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pdf
青理工校发〔2016〕9 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 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遵循大学办学规律,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维护学术尊严, 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学校 制定了《青岛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 ,已经学术委员 会全体委员、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 年 6 月 14 日 —1— 青岛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 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使学校 学科整体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高、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 力显著增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高等学校学 术委员会规程》和《青岛理工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 评定、审议与咨询机构。各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遵守学术规范,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 为加快实现我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水 平大学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 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 —2— 案;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 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 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二)对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进行评 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 位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 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 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 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学校教学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 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 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 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 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五)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委员会与院(部)委员会进行指导。 (六)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 术纠纷。 第三章 组 成 —3—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的学科带头人代表组成,人数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 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 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 干名。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 制,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一般不超过 2 届。每届新委员人数不少 于委员总数的 1/3。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 处设在科技处,设秘书长 1 人。 第四章 委 员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部)推荐,经学校党委 常委会审核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和声望较高;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四)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4—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 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 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 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 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5—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一 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 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 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 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 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 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 校内外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 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具有 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 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 —6— 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经学校党委常委 会批准后,按行政执行程序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 过,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 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 年 6 月 15 日印发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