。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原作 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核认为其 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经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 党组织批准,作出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的决定。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 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并由有监督执纪 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转移党员组 织关系的,由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分别参照本条第 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恢复其党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或者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 组织。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有本规定第十四 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由基层党委直接审议后,依照 26 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党的工作委 员会的,参照前五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恢复党员权利后,又 发现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实施了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 纪行为,或者发现其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由作出恢复党员权利 决定的党组织撤销原决定,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 关按照程序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 定的党组织。 第三章 党中央以及各级党委(党组)处分批准权限 第二十三条 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经中央委员 会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给予 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给予中央 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 籍处分; (二)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27 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批准对有关党的 领导干部的处分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在地方党委全体会议期间,给予本级地方 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处分的,经地方党委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 数决定,并按照程序呈报上一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由 这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在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地方党委常委会可以先 行作出给予本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 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处分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给予本级党委讨论决定任免的党员干部撤销党内 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本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开 除党籍处分; (三)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本级纪委委员开除党籍处分; (四)给予下一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8 (五)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书记、副书记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处分事项。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以及设区 的市级(不含直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地方党委在被赋予社 会管理权限的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 关,参照前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省级党委常委会批准给予省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批准给予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 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经负责审查的基层纪委审议并报请,具有 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批准给予被审查人留党 察看以下处分,但被审查人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 除外。 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和县级地方党委在开发区等特定 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参照前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 权限。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依照本 29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并可以 批准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 (一)下级党组织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 (二)所在党和国家机关机构规格为副厅局级以上的; (三)上一级党委系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的。 第三十条 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干部人事 管理权限对属于其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应当 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党组(党委)会议、党 的工作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到会,经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赞成为通过。 对未经党组(党委)会议、党的工作机关部(厅、室) 务会或者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党组(党委)、 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也可以 由所在机关纪委报机关党委审议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还须相应报党组(党委)会议、党的工作机关部(厅、室) 务会或者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 机关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属于其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 给予党纪处分,参照前两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中央和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中,不属于党的工作机 30 关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参照党的 工作机关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第三十一条 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中央和地 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以及本规 定第三十条第四款所涉中央和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直接决定给 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并可以批准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 分: (一)所在单位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 (二)所在党和国家机关机构规格为正县处级以上的; (三)本级党委系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的。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 事业单位党委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可以批准给予其管理 的人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根据干部人 事管理权限和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职责作用,经党政主要 领导充分沟通后,相应可以批准给予其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 党纪处分。 事业单位未被赋予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统 筹管理的,上级党组织可以批准给予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 31 的党员党纪处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中的党组织,不含党总支和党 支部。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处分批准权限 在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期间,经中央纪委全 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作出给予 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 处理决定,并待报请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央 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在中央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纪委常委会可以先 行作出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 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待报请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由中央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纪委常委会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给予省部级以下(不含省部级)中管干部以及未 明确行政级别的单位中的中管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给予省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 分; (三)给予省级纪委常委(不含书记、副书记,下同)、 监委委员党纪处分; 32 (四)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处分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中央纪委办公会议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给予不是中管干部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直 属单位的党员党纪处分; (二)给予不是中管干部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派 出机构的党员党纪处分; (三)给予不是中管干部且已离职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机关、直属单位和派驻、派出机构的党员党纪处分。 前款第三项所涉人员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其离职后,且 与其离职前在前款所涉单位担任的职务没有关联的,依照本 规定第三条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在地方纪委全体会议期间,经地方纪委全 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作出给予 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 处理决定,并待报请本级地方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由地 方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其中系设区的市级以下纪委委员 的还须按照程序呈报上一级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在地方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地方纪委常委会可以先 行作出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 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 33 由地方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地方纪委常委会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给予本级地方党委讨论决定任免的党员干部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二)给予未经本级地方党委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本 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 (三)给予本级纪委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给予下一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 警告处分; (五)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书记、副书记警告、严重警 告处分; (六)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纪处分; (七)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 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给予本级纪委管理的纪委监委机关、直属单位和 派驻、派出机构的党员党纪处分; (九)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处分事项。 地区纪委和相当于地区纪委的其他纪律检查机关,以及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纪委监委在被赋予社会管理权限的开 34 发区、国家级新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参照前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常委会批准给予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基层纪委可以批准给予其审查的案件中 的被审查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 或者复杂的,应当经同级党委审议同意后,按照程序报有处 分批准权的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 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和县级纪委监委在开发 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行 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层党委,其同级纪委可 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 分,并可以批准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未经党组(党委)会议、党的工作机关 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党 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由机关纪委审查批准。 第五章 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特殊情形 35 第四十条 违纪党员系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 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的干部,同时担任地方党委 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职务的,由地方纪委依照 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党纪处分决定抄告主管单位 党组(党委)。其中,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应当通过有监 督执纪权限的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主管单位内设纪检 组织征求主管单位党组(党委)意见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给予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援派或者挂职单 位,但不改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违纪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 一般应当按照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 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违纪问题与援 派或者挂职期间挂任职务有密切关联的,必要时也可以按照 该职务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 分审批程序,但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按照所任原单位职 务、职级等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征求原单位意见。 给予上级党委委托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 的,下级党委、纪委可以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给予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 党纪处分,由其原所在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该党组织已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党组织或者其上一 级党组织办理。 36 给予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和已停止党籍的党 员党纪处分,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 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 给予辞去公职等原因离开公职岗位或者 退休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一般按照其在职时的干部人事管 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违纪问题发 生在离开公职岗位后,且与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没有关 联的,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 序。离开公职岗位后又重新担任公职的,依照本规定第三条 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抄告违 纪党员所在党组织予以执行。 第四十四条 给予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相应党的街道工 作委员会和所辖社区(村)党组织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 企业退休人员党纪处分,按照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由党的街 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其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报同级党的街道工作委 员会审议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依照本规定呈报派 出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地方纪委常委会审查批 准。 前款规定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其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 在职期间或者与在职期间的职务有密切关联的,有监督执纪 37 权限的相应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国有企业内设纪 检组织审查后认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可以按照其退休前 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抄告相应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 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予以执行。对于受到留党察看 处分的,由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经其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 讨论形成决议,报请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审议同意后,作出 恢复其党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或者给予其开除党 籍处分的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其中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依照本规定呈报派出党的街道纪 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地方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给予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相应乡镇(街道)党委和所辖村 (社区)党组织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纪 处分,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给予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退 役军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一般可以根据其退役前的职级或 者军衔等级(适用于实行军衔主导的军官等级制度改革后的 退役军官,下同),由相应的地方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其 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报 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38 退役前系师职军官(大校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 团职军官(上校、中校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的,一 般应当分别由省级纪委、设区的市级纪委负责履行处分审批 程序;系营职以下军官(少校以下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 部)的,由县级纪委负责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 给予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或者自主择业方 式安置且未被停发退役金的退役军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由 其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县级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其中拟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报同级地 方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给予以复员方式退役的退役军官,以及采取以逐月领取 退役金、自主就业、退休或者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中的 党员党纪处分,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 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 退役军官、军士的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服役期间或者与服役 期间的职务有密切关联,由军队纪律检查机关审查的,军队 纪律检查机关可以依照其退役前的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 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抄告退役军官、 军士组织关系所在地县级党委、纪委予以执行。 前款规定中的违纪行为由地方纪律检查机关立案审查 39 的,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 六条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审查认 为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可以直接给予其批评教育或者按照程序延长一次预备期;情 节较重的,应当按照程序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 纪律检查机关向预备党员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建议,预备党 员所在党组织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并交由预备党员所在党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呈报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 层党委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 预备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党的工作委员会的,参照前款 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 附则 本规定所确定的权限,均系应当遵照的最 低权限。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 含本级、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触犯刑律,是指因犯罪被 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40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处分审批程序,是指依照 本规定确定的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对处分事宜进行审议、 报批并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监督执纪权限,是指按照监 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的规定,对涉嫌违纪党员有权行 使监督执纪职责,有权对其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有权对 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或者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五十四条 军队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由中央军委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 1983 年 7 月 6 日印发的《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 体规定》和 1987 年 3 月 28 日印发的《关于修改〈关于处分 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中国政府网)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