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汇编(2021年四季度).pdf
北京市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汇编 (2021 年四季度)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2 年 1 月 引 言 2021 年北京市陆续出台了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多项政策 措施,为更好的服务民营经济,持续推动“两个健康”,助力北京民 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北京市工商联已对 2021 年一、二与三季度北京 市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收集整理,印发了三个季 度的汇编, 此份政策汇编收录的政策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希望为企业了解和享受政策、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2021 年是“十四五”开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 程开启之年,我市陆续出台了涉及多个行业及领域的“十四五”规划, 为北京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谋篇布局,因篇幅有限,在本文中仅对 2021 年四季度出台的相关规划进行罗列,未有具体内容,如有需要,请企 业在各部门官方网站查询。 由于政策涉及面广,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社会各界批评指正。 值此新春之际,感谢社会各界对市工商联政策汇编工作一年以来的支 持与关注,2022 年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服务“两个健康” 工作新发展。祝愿大家新春快乐,万事如意,虎年大吉! 1 目 录 1.优化营商环境.............................................................................................................4 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4 北京市关于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31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宣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38 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38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44 北京市贯彻《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51 2.科技创新领域...........................................................................................................57 北京市关于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57 北京市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63 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69 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及示范应用项目征集遴选管理细则(试行)................... 72 3.商贸服务领域...........................................................................................................76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76 关于北京市专业服务业助力“走出去”发展若干措施......................................8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90 4.医疗卫生领域...........................................................................................................99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99 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102 5.人力社保领域.........................................................................................................11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114 2 关于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经办问题的通知 ................................................................................................................................11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北京自贸区引进毕业生赋权的通知....120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的通知............121 关于做好技能人才薪酬激励相关工作的意见(试行)......................................... 125 北京市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129 6.文化教育领域.........................................................................................................133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实 施意见....................................................................................................................133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 实施意见................................................................................................................136 7. 四季度出台“十四五”规划汇总.......................................................................140 3 1.优化营商环境 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 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 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不懈统筹推进新一轮营商环境改革,制定 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 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 力为主题,坚持系统观念和创新思维,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赋能,注重维护公 平竞争和公共安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总抓手,以数字化引领、协同化 推进、场景化应用为突破,以简化社会投资审批、加强事中综合监管和规范监 管、强化事后联合惩戒、提升智慧政务服务水平为重点,大力推动优化营商环 境向纵深推进,持续打造国际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 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打造高度市场化的营商环境 1.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告知承诺制为基础,在更大范围推动简 化涉企审批,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证,实现更多市场 主体“准入即准营”,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完善告知承诺审批制度。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为前提,以企业和群众诚 信守诺为保障,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 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是细化完善告知承诺审批标准,相关要求可考核、易 4 操作,杜绝模糊表述和兜底条款,并广泛开展政策辅导,帮助企业通过承诺方 式加快办理审批事项。二是扩大告知承诺制范围。加快推进除直接涉及国家安 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 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 的事项外,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群众办 理政务服务事项所需证明可以用书面承诺代替。三是完善告知承诺审批监管机 制。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核查机制,针对事项特点分类制定信用核查 办法,利用区块链技术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承诺内容在线核查。 (2)不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一是全面落实国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 要求,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探索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 简称自贸试验区)等区域推动工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资格资质认定等领域涉 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核查行动,确保改革 事项落地落实。二是统一区级“证照分离”改革标准。分类制定区级涉企经营 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明确适用范围、审批层级和审批部门,统一改革事项办理 标准。 (3)加快健全新型市场准入机制。一是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出台本 市“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意见,在更大范围实行“一业一证”改革,加大优化 审批服务力度,探索行业综合许可制度。结合各区功能定位,逐步拓宽参与改 革的行业领域,制定相关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和综合监管制度, 压减申报材料 20%以上。深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业一证”试点改革,在 宾馆、电影院、美容美发店等 20 个以上行业推行“一业一证”,并率先探索 “一业一证”定制化服务,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综合许可证所包含的行政许可事 项。二是着力推进“证照联办”。制定本市“证照联办”改革方案,重点在医 疗器械销售、药店、书店等领域推行“证照联办”,实现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 5 一次申请、并联审批。三是探索“准入即准营”创新改革。在餐饮、超市(便利 店)等行业试点开展“证照联办”和“一业一证”叠加合并改革,实行“一次告 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一证准营、证照同发”。四 是率先探索“一证多址”改革。除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 对于部分高频经营许可证,允许总部企业在设立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 作出所设机构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承诺后,其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办理相同的行 政许可。 (4)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便利度。一是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市场主体登 记确认制。登记机关对企业申请材料采取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申请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同时,增加“e 窗通”平台智能辅助审核功 能,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智能匹配、经营范围点选等办理环 节,提供场景式服务,引导企业准确填报。二是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在为新设 企业免费发放合同、发票、财务、法定名称等 4 枚印章基础上,新增免费发放 法定代表人名章。同时,提升“e 窗通”平台网上开办功能,实现企业办理员 工参保登记可自动即时免费获得银行账号,无需单独申请。鼓励商业银行完善 账户服务分类分级管理,对风险较低的企业推行简易开户;鼓励商业银行对市 场主体取消或减少部分票据业务、账户服务、转账汇款等手续费用,降低企业 经营成本。三是优化个体工商户开办服务。将个体工商户开办服务事项纳入区 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在“e 窗通”平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营业执照 和免费公章、领用发票、员工参保、银行开户预约等全流程服务,实现线上线 下“一站式”办理。四是优化港澳投资者办理商事登记流程。简化公证文书材 料,允许投资者持仅保留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商业登记证、授权代表人签字 字样和公司印章样式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简化版公证文书,办理非自然人 投资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五是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 6 社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2.重点推进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深化分级分类审批制度改革, 以优化社会投资审批为重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承诺制和综合审批改 革,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再造审批流程,破解“体外循环”,切实提高审批服 务效能,让项目早落地、早投产。 (1)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改革。一是深化“多规合一”改革。出台 “多规合一”协同实施管理办法,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功能,实现各 级各类规划数据整合、底图叠合,避免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实现各部门 高效并联审批。充分发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作用,优化项目会商流程,一 次性告知企业建设条件和评估要求等,实现企业“最多跑一次”。二是深化“多 测合一”改革。对除线性工程、特殊工程外的全部投资建设项目,推行竣工测 量、房产面积实测绘、不动产地籍测绘等测绘事项合并办理,实行测绘标准统 一,测绘结果互认,实现企业一次委托、一次测绘、一次提交。三是推进跨部 门竣工联合验收。完善联合验收机制,制定一般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 收实施细则和一次性告知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口受理”建设单位验收 申请,并限时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其他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告知单之外的材 料。同时,推进低风险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合并办理、同步发证。 制定城镇居住建设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办法, 提高房屋建筑类工程建设项目配套服务设施移交效率。 (2)重点推进社会投资综合审批改革。一是在全市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 承诺制+政府配套服务”审批改革,明确适用范围,细化完善承诺事项清单,强 化全流程监管服务。二是扩大“街区控规+区域评估”评估范围。在水、交通、 环境领域评估基础上,增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对已完 成区域评估并将评估结论和审查意见纳入街区控规的地区, 及时公开评估结果, 7 符合要求的企业在申请该区域项目时无需开展上述评估;对未纳入区域评估的 事项,可根据项目位置和风险等级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3)打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堵点。一是简化涉水事项审批。取消水影响评价 企业办理供水和污水接纳证明、初审意见等环节,除需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的项目外,实现水影响评价 16 个工作日内办结;推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5 个 涉水事项“一表申请、并联审批”,精简整合申报材料 30%以上。二是优化门 楼牌办理流程。将规划许可与门楼牌合并办理,企业可同步获取审批结果;若 项目竣工后门楼牌发生变化,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现场核实、同步变更,无需 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三是推行低风险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和供排水现场踏勘合并 办理,实现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当日确定供排水管线接入点位。 四是深化“非禁免批”改革,研究扩大非禁止区域范围,35 千伏及以下接电项 目和中压及以下接气项目在禁止区域外免予占掘路审批。五是规范投资建设领 域中介服务管理,全面公开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服务收费、承诺时限和信用 评价。 (4)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程网办”。一是进一步完善投资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强化审批数据“一体共享”和深度应用,实现行政许可、技术审查、 专家审查、现场踏勘等全流程审批服务事项在线办理,电子证照“一次生成、 统一流转、互认共用”,发证率和用证率达 100%;企业无需重复提交平台已审 核过的材料,压减企业申报材料 30%以上。二是推动水、电、气、热、通信、 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报装服务事项进驻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建立市政公 用报装“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报装、维修、过户、缴费、查询等网办业务, 实现市政公用接入服务一次申报、一网通办、一站办结。 3.全面完善与高标准市场体系相适应的公平竞争制度。清除隐性壁垒,增 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约束,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切实维护公平竞 8 争的市场秩序。 (1)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一是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将市、 区两级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 政策措施全部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做到应审尽审。二是建立健全存量政策 清理长效机制,对政策措施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定期开展 评估清理。三是探索创新独立公平竞争审查模式,实现公平竞争集中审查、专 业审查。推动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对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部门意见 存在较大分歧、拟适用例外规定等政策措施,借助第三方专业力量集中论证, 确保审查质量和效果。 (2)建立清除隐性壁垒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隐性壁垒发现、清理和评估工作 机制,广泛利用 12345 服务热线、专项督查等渠道,主动搜集违规审批、评估 评审等事项和办事材料,以及不合理排除和限制竞争、政府部门擅自赋权等具 有隐性壁垒性质的问题,制定隐性壁垒清理清单。滚动建立市、区、街道(乡镇)、 居(村)四级工作台账并限时整改,确保应改尽改。研究建立可量化的评估指标 体系,定期开展隐性壁垒整改落实情况评估。二是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建 立健全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优化长效机制,强化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文件合法性 的主体责任和行政监督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全面取消各行业监管部门对 招标文件的事前备案审核环节。三是清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重点围绕食品、 医疗、教育、托幼、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核查清单, 着力清除市场准入标准不一致、承诺制改革落地难、准入流程长手续繁等影响 市场公平的隐性壁垒。 (3)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一是重点围绕医药、公用事业、 建材、生活消费品、教育培训等领域,加大反垄断监督执法力度。二是建立全 市统一的平台经济监管信息平台,形成“1+N”体系,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对 9 平台企业实施智能监测、风险预警、优化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置平台垄断和不 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分类制定平台经济“一业一策”工作方案,编制重点领域 平台经济合规手册,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监管规则,强化合规经 营指导;建立行业专家咨询机制,提供反垄断政策法规常态化咨询服务,促进 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4)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更加公开透明。一是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制,依法规范服务行为,推动交 易服务标准化,形成组织科学、管办分离、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工作体系。 二是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打造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服务、交易、 监管平台体系,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实现招 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资金支付等事项“一网通办”,提 升招标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三是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公开、共享、运用制度, 实现各类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共用,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 信用档案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四是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成 本。大力推动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 的广泛应用;加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规范化管理,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五是加强评标专家规范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全面取消现场受理专家抽取申请,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线申请评标专家抽取,切实提高专家抽取服务效率。六是 推进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探索建立京津冀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有 关平台资源、信息资源、专家资源等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三地市场主体登记信 息、公告公示、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等资源共享及 CA 互认。 4.率先构建数字赋能的高效便捷政务服务体系。以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 导向,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抓手,加快数字政务建设,着力推进减环 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 10 办,用制度和技术的办法让市场主体和群众依规办事不求人。 (1)大力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坚持系统观念,从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 的角度,将多个政务服务事项整合优化成“一件事”,提供高质量的集成服务, 全面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捷度。一是优化再造办事流程。围绕申请条件、 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发证方式等方面,精简、优化、合并、调整 办事流程和申请材料;搭建集成服务办事系统,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 共享和并联审批,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 理、一口发证”。二是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集成服务。统一线上入口,设立线 下“一件事”综合窗口,实现线上线下同标准、无差别办理。率先对已落地的 “一件事”提供自动关联服务,实现企业群众办理单一事项时自动推送相关“一 件事”服务提示。三是实施清单化管理。制定企业和群众“一件事”集成服务 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职责和任务,规范办理标准,加大集 成服务推进力度。将新生儿出生、义务教育入学、医疗付费、企业开办、获得 信贷、企业间不动产登记转移等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纳入首批集成服务事项。 (2)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四级政 务服务联动机制,强化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职责,政务服务部门统一 管理和服务标准,各区承担属地落实责任。一是重点推进办理标准统一。由市 级部门统一同一事项不同情形的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细化办事指南,做到各 级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同源管理、同步更新,实现全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统 一。明确综合窗口事项受理标准和审查要点,严格按照最新统一印发的办事指 南和流程图提供服务。二是积极推进办事平台统一。建立统一申办受理平台, 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统一预约、申请和办理等服务。三是主动推进监督评价统一。 健全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四级服务评价体系,各区、各部门将“好差评” 系统延伸至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和居(村)服务站点,将全部政务服务事项纳 11 入评价范围。推广“好差评”非现场评价,通过自动推送、消息提醒等方式, 引导企业群众参与线上评价或离场评价。 (3)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强化“整体政府”理念,持续推动“一 网、一窗、一门、一次”改革,深度整合系统和服务资源,全面加强业务协同, 打破办事区域限制和信息孤岛,让企业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一 是打造高水平“一网通办”政务服务。重点提升跨部门、跨层级联办事项网上 办理功能,推行网上一口申报、智能分派、自动流转、一次办结,实现市、区 两级“全程网办”事项比例分别达到 95%和 90%以上。全面升级“北京通”移 动端功能,整合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移动端至“北京通”,打造全市统一的 政务服务移动端总门户。二是推进“一门”“一窗”全覆盖。积极推动全部政 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逐步减少专业大厅设置,实现“应进尽进”。 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推进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取消专业窗口,全部调整为综合 窗口,实现所有窗口均可办理综合业务。试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提供治 安、户政、交管等综合服务。三是大力推进“全城通办”。编制市级“全城通 办”事项清单,重点在商事登记、办税缴费、不动产登记等领域,通过全程网 办、代收代办等方式,逐步实现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市任一政务服务站点均 可办理。四是提升“跨省通办”服务水平。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异 地就医登记备案和结算、社保卡申领、户口迁移等 74 项“跨省通办”政务服 务事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跨省通办”窗口,推行异地代收代办和多 地联办等业务模式。优化“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服务功能,对接国家“跨省通 办”支撑平台,提升全程网办服务水平。 (4)全面推进数字政务建设。一是统筹构建数字政务平台体系。紧密结合智 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统一提供一体化技术底座基础支撑,统一打造面向企 业的“整体政府”界面,统一提供数据基础服务和应用支撑,搭建数字服务、 12 数字监管、数字营商综合应用平台,构建贯通审批、服务、监管、执法、信用 管理全链条的数字政务平台体系,从根本上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政务服务水平。 二是大力推行智能服务。推广普及智能申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 通过引导式服务自动生成定制化、个性化的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实现申请材料 预审、表单自动预填,企业群众仅需核对确认即可提交。选取居住证申领、公 积金提取、行政许可延续等申请材料简单明确、办理标准规范清晰的政务服务 事项,制定智能审批规则,实现数据自动比对、条件自动判别、系统自动审批。 持续推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服务,拓展税收、补贴、服务等“免申即享” 政策范围,主动甄别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推动惠企政策应享 尽享、快速兑现。三是加快推动新技术在各类场景的应用。推进区块链技术在 身份认证、申报受理和告知承诺审批等领域应用,实现跨平台身份核验、精简 申报材料、远程签署承诺书等功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大力推行“一照通办” “一证通办”,企业群众持电子证照即可办理经营许可、纳税、社保、医疗、 民政、养老等领域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发票在医疗健 康、交通出行、文化旅游、普惠金融、水电气讯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档案管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应归尽归”, 实现 20 个电子档案的共享应用。 (5)优化公证服务。一是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坚决清理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有针对 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 公证证明事项,确定告知承诺事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二是推进公证服务“一 网通办”。推行网上申请一次性告知制度,重点推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译本 与原本相符、学历学位证书、驾照等公证事项,实现申请、受理、缴费、送达 全流程在线办理。三是推动公证数据共享应用,减少公证材料。编制公证类数 13 据共享清单,明确数据责任部门、提供方式、更新周期等,持续推动办理公证 所需数据共享、在线查询核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6)全面提升精准服务企业水平。一是构建市、区、街道(乡镇)三级企业服 务体系,不断完善企业“服务包”制度,扩大企业服务范围,按照“接诉即办” 要求做好企业服务,不断提高服务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二是加强政策智能 精准推送服务。坚持服务跟着企业发展需求走,完善企业“服务包”信息平台 功能,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智能分析企业诉求和发展趋势, 及时推送所需政策,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活各类政策。三是加强服务质量 的评估督导。建立综合评价机制,按月开展“服务包”和 12345 企业服务情况 综合评价,促进各区、各部门切实提升服务企业水平。 (7)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一是强化普惠性政策激励作用。落实简 化企业研发支出辅助账,减少资料报送,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政策。精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材料,提供认定登记“双向寄递”服 务,实现“全程网办”。二是着力推动企业创新。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广、 先行先试等方式,鼓励双创示范基地特色化、功能化、专业化发展,集聚创新 创业资源。建立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链条, 构建从孵化培育、成长扶持到壮大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 (8)进一步优化融资信贷服务。一是推动金融服务供给增量提质。鼓励辖内 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发挥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作用,健全 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考核机制,完善考核与监管评价办法,力争 2022 年 全市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 10 个百分点以上。加大创业担 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银行范围,2022 年发放创业担保 贷款不少于 2 亿元。二是完善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加强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建 设,强化与北京小微金服平台、银企对接系统的业务联动,做好企业融资需求 14 与金融机构服务之间的对接,打造服务实体经济融资的“金融超市”。三是加 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加强政银沟通合作,率先建立质押企业白名单双向 推送机制,提供“银企”专人专线高效服务,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同比增速 不低于 20%。四是完善融资担保制度。推动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制定融 资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暂行办法,降低担保公司融资风险,允许符合条件的 担保公司核销代偿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符合 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再担保业务给予奖补,推动担保综合费率下降。五是建 立小微金融服务顾问制度。组建金融专业服务团队,为企业合理运用金融工具、 优化融资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制定投融资方案,2022 年底前服务小微企业不低于 5000 家次。六是创新确权融资金融服务。制定促 进中小企业确权融资办法,扩大应收账款融资规模,实现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 资规模年均不低于 500 亿元。 (9)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重构和流程再造,大 幅提高登记服务便利化和智能化水平。一是优化登记服务环境。在东城区、朝 阳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新建不动产登记大厅,提升顺义区不动产 登记大厅功能,全市新增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50 个以上,大幅提升不动产登 记服务效能。二是推进全业务类型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完善不动产登记 数据库,实现全部不动产登记档案电子化,推动个人自行成交、个人与企业间 存量房屋买卖、夫妻间房屋转移、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等各类业 务“全程网办”。允许个人自行成交存量房在线办理网签,允许个人网上缴税 后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三是优化不动产转移登记。提供个人“购房资格 绿码”服务,实现购房资格实时查询;推行个人购房网签、登记、核税等事项 “一次申请、并联审核”;将不动产登记税费合并缴纳。推动新建商品房网签 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理,探索实现“交房即交证”。简化个人不动产继承登 15 记流程,探索将依据公证的材料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登记服务场所延伸 至公证机构,申请人可以在公证机构申请继承公证的同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 材料,通过网络传输至登记机构,当事人无需再到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对于非 公证继承不动产,简化登记程序和材料,仅需第一顺位继承人到不动产大厅办 理登记事项,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再需要到场并提交材料。 (10)不断提升税费服务便利化水平。以提升精准服务能力为重点,进一步 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成本、减跑动,实现更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 “掌上办”“全城通办”。一是深化办税缴费制度改革。实施企业所得税和财 产行为税合并申报,进一步压减申报次数。探索推动涉税政务服务事项“零材 料”办理,“最多跑一次”比例达到 100%。建立“五险一金”缴费基数核定协 商机制,推动缴费基数统一。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 信息共享等方式即时查验有关证明事项,以查验结果替代告知承诺书,进一步 减少办税资料。探索在申报纳税、发票办理、优惠办理等高频业务领域实行容 缺受理。重点围绕货物和劳务税、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等相关事项,持 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二是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大力推动网上办税缴费服务,实现申报、发票、退税等全部企业税费事项“网 上办”、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大力推进智能审批,将增值税发票(含电子 发票)初次核定、版额变更业务全部纳入智能审批范围,率先实现增值税发票“全 票种、全流程、全线上”智能审批。持续扩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范围,建立税 费优惠精准推送机制,精简办理流程和手续,实行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 监管,为企业申报即享创造条件。三是着力优化线上税务咨询服务。大力推行 “在线导办”服务,通过全程在线、即时互动、“人工+智能”等方式,为企业 提供“一对一”政策咨询服务,切实提高咨询服务效率和针对性。四是全面优 化退税办理流程。率先实现退税业务全税种、全流程网上办理,增值税与附加 16 税费等同征同退。推行企业所得税“报退合一”,实现企业全部申请数据自动 预填,申请时间压缩至 1 小时以内。扩大小额快速退税范围,将审核限额由 500 元提升至 5000 元。 (二)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率先构建新型监管体系。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守住安全底线,夯实监 管责任,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方式,探索以“场景应用”为抓手,运用 风险、信用、科技等各类监管方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构 建政府主导、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切 实提高政府综合监管效能。 (1)健全完善协同监管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联动监 管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监管清单、监管规则和标准。坚持权责一致、公开透 明原则,统一规范权力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互联 网+监管”检查事项清单中的同一事项,明确监管事项范围、内容和责任部门并 向社会公布,实现全市“一张清单”管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领域市、区、 街道(乡镇)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加强监督检 查。建立贯穿监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度,拓宽监管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监管 效能评估、考核机制,对监管机构不作为、乱作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2)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检 查事项覆盖率,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事项全部纳入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优化本市“双随机、 一公开”联合抽查清单,扩大联合抽查范围,提高联合抽查比例。优化“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探索识别相似抽查计划,合并相同监管对象,促进跨 部门联合检查。 (3)切实加强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 17 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在食品药品、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 实施清单管理制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规范重点监管程序,依法依规实行严 格监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统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加强行刑衔接和联合惩戒。对医药 企业开展全覆盖、全过程检查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生产 质量管理持续符合规范要求。对儿童用品、家电、电子电器等重点领域获证产 品,开展认证有效性抽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开展特种设备产品和安全评价 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示。 (4)重点推进“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一是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围绕风险识别、评估、预警、防范全流程开展动态风险管理。对于高风险行业 领域,配置更多监管力量和资源;对于低风险行业领域,通过整合、转为非现 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检查。二是健全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依托本市大数据 平台,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全市统一、按需共享的市场主体信用库。 统一重点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分类标准,加快制定消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 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应用,依法依规 开展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 施容缺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于符合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招标 投标,鼓励招标人适当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实 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制度,并纳入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开 展企业信用修复受理、咨询和指导工作。三是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建立“风 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针对不同级别监管对象,合理确定检查比例和频 次,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对于风险低、信用好的市场主体,降低检查比例和 频次;对于风险高、信用差的市场主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并依法依规实 行惩戒。 18 (5)积极探索智慧监管。一是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搭建全市统一的 数字监管平台,推动监管、执法、信用系统互联互融,形成大数据监控、风险 预警、线索核查、调查处置的监管闭环,逐步提高智慧监管能力。二是积极推 行非现场监管。加快推动行政执法科技应用,率先在食品、特种设备、交通运 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领域推进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监管,运用视 频图像、卫星遥感、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非现场检查比例 和主动发现识别违法违规线索能力。 (6)创新实施场景化综合监管。率先在餐饮、物流、医疗、旅游、养老、物 业管理、建筑工程、教育培训、互联网平台等领域,以监管场景为载体,以事 中监管为重点,统筹实施风险、信用、科技、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等多种监管 方式,推行“一业一册”“一业一单”“一业一查”“一业一评”等 4 项场景 化综合监管措施,即制定行业综合监管合规手册,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管理、 自我约束;制定各行业统一检查单,规范检查内容和方式,减少随意检查;统 筹开展联合检查,降低检查次数;结合风险信用评级结果,合理调整优化监管 方式,实现一体化综合监管。 2.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 年)》,以解决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完善执法制度、改进 执法方式、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落实到执 法实践的全过程,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1)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一是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 大行政执法公示力度,统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2021 年底前公开全市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和涉企行政检查单模板,基本实现涉企检查公示主动、完整、 规范。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实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全 过程文字留痕、重点环节音像记录存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9 程序和审核要求,推动实现市、区、街道(乡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 度全覆盖。二是严格执行行政裁量基准。贯彻落实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 管理有关规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种类和幅度,有效解决处罚畸轻畸重、类案 不同罚等问题。三是完善柔性执法清单制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人防、 农业、消防应急、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领域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 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执法 方式予以纠正。 (2)健全综合执法体系。一是健全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在市场监管、生态环 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制定加强监管执法协作管理办法,明确 综合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检查职责边界,完善业务协作、信息共享、 联合调查、案件线索移送、案情通报、执法监督等机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二是加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强化职权下放部门对街道(乡镇)的培训指导职责, 提升街道(乡镇)规范执法水平,防止随意检查,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在 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应急等领域,制定完善日常执法检查工作指引,规 范检查内容、流程和方法,明确常见问题处置方式,切实解决执法能力不足、 履职不规范等问题。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一是加强行政执法线上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 据标准体系,扩大数据归集范围,加强对行政执法数据的监测,实现对执法过 程和效能的线上监督,及时发现和预警执法问题。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 12345 市民服务热线、行政执法监督员等渠道的监督作用,促进规范 执法。 3.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 理等多种手段,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持续激发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着力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 20 量、运用效益、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1)协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一是大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加快构 建市、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 造、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领域,持续高标准建设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分中 心,提升专利预审支撑、快速维权等综合服务,有效提升专利预审效率。二是 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知 识产权和技术转移机构,推进专利交易公开,促进专利技术供需精准对接,助 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进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探索建立以市场机制 为基础,集成各类评价估值工具的知识产权评估服务平台。鼓励评估机构、知 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研究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服务。三是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化水平。推进中国(北京)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基地 试点建设,建立“走出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机制,深化国际知识产权人 才培养合作;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快速响应和研判机制,提供海外知识 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维权培训。 (2)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大跨境电 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研究制定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跨 境电商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标准。加大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出 台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快速处理办法,建立创新药物、新型疫苗、先进 医疗装备等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机制,明确纠纷快速处理条件、处理流 程及办案期限,提高侵权纠纷处理效率。建立强化打击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 为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协作,加大联合打击侵犯 医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工作力度。二是高水平推进知识 产权司法保护。支持法院制定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诉讼指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制定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立案指引,便利外国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允许标的额 21 较小、符合相关诉讼请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高维权效 率。三是严格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支持法院细化落实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 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指导意见,按照案件类型细化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 件和赔偿基数标准,提高侵权成本。四是大幅提高知识产权案件执法效能。建 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 认错认罚的案件快查快办,力争实现涉企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时限压减 20%以上。探索推出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电子送达,压减办案时 间。深度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打击网络侵权,完善监测 平台功能和监测流程,建立与网络交易平台合作机制,加强网络交易经营者知 识产权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做到源头可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实现智能化、 网络化、便捷化执法。五是推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保护。鼓励京津冀海关加 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提升防范打击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 能力和水平。适时联合开展打击侵犯 2022 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 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3)着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效能。一是推进知识产权线上线下一体化综 合服务。建立知识产权集成服务平台,整合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北 京市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功能和数据资源,推动全部涉知识产权事项 纳入统一网上平台,构建集知识产权查询、服务、保护、分析、运营、宣传培 训等功能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二是完善知识产权公共 服务体系,重点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在创新企业集聚 区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便利度和可 及性。三是建立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长效机制,依法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专 项整治工作,加大对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探索将市级专利代 理机构监管职能委托区级执行,实现快速发现和处置。四是建立健全市、区、 22 行业调解工作体系。研究设立市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推动在医药、室内 装饰装修等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知识产权分 中心和工作站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形成专业化、便利化维权调解服务网络。 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进 人民调解在线预约受理、在线申请司法确认,实现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全程网 办”。 4.积极推进企业破产和市场退出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 退出成本,有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1)强化市场主体退出府院联动机制。切实发挥本市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 出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建立全市企业破产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开展困境企业 动态监测,推动市场主体高效退出制度创新,切实解决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 出的痛点难点问题,更好地履行政府在破产实施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2)积极引导困境企业破产重整。一是建立中小企业司法挽救机制。支持法 院探索制定中小企业简易重整规则,明确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确立中小企 业重整价值判断标准,简化申请提交材料,畅通中小企业重整快速启动渠道, 降低中小企业挽救成本。二是探索重整企业股权及时变更制度。允许破产管理 人持法院出具的重整计划草案民事裁定书,申请解除重整企业股权冻结,办理 股权变更登记,为潜在投资人参与重整创造条件,促进困境企业重整成功。三 是完善破产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破产信用修复机制,对于法院已经裁定批准重 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北京)、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重整计划等相关信息,相关部门 应当依法依规调整对重整企业的相关限制和惩戒措施。 (3)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便利度。一是系统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研究 出台本市推动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意见,围绕开立账户、解除保全、便利查询、 23 办理涉税事项、处置分配财产、登记注销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为管 理人更好履职创造条件。二是拓展破产管理人查询范围。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 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土地、房产、 车辆、纳税、企业经营、社保等涉及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三是完善破产案 件财产解封及处置制度。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协调机制,探索允许破产管理 人拥有解封和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权利,管理人可以作为发起人,向查封单位 发出申请解封通知,接管和处置相关财产。四是提升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管理 能力。鼓励破产管理人协会扩大会员范围,允许律师、会计师等以个人名义加 入协会。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规范化建设,制定管理人行为规范和自律规 则,组织执业能力培训和业务交流。强化对管理人监管,明确管理人责任追究 机制,增强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整体提升行业执业水平。 (4)健全破产申请和资产处置制度。一是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允许破 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法院指定。二是完善不动产处置制 度。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 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 定合格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管理人无法提供破产企业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系统内核查不动产权属,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同步公告原不动 产权属证书作废。三是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允许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 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市级或区级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时,对 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准。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 产时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5)创新企业注销登记制度。一是适时建立歇业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市场 主体可自主决定暂停经营,向登记机关申请歇业,降低市场主体存续成本,提 升恢复发展能力。二是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 24 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 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被除名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并办理注销登 记,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三是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未发生债权债务 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同时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 保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税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5.深化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制度改革。聚焦案件审理、鉴定、执行等关键 环节,深入推进诉讼全流程改革,着力提升审判执行质效。 (1)持续压缩案件审理时间和成本。一是深化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支 持法院扩大简易程序和独任制适用范围,将需公告送达或需鉴定评估的简单案 件纳入简易程序,实现案件 3 个月内审结;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但因 送达、调查取证等程序性事项耗时较长的普通程序案件,可适用独任制,力争 年度案件审结受理比例达 100%。二是加强鉴定机构规范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 用,完善委托鉴定评估指引。鼓励强化对评估程序、时间、受理材料和评估标 准的约束性规定,鉴定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委托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完善鉴定机 构考核管理办法,对不履行鉴定规范要求的鉴定机构,可采取约谈整改等措施。 三是鼓励法院降低诉讼成本,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进一步压减诉 讼费用。 (2)规范和提升案件执行工作。一是加强对被执行财产的保护。鼓励法院完 善财产保全执行制度,制定财产保全执行工作指引,明确合理的价值计算方法 和保全范围,重点解决财产保全执行超标的、超范围查封问题,切实保护企业 和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二是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支持法院依托审判 执行信息系统,严格控制案款认领、提存、发放等重点环节规定时间,主动向 申请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力争具备条件的案款在法院收到后 20 日内发放。 三是提升执行联动能力。通过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实现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 25 金、京牌机动车等财产的在线冻结和查控。 (3)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一是推进审判信息系统智能化升级改造。支持法院 实现立案风险甄别、庭审语音识别、类案和法条推送、证据分析、文书自动生 成等功能全面应用,提高审判效率。二是提升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功能。支 持法院增设当事人“引导式”网上立案,为当事人网上立案提供精准服务;设 立律师专业版网上立案功能,提供更加专业化服务。 (4)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仲裁、调解等制度作用,积极推动纠 纷非诉讼解决争议,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一是探索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 机制。鼓励法院在医疗卫生、不动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 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中立评估员。对当事人提起的 民商事纠纷,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中立评估员,协助出具评估报告,对判 决结果进行预测,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评估意见自行和解,或者由 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二是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能力。发挥涉外商事一站式 多元解纷中心作用,建立健全线上、线下纠纷解决平台,积极引入国际调解组 织、仲裁机构,鼓励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引入外籍调解员、仲裁员。允许境外 商事主体将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参与仲裁活动办理签证证明材 料,无需其他邀请函。 (三)着力打造更加自由便利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落实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发挥“两区”优势,先行先试开展对 接高水平国际自由贸易规则,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营造公平、透明、 可预期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1.提升投资贸易管理国际化水平。推进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 探索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推进跨境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采购等方面实行更高标准规则,深化金融、信息、文化等服务贸易重点领 26 域开放创新。一是以签署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契机, 打造“一区一中心”。以北京中日创新合作示范区为载体,率先推动投资、人 才、数据、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规则先行先试,建设“RCEP+”先行示范区; 成立“RCEP+”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 RCEP 贸易和投资服务。二是积极争取自 贸试验区成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推动进口领域监管制度、商业模式、 配套服务等方面制度创新。三是打造无关化、无感化商务区。依托北京大兴国 际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在保障疫情防控和口岸公共卫生安全 的基础上,实现国际中转旅客不必出关即可开展商务活动,或利用 144 小时过 境免签、24 小时直接过境免办边检手续等便利政策实现无感通关,便利国际中 转旅客就近参加商务、学术等短期交流活动。 2.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放宽市场准入,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更精准服务外资企业,更好吸引国际人才在京发展。 (1)加强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一是打造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在首都之 窗网站设立“涉外服务专区”,整合企业设立、外汇登记、项目核准备案等外 资企业高频事项办事入口和办事指南,逐步实现提供全流程中英文在线办事服 务。二是聚焦政策辅导、审批办理、人才服务等方面,为申请设立中外资金融 机构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综合服务。 (2)便利外资企业准入。一是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现持有外国人永久 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在线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业务。二 是放宽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市场准入限制,允许内资企业或中国公民开办外 籍人员子女学校,为外籍人员在京生活提供便利。三是制定本市医疗机构医疗 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民营医院申请成为本市医疗保障定点 机构。 (3)便利国际人才来京创业。一是对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 27 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发布“两区” 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吸引国际专业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建立清单动态调整 机制,率先搭建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查验平台,减免相关公证认证材料,查验结 果可直接作为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居住证、人才引进等业务的依据。二是加大 外籍高端人才引进力度。结合国家关于外国高端人才、专业人才的相关标准, 制定符合本市实际需求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加大外籍人才引进 力度。 3.深化国际贸易便利化改革。进一步优化通关全链条业务流程,深化国际 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打造“智慧口岸”,大力推进跨境贸易通关便利化、 物流高效化。 (1)持续推进通关提速降费改革。一是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间。鼓励企业采取 “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报关方式,配套实施报关单优先审核等便利化措 施,同时享受汇总征税、多元化税收担保等优惠政策,实现进口、出口整体通 关时间分别压缩至 30 小时以内和 1 小时以内。二是推进京津冀跨境货物贸易 一体化监管。率先探索京津冀陆海“一港通”快速通关模式,在北京陆港完成 口岸和海关查验手续的出口货物,到达天津港后无需再次办理通关手续,即可 装船离港。推广出口货物“监管产装、抵港直装”模式,由海关提前对本市生 产现场的出口货物完成装箱查验,对于符合条件的货物到达天津口岸免予开箱 二次查验,实现“抵港直装”。三是开通平谷至天津港海铁联运班列,打造“多 式联运”新通道。打破制约多式联运发展的信息壁垒,推进铁路、公路、水路、 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促进多种 运输方式协同联动。四是建立通关时效和口岸服务评估机制。综合评价中介机 构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企业活跃度、诚信等级等内容,公布企业通关时效排 名,规范和提高服务水平。五是统一规范空港货运通关物流服务标准。全面梳 28 理首都国际机场空港口岸一二级库监管、物流作业流程,统一空港通关流程与 作业时限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服务名称、操作流程、时间要求。探索开展 空港“一站式”收缴费服务,实现港口缴费和结算“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理、 一体化管理”。 (2)加快空港双枢纽智慧口岸建设。一是建设首都国际机场全流程通关物流 平台。加快推动首都国际机场货物通关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强化空港货物通 关全链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进出口申报、物流、监管数据安全共享和业务协 同,提升首都国际机场全流程通关物流效率。二是建设本市空港信息平台。完 成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与首都国际机场区块链底层平台对接,形成北京空港“双 枢纽”平台,推进首都国际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进出口业务全程信息化、 货物管理电子化、通关申报无纸化,为市场主体提供运单申报、运输鉴定报告、 货物跟踪、航线网络可视化等“一站式”服务。三是建设高水平北京大兴国际 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平台,推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 税区实现平台对接和信息互认共享,实行综保区进出口货物“一次申报、一次 理货、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3)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一是完善京津通关物流信息平台。完 成天津海关港口集疏平台和北京空港电子货运平台全面对接,实现两地进出口 企业通过统一平台查询通关和物流时效信息,促进京津跨境贸易便利化。二是 完善“单一窗口”跨境电商服务功能。向跨境电商企业共享本市重点企业设立 的公共海外仓信息,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对接服务。三是推出“企业单证 保管箱”服务功能。为进出口企业智能归集并高效管理报关单、退税单、税费 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各环节业务单证,方便企业开展贸易征信、跨境金 融、存证溯源等业务。四是启动空港贸易联盟链研究,依托区块链等新一代信 息技术,为企业提供无缝、透明、安全的运输和贸易信息。 29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市营商环境改革作为市政府“一把手”工程,由市 政府主要领导任召集人,主管市领导任副召集人,定期听取营商环境改革政策 落地情况和存在问题,相关市领导负责分管领域改革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区、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同配合,着力解决好跨 层级、跨部门协同改革问题,一体化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二)强化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 本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 关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自贸试验区范围内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 举措,及时推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三)完善队伍建设。完善本市优化营商环境专班工作机制,各区、各部门 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推进改革;要配齐配强优化营商环 境专班工作力量,抓好梯队建设,做好“传帮带”,保持工作连续性和队伍稳 定性,发挥好优化营商环境专班的改革主攻手、主力军作用,不断取得更大成 绩。 (四)加强宣传培训。坚持政策宣传、完善和培训相结合,积极营造重商、 亲商良好氛围,为企业群众享受政策红利创造便利,切实提高全社会对营商环 境改革的认知度。全面梳理整合相关领域改革政策,形成综合性强且通俗易懂 的政策文件并广泛宣传;注重收集已出台政策的社会反映情况,结合 12345 热 线、各类网站和 APP 应用反馈信息及时予以完善;切实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业 务培训和考核,通过定期开展线上线下业务测评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 服务意识。 (五)狠抓政策落地。扎实开展打通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最 后一公里”专项行动,对国家和本市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对账销 30 账并开展考核,对无合理原因未能按时落地的予以通报。建立政策评估制度, 牵头部门对已出台政策组织开展全面评估,检验改革实际成效,固化已有改革 成果。全面深入查找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急难愁盼”问题,并逐项对照解决; 围绕国家政策落实、宣传培训、信息化平台建设、窗口服务等方面,再打通一 批办事堵点、深化一批重大改革,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 北京市关于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 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 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常态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期间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 进一步聚焦中小企业关切,着力优化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保持政策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提升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企 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持续减轻企业负担 1.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 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要求,开展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 季度部分税费相关工作,做好政策精准触达,优化办税系统,推动实现免申即 享,确保政策直达快享。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 年第 7 号、第 11 号、 第 12 号公告要求,继续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底,将对适用 3%征收率和预征率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1%征收或预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底。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 年第 13 号公告要求,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落实财关税〔2021〕23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2021 31 年第 18 号公告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 足需求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采购《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19 年第 91 号)规定清单内的国产设备 全额退还增值税。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 年第 66 号公告要求,将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 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海关,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降低企业支付成本。鼓励辖内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 户管理费和年费。对小微企业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 10 万元(含,下同) 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 9 折实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辖内商业银行继续执行实 际收费标准;辖内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 10 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 9 折实行优惠;辖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 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辖内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 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对辖内标准类 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 9 折优 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辖内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 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 7.8 折优惠。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区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 面临困难的独角兽、专精特新等高成长中小企业及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给 予专项资金支持。用好支小再贷款,每年安排 30 亿元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金 融产品“京创融”,并给予不超过贷款额 2%的贴息支持。发挥小微企业融资 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资金作用,推动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降费扩规。 32 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 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市 财政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4.扩大普惠金融供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创业担保贷款”产品, 扩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范围,试点推广“贴现通”业务。引导银行业 加大首贷服务力度,至 2023 年末,力争累计拓展小微企业首贷户 14 万户以 上,累计发放小微企业首贷金额 1500 亿元以上。推动北京市中小企业应收账 款和政府采购合同确权融资业务增量扩面,研究出台促进办法。辖内商业银行 普惠小微贷款年均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 10 个百分点(五家国有大型商业 银行北京市分行 2021 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 30%),无还本续贷率保持 在 25%以上,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升。鼓励辖内商业银行对受疫情、 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积极推进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中小企业数字金融服务体系。扩 大银行投贷联动业务规模,支持银行以认股权贷款等形式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 试点开展认股权登记、转让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 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和信 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北京金控集团) 5.引导各类基金支持。统筹用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基金等政府 性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本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尤其 是对集成电路、医药健康、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和前沿领域中小企业加大股权 投资供给。支持政府性引导基金通过投资份额转让试点进行份额交易和份额质 押。支持私募股权二级交易平台建设,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鼓励 政府投资基金带动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科创类中小企业,主动承 33 接科创类股权转让。(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 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6.分担文旅企业履约风险。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研究 制定保证金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 证保险、旅行及演艺活动取消险等产品,推动实现旅行社持保单向银行申请旅 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担保。(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银保监局) 7.加强金融数据共享。行业主管部门每月汇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 及融资需求,建立健全以金融机构征信评价为导向、企业授权为支撑的涉企信 息整合共享机制,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白名单”。丰富金融公共数据专区 数据资源,链接更多金融机构,开放高价值政务数据在金融场景的应用。支持 金融机构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以信获贷、以贷促信”,逐步提 高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占比。(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 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 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文资中心,北京金控集团) 三、积极保障企业权益 8.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应急运输专用通道政策,保障应急物资和中小 企业必要的生产物资优先便捷通行。鼓励国有企业推进优质优价采购,不得设 置阻碍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的隐形门槛。未经承包单位同意,大型企业不得以商 业汇票等非货币资金形式支付拖欠账款。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要求, 通过 12345 便企服务热线、“京通”APP 和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接受 投诉并办理,继续推进我市民营企业清欠台账中存在分歧和进入司法程序账款 清欠工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9.强化市场价格执法。依托 12345 和 12315 平台加快办理原材料价格投 34 诉举报,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依法依规处罚,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 用信息网进行公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持续加大涉企违 规收费整治力度,传导惠企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 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 10.畅通诉求反馈通道。进一步完善 12345 便企服务热线“接诉即办”的 企业诉求反馈渠道,建立服务重点企业快速通道。在“京通”APP 中开设中小 企业服务意见建议征集平台,及时总结反映集中的诉求,提出改进举措。按照 “无事不扰,有事必到”的原则,开展日常性走访服务,定期组织企业座谈交 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各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精准做好企业服务 11.推进企业“一件事”集成服务。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聚焦开办注册、 获得信贷、不动产登记转移、优惠政策获得、科创企业创新发展、上市合规信 息查询、破产查询和注销、跨境贸易、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水电气网 协同报装等典型场景,依托“京通”“首都之窗”等市级办事平台,推动“一 件事”集成服务改革,实现涉企事项和政策的“一站式汇聚、一体化申办”。 对资金、资质等关注度高的惠企政策,推行免申即享、快速兑现。(责任单位: 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 12.积极匹配人才需求。联合市属高校和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设中小企 业线上线下招聘专场,每年不少于 50 场。拓宽“市级就业中心+高校校园” 服务渠道,投放中小企业急需紧缺的专业岗位就业信息。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 服务平台每年举办线上线下公共培训活动不少于 200 场,培训覆盖不低于 36 万人次。继续实施以工代训补贴政策至 2021 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 35 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3.精准服务赋能企业发展。培育一批优质服务商,遴选一批“优质低价” 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发放中小企业服务券给予支持。对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 院所合作,利用科研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开展研发活动符合政策要求的,发放 首都科技创新券给予支持。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需求清单,推出一批基于云服 务的数字化工具,发布一批部署简单、使用便捷、成本低廉的数字化产品与服 务;推动中小企业全面上云用云,支持各类中小企业空间载体、“专精特新” 制造业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升级。在“京通”“北京通企服版”搭建“走 出去”专区,整合相关政策和资源,助力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加快推进开 放一批应用场景,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活动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应用 提供更多“高含金量”场景条件。加大对企业“小升规”的培育支持,促进小 微企业上规模发展。鼓励更多财政资金采用免申即享、事前和事中补助方式支 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 会,市交通委,市教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4.促进“专精特新”重点企业梯度发展。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梯 度培育体系,完善不同梯队企业识别标准,扩充在库企业数量。推进辖内商业 银行为“专精特新”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推出专属信贷产品。用好北京股 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和北交所北京基地,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挂牌 展示、托管交易等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或北交所、上交 所、深交所上市,在辅导备案、证监会受理、上市挂牌等阶段给予奖励。支持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开拓,推动中小企业进入 大企业供应链、产业链,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 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 36 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 15.支持企业上市。完善企业上市培育机制,扩大上市企业培育库,提供各 类上市辅导服务。对处于上市材料审核阶段的中小企业,在政策范围内协调解 决上市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优先办理募投项目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开具 合规证明。对完成上市挂牌的企业,帮助对接金融机构提供股票质押、并购融 资、定向增发等金融服务,对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予以资金奖励。支持 各类服务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中介机构在京设立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北京证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 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市文资中心,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6.加强考核评估。建立企业服务综合评价体系,按月开展“服务包”和 12345 企业服务热线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开展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年度评 估,对各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引导鼓励各区进一步细化纾 困举措,制定针对性措施,创造性开展支持“专精特新”专项服务。(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市投促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北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企业。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政策的实施细则和办事流程,并在首都之窗和“京通” APP 政策一体化平台发布,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推进政策易知易得,政策落 实情况每月报送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政策自发布 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37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宣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 的决定 京管发〔2021〕16 号 市城管执法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 号)等文件和政策要求,市城 市管理委对以市城市管理委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 城市管理委 2021 年第 7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文件内容与新修订 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替代或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的 11 件行政规 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8 月 13 日 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 节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绿色北京建设的重要任务,是降碳减 污的源头措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工作,本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多 年来始终保持全国省级地区最优水平。为立足新发展阶段,融入新发展格局, 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的“第一能源”作用, 进一步保障本市能源安全平稳高效运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本市能源运 行特点,发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表率作用,大力倡导全民行动,以科 38 技和专业服务为依托,以法律法规标准为保障,以石化、水泥、数据中心等高 耗能行业为重点,压实属地、行业管理部门、用能单位三方责任,坚持循序渐 进,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全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持续下降,2019 年至 2021 年两年平均下降 5%左右,2021 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 7250 万吨标准煤左右, 为实现“十四五”时期绿色北京建设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表率作用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学校等事业单位要带头采取更严格、更精细化的节 能管理措施,确保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2%。 要制订《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节能低碳行为规范》,并组织实施, 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带头做好表率,各项措施率先达到行为规范要求,原则上停 止外景照明。 要加强能耗计量监测,分阶段、分品种(电、热等)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 位能耗数据实时监测并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率先推动副中心行政办 公区各单位实现电耗实时监测并接入平台,在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前, 实行抄表月报制度。要深化数据分析利用,做好节能评估诊断,强化问题整改, 推动能效持续提升。 要优化办公区门厅、走廊、卫生间、电梯间等不同区域照明方案,充分利 用自然光,加强感应控制,杜绝“白昼灯”;会议结束及下班时随手关灯,杜 绝“长明灯”。室内温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地 下车库原则上不供暖,具备分控条件的,下班离开办公室提前关闭空调。办公 电脑开启“10 分钟不操作关闭显示器”等节电设置,下班前关闭电脑主机、显 示器、打印机、路由器等设备电源,会议结束后及时关闭会议室显示屏和会控 设备。分情况分时段精细设置开水器运行方式,在满足供水需求的前提下,尽 量减少开机和待机时间,减少开机和待机开水器数量。提倡短距离上下楼时不 39 乘电梯,公务出行优先使用公共交通或集中乘车。(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 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三、大力倡导节能全民行动 倡导市民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节室内供暖温度, 避免冬季长时间开启外窗, 减少热量损失。鼓励市民家庭使用高能效燃气灶具、灯具和家用电器。鼓励市 民积极参与“我自愿每周再少开一天车”“MaaS 出行 绿动全城”等碳普惠行 动,降低私家车使用强度。利用“双 11”等时机,继续开展节能家电产品、户 用 LED 照明灯具促消费活动,适时补充节能门窗、一级能效壁挂炉等新品类。 对节能成效突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对浪费能源行为加大曝 光力度。(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 市管理委) 四、积极开展节能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开展“节能官”培训。充分发挥本市节能专家人才队伍优势,结合不同行 业用能特点,针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开展“定制化”培训,到年底 前,参加培训总人次不低于 1000 人次,增强节能意识,提高节能能力。(牵头 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开展“三进”服务。组织专家和节能服务专业机构进企业、进公共建筑、 进社区,开展节能诊断和节能咨询服务,到年底前活动场次不低于 100 场,普 及节能政策和技术,改进节能管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 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快实施一批节能技改项目 靠前服务,组织推动一批节能技改项目,开展项目节能量预审,做好项目 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加强市区两级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联动,更好 地调动企业改造积极性,尽早形成节能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0 加快实施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加快推广使用 LED 等高能效光源设备,科学 合理控制路灯开启时间,推进路灯智能分时分区控制。(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 委,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石化、水泥、数据中心等高耗能行业用能管理 (一)严控、压减石化和水泥行业能耗规模 落实本市“十四五”规划纲要要求,以燕山石化和金隅集团两个水泥厂为 重点,严控、压减石化和水泥行业年度能耗规模。(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 局) (二)严控数据中心能耗 年底前完成本市重点用能单位中提供第三方(非自用)数据中心服务的企业 实时电耗数据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实现实时准确电耗监测。对于节 能监察工作中已发现的能效水平较低的数据中心企业,依法开展能效现场检测, 深挖节能潜力,督促完成整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对能耗强度不降反升或能耗增量超过五年规划时间进度要求的区,实行数 据中心项目区域能评限批或能耗减量替代。(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或超许可规模用能的数据中心项目,分类设定 数据迁移过渡期,并责令限期改造。对于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数据中心项 目,依法依规责令关停。落实《北京市数据中心统筹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 年)》,加快推动低效数据中心关闭或疏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 济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做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排查工作,加强异常 用电监测分析,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清退。(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 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 41 (三)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改革政策 落实国家电价改革部署,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尖峰电价机制, 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削峰填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对直接参与电力市场 化交易的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燃煤发电基准价上浮不超过 20%限制; 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企业,执行高于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的购电 价格,具体幅度以国家代理购电相关规定为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七、进一步依法加强节能执法检查 依法开展冬季节能监察专项行动,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对全市重点用 能单位开展全覆盖节能综合监察,并根据综合监察情况,选取部分单位,依法 依规赴现场开展能源利用效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等专项监察,严肃 查处违法用能行为,跟踪督促企业加快问题整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依法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执法检查。围绕商务楼宇、宾馆饭店、购物中心、 电影院等公共建筑,重点检查冬季室内温度控制情况。(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 建设委) 依法开展能源计量领域监督检查。加强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等冬季供 暖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强化各区、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责任 严格落实市、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三级双控”目标责任制,细化明确 年度节能降耗目标,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管理,结合 2020 年受疫情影响 能耗总量基数偏低实际,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适当增加管理弹性。各区要 切实落实属地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牵头单位:市发 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落实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节 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管理制度,优化能源计量器具配置,严格执行向北京市节 42 能监测服务平台报送月度能耗数据的制度。要加强能源管理负责人节能教育和 岗位节能培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建立健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管理制度,完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系统平 台建设,适时推广实行全能耗限额管理工作,加强数据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 严重超过电耗或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及其所有权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名录。(牵头 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九、切实注重有序开展节能工作 要依法依规开展节能工作,确保市民生活用能,不得以强化节能名义影响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能。各项节能措施应满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要合理降低 景观照明强度、压缩开启时间。要加强公交、地铁智慧化调度,根据季节变化 与市民出行规律优化线路与班次,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公共交 通系统能效水平。(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市交通委) 十、强化节能工作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市委生态文明委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工作小组统筹 推进全市节能领域重点工作作用,今冬明春采暖季期间,实行“周调度、月报 告”制度。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每周会商调度节能重点工作,对进展缓慢 的区、部门、用能单位,及时提醒预警,每月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牵头单 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各区区委、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专项节能工作方案,并于 11 月 5 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由市发展改 革委汇总后报市政府。要抓紧排查梳理区级审批权限内未取得核准、备案手续, 以及未获得节能审查意见或超许可规模用能的项目,并将项目清单于 11 月 20 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加快组织整改。(牵头单位:各 43 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 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 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 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 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 等载体。 第三条 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行业监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 则。 第四条 预付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消费者、经营者应当考虑预付卡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理性交易。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付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管 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教育、 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44 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督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预付卡,由 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公安、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运 用政策解读、案例剖析和风险分析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经营者宣传注意事 项,提示预付卡兑付风险,依法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行为提供支持、帮助和 便利。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自律管理、自我约束, 引导会员依法、合规发行预付卡,根据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特点和业务开展 规律,有针对性地向消费者、经营者提示预付卡兑付风险,协助化解预付卡消 费纠纷。 第九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 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披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消费者防 范风险的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依法调解预付卡消费纠纷,对违反 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 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 续卡: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45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经营者备案及预收资金存管情况; (二)向经营者全面了解预付卡所兑付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 价格和费用、有效期限、余额退回、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 (三)自主决定购买预付卡; (四)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 (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 (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及兑付计算种类、 收费标准、扣费方式; (四)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 (五)风险提示; (六)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 (七)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 (八)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 (九)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十)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 凭据。 46 预付卡书面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 定。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 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 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 规定。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本条前款规定内容 的,其内容无效。 第十六条 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 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 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 付合理的价款。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 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 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一)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 额。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 47 信息提供查询。 经营者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付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 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的 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记录至少三年。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内经营者预付卡的交易资料,并 确保交易资料完整、准确。交易资料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 向他人提供。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将名称、经 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迟 报、瞒报、虚报。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未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自主 备案。 具体规模、备案要求,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预付卡服务系统,为经营者备案、消费者查询等提 供便利。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 实行资金存管的行业、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计算、资金存管的要求、 资金支取方式等的具体办法,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 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 48 第二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设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明 确存管银行接入标准,规范存管服务,归集开展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报送的资 金存管信息。存管银行应当按照要求接入存管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 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经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印。 经营者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投诉的,有关部门 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有权要 求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 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分别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分工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 理续卡的,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49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的凭 据的;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查询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的;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交易记录的。 第三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 拒绝退回预收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管资金的, 责令存管并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逾期不改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责令停止发行预付卡;继续发行预付卡的,责令停业。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广告法予以处罚;电子商务平台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电子商务法予以处罚;经营者构成非法 集资的,按照国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经营者构成诈骗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将经营者的行政处罚等信 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 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关信用管理措施。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附则 本条例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发行 预付卡的经营者,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备案或者资金存管的,应当自本条例施 50 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备案或者资金存管。 北京市贯彻《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 见 为贯彻《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2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北京 市汽车租赁行业实际,制定本市贯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 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 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北京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顶层 设计,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建设龙头企业引领、经营行为 规范、服务品质优良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体系,提高规模化、网络化程度, 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和行业监管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安全有序、高质量 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要。 二、工作目标 一是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通过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管理要求、做好 租赁车辆性质变更、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建档信息数据对接和公开透明、 发放租赁车辆电子备案证明、实行租赁车辆数量动态调控等工作,实现行业规 范有序发展。 二是提升企业规模化水平。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鼓励企业 采取兼并重组、合资合作、收购入股等形式,增强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提升企业品牌效应。 三是提升安全服务水平。落实企业安全服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牢固树立 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租赁车辆安全、身份信息核实、数据安全等要求,加强安 51 全运营管理,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四是提升监督管理水平。采取“双随机”监管、科技监管、信用监管、联 合监管等手段,加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执法,加大对从事非法租赁经营行 为的处罚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行业定义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 合同,将 9 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小微型客车租赁有长租、短租、分时租赁等多种经营模式,是满足人民群众个 性化出行、商务活动、公务活动和旅游休闲等需求的交通服务方式。 (二)实行数量调控 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有 关要求,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的原则,依据交通发展规划、汽车租赁 行业发展目标、车辆租赁率、运营收益等合理确定租赁车辆规模,对备案车辆 统一发放租赁车辆备案电子证,促进市场供需关系基本保持平衡。督促备案企 业名下“非营运”车辆转为租赁车辆,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建立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 (三)规范企业备案工作 1.开业备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 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 60 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区级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开业备案,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受理 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电子证)和《小微 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明》(电子证)。申请办理开业备案手续的经营者名下应 有符合条件的租赁性质车辆、经营门店,零车企业不再予以备案。 52 2.分时租赁备案。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交分时租赁业务信息化系 统建设和运营、车辆调配服务保障人员相关材料,分时租赁企业可以同时从事 传统租赁业务。 3.备案变更。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到原备案机 构办理备案变更。企业跨区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到变 更后注册地所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4.备案届满延续。备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经营的,应当 在备案有效期到期前 30 日内,到原备案办理部门申请备案届满延续。 5.备案企业退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分时租赁企业终止经营的, 应当提前 30 日向社会公告。超过备案有效期 30 日未申请延续的,区交通运输 管理部门予以管理注销。备案企业终止经营的,需先行办理车辆退出备案。对 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前已备案的筹办期零车企业,由各区运输管理部门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办理完成管理注销。 (四)做好车辆变更 1.车辆性质要求 (1)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新备案的企业拟投入经营的小微型租赁客车,以及 已备案的企业新投入运营的车辆,车辆使用性质应当为“租赁”。 (2)2021 年 4 月 1 日前已备案的非营运性质的租赁车辆,2022 年 3 月 31 日 前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租赁”。对逾期未变更使用性质的车辆,进行管理 注销。 2.办理流程 (1)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含新开办企业)拟新投入的租赁车辆,向所在区运 输管理部门申请租赁车辆使用性质核验;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 53 记(含变更)手续后,向所在区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车辆新增备案。新开 办的租赁企业在办理完租赁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再办理企业开业备案。 (2)已备案“非营运”车辆转为“租赁”性质的,企业向原备案部门申请租 赁车辆使用性质核验;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向原备案部 门申请办理租赁车辆变更登记备案。 (3)已登记为“租赁”性质的租赁车辆,在车辆转让或报废后,更新指标性 质为“租赁”。 (五)加强备案信息建档管理 按照《管理办法》备案信息建档管理的要求,结合《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北京市交通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程序性规定(小微型客 车租赁篇)》,开发使用新版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管理系统。 (六)实现建档信息数据对接和公开透明 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 公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租赁车辆的备案信息,并传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 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市智慧交通中心和市运输发展中心按照《小微型客车 租赁备案信息数据资源采集功能建设应用技术要求》完成部、市信息系统联调 联试和数据上传工作。 (七)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 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本市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 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租赁性质车辆不得用于违法 经营活动。 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年限为 15 年。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由租赁变更 为营运的,应当按照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 54 (八)规范新业态发展 分时租赁企业应与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服务系统对接,健全内部运营 管理规范、巡检维护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运营制度,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 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 (九)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加大新能源车型推广力度,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租赁运 营,提高新能源车辆比例。 (十)完善安全管理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 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健全隐患清单,加强隐患排查, 系统提升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鼓励企业办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十一)严格落实身份查验制度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登录公安机关承租人身份信息采集系统,对承租人 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 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 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 得提供租赁服务。 开展分时租赁或提供自助取还车服务的,租赁企业还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 段,在用车环节再次确认实际驾驶人与承租人身份一致。 (十二)明确承租人义务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完整提供实际驾驶人的有效证件,随车携带 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备案证明,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 55 规,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规经营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租赁 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租赁期间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 (十三)明确各方管理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各 级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订《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汽 车租赁行业质量信誉管理考核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监督指导区级交通运输 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落实行业监管执法职责。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按规定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工作,按照法定职责督促小 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要求;加强日常监管、质量信誉考核 和安全应急管理。 市、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行为开展监管执法。 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反恐防暴、 车辆安全防范、维护消费者权益、平台网络安全等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十四)做好执法监管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汽 车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处罚裁量细则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领导下,市交通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公 安交通管理局、公交安全保卫总队)、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等部 门和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管理办法》及本实施意见 的要求,细化各项措施的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6 (二)坚持问题导向。做好舆情引导工作,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对工作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沟通处理,主动高效回应社会关切。 (三)开展宣传培训。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对交通运输管理人员、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以及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进行宣贯培训,领会《管理 办法》及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凝聚行业共识,确保《管理办法》平稳实施。 (四)完善系统建设。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小 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实际,加快修订完善新的程序性规定,并组织开发完善备案 服务管理系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 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本文件未做规定的,仍执行《北京市汽 车租赁管理办法》等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规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 年 8 月 31 日 2.科技创新领域 北京市关于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数字贸易是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引擎。为落实中央、北京市委、市 政府决策部署,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助力全球数 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北京市数字贸易进出口规模达到 1500 亿美元,占全市进出口 总额比重达到 25%,其中,数字服务贸易占全市服务贸易的比重达到 75%;培 育一批具有全球数字技术影响力、数字资源配置力和数字规则话语权的数字贸 57 易龙头企业;基本建成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数字贸易发展体系,打 造具有国内示范作用和全球辐射效应的数字贸易示范区。 二、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搭建数字贸易服务平台 1.打造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搭载“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数字 贸易企业“走出去”信息共享、政策咨询、政策匹配、项目对接等基础服务, 以及专业翻译、法律咨询、数据合规咨询、风险预警,知识产权、支付清算、 版权服务等专业化服务;发挥相关部门驻外机构作用,搭建数字贸易企业与海 外市场资源的双向对接渠道。建设国际公共采购“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实 现国际公共采购的有效管理、实时监督和资源管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 知识产权局,市委网信办,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办,朝阳区政府, 市贸促会) 2.建设数据流通专项服务平台。依托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搭建数据交易 平台,开展数据来源合规审查、数据资产定价、争议仲裁等,创新数据交易的 规则、技术实现路径和商业模式,加快实现提供面向全球的数据价值发现、数 据资产交易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金控集 团,市委网信办,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3.构建数字贸易会展交易平台。高规格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 搭建面向全球的线上线下数字贸易交流和展示平台;用足用好 2022 年北京冬 奥会、中关村论坛、金融街论坛、全球数字经济大会、北京国际电影节、北京 国际音乐节、“电竞北京”、中国(北京)国际视听大会等国际性活动,促进各 领域数字贸易发展。(责任单位:相关展会主办单位) (二)探索推动跨境数据流动 4.强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保护。立足数字贸易试验区、各类数字贸 58 易园区等特定区域,建设专用通道等通信基础设施,实现 5G 在特定区域覆盖; 升级改造高耗能低效率的数据中心,积极布局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信息基础设 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 村管委会,各相关区政府) 5.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创新。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分步骤研究制 定智能网联汽车、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的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和重要数据目录; 争取建立国家和市相关部门协同参与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机制,强化风险 监管;逐步建立健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关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 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6.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对接。立足中关村软件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好 “国际信息产业与数字贸易港”;探索国际合作,逐步推动技术、监管、规则 等制度创新,探索形成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的实现路径。(责任单位:海淀区 政府、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三)夯实数字贸易产业基础 7.提升数字贸易核心产业竞争力。培育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 联网、高端软件研发、卫星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领域的 全球标杆企业;开发数字出版、数字影视、网络电视、网游动漫等数字内容产 业的原创精品 IP 和企业品牌;开办本土化的海外专属频道、专属时段、专属视 听应用,丰富市场供给;用好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赛事, 加快新兴技术与垂直行业的融合应用,从源头筛选、孵化、培育有潜力的数字 内容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电局,市教委,海淀区政府) 8.提升服务外包价值链地位。宣传推广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新业态 新模式,促进外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加强产业对接合作;利用外经 59 贸发展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参与新基建投资、建设与运营服务,助力开拓国 内国际市场;鼓励研发、设计、维修、咨询、检验检测等领域传统服务外包企 业向“一站式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提升外包企业数字化服务能力。(责任单 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9.破解跨境电商发展瓶颈。优化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清单,稳步开展北 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程序 申请增设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拓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 业务。用好外经贸发展基金,支持跨境贸易数字化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拓 展跨境市场信息服务、代理出口报关、代理收结汇、提前退税、低息订单贷款、 出口信保、跨境物流服务等功能,通过数字化手段对跨境电商出口商品进行全 流程追溯和风险管理,缩短退汇时间,降低运营成本;从海外仓业务规模、服 务企业数量等多个维度对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企业开展海外仓业务进行综合评 价,对服务质量好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北京海 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天竺综保区管委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四)提升数字贸易便利度 10.推动数字贸易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争取增值电信业务有序开放;在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外商以跨境 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与金融信息和服务有关的软件服务;争取教育、医疗等 领域开放度进一步提升,与增值电信等领域开放有机结合,在数字贸易试验区 内开展制度创新压力测试。(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 委网信办、市金融监管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 11.推动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鼓励银行为数字贸易企业外汇收支提供专项 服务,加强对数字贸易类企业个案业务的指导;允许出口商在境外电商平台销 售款项以人民币跨境结算;给予在京中资机构海外员工薪酬结汇便利化政策。 60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 12.推动行政审批便利化。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新一 代信息技术类企业提供专利预审服务,支撑相关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积极争取并优化游戏版号管理和服务措施;打造全市统一的数字政务服务平台, 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推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委 宣传部、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3.推动人员跨境往来便利化。进一步简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 留许可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协调我国驻外使领馆,为数字贸易重点企业 的“高精尖缺”外籍工作人员来华办理普通签证、长期签证或多次往返签证提 供便利;允许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适当招收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子女及符 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办, 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加大数字贸易企业支持力度 14.加强专项资金支持。用足用好商务、经信、发改、文化、科技、知识产 权等领域政策资金,支持数字贸易企业在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外包、 跨境电商等领域发展,对于数字贸易领域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支撑平台、 提供公共服务、研发投入、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数字贸易及规则研究、开 拓海外市场、宣传推广等予以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15.加大数字贸易金融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数字贸易企业纳入我市总部企业 高质量发展鼓励政策范围;推广针对数字贸易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 确权等专项融资担保产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扩 大投入,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基金等,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数字贸易企业给予多 61 元化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16.强化数字贸易人才支撑。支持数字贸易企业申报新录用人员补助、在职 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等项目;引导高校、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数字贸易相关专业 和学科建设,开展定向培养;建立数字贸易企业协会和数字贸易专家智库团队。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教委、市民政局) 17.完善数字贸易知识产权指导。强化与数字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推 动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加强我市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 库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的收集与分 析、风险防控的培训与宣传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六)完善数字贸易保障体系 18.建立数字贸易品牌企业名录库。引入第三方研究机构,发布数字贸易品 牌企业名录;编制数字贸易年度发展报告,总结推广数字贸易企业典型案例和 发展经验。建立数字贸易品牌企业服务机制,“一企一策”解决企业发展难题。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区政府) 19.建立数字贸易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 人,分管商务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 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按月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 会商解决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 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区 政府) 20.建立数字贸易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统计制度,打造数字贸 易统计监测体系,逐步开展市区两级重点数字贸易企业数据直报工作,逐步实 现数字贸易相关统计数据各区、各部门间共享,建设数字贸易统计监测支撑服 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 62 各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全市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好 上述二十条措施和重点任务清单,推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市商务部门要加 强对全市数字贸易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 照分工,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具体举措,转变工作作风,主动 破除瓶颈,解决企业困难问题,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 开发区要发挥属地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强化保障服务。 北京市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 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 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中 小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梯队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力 争到“十四五”末,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 500 家,市级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达到 1000 家,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 5000 家。特 制订以下措施: 一、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1.支持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积极申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的 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对项目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分档予以支持,第 一年最高支持 200 万元,第二至三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市科委、中 关村管委会)。通过“揭榜挂帅”和“赛马”方式,解决企业关键核心和“卡脖 子”技术难题,同时鼓励企业转化落地高校、科研机构研究成果,对符合要求 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制 造业创新中心、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 63 市级创新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小巨人”企业牵头申报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2.加强新品首制首试首用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创新,为重大技术 创新产品的首制首购首用,提供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保险服务(北京银保监局,市 经济和信息化局)。加大政府采购对创新医疗器械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支持 企业向国家药监局申请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获批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注 册,对接国家药监局加快审批(市药监局)。高质量建设研究型病房,推动市属 医院加强创新药械临床研究(市卫生健康委,市医院管理中心)。结合医保目录 内创新药械使用情况,合理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提高医疗机构使用创 新药械积极性(市医保局)。加快制定智能装备、新材料、工业软件、网络安全 和信创、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新产品首试首用激励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3.推动高质量场景建设和智算平台算力开放。加大市、区政府固定资产投 资对非盈利性基础技术研发、验证底层平台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并引 导向企业开放(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 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针对企业创新产品,实施一批前瞻性、验证性、试 验性应用场景项目,形成最佳实践案例并向社会推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 委、中关村管委会)。发布政府投资项目应用场景建设需求,面向企业征集优秀 解决方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单位)。鼓励我市智算 平台向企业开放并提供先进算力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 会,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推动集约集聚发展 4.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支持企业申请智能化、数字化和绿 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 3000 万元的奖励。建立北京 64 智能化绿色化评估诊断体系,资金支持专业服务商,为企业免费开展智能、绿 色诊断评估。遴选工业互联网优秀服务商,建立企业数字化转型资源池。通过 中小企业服务券等方式,推广一批优质平台、方案、产品和服务。定期开展企 业“上云上平台”业务培训和供需对接活动。每年遴选不少于 30 家数字化转 型标杆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5.加快“专精特新”集聚发展。各区围绕主导产业方向和企业发展需求, 优化产业和空间布局,做好土地供应保障,打造一批“专精特新”特色园区(各 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不新增用地扩大产能的企业, 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规划自然 资源委)。支持将老旧厂房等存量产业空间改造为企业研发或生产用房,符合条 件的改造项目给予最高 5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或贴息支持(市发展改革 委)。支持特色园区建设中试打样和共享制造等产业支撑平台,按实际建设投入 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金补助,并根据服务绩效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鼓励各区给予服务平台房租减免、运行补助等支持,对迁入本市的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6.完善重点产业链配套。围绕龙头企业薄弱环节,组织企业开展揭榜攻关 和样机研发,根据项目投入给予最高 5000 万元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支持 整机(系统)与关键零部件企业开展协同开发和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 资金补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产业链梳理“专精特新”企业,支持“小 巨人”企业围绕产业链布局开展并购重组,吸引上下游企业在京落地(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7.完善企业债权融资体系。推进辖内商业银行为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 并纳入重点服务名单(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 65 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出“专精特新贷”,满足企业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人民 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专精特 新保”,降低综合费率,实施“见贷即保”(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北 京金控集团)。鼓励保险机构推出“专精特新险”,为企业提供信用保证保险产 品(北京银保监局)。探索推动“专精特新”园区贷、集合债等金融产品创新, 鼓励担保机构提供增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 鼓励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如发生不良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市 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研发、检测、 生产等设备,每年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8.加大股权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各级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专精 特新”企业发展(市财政局,各相关单位)。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供应链上下游开 展股权投资,加强资源整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用好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专 精特新板”,为企业提供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培训辅导等服务(市金 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向 各级政府投资基金推送企业股权融资需求,开展多层次融资对接活动(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私募股权份额转让交易,鼓励社会资本设立 S 基金,与政府投资基金开展合作,参与受让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的 优质基金份额或已投项目股权。(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国资委,市财 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四、加强上市培育服务 9.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做好企业上市梯度 培育和分类指导(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设立企业上市服务专员, 点对点为企业提供全过程服务(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支持企业 在新三板挂牌并给予资金补贴(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支持企业在 A 股或境 66 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市级财政按规定给予每家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金 补贴,区级财政资金补贴不低于市级标准(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财政 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化上市办理服务,统一出具市场监管、公 积金、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规划、卫生健康、应急、住建、保密、 文化执法、城管执法和军民融合等合法合规信息查询结果(市政务服务中心)。 10.推动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探索开展上市企业个性化融资服务,通过知 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保险等方式助力企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为上市企业 定制个性化保险产品(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知识产权 局,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持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在京落地, 为项目用地、环评、用工等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 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完善上 市企业股票质押风险处置机制,支持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机构参与 上市企业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银保监局等)。打击编造、传播上市企业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规范相关报道评论(市委网信办,市委宣传部,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五、助力国际市场开拓 11.增强企业海外市场竞争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目标国税收、融资、 知识产权、风险应对等方面信息支持(市贸促会)。充分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 险作用,为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运用资信数据优势帮助企业开拓国际 市场,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市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第三营业部)。 开展北京自贸区内企业外债一次性登记试点,不再逐笔登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 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设或并购企业、开展装备 制造和国际产能合作等项目,贷款贴息给予不超过 3 年、每年最高 500 万元支 持和投资性补助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支持,利用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等提供融 67 资服务(市商务局,北京金控集团)。支持开展外贸业务的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线上外贸展会等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 70%的 资金支持;对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年度总额不低 于规定金额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市商务局)。 12.加速知识产权全球布局。建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库,支持知识产权 服务机构提供全过程服务;支持企业积极申请国外发明专利,与龙头企业、高 校、科研院所和服务机构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按企业高价值专利年度 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支持;加快构建海外维权专家库和专业律师团队,为企业知 识产权海外布局、风险预警、维权和纠纷应对等提供咨询服务(市知识产权局)。 支持医药企业积极开展国际产品认证,对近两年内通过 FDA、EMA、PMDA、 WHO 等国际机构注册,且在本市生产并在相应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和高端 医疗器械,给予 20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 13.提升品牌影响力。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 中小 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搭建产品、技术展示平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加 大宣传力度,讲好专精特新自主品牌故事,提高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市委宣传 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质量、计量、标准、认证、技术性贸易措施、 品牌建设等方面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为企业提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服 务和解决方案(市市场监管局)。 六、强化全面精准服务 14.提供“服务包”定制服务。强化市区协同,充分发挥“服务包”机制作 用,加强调研走访和诉求办理,做好属地服务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 息化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针对商事主体年报、异常名录移出申请 68 等高频事项,推动实现网上自助办理(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持续建 立企业成长档案,开展一户一档、一户一策辅导培训,确保税费政策红利直达 快享、应享尽享(北京税务局)。 15.增强社会化专业服务。加强京通 APP“专精特新”服务专区建设,为企 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 地作用,定制“专精特新”专属工具箱,汇聚一批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全面诊断、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工业设 计等多门类专业服务,通过中小企业服务券支持企业购买优质服务产品,对服 务效果突出的平台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6.加强人才智力支持。定期梳理企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支持市属高校、 职业院校围绕产业需求开设对应专业学科与课程,实施订单培养模式,建立“高 校-企业”实训基地,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教委)。鼓励市属高校面向企业聘用一批产业导师,参与高校学科团队建设, 联合开展科技项目攻关(市教委)。对国家级“小巨人”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 排名前 200 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 研究生给予落户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支持“小巨人”企业引进高端 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市人才局)。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 训,对“小巨人”企业实现全覆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本政策适用于国家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小巨人”企业,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加快推动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发展,对于本市构建高精尖产业经济 结构、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为推动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京政发〔2021〕 69 21 号)等文件精神,以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为契机,推动本市高 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创新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应用基础研究 1.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支持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企业及机构开 展高端通用器件、关键设备、核心材料、先进工艺等技术研发和关键技术攻关, 鼓励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以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为主要发展 方向的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由市区两级按照上一年度建设和运营实际发 生的总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创新主 体在京建设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研发设计、中试熟化、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 平台和产业创新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 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纳入首都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支持龙头型、平台型 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创新主体采取联合投资方式合 作组建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创新中心,对经批准的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 中心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在京建设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工程研 究中心项目,对于研究方向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 3.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创新主体建 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对新落地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政策、资金等支持。 二、加快成果转化应用 4.支持成果转化。对在京落地的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成果转化项目开展 年度评比,对创新性强、有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团队项目给予奖励。对 创新性强、有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初创团队项目给予政策性股权投资, 政府方持有股权不超过 10%。 5.支持示范应用。支持打造应用场景先行示范区,以“揭榜挂帅”方式在 70 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园林水务、公共交通、文化旅游、健康养老、教育卫健 等领域开展应用场景开发和示范项目建设,对符合本市应用场景建设要求的应 用标杆项目给予支持。 6.支持孵化器建设。聚焦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引导小微企业创业 创新示范基地和孵化器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鼓励 其申请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积极组织向国家有 关部门推荐。符合本市孵化器相关专项支持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和标准予以支 持。 三、支持企业集聚发展 7.支持企业投融资。支持设立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投资子基金,用 于支持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项目投资或落地。 鼓励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 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机构设立主要投向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企业 的投资机构。支持金融机构为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小微企业提供银行信 贷和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给予重点支 持。对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新建、改造项目和企业开展兼并收购,给予 贷款贴息支持。 8.支持企业降低成本。经认定的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企业与机构,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自身生产或办公的,视项目的技术先进性、 效益等给予相应支持;租赁自用生产或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租赁价格给予补 贴;购买自用生产或办公用房的,按购置价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 9.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对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 次突破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或 50 亿元的,给予相应额度的一次 性资金奖励。 四、吸引创新人才集聚 71 10.支持人才引进。支持为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紧缺型人才依法办理 落户。在全市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指标总量范围内,对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 业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加大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国际高层次人才引进力 度,优化国际人才引进政策,探索简化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审批流程。 11.提供人才住房保障。对引进的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人才,按人才 住房支持政策做好保障服务。 五、鼓励对外合作交流 12.支持专业服务机构落户。对在京落户、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端仪器装备 和传感器产业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后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产 业平台、产业协会等参与招商,对在引进优质项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经认定 后给予资金奖励。 13.支持设立服务机构。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在京设立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 器产业相关的展览展示中心和销售服务、维修维护等机构,经认定后给予一定 奖励。 为确保上述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人才工作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商务局、怀柔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及示范应用项目征集遴选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市场导向绿色技术创新有 关战略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 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9〕689 号)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要求,强化绿色技术创新 对实现碳减排碳中和目标愿景的支撑作用,根据《北京市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 72 技术创新体系实施方案》(京发改〔2020〕789 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 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若干措施》(京发改〔2021〕1411 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征集遴选的范围主要包括碳达峰 碳中和、大气污染防控、节水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节能和环境服务业、固体废 物减量化和资源化、污染场地与土壤修复、现代化能源利用、绿色智能交通、 生态农林业、塑料污染防治、防止食品浪费等重点领域相关的技术、装备、产 品。 创新型绿色技术示范应用项目,指采用“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 (以下简称“推荐目录”)中技术产品,进行对产业链有带动作用、对绿色科技 创新有促进作用、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应 用的项目。 第三条(申报要求)申报的创新型绿色技术应具备先进性、适用性、推广价 值高等特点。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能够反映绿色技术最新进展,对国家及本市 相关领域绿色发展具有引领作用;技术推广价值高,经济适用,推广潜力大; 知识产权明晰。 第四条(组织实施)市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绿色技术 和示范应用项目征集遴选工作,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 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技术征选流程) (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鼓励技术研发单位 与场景应用单位联合申报。申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失 信行为记录。 申报材料包括:1.北京市绿色技术相关申报表及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 73 3.研发人才团队的证明文件。4.申报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5。 技术检验检测报告。6。其他相关材料。 (二)初步审核 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 性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涉及申报单位经营状况、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 情况,技术产品是否符合申报范围,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专家评审 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情况组织申报单位参加答辩。专家组 着重围绕技术的先进性、创新性、适应性、效益及应用效果与前景等方面进行 集中评审,形成专家咨询意见。根据被评审技术有关情况,可组织专家进行现 场核查,可邀请技术产品潜在用户参与专家评审,用户意见仅供参考。 第六条(审定发布)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专家评 审的绿色技术,组织市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工作联席会议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定 后,发布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推荐目录”实行动态调整,作为 政策支持的依据。 第七条(资金支持)对采用“推荐目录”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 在京市场业绩的绿色技术(包括前三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产品、基础材料、 系统等),示范应用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 3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 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批拨付,第一批为项目资金申请 报告批复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 70%;第二批为项目交付使用,完成一个使 用周期(非全生命周期)的第三方跟踪检测评价后,可拨付剩余资金。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技术使用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对检测评价费 用给予全额资金支持,在完成相关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拨付。 第八条(示范项目申报程序)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开工后、竣工前向所 74 在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支持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 基本建设条件、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初审后,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审核,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 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拨付补助资金。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绿色技术示范应用项目由技术应用单位申报,鼓励应用单位与技术供给单 位联合申报,申报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2.申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和持续发展能力。 (二)申报材料 1.区发展改革委的申报函。 2.北京市绿色技术示范应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项目单位关于材料真实性、筹措资金以及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 金支持等相关内容的承诺函。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参与评选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 求。 (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评选的绿色技术开展 第三方跟踪评价。 (四)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 停止拨付资金。发现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申报企业移交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条(其他)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75 3.商贸服务领域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 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以开放 促改革促发展,推动形成本市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新格局。现提出本市进一步促 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1.落实国家开放政策。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制度,落实好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加快推进金 融、汽车等领域开放政策在京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 2.深化重点领域开放。在特定区域(自贸试验区)取消应用商店的信息服 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争取国家增值电信业务进一步开放试点,探索在自贸试 验区特定区域率先开放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等增值电信业务;积极争取数字 经济、数字贸易领域开放政策在京先行先试。推进研究型医院建设,鼓励符合 条件的外资企业参与“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发展;积极争取外资独资医疗机 构开放政策在京落地。吸引一批国际顶尖的会计、法律、建筑、管理咨询、广 告等知名企业在京落地。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示范项目,允许经营性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落户。对外资高端制造类大型龙头企业,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 业目录的,可以纳入本市重大外资项目专班,给予协调推进。积极落实国家发 展改革委权限下放政策,对总投资 3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一步优 76 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 心,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 3.探索构建现代化开放体系。推进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服务业 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发挥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对 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选择符合国家战略、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外开放度要 求高的重点领域,开展差异化探索。在全面落实国务院批复的“两区”任务和 本市“9 大领域+17 个区域+4 大要素”方案的基础上,以重点领域全产业链开 放和全环节改革为突破口,打造规则制度型开放水平更高、产业国际合作竞争 力更强、区域开放布局更加均衡的首都开放体系。(责任单位:市“两区”办, 市各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 二、聚集全球高端优质资源 4.打造更高能级总部经济。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 相关规定》及相关配套措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 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其集聚业务、拓展功能,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 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享受资金奖励及重点人员出入境、货物通关 等便利化措施。创新举措,持续做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的引 进和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及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5.鼓励外资设立研发中心。 研究制定我市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的相关鼓励政策措施,增强全球资源配置 和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研发创新中心、外资研发总 部、开放式创新平台等,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 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与内资研发机构同等待遇,在研 发成果产业化、国际国内专利申请、研发用品进口、出入境等方面享受一揽子 77 便利化措施。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创新减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实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进口设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及相关部门) 6.提升开放平台示范引领效应。开展“两区”立法,深入开展投资贸易自 由化便利化改革创新,增强自贸试验区外资聚集效应。用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 发区新一轮支持政策,优化生产要素配置,聚焦国际先进企业,鼓励引导新一 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等主导产业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集聚发展。发挥国际国内协同创新优势,搭建市场化、 专业化产业服务平台,打造国际化协同创新网络,推动“三城一区”在集成电 路、新材料、医药健康等重点领域融合创新,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三 链联动”,引导高精尖产业集群发展。发挥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积极拓展保 税研发、租赁、维修等功能,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供应链管理、保税服务等业 务。推进中日、中德国际合作产业园建设,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 经贸协定,创新国际合作机制,支持园区建立健全对外招商引资、引智渠道, 探索园区国际化建设模式,打造国际化环境。(责任单位:市“两区”办,市 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 部门,有关区政府) 三、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环境 7.推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实施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对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双向宏观审慎管理。稳步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进一步扩大便利化试点银行和试点企业范围。在全市优化升级资本项目收入支 付便利化政策,推动银行采取单证合并、线上办理等方式。在中关村海淀园区 升级外债便利化政策,注册在中关村海淀园区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实施外债 便利化试点政策,试点额度由 500 万美元进一步提高到 1000 万美元。支持符 78 合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十六园内企业可将外债资金用于符合 规定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除外)。放宽企业外债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 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的要求,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将外债注销登 记、内保外贷注销登记、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支持北京地区银行 不断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为优质诚信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 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境内依法合规使用提供便利化服务。优化外汇收 支单证审核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收结汇 及划转等手续,便利真实合规跨境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强化金融支持稳外资作 用,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外资企业的对接,对重点外资企业和外资重点项目 建立投贷融资服务机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北京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 8.进一步提高通关便利化。指导支持更多外资企业申请 AEO 认证,享受更 多便利化通关政策。打造公开、透明的口岸通关环境,线上线下同步公开空港 口岸经营服务收费清单,定期更新,在线查询,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降低通 关成本。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物流、服务贸易等全链条扩 展。推进“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措施,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间,提高通关 效率。(责任单位:北京海关,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 9.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 预提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落实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 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技术转让企业所 得税试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20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 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 79 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 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市人才局,市商务局,北京海关 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10.规范企业有序迁移。尊重企业意愿,支持企业按照经营发展意愿,在本 市范围自主有序流动布局,不得为企业跨区迁移设置障碍;企业申请办理变更 登记时,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办理。由市财政局(市财 源办)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企业迁移市区联动服务工作机制,实现跨区 财税利益共享,更好地平衡迁入区和迁出区的利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各区政府) 四、优化外商生活服务 11.优化教育服务。加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完善国际学校布局,在人才引 进密集区域合理布局一批国际学校,为扩大国际教育供给、服务国际人才子女 教育需求提供保障。下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和管理权限,减少办事层级、 简化办事流程;放宽举办者限制,允许中国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外籍人员子女 学校。支持中小学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接收外籍人员子女入学。(责任单位: 市教委,市人才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2.增强医疗保障。规划建设若干国际医院。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 国际医疗服务。探索国际医疗联合体,完善机构合作、分级诊疗等功能集成的 国际化医疗服务新模式。加强外商企业及员工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做好社区医疗服务。探索构建国际化院前急救服务体系,持续提升医疗急救整 体水平。增强涉外服务能力,支持试点医院聘用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条件的外 籍医助、外籍导医,加强医护人员外语培训,综合提升外语服务能力。外籍就 80 业人员、外企员工均可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推进 商业健康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推动商业保险与医疗机构合作对接, 开展实时结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北京银保监局,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3.提升生活办事便利化水平。推进实现外籍人员线上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积极推进在华永久居留身份证在铁路、民政、社保、银行、不动产登记、医院、 公园等系统实现全面适用。对已获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 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港澳高层次人才,可以为其聘雇的外籍家 政服务人员来华申请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家政服务”)。 实施在华外籍人才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试点,满足在华外籍人才真实合规的个 人经常项目用汇需求。简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在劳动合同有效 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的,试点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 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加快推动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登记、变 更及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试点落地实施。外资企业在企业纳税地所在区对接 保障性租赁住房时与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管理部,市人才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等相关部门 ) 14.丰富国际化消费供给。打造 2 至 3 个千亿规模世界级商圈,打造一批具 有全球影响力的标志性商圈。吸引国内外一线品牌机构在京发展,大力引进国 内外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定制中心,构建国际化优质商品供给体 系。吸引更多国际化餐饮品牌落地北京,为在京外国人提供多样化、品质化餐 饮消费场所。释放文旅消费潜力,挖掘文化资源优势,打造北京文创品牌,提 升“北京礼物”吸引力和影响力。搭建全球新品首发首秀活动平台,打造时尚 品牌活动风向标,全面提升北京国际电影节、北京国际音乐节、“电竞北京” 81 的国际影响力,积极引进和培育国际体育赛事,吸引国际知名体育机构落户北 京。优化交通、旅游、支付等配套服务,进一步提升商业服务业领域公共场所 外语标识规范化水平,擦亮有温度的“北京服务”品牌。对标国际建立统一、 便民、高效的消费申诉和联动处理机制,优化消费维权机制。(责任单位:北 京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五、推动引资与引智引才相结合 15.优化人才服务体系。推进“落地即办、未落先办、全程代办”人才服务 体系,构建外籍人才工作服务网络。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中国籍员工可以申办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改革创新外籍人才工作证件办理模式,逐步实现签 证证件业务全市通办和“两证合一”联办模式。优化外籍人才来京就业审批办 事流程,逐步下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预审环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提高服 务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办理永久居留证件。深入开发“易北京”APP 应用,打造外籍人才“一站式”线上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北京海关) 16.促进国际职业资格人才来京执业。全面梳理境外含金量高的职业资格, 建立正面清单,鼓励清单范围内持有境外职业资格的外籍人员来京工作,在工 作许可、出入境方面提供便利。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和“两区”建 设对境外专业人员的需求,动态推出境外人员可申报的职业资格考试目录,吸 引全球专业人才来京工作。积极争取政策突破,探索京津冀三地外国人来华工 作许可互认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海外学人中 心,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等职业资格行业主管 部门) 17.优化人才配套服务保障。结合外资企业在京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 况,根据贡献额度、转化效果等,精准提供人才引进支持。加大对符合北京发 82 展定位和引进政策的特定行业高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办理人才引进落户和工 作居住证力度。对本市急需特殊技能专业人才落户,业绩、贡献突出的,可适 当放宽年龄限制。为研发、执业、参展、交流、培训等高端人才提供签证便利。 对境外高端人才设立进境物品审批专用窗口、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物品审批和 通关手续。(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营业管 理部,市公安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 六、优化外商投资促进服务 18.完善投资促进体系。加强对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的指导,统筹全市招商引 资活动,编制招商引资中长期规划,对各区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目标预期调控。 建立市区统筹、横向联动的投资促进工作机制,瞄准全球 500 强、重点领域龙 头企业、行业隐形冠军,着力引入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外资企业。探索社 会招商服务的新路径,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与因 公出国(境)相结合,对各区、各单位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经 贸团组,优先予以重点保障。鼓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功能园区结合 区域特点和资源条件,配套出台支持外资发展和促进招商引资的专项政策,整 合建立面向各重点产业、重点区域的“市级统一+各区特色”招商引资政策服务 包。强化 12345 企业服务热线的咨询服务功能,向外商企业精准提供政策查询 和咨询解读服务;鼓励各区对招商部门、非公务员岗位允许实行更加灵活的激 励措施。加强培训,打造高水平、专业化招商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投资 促进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外办及各相关部门,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9.进一步提高投资便利度。打造一站式网上服务平台,依托政府国际版门 户网站,打造集政策发布、公共服务、咨询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多语 种互联网国际化服务平台,围绕投资引导、投资落地、投资促进、投资服务等 83 4 个环节,发布拟对外招商的空间资源清单,提供全流程的外商投资服务。定 期编制和发布外商投资指南、年度外商投资报告等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 投资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和便利。各区应根据实际,制作投资北京地图,为 外商提供便利的查询与选址功能,定期编制和发布本区域外商投资指引。加强 与国际专业机构合作,围绕金融科技、资产管理、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重点 产业,做好投资准入、资金支持、产业扶持、税收优惠、人才政策等外资企业 普遍关注政策宣传解读。推动向自贸试验区下放行政审批权力,发挥开放平台 吸引外资主阵地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服 务中心,市委编办及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做好重点项目服务支持。充分发挥服务管家和服务包机制、政企对接机 制、协调调度机制、项目促进专员机制等,对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进行全流程 服务,跟踪项目在谈、签约、注册和运营的全过程,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 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对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外商投资新设或增资项目,各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照其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责 任单位: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及市相关部门,各区 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强化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 21.深入落实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加强《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利用 外资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事先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行业协会意见,按规 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各区政府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 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断完善外商投 资企业投诉机制,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 要求,妥善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 84 资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及各相关部门,各区 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落实北京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 动方案》,构造规范管理与严格执法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不断完善 司法和行政执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组织实施参 展产品知识产权报备制度和参展方不侵权承诺制度。做好服贸会等大型展会知 识产权保护工作,保护国内外参展商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完善北京市知 识产权保护中心“一站式”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持续推动北京地区企业在 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的专利快速预审和维权。发挥知识产 权品牌服务机构和北京(中关村)国际知识产权服务大厅的作用,有效提升我 市知识产权服务质量和能力。制定对入驻自贸试验区企业的保护措施,促进技 术和产业不断升级,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 高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 23.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参与本市标准 化工作方面,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在京外商投资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 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符合《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的, 可申请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及各相关部门) 关于北京市专业服务业助力“走出去”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 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发挥北京专业服务业集聚优势,支持企 业高水平“走出去”,利用全球资源参与国际竞争合作,助力国际科技创新中 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特制 定本措施。 85 一、总体目标 落实国家有关“走出去”战略的总体要求,通过搭平台、优服务、抓统筹、 强机制等措施,完善专业服务对“走出去”支撑能力体系建设,打造国际合作 和竞争新优势。到 2025 年,形成支撑高水平“走出去”的专业服务产业生态, 实现我市“走出去”企业国际竞争力持续增强,全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高 科技类产业境外投资质量明显提升,“双自主”企业出口占比提高到 28.5%, 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占比超过 60%,境外高科技类产业投资占比突破 20%。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立足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着眼全球产业变革,围绕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以科技企业为主体,聚焦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 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业等 高精尖产业领域,鼓励竞争力强的行业领头羊、细分领域的隐形冠军和高科技 领域的独角兽、瞪羚企业,面向关键技术,通过并购、小比例参股、设立实验 室、共建研发中心和科技孵化平台、第三方市场合作等灵活方式开展境外投资 合作,推动北京企业“走出去”向全球价值链顶端跃迁。 (一)搭平台,提供精准对接服务 1.上线运行京企“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开发专业服务“走出去”APP, 以服务北京对外经贸合作需求为切入点,设置政务服务、专业服务、政策指导、 咨询信息、金融服务、项目发布等多功能版块,提供境外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查 询、机构网点导航、项目案例等服务,“走出去”企业在线即时发布专业服务 需求,建立“走出去”专业服务生态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 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大力培育专业服务品牌企业。开发专业服务“走出去”可视化地图,动 态更新会计、法律、广告、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培育 86 专业服务“走出去”企业,扩大品牌影响力。对认定为示范企业总部的专业服 务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支持专业服务企业强化“云服务”能力建设、 参加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国际知名展会和国家级展会,打响北京专业服 务品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3.举办系列对接服务活动。打造投资服务品牌活动,持续办好北京双向投 资论坛暨国别日系列活动,搭建与所在国政府部门直接对话渠道。借助中国国 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关村论坛、金融街论坛,搭建“走出去”国际交流与合 作平台。办好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走出去”高峰论坛。重点围绕外汇政策、境 外政策法规、文化、宗教、安全防范、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联合专业服务机 构、行业商协会开办“走出去”课堂。定期组织“走出去”企业与专业服务机 构对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市金融监管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市投促中心) 4.加强京港澳专业服务合作。在会计审计、管理咨询、争议解决服务、知 识产权、建筑设计等领域探索推进京港澳专业服务机构共建,会同港澳有关部 门推出一批合作共建清单。加强与香港贸发局等港澳机构合作,搭建港澳专业 服务业与北京有关企业的互动平台,探索组建京港澳“走出去”联合体。以建 筑设计领域为突破,支持以联合体方式开展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政府港澳办) (二)优服务,打造便利高效的服务体系 5.优化境外投资管理服务。推进建立境外投资“一表填报”系统,简化备 案手续和流程。积极推动商务主管部门向自贸试验区授权企业非金融类境外投 资备案管理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自贸试验区所在区政府) 87 6.助推专业服务企业扩大海外业务。积极协调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 馆商务部门,为“走出去”企业项目洽谈、产业对接活动牵线搭桥、解决海外 发展面临的问题,助推专业服务“走出去”企业扩大影响力,提升国际竞争力。 为符合条件的“走出去”企业员工申办 APEC 商务旅行卡。(责任单位:市商务 局,市政府外办) 7.强化对专业服务机构个性化服务。聚焦会计、法律、广告、人力资源等 专业服务重点领域,商务部门和各细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为头部企业以及细分 赛道表现突出的专业服务企业做好个性化服务,助力企业拓展高端业务。(责任 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司法 局) (三)抓统筹,整合资源力促合作共赢 8.支持专业服务企业“走出去”。扩大外经贸发展资金补助范围,降低专 业服务“走出去”企业申报“门槛”;纳入商务主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 理体系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享受境外投资直接补助;对我市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联营体为我市“走出去”企业境外项目提供专 业服务,符合条件的,按照所收取服务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以联营体形 式申报的,按在京专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所承担的比例计算。(责任单位:市商 务局,市财政局) 9.提供金融对接服务。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合作重大项目台账,积极争取国 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丝路基金、中非发展基金、 中国—欧亚经济合作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为我市“走出去”重大项目提供 信贷、保险、用汇等服务。符合条件的“走出去”企业,可优先使用北京市外 经贸发展引导基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行营 业管理部,市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88 10.落实税收激励政策。落实好境外所得多层税收抵免政策,切实减少企业 对外投资合作的税收负担。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 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 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 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 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责任单位: 北京市税务局) 11.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重大事件快速响应机制, 着力建设北京市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库,丰富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专家顾 问库,持续做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帮助“走出去”企业解决知识产 权纠纷等重点事项。发挥我市设立在海外的服务站点作用,建立获取海外知识 产权信息的渠道,及时对重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进行通报和研判。充分发 挥北京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作用,持续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培训宣传,提高“走 出去”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走 出去”企业在签署涉外合同时选择北京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并约定北京作 为仲裁地。(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 三、保障措施 12.完善“走出去”工作机制。在市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下,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领导小 组国际商务服务协调工作组增加专业服务业助力“走出去”的工作职责,推动 落实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13.组建“走出去”产业联盟。支持有关协会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 医药、智能制造、数字安防、电子商务、区块链等优势产业领域及会计、法律、 广告、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重点领域组建产业联盟,加强企业间交流,推动北 京境外产业集群化发展,引导企业集约式、链条式“拼船出海”。(责任单位: 89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司 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14.完善“走出去”人才培育体系。支持“走出去”头部企业自主建立跨国 经营企业人才培育基地。探索与在京高校建立对接机制,向高校提供“走出去” 企业名单和招聘信息。强化与“走出去”专家智库合作,加强行业发展研究, 提供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教委) 15.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监督指导企业 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组织常态化预防境外安全风险培训,加强对高风险国 家或地区投资的指导和监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外 办)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 见 京政发〔2021〕33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 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精神,更好发挥综合保 税区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 “两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本市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发展,加快构建新 发展格局,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支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 90 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 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首都城市 战略定位,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创新驱动、开放引领,高标准谋划、高 水平推进综合保税区建设,努力将其打造成为本市开放型经济创新发展高地。 (二)基本原则 1.突出北京特色。服务“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升“四个服务”水平, 重点围绕科技创新、服务业扩大开放、数字经济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综合保 税区功能。 2.突出创新引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推进综合保税区在管理模式、 业态等方面不断创新,建设开放型经济创新平台。 3.突出政策集成。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 放综合示范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临空经济区、经济开发区等先行先试区 域的政策叠加优势,为综合保税区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4.突出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在市区两级协调机制、行政赋权、平台运营等 方面深化改革,积累经验,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保税区体制机制。 (三)发展目标 结合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对标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创 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拓展保税功能,培育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新优势; 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作为开放型经济重要平台的作用,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统筹利用两种资源,加快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 色鲜明、保障有力的综合保税区发展格局,更好地服务首都开放型经济高质量 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功能定位 91 1.实现功能特色。围绕将综合保税区打造成为高水平的加工制造中心、研 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不断优化其业务 功能,延伸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探索集团保税、产业链保税等新模式, 重点培育数字贸易等新业态,拓展自然人移动服务贸易等新领域。探索以综合 保税区为平台建设总部经济功能区,重点引进采购、销售、结算等功能性总部。 鼓励集成电路、大健康、供应链管理等领域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实现绿色低碳发 展。(责任单位:综合保税区所在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综合 保税区管理机构、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科学规划布局。加强对全市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的统筹谋划,支持综合 保税区结合自身实际发展特色细分产业,形成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格局。支 持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以服务贸易为特色,构建医疗健康纵向一体化发展的全 平台、文化贸易的主口岸、中高端消费供给的新渠道,打造成为管理模式创新 的试验田和探索自然人移动模式创新的实验港。支持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 税区探索以离岸服务为特色,推动实现新模式、新业态、新场景、新体制落地, 打造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典范。支持北京亦庄综合保税区(申报中)以先进 制造业为特色,高标准打造保税先进制造平台和科创平台,探索综合保税区高 效服务新模式。支持海淀区研究论证设立以科技创新为特色的综合保税区。对 具备条件、确有需求的其他区域,可结合实际研究论证申报综合保税区。(责任 单位:综合保税区所在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综合保税区管 理机构、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市委宣传部、市文物局、市文 化和旅游局、市文资中心、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编办、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发展质量 1.提升两类贸易发展水平。进一步拓展跨境电商、融资租赁等业态发展, 92 依法依规用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积极向国家争取扩大跨境电商进口医药 产品品类;研究探索参照金融企业对融资租赁企业实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 除,允许综合保税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企业外债额度,争 取将综合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国家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享受税收 优惠。支持以综合保税区为突破口,试点创新药品进口政策创新,积极向国家 争取国外已批准使用、国内尚未上市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和药品在国内医疗机 构定点使用。积极向国家争取北京地区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支持有条件的 综合保税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支持贸易便利化措施优先在 综合保税区试点;鼓励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入区发展,对经评定符合有关 标准的,享受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等优惠措施;开展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跨 境贸易便利化标准化试点,争创跨境贸易创新措施先进标准。支持外贸综合服 务企业为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提供货物贸易融资、办税、外汇等综合服务。(责任 单位: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北京海关、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税务 局、市药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拓展保税服务。鼓励在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检测维修等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建设创新孵化平台、中试验证平台和检测维修平台。 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开展生物医药研发外包、集成电路制造等业务。研究探索在 风险可控前提下,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药品贴签、分包装业务;研究探索在综合 保税区开展医疗器械全球维修业务,积极向国家争取将医疗器械等纳入保税维 修产品目录;鼓励医疗器械企业入区发展,享受进口研发、展示用医疗器械可 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的优惠政策。研究探索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用 于研发、展示的检验检测试剂耗材等,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支持高 新技术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国内急需、国际领先的技术、产品等研发。研究 探索保税货物拍卖、保税航材共享等业务。研究探索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在保税 93 仓储文物临时进境 6 个月有效期后,依据实际业务需求,延期不受次数限制。 (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文物局、北京海关、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枢纽服务发展。发挥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 保税区与机场紧密结合的优势,支持建设国际供应链管理中心。支持在综合保 税区发展国际冷链物流、国际应急物流等业务。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建设现代航 空物流体系、航空维修服务体系。研究发挥航空货运一体化承运商在国际中转、 转口贸易等领域的作用,服务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建设。(责任单位:综合保税区 所在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市商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北京海关、首都机场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培育新兴业态。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探索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 融合的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落地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 探索数字贸易、跨境版权交易、跨境碳排放权交易、跨境知识产权交易等新业 态。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提供国际结算、贸易 融资等跨境金融服务便利。研究探索在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免税一体化—一 般贸易完税销售”模式。鼓励海外文物回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调整 现行进口税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建设高端消费品展示交易中心, 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探索优化外籍科研人员、医疗人员、商务人员短 期进境从业手续,探索自然人移动模式创新。进一步优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 批流程,更好地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两区”办、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版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 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才局、市卫生健康 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市政务服务局、市文物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海关、综合保税区所在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94 区管委会、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管理模式 1.研究优化保税模式。支持海关等监管部门探索保税模式创新。在综合保 税区探索推动保税研发小剂量特殊生物材料批量快速通关。研究拓展维修零部 件仓储“一库多址”适用范围。优化对综合保税区内艺术品出区展示交易担保、 延期的审批流程,探索综合保税区内国际高端艺术展品出区展览展示担保监管 新模式。深入推进京津冀地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领域相关产品进口监管协 作,探索进口生物医药在异地药监部门开展检测业务机制,研究在京津冀地区 实施集成电路领域集团保税业务,支持集成电路企业生产、物流、检测、维修 等价值链在京津冀地区有序布局。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建立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政策探索发展服务贸易、离岸服务的“监管沙盒”,研究探索支持服务贸易、 离岸服务发展的监管模式,为综合保税区产业转型升级积累经验。(责任单位: 北京海关、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市药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 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探索智慧监管。支持海关等监管部门持续提升监管智能化、便利化 水平,研究优化电子账册管理,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实施“库门管理”,实 现卡口无感化快速通关;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技术,将 保税研发、保税检测等保税政策辐射至综合保税区外企业。聚焦集成电路、生 物医药等重点产业,推动企业与监管部门合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保 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分类管理,探索实施综合保税区内外全产业链保税监管, 满足企业灵活生产需求。发挥本市在信用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优势,加强 智慧化监管,逐步探索围网新模式。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探索建立 “一个系统、一次理货、一次查验、一次提离”的高效通关监管模式。(责任单 位:北京海关、首都机场集团、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95 3.支持内外贸一体化。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优化综合保税区内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试点政策。研究对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的内销商品,探索实施便利 化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措施;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内外销产品实现“同线同标 同质”,助力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更好地满足国内市场消费升级需求。(责 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 责) (四)强化投资促进 1.多渠道加强招商引资。统筹综合保税区空间资源,集成相关政策措施, 编制综合保税区投资指南。注重利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 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强化招商引资。充分发挥本市驻国 (境)外经贸代表机构作用,建立联动招商机制。注重“以商引商”,充分发挥 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桥梁作用,加强招商引资宣传推介。鼓励综合保税区开展 专业性、经常性的投资促进活动,开展专题定向邀约,多渠道加强招商推介工 作。(责任单位: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投资促进服 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加强市区联动,市级层面加强统筹引导,对重 大项目加大协调力度;综合保税区所在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 结合各自产业功能定位,积极主动开展招商引资。支持综合保税区按照市场化 原则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鼓励各区研究出台具有竞争力的产业促进政策,促进 目标产业做大做强;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考核激励政策,对招商部门、团 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对综合保税区确需赴境外执行重 要招商引资任务的因公出访团组予以重点保障。建立招商引资队伍常态化培训 机制,提高招商引资专业水平。(责任单位:综合保税区所在区政府、北京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政府外 96 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服务供给 1.加强要素保障。为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配足配强管理人才,对综合保税 区内重点产业发展所需的领军人才、核心骨干适当予以落户指标保障,赋予综 合保税区相当于区级人才落户申请受理及工作居住证办理权限。新申报建设的 综合保税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规划建设,保证用地规模和性 质稳定;创新建设用地功能混合利用方式,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探索 研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建设综合保税区的机制。充分利用市区两级政府现有 资金渠道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提供 优质的金融服务,支持综合保税区为企业搭建多元化融资平台。鼓励综合保税 区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有实际业务的跨境人民币和外汇流通 便利化水平。发挥综合保税区内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北京)和国家文化出口 基地的优势,推动文旅领域相关制度创新。(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局、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两区”办、市发展改革委、 市委宣传部、市文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资中心,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综合保税区所在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园区服务。各区及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对企服务,建 立“一站式”服务平台,做好政企对接,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诉求。 积极争取设立为综合保税区内生产经营活动配套服务且不涉及免税、保税、退 税货物和物品的消费服务设施。支持各区完善综合保税区周边交通、商业、生 活等配套设施建设,促进综合保税区实现内外一体化规划发展。加强综合保税 区管理运营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和海关、市场监管、 税务等单位信息共享,为企业提供便利化的监管服务。(责任单位:综合保税区 97 所在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北京海关、 北京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综合保税区发展纳入“两区”建设工作范畴, 成立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召集人的全市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对综 合保税区设立、运营和退出等工作加强统筹,对规划和重点项目加强协调。综 合保税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涉及本市事权的,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协 调解决;超出本市事权的,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支持。(责任单位:市“两 区”办、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要切实落实对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的 属地责任,履行好推动产业发展、投资促进、服务企业等相关职责。要做好市 级行政职权的承接工作,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接得 住、管得好、办得快。将综合保税区发展纳入“两区”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考核。 (责任单位:综合保税区所在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两区” 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各区在管理方式、资源配置等方面深化改革, 对综合保税区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机构,与自 由贸易试验区相关工作统筹管理、一体推进;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实施法定机构 等管理模式,根据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承接行政管理权 限和公共服务职能。支持市区相关部门向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进一 步下放管理审批权限。鼓励综合保税区建立新设企业和项目激励机制,将招商 成果、服务成效纳入考核激励。(责任单位:综合保税区所在区政府、北京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市委编办、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按职责分工负责) 98 (四)加强绩效评估和经验推广。滚动制定年度综合保税区发展重点项目清 单和政策清单,建立任务台账,有序推进落实。根据海关总署综合保税区发展 绩效评估办法,研究制定本市综合保税区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其科学发展。对 标国际国内先进做法,研究推出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的创新举措,及时将好经 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北京 海关、市商务局、市“两区”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11 月 6 日 4.医疗卫生领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有关 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1〕34 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 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 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 号) 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 围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品种调整 (一)将格隆溴铵注射剂等 7 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增加的药品纳入本市基本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详见附件 1)。 99 (二)将玛巴洛沙韦片等 69 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详见附件 2)。 (三)将阿米洛利口服常释剂型等 11 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删除药品从本市基 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中删除(详见附件 3)。 (四)将碳酸镧咀嚼片等 16 种药品从谈判目录调整至常规目录(详见附件 4)。 二、其他调整内容 (五)将艾考恩丙替片等 37 种续约谈判成功药品的支付标准、限制支付范围 进行调整(详见附件 5)。 (六)对美托洛尔缓释控释剂型等 5 种药品名称按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进行 调整变更(详见附件 6)。 (七)对奥美拉唑注射剂等 513 种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调 整(详见附件 7)。 (八)对克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 1263 种药品的报销类别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调 整变更(详见附件 8)。 (九)将“氨吡啶缓释片”纳入“多发性硬化”本市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 范围;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属于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的,按照药品分 类纳入本市对应的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 (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门诊使用“阿加糖酶α注射用浓溶液” 等 14 种药品(详见附件 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 80%支付,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 70%支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纳入住院费用累计,封顶线 按住院标准执行(试行)。 三、工作要求 (十一)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和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部署要求、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促进临床技术进步的具体措施。 100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有关落实工作,保障医保药品目 录调整工作平稳衔接,进一步增强广大参保人员的获得感。 (十二)招采部门要在 2021 年 12 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 挂网。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 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 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十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医保药品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召 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做到“应配 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 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 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提升药品可及性。要健全内部管理制 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 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不得以医保 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等为由影响新增药品特别是谈判成功和 续约谈判成功药品的配备、使用,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十四)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医保药品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 调整更新医保信息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 加强对新增药品和谈判成功药品费用监测和统计分析。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 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调增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提高医疗保险基金 使用效率,并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内谈判药品的情况纳 入协议内容,且与年度考核挂钩,积极推动国家新版药品目录落地执行。 (十五)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在工 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101 (十六)本通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1.常规目录新增药品 2.新增谈判药品 3.删除药品品种 4.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药品 5.续约谈判成功药品 6.药品名称变更 7.限定支付范围调整药品 8.报销类别调整药品 9.门诊按固定比例支付药品品种 10.协议期内谈判药品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 年 12 月 27 日 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 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5 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3 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5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 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 102 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 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市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 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的具体管理及相关工 作。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 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 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 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向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本区定 点零售药店配置需求,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确定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资 源配置。 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 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 3 个月; (二)至少有 1 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 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 1 年以上 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 2 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 103 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 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 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 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含)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药店应向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并至少提 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所在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 料内容不全的,区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 店补充。 第八条 市经办机构可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或区经办机构组织评估 小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 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全部评估时间 104 不超过 3 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 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市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 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 整改 3 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市经办机构可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评估细则。 第九条 市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 自愿签订医保协议。由市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市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 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 1 年。 第十条 市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 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 3 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 3 年或已满 3 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 105 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 1 年或已满 1 年但未 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 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 5 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 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 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 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制定价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 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 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 106 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 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 “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 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 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 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 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 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 清单等单独存放、建账管理、保存 2 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 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 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 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经办管理服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 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 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 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 107 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 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 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 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 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 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 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 30 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 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 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 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市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 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 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 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 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 108 续签等挂钩。 市经办机构可依据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 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 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 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 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 行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 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区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 变更申请报市经办机构。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区经办机构,由区 经办机构进行变更。 第三十八条 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 3 个月向区经办机 109 构提出申请或由区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并将相关信息报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 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 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 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第三十九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市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 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 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市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 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180 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 180 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 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 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 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市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 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 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 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 2 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 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110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 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 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 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 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 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 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 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 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111 第四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 续签的,应提前 3 个月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 中止、解除协议。 第四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与市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 解除发生争议的, 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 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 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 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 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 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 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 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 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市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 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112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 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医 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 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 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市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 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 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 依据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修订的医保协议范本,市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市协议范本。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 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市经办机构可依据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的经办规程,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市经办规程。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5.人力社保领域 11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自贸试验区内申 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1〕8 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 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 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 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 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审改办发 〔2021〕5 号)相关要求,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范围内,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办理流程、工作标准等 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贸试验区内依照公司法注册的单位或者取得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 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二、许可机关 自贸试验区所在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 业局、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所辖自贸试验区内劳务派遣经营许 可、核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三、具体含义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包含四个方面: (一)告知:自贸试验区所在的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机关制定并公布《北京 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的条件和所需材料,以及违反承诺的惩戒措施等。 114 (二)承诺: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条件,按要求提交材料, 并承担违诺后果。 (三)许可:申请人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约定向许可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许可机关当场作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决定。 (四)监管:许可机关依法组织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 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注册登记地所在的许可机关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北 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系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授 权委托书》。 (二)签署承诺 申请人在阅读《北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后,自愿签署承诺 书,承诺其已完全知晓许可机关告知事项,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关惩戒措施。 《北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许可机关各执 一份。 (三)审查标准 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1.核实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信息是否与市场监管登记 信息一致。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 请人补正后可再次提交申请。 (四)做出决定 115 1.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确认申请事项符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范围,申请材 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做出许可决定,并在 0.5 个工作日内制发《劳 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五)文书送达 申请人选择现场领取的,应在许可机关的送达回执记录上签字。选择邮寄 的,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在送达回执记录上记录邮寄方式,并粘贴邮寄凭证。 (六)材料归档 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须将申请人提交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办理材料归档, 并标注许可形式为“告知承诺”。 归档材料包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北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告知承诺书》、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房产证和租赁协议、委 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经许可机关负责人签字的实地核查记录等。 五、承诺公示 许可机关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准予申请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后,应在 7 个工 作日内,按照行政许可公示规定,在其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 派遣单位名单及其承诺事项,并实时更新相关信息。 六、核查 (一)核查机关。许可机关负责核查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承诺情况。 (二)实地核查。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 位,应在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 3 个月内,安排 2 名工作人员对其 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诺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116 (三)核查事项 1.是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2.是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是否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 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 规行为。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满一年,但未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或未 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检查。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 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建立对劳务派遣单位 诚信分级、信用评价、风险评估或者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劳 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情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八、违诺失信惩戒 (一)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承诺的,许可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 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决定。 (二)劳务派遣单位作出虚假承诺的,许可机关直接撤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 可决定,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处理。 九、惩戒信息公示和失信修复 (一)劳务派遣单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 台”,其信息公示标准和公示时间以及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渠道、方式、期 限和程序,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和市经济和信 息化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信用公示异议处理。劳务派遣单位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 117 台”的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应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书面提出异议申请,或向许可机关书面反映意见。 (三)信用修复。申请人信用修复的条件、渠道、方式、期限和程序,应按 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有 关规定执行。 十、工作要求 (一)各许可机关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的重要举措和抓手,落实落细各项标准和工作流程,确保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改 革有序推进。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其他事宜 (一)对不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依 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 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相关区在推行劳务派遣告知承诺制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与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沟通联系。 (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略) 2.授权委托书(略) 3.北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 年 8 月 26 日 118 关于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 关经办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21〕15 号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务)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 为落实《关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参加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21〕21 号)规 定, 现将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符合京人社居发〔2021〕21 号规定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两 种方式申请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线上办理。通过线上服务渠道自助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人补充信息, 上传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外国人还需上传公安部门颁发的《临时住宿登记 表》。 2.现场办理。参保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街乡政务中心办理 参保登记,外国人还需携带公安部门颁发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二、待遇领取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待遇申领。 (一)线上办理: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确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相关业务综合受理单》(以下简称《综合受理单》)后,系统生成《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以下简称《待遇核定表》)供参保人员确认待 遇计发标准。 (二)现场办理:参保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街乡政务中心办理 待遇申领手续,街乡政务中心经办人员核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将信息录入 119 系统,由参保人确认《综合受理单》后,生成《待遇核定表》经参保人员签字 确认,参保人所属区级经办机构复审后办结。 三、其他 本通知中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在本市取得的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 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因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仅支持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类证件的用户实名认证,台湾人员暂时只能通过现场办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以《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 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21〕11 号)为准。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 年 10 月 18 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北京自贸区引进毕业 生赋权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1〕37 号 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 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1〕27 号)精神,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朝阳区、海淀 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 承接主体)行使引进毕业生行政确认权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使范围为注册、经营、税收贡献均在中国(北京) 自由贸易试验区(119.68 平方公里)内的非公企业。 二、各承接主体按年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符 120 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指标分配使用情况。 三、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各承接主体要依法承接赋权事项,规范行政确认 程序,落实行政管理职责,提高赋权事项的承接能力。 四、各承接主体要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压缩办 理时限,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承接主体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制定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多种方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为北京自贸区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青年人才支撑。 六、本次调整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京人社毕发 〔2021〕22 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 年 11 月 2 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 准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字〔2021〕68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三地协同标准”)自 2018 年 8 月 1 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了积 极作用,促进了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同时,在落实“三地协同标准” 过程中,还存在机构参加等级评定积极性不够高等问题。近日,市委巡视组反 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机构参评率不高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 地协同标准”,抓好问题整改,提升标准参评率,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 质量发展,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 121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等法规文件,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 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人才强国战 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 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 场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促进就 业创业,服务人才引进,助力“两区”建设和乡村振兴,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 提供更为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为我市“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 2025 年,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标准意识明显增强, 参与等级评定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参评率达到 60%以上,服务质量明显改善, 服务业态更加丰富,行业结构更加合理,服务就业创业与人力资源开发配置能 力进一步提升。 三、具体举措 (一)简化优化服务流程 1.调整准入门槛。“三地协同标准”等级划分实行评价要素量化打分与基 本条件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由低到高分为 A 级、AA 级、AAA 级、AAAA 级、AAAAA 级 5 个等级。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 备案、报告满 1 年以上即可结合实际申请相应等级。 正常开展业务满 3 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经北京人力资源 122 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核实,即直接认定该机构为 A 级机构(已参评机构除外),由评委会颁发等级证书。取得等级证书满一年后, 可再申请其他相应等级。 (1)净资产 30 万元以上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取得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且年度报告营 业额 10 万元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经 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 3 年,A 级机构期满无需申请、自动续期,其他等级期 满前须提前 1 个月向评委会提出续期申请。 机构取得相应等级仍在有效期内不再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并向评 委会提出等级注销申请时,由评委会取消机构相应等级,收回原等级证书及标 志。 2.精简申报材料。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方便 机构申报等级。A 级机构由评委会认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机构申报 AA 级以 上等级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由评委会进行现场评查,专家评审会审核确定。 3.编制等级评定申报指南。评委会办公室编制通俗易懂的等级评定申报指 南(见附件 1),不断简化优化等级申报和评定流程;组织专题培训,通过线上线 下等多种形式提供生动翔实的解读和答疑服务,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相 应等级。 (二)开展提升质量行动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 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引导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把标准作为开展业务的一面镜子,自觉依法依规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 对照标准开展自查互查,查摆在从业人员、设施设备、服务内容、工作流程、 123 服务要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完善。 机构应积极参与等级评定, 将等级证书及标志置于机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实行挂牌服务,深入开展品牌创建活动,规范开展各项业务,提高标准化水平。 建立标准联络员制度,所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评委会办公室报送一名工作人 员作为标准联络员(见附件 2)。联络员主要职责为:定期对本机构对照标准开展 各项业务情况进行评估;做好等级评定咨询、评查、申报等相关工作;积极参 加标准培训,提高能力素质。各机构应保持联络员队伍稳定,如有人员变化应 及时报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更新。 (三)鼓励出台激励政策措施 为了提升标准参评率,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标准 各项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主动担当作为,学习借鉴房山 区的经验做法,结合辖区实际创新出台标准激励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区可以实 行专项财政资金奖励,在政府购买及进驻产业园等方面有等级的机构优先,激 发辖区机构参与等级评定工作的积极性,将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 好抓出成效,促进辖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将人力资源服务业纳入本市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为人力资源市场发 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奖励,切实吸引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专业化、市 场化、国际化方面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推进首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高质量 发展。 (四)修订完善标准内容 2022 年协调京津冀三地同步启动修订标准立项工作,充分结合近年来人力 资源服务行业涌现出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广泛征求机构意见建议的 基础上,对各个业态的服务标准和量化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修订完善。 (五)加大标准宣传力度 124 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开展经常性标 准培训,将标准纳入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培训系统,方便从业人员进 行自主学习,并将标准作为从业人员考试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标准知识竞赛 和答题活动,对活动优胜者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以群众 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标准宣传普及活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 年 11 月 22 日 附件 1: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等级评定申报指南 附件 2: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机构联络员登记表 关于做好技能人才薪酬激励相关工作的意见(试行) 京人社劳发〔2021〕46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区总工 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在中央人才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推动本市企业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技能 人才技能与待遇“双提升”,指导和支持企业完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和激励机 制,合理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增强技能人才获得感与职业荣誉感,根据《中 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1〕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技能人才成长、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 的实践,经研究,拟定了《关于做好技能人才薪酬激励相关工作的意见》(试行), 现印发你们。 本意见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掌握专门知识 和技术,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运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进 125 行实际操作的人员。技能人才包括劳动者中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 师、高级技师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也包括企 业根据需要,自行认定、评聘具备一定技术技能水平的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岗位 一线人员。 (一)企业自主决定技能人才薪酬分配。企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和薪酬 结构特点,自主决定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模式。企业应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 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可 参考本市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薪酬大数据,结合企业效益状况和薪酬策 略,合理确定和调整技能人才薪酬水平。 (二)施行“新八级”岗位绩效工资制。企业可探索建立学徒工、出徒工、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等“新八级”岗位绩效 工资制,或设计其他体现技能分配“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导向的薪酬激 励方式。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 目工资制、年薪制等分配形式。 (三)可通过集体协商和民主程序建立薪酬增长机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 集体协商, 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来确定技能人才的待遇标准、 调整制度,调动技能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持续健 康发展。 (四)建立津补贴直补制度机制。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技能人才, 特别是从事一线苦、脏、累、险岗位的,建立配套的津贴制度,适时调整艰苦 环境作业津贴、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师带徒津贴等津贴标准,直接惠及生 产和服务等一线技能人才。 (五)提高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对为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 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获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荣誉奖项,并长 126 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可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决 定高技能人才薪酬标准,探索实行年薪制,或协议薪酬制、专项特殊奖励、股 权激励、岗位分红、超额利润分享、项目工资制等激励办法。 (六)完善国有企业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机制。本市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 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合理确定不 同职级、岗位的工资水平,向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倾斜,优先保障技能 人才工资水平合理增长,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长比例不低于企业负责人薪酬 增长比例。对包括技能人才在内的关键技术岗位优秀人才实行年薪制并设立企 业年金。 (七)支持职业贯通与薪酬待遇同步调整。鼓励企业贯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 通道,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可申报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 教师等系列职称评价。企业可结合实际,建立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和技能水平评 价考核机制,将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薪酬激励有效结合。鼓励有意愿的企 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面向本企业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工作。 贯通技能人才与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技能操作类的技能人才成长 通道最高可与部门正职/分厂厂长/分支机构正职等薪酬待遇相当,有突出贡献 的高技能人才可与企业高层管理岗薪酬待遇相当。符合选拔聘用条件、经过正 常选聘程序,可以转换至经营管理岗位。 (八)用好培训补贴政策与企业奖补联动。企业在享受政府对技能人才支持 政策的基础上,依法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提升技能。对享 受政府个人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或参加政府补助的高技能人才研修项目的本企业 职工,以及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的学徒,企业应按规定足额发放相应补贴。 127 (九)多措并举助推技能人才发展。加大对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 工作室、研发创新项目经费支持,攻关行业内“卡脖子”技术。开展各级各类 职业技能竞赛,打造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聚焦本市产业发展特点,围绕世 赛、国赛和市赛三级技能竞赛选拔人才的模式,助力高技能人才成长。发布技 能人才工资价位、紧缺岗位目录,各区应严格落实技能提升和培训补贴政策, 保证资金到位。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北京大工匠”以及参加职业技 能大赛获奖者等优秀技能人才,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奖励,发放政府技师特殊津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在职职工职业发展助推 的奖励机制,对获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给予现金 奖励。 (十)营造爱才惜才用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技能人才获得感与职业荣誉 感,对获得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享受特殊津贴人员、“北 京大工匠”及“北京大工匠”提名人物,优先推荐参加国家“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首都杰出人才奖”的评选,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 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对技能人才激励、薪酬改革工作突出的企业,在全市 范围内推广经验做法,并作为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参考, 优先推荐其参加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选。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2021 年 12 月 23 日 附件 1:技能人才薪酬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企业版) 附件 2:案例 128 北京市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 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 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6 号),推动完善婴幼 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促进婴幼儿 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 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政策和规划的引导作用,创 新管理体制,健全服务机制,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为目标, 以普惠服务为重点,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 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 服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探索一批切实管用的政策举措。 争取到 2025 年,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 每千人口拥有 3 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 4.5 个的目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 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创建内容 (一)完善支持政策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完善本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联席会议制度或其他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并积极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将婴幼儿 照护服务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十四五”托育服务体系建 129 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资金来源和 运营方式等。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方案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投 入到位、实施情况良好。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 才等支持政策,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托育服务。在年度建 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托育用地需求,并安排在合理区位。支持将各类房屋和 设施用于发展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规 定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无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托育服务各 项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 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加强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建设, 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二)扩大服务供给 全面落实产假、生育假、陪产假、哺乳假等政策。积极推进社区儿童中心、 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服务基地建设,通过入户指导、亲子 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经常性的、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 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 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等设施的功能衔接,鼓励开展家庭互助式服务。新 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 交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中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计划且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条件的小区,鼓励引入社 会资本,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托育服务网络,建设 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支持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在工作场所 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婴幼儿入托率、千人口托位数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推动创新融合 深化医育有机结合, 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130 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 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心理健康等服务。 融合医学、教育、心理等领域,组建婴幼儿照护专家库,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和 科普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应用婴 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互联网+托育服务”,支持优质托育机构平 台化发展。开发科学育儿公益课程、父母课堂等,提供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 育儿服务。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 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 民族品牌。 (四)完善监管服务 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强化部门 协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托育机构开展 监督检查。落实托育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落实 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积极推动托育机构全流程监管,做好托育机构 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发挥计生协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宣传教 育和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托育机构服务质量和声誉口碑好,婴幼儿 家庭满意程度高,无安全责任事故。 三、创建范围和评选程序 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 以区为单位开展,评选工作每 2 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本市推荐的示范城市不 超过可参评单位总数的 10%。创建活动按照区级主动申报、市级评审推荐、国 家审核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条件 131 1.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基础扎实、成效明显、群众 满意,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每千人口拥有 3 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3 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等不低于 全市平均水平; 3.2019 年以来,辖区内托育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弄虚作 假等情形。 (二)具体程序 1.区级申报。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有意愿的区人民政府向市卫生健康委、 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报告。 2.创建自评。申报区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创建活动,将相关工作落实 到位,按自评表(附件)评价要点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评并说明扣分 原 因 。 自 评 表 电 子 版 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 前 发 送 到 市 创 建 工 作 邮 箱 rkjtc@wjw.beijing.gov.cn。 3.市级评审。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申 报区进行评审,确定北京市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候选名单,公示后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4.国家命名。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结果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 站公示 10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审核公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 家发展改革委予以命名并发文通报。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成立北京市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 建活动领导小组,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 132 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 处,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管理及协调。 (二)强化动态管理 根据国家创建工作要求,对获得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称号的,市 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将开展督导和不定期检查,对在本周期内发生重大 安全责任事故的,措施不力、工作退步、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托育机构、 婴幼儿家庭对政策环境和服务管理满意度不高的,将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 发展改革委核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下一周期参评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发 展改革委将适时对已命名示范区开展复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 (三)及时总结经验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将结合创建活动,总结宣传易复制、可推广 的先进典型,推动全市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附件:北京市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自评表(2022 年版) 6.文化教育领域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实行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开展“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着力培育和激发首都广播 电视网络视听行业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要求,依据《北京市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 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广播电视视频点播 业务(乙种)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133 一、告知承诺含义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编制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 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的许可条件和 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 可决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 理;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一般审批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二、实施范围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由自 由贸易试验区扩展至北京市全域范围,具体办理项包括: (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设立许可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乙种)变更、延续审批 (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乙种)注销审批 事项名称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管理要求可进行动态化调整。 三、办理流程 1.编制、公示告知承诺书。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按照统一格式文本编制相应 事项告知承诺书,优化办事服务流程,修订办事指南,并将告知承诺书对外公 示。申请人可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站自行下载或在办事大厅索 取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承诺。申请人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确认知晓告知承诺书载明的 全部内容,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应交材料符合要求,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 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3.告知承诺书的生效。申请人应当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和签订的告知承诺 134 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盖章、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4.受理和决定。审批部门对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经审查认为不 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相关材料,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 对于网上申请告知承诺的,自受理后 0.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制证送达。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广播电 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依法送达申请人。 四、监管措施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通过实地检验检测、“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监控系统监看等方式,依法对申请人履诺行为进行检查,发现 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未按照法定要求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 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的, 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完善失信惩戒。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由监管部门归集并纳入北京市公共 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其中:轻微违诺失信行为,只在平台记录不公示;一般违 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 1 个月至 6 个月;严 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 6 个月 至 1 年,并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建立失信修复补救机制。申请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积极消除不良影响 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提出违诺失信行为修复申请,经核查 后,符合《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视情 况缩短失信行为公示期,并将违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 服务平台。 135 五、申诉渠道 1.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 符或者不应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2.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建立内部告知承诺事项异议处理机制,保护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履诺检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可通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网站、政务服务咨询电话(010-89150042)或 12345 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提出 异议申请。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 2021 年 9 月 18 日起实施。 附件: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略)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乙种)变更、延续审批告知承诺书(略) 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乙种)注销审批告知承诺书(略) 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责令整改通知书(略) 5.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 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开展“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着力培育和激发首都广播 电视网络视听行业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要求,依据《北京市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 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136 一、告知承诺含义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编制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 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的许可条件 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 许可决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 理;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一般审批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二、实施范围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实 行告知承诺范围由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至北京市全域范围,具体办理项为: (一)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 (二)变更(或延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 事项名称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管理要求可进行动态化调整。 三、办理流程 1.编制、公示告知承诺书。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按照统一格式文本编制相应 事项告知承诺书,优化办事服务流程,修订办事指南,并将告知承诺书对外公 示。申请人可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站自行下载或在办事大厅索 取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承诺。申请人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确认知晓告知承诺书载明的 全部内容,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应交材料符合要求,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 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3.告知承诺书的生效。申请人应当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和签订的告知承诺 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盖章、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 137 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4.受理和决定。审批部门对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经审查认为不 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相关材料,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 对于网上申请告知承诺的,自受理后 0.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制证送达。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广播电 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将依法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通过现场信息核查、审核股权构成、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 人履诺行为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依法责令 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调研。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将定期召开节目制作机构事 中事后监管座谈会,认真听取节目制作机构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建议, 明确重点监管事项目录,问计于企、问计于民。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平台和市 广电局大数据监管平台,建立完善持证机构数据库,实时抓取并更新企业信息 数据,发挥《北京新视听传媒机构动态》作用,通过数据排查、群众举报、“双 随机、一公开”等措施,实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全流程监管。针对 发现问题,坚持零容忍高压态势,联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等部门依法查 处。 4.探索创新监管模式。率先推进大数据、区块链等高新技术在行业监管中 的场景应用,逐步将持证机构、节目内容纳入区块链管理,不断提升广播电视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38 5.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由监管部门归集并纳入北京市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其中:轻微违诺失信行为,只在平台记录不公示;一 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 1 个月至 6 个月; 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 6 个 月至 1 年,并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6.建立失信修复补救机制。申请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积极消除不良影响 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提出违诺失信行为修复申请,经核查 后,符合《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视情 况缩短失信行为公示期,并将违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 服务平台。 五、申诉渠道 1.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 符或者不应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2.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建立内部告知承诺事项异议处理机制,保护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履诺检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可通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网站、政务服务咨询电话(010-89150042)或 12345 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提出 异议申请。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 2021 年 9 月 18 日起实施。 附件: 1.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告知承诺书(略) 2.变更(或延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告知承诺书(略)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责令整改通知书(略) 139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注:附件请登录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站查询) 7. 四季度出台“十四五”规划汇总 《“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急管理事业发展规划》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社会治理规划》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妇女儿童发展规划》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北京市门头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 景目标纲要》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规划》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推进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建设规划》 《“十四五”时期健康北京建设规划》 《北京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 年)》 《北京市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 年)》 140

北京市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汇编(2021年四季度).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