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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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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教 育 厅 鲁教安函〔2023〕24 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 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教育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根 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全省行业系统消防安全 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鲁消安委〔2023〕3 号) 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全省教育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 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教育厅 2023 年 5 月 15 日 —1— 全省教育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健全消防安 全责任体系,积极培树一批责权明晰、管理规范的典型单位,根 据省委、省政府扎实守好安全发展“一排底线”工作要求,省教 育厅决定自即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教育系统 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工作。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 和消防救援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教 育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全力确保全省学校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 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培树、择优推广、全面达标”的要求, 突出学校消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推动全省教育系统 落实主体责任,全方位增强火灾防控能力。深入推行“消防安全 检查日”工作机制,指导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实 际控制人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化示范创建要求带队开展消防安全 —2— 自查自纠,以学校“自知、自查、自改”带动教职员工消防安全 素质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三、工作内容 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山东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 (鲁教安字〔2022〕4 号),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通用标 准开展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 作,各高校要明确附属机构消防安全主管单位,用好“专家查隐 患”成果,做好高校隐患问题整改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20 日)。各地、 各高校要根据辖区和学校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打造目 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时限要求等内容,全面做好本地区、 本学校的部署发动。 (二)全面建设阶段(2023 年 5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8 月底前,未制定出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地 市,要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通用标准制定出台本市教育系 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10 月底前,各地、各高校消防安 全标准化建设单位数量不少于总数的 50%。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各地、各高校要认真总结工作,固化经验做法,建立长效 机制,组织开展随机抽查、驻点检查,推动教育领域消防安全标 准化管理示范创建工作落实落细。 —3— (四)达标验收阶段。(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成立消防安全标准化 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组,届时省教育厅会同工作组,赴各市、县(市、 区)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验收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教育系统消防安 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管三必须”要求 的具体举措,是持续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落实消防工作 责任的有效措施。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行业系统消防安 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制定工作实施方 案,召开会议专题部署,成立专班跟踪推进,全力以赴推进消防 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部门联合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高校要采取 “以会代训”的方式,传达、讲解达标建设工作的内容、标准, 督促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示范创建工作。要定期分析本地学校消防 安全风险,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动学校牢固 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提升自防自救能力水平。各地、 各高校要主动联系本地消防部门,借助消防部门专业优势,指导 本地、本校做好达标创建活动。 (三)强化宣传教育,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高校要紧紧 依靠并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导向作用,积极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及时跟踪报道典型单位和成 —4— 功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市、各高校工 作方案及相关动员部署情况于 5 月 20 日前报省教育厅安管处,6 月起每月 4 日前上报工作开展情况,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 作结束后 4 日内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张嘉峰,联系电话:0531—51793876,51793884 (传真),邮箱:sdxxaq@shandong.cn。 附件: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通用标准 2.“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用标准 —5— 附件 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通用标准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 、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 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 制规定》、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 40248—2021)、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消防法律法规及消 防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通用标准。本标准适用山东省行政区域 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且具 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标准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另行制定。 一、建筑(场所)消防安全合法性标准 (一)建筑工程依法依规通过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二)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 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 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 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依 —6— 法依规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书》,并在醒目位置悬挂。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标准 (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单位变更消防安全 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向本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如 有停业情况应及时告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3.同一建筑内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 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单位各部门、科(室) 、车间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 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部门、科(室)、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负总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 按照《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 349 号),实施更加严格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5.单位应当将每月第一周星期三确定为“消防安全检查日”, 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带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7— 开展全面检查。 6.单位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时,应与施工单位在签 订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 1.社会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 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3.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 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 务。按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和更新改造消防设施。 4.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组织 业主单位人员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5.及时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 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 派出所。 (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 1.明确消防设施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检查内容 以及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 —8— 消防产品。 2.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标明配置类型、数量、 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损耗件时间等有 关情况;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标识,采取标识化管理。 3.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 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 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 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经单 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4.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 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关闭状态的阀门, 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5.应委托具有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 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至少进行 1 次维护保养,确 保完好有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需要对建 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和维护保养应填写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 《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记录表》 , 由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修人员或保养人员填写,项目负责人审核 后,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 6.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每日巡查制度,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 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 —9—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遮挡,箱内器材配备齐全、完好;室外 消火栓不应圈占、埋压,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2 米范围内 不应设置影响使用的障碍物。 7.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妥善保存, 《建筑消防设 施检测记录表》、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 、 《建筑消防设 施故障维修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 6 年,《建筑消防设施 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 1 年。 (四)单位员工消防安全责任 1.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 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2.班前、班后开展岗位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并向本部门、科(室)、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3.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材、 安全出口的位置。 4.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及安全 出口畅通。 5.指导、督促新入职员工、外来人员遵守单位消防制度, 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6.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扑救并引导人员疏散。 (五)单位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 — 10 — 责 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2.严格落实相应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3.发生火灾后应在实施初起火灾扑救的同时立即报火警。 (六)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整改。对自查或消防救 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 正,以下问题应当立即改正。 1.安全出口锁闭或疏散通道被堵塞、占用、影响疏散;常 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或处于开启状态。 2.违章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 器具、接线板再连接线板等违规用电现象。 3.在具有火灾危险的部位违规吸烟、乱扔烟头、火柴;违 章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电气焊。 4.消火栓箱、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防火卷帘下堆 放物品。 5.违章关闭、停用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6.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7.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封闭、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 车操作场地。 8.其他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 11 —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 组织复查。对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 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 所申报复查。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应做好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火 灾隐患的部位、整改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整改人员、 整改部门负责人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签字 确认。单位涉及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对危险部位停 用整改。 三、消防控制室建设标准 落实《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标准》(GB25506-2010)。消防 控制室值班实行 24 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设 施操作职业资格证书,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消防控制室。 (一)单位消防控制室安全管理 1.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 控制室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等,统一规格 制作并悬挂上墙,同时组织员工学习掌握。 2.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堆放与设备 运行无关的物品和杂物,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结合实际情 况设置应急照明、灭火器、空气呼吸器、消防斧、引导绳、通 讯工具等器材。 3.消防控制柜显示无故障、无屏蔽、无误报;应确保高位 — 12 — 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 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 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 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 4.根据本单位人员在岗在位状况和应急灭火、疏散预案, 制定每月、每天的应急值班表,确保人员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二)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责任 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实行每日 24 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 每班不少于 2 人,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做好交班、接班工作, 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的查岗等指令及时应答,值 班人员每 2 小时记录一次消防设备运行情况,火警或故障情况。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工作期间,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会客 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主管领导 请假,经批准后,由持有同等消防设施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 员代替值班。 3.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 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4.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确认真实火灾后立即拨打“119” 报警,启动消防设施,同时按要求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 理人报告火警。 — 13 — 5.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 即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6.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 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 态,其它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具备 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状态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 施。 (三)单位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责任 1.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 操作规程。 2.按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巡 查检查、维护保养,真实记录有关情况,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 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3.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 理人报告,并通知维修机构及时修复。 4.对消防设施采取标识化管理,按照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标 识。 (四)消防控制室档案资料建设标准 1.建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及安全 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2.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 14 — 专职、兼职志愿消防人员等。 3.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和疏散预案;消防安 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疏散演练记录。 4.值班情况记录、消防安全检查及巡查情况记录;设备运 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记录、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 料应定期保存和归档。 四、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确认 1.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各类实验室、图书馆、阅览 室、食堂、厨房、库房、会场、礼堂等。 2.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医院的门诊楼、病房 楼,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员工宿舍,信息机房,儿童活动 场所等。 3.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 水泵房、变配电室、锅炉房、自备发电机房。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内每个楼层的安全 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疏散楼梯间及走道内 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严禁在使用期间锁闭安全 出口,堵塞疏散通道;公共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不应设置卷帘 门、栅栏等影响疏散的设施。 — 15 — 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用房外,民用 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的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 建筑内。在未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福利机构、教育培训机 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 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 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3.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 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建筑直通 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 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 梯间的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 室的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 房间疏散门,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设置在耐火 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门,均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 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 甲级防火门。 4.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建筑 (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 — 16 — 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 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的环境 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 运行;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消防 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 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 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5.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 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 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 集场所。且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 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 所的措施;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设备用 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 甲级防火门、窗。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 电机房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 位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 — 17 — 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 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 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建筑内 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 1m³;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 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 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 间分隔;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 的电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 及进入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 阀。 6.重要信息机房应配备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并有专人管理, 负责机房日常消防安全巡检及维护保养;变配电室应保持整洁, 不应存放其他不相关的杂物,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查看 线缆接头等部位是否异常。 7.消防水泵房的门出口应直通室外;消防水泵配电柜上控 制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增压)泵的开关应设置在自动(接 通)位置;消防水泵主、备电源及主、备泵切换应正常,消防 水泵房内应急照明、专用电话使用应正常,泵房内消防设备名 称及阀门启闭状态应正确。 8.餐厅与厨房之间应采用 2.0h 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和防 火门分隔开,送餐口应设置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防火窗;餐 — 18 — 厅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 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燃气或燃油管道上应设置 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9.厨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 2.00h 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 分隔开(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顶棚、墙面、地面的 装修材料应采用 A 级;厨房内的燃油、燃气管道、法兰接头、 仪表阀门应经常检查和保养,确保无破损、泄漏;厨房的排油 烟管道不应暗设,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并记录存档。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单位应制定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 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安全疏散设施。 2.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 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使用期间不应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的门。 3.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应保持完好,不变形、 不破损,门上应有防火门的铭牌和身份证标识,防火门闭门器、 顺位器应完好有效。 4.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门上应设置“防火门保持常 闭状态”等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需要保持开启状 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 的装置应完好有效;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 — 19 — 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5.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 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应设 置疏散照明。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且应设在距 地面 1 米以下的墙面上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 应大于 20 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 米,在走道转角区, 不应大于 1 米。 6.安全出口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 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 1.4 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应急照明 灯、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发现损坏时应及时维 修更换;消防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晰且不应被遮挡。 7.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 从内部易于开启。 (四)单位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电气、电热设备的采购应选用合格 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2.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 的电工操作,禁止私自改装供电设施,不得随意乱接电线,不 得擅自增加热得快、电磁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 20 — 3.配电线路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 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 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设施, 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 0.5 米以上的间距。 4.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 运行,严禁带故障使用电气设备,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 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维保人员或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 应至少每日巡查一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周检查一 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检 查一次;单位下班后,应切断非必要的电源。 5.单位每年宜委托专业机构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 全性能检测。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专业机 构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五)用火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应当建立用火、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 动火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实 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 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实施动 火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作业,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 与使用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 — 21 — 方可动火施工。 3.明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并进行安全检查,确 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4.厨房的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清洗前 后影像及文字资料一式两份存档备查;鼓励单位委托专业清洗 机构进行清洗。 (六)单位用气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维护保 养、检测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安装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 标准规范的要求。 2.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 度探测报警装置和可燃气体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 测试、保养、记录,确保设备处于有效状态。 3.使用、储存燃气的场所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禁止在高 层建筑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场 所内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燃料。 4.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进行检查、检 测和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存档。 (七)日常防火巡查、检查 1.单位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各岗位每日一次,各部门、 科(室)、车间每周一次,单位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 — 22 — 查。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档 案。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 2 小时防火巡查一次, 医院、养老院、宾馆、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商场 库房等场所应当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二次,防 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3.单位每年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功能性检测。 4.防火巡查、检查应突出是否有违章用火、用电、用气情 况。 5.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并实施扑救。 五、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养标准 (一)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查 1.消防水泵启动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2.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出水量是否符合规定。 3.消防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消防主、备泵切换是否 正常。 4.消防电梯是否迫降首层。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放水能否启泵。 6.手动和自动报警设施启动和联动情况。 7.防烟排烟设施手动和联动功能是否正常。 8.其他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23 — (二)灭火器管理 1.灭火器铭牌应朝外,灭火器铭牌上关于灭火剂、驱动气 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 期等标志和操作说明应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压力指 示区保持在绿色区域。 2.灭火器应有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灭火器应设置在不 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他用, 灭火器箱不应锁闭,箱内应保持干燥、清洁。 3.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 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和维修年限的应及时进行维修,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 3 年,首次维修后每满 1 年应进行维修; 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 5 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 2 年应进行维修;灭火器筒体严重变形、被 火烧过、不符合市场准入等情况,存在符合报废规定条件的应 报废,且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规定年限的,应报废,水基型 灭火器报废年限为 6 年,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年 限为 10 年,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年限为 12 年。 4.加强对灭火器应日常管理和维护,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 检查,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 5.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配置灭火器总数 量的 25%。超出时,应当选择类型规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备 — 24 — 用灭火器来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能小于原配置灭火 器。 6.应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使用期 限、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六、单位、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微型消防站建设标 准》(DB37/T 3486—2019)单位、社区应根据本单位的性质、 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组建志愿消防队,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城市社区、行政村等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 1.微型消防站以“1 分钟到场确认火警”“3 分钟到场扑救初 起火灾”为建设原则,配备必要的人员、消防装备器材和个人防 护设施,满足灭火救援及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的需要。 2.微型消防站应由 1 名站长,1 名副站长,2 名消控室值 班员,至少 4 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消防员组成。站 长应由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消防员可由保卫部门、其他 部门成员组成。其他志愿消防队由保卫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 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志愿消防队队长,各部门选择合适员工作 为志愿消防队队员,人员不少于 6 人。 3.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灭火防护 服、灭火防护靴、消防头盔、空气呼吸器、灭火器、水枪、水 带、手持对讲机等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其他志愿消防队 — 25 — 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手持对讲机等灭 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 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消防知识等。微型消防站应 建立值班备勤制度,每班应由不少于 2 名消防员组成,负责灭 火行动与巡查备勤工作,确保值班人员 24 小时在岗在位,做好 应急准备。接到火警信息后,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 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 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 场处置。 5.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定期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每 月至少开展 1 次,其他志愿消防队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 技能培训。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标准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频次内容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 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 位新入职、上岗或调整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岗 前培训后方可上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 26 — 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 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 识。 (三)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 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八、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单位应依据国家标准《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 及实施导则》,根据单位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定针 对性强、内容全面、程序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组织机构,包括现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 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 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同时向本 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报火警应讲明起火单位名称、 地点、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燃烧物质等基本情况。 — 27 —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开 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承担引导疏散的 人员应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威胁的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 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 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机械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 情况危急时,可利用安全有效的逃生器材疏散人员。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 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现场指挥员并组织灭火 行动组人员,切断非消防电源,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 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火灾扑救工 作。 5.通讯联络的程序和措施:派人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 与供水、供电等单位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 络畅通。 6.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准备 必要的医药物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组织救 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7.善后处置程序:火灾扑救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 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8.组织撰写火灾事故报告。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28 — 至少每半年进行 1 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 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 年组织 1 次演练。 (三)鼓励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员赴辖区消防救援站 实施培训和训练。单位可以通过和辖区消防救援站开展联合演 练方式,不断提高演练水平和效果,检验预案的执行情况和内 容的可行性。 九、消防资料档案建设标准 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的管理 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是单位在消防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 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应详实、准确,不应漏 填、涂改,并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主要包括消 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1.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包括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内部建筑基本情况、消防通 道、消防水源。 2.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 料。 3.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他职责。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 29 —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 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6.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 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消防部门填写的各种法律文书,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以 及消防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 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 部位、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等。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火灾隐患 的部位、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 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 人员、内容等。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演练 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 30 — 8.火灾情况记录,记录中包括事故时间、事故部位、经济 损失、伤亡人数、火灾原因、处理情况。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记录中包括消防奖惩的时间、人员、 奖惩原因、奖惩内容等。 10.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事项。 (三)消防档案应当统一集中保管、备查,不得由个人分 散保存,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消防审核批文、法律文书等应 永久保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故障维修记录、维护保养 记录不应少于 6 年,防火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 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不应少于 1 年。 十、本《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通用标准》中,涉及《建 筑防火通用规范》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应参照相关规 范发布实施时间执行。 — 31 — 附件 2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山东省消防条例》 、 《消防 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住宿与生产存储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 技术要求》、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 规及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通用标准。本标准适用山东省行 政区域内的“九小场所”(标准见附件 1)。 一、场所消防安全合法性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 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应 当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 (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 包括位于建筑四层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 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或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 单位或场所,应当取得相应审批许可或达到备案条件。不需要办 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单位或场所,应满足消防安全条件,消防设 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建设标准 1.法人单位应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 — 32 — 防安全责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 人,对生产、经营、存储等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 2.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 火源管理、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维护、消防知识培训及演练、用 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等内容。 3.场所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消防安全告知栏》,公示消 防安全责任人、规章制度、火灾危险性及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安 全联络人等内容。 三、场所消防安全设置标准 (一)通用防火要求 1.所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当建筑物耐火等 级为三级、四级时,场所设置和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要求。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构筑物时,其芯材应为 A 级 不燃材料,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夹芯彩钢板等可燃材料搭建、分 隔生产经营和人员住宿场所。 2.室内装饰装修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或燃烧时释放有毒 气体的塑料装饰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不得违规在生产、经营、储存建筑或场所内安排人员住 宿,住宿场所应当与其他场所按要求实施防火分隔。 4.严禁存放烟花爆竹及汽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 物品(符合条件的专营场所除外) 。 — 33 — 5.不得设置影响疏散区域自然排烟的顶棚、雨篷等。 (二)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商住场所 住宿与非住宿区域应当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设置直接对 外的逃生、救援出口,确有困难的应当设置逃生软梯、钢爬梯等 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外墙窗口处不得设 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在外窗上设置防 盗网时,应设置可内部开启的逃生出口。 2.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营业厅、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 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疏散照明。 3.厨房应当采用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及乙级防火门窗 等与其他部位分隔。 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商住场所,商铺门面经营区 域与生活区域必须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完整 分隔,不能满足分隔条件的场所不得住宿;严禁将经营、加工或 储存物品的夹层用于人员住宿;符合防火分隔和疏散逃生条件的 夹层和区域,住宿人员不应超过 1 人。 (三)消防设施器材 1.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 取用,并定期维护确保完好有效。厨房内应配置灭火毯。鼓励安 — 34 — 装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等 设施。 2.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场所水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应齐全好用;消火栓箱门应 设置紧急开启装置;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的设置应符合 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设施以及独立式火灾探测器等设施完好有效, 并定期维护。 四、火源辨识及管控标准 1.场所内的火灾风险应当明确辨识并在《消防安全告知栏》 内公示。 2.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 2 个小时进行一次巡 查,巡查情况应当填写《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每日下班前应当 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发现隐患问题应当立即整改消除。 3.不得擅自私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场所内不得使用 大功率电器。电气线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场所内电气线路敷 设应聘请专业电工,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套管敷设。电气 线路、移动插座等不得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营业结束时, 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4.设有夹层的场所不应在夹层内使用明火和大功率、高温 — 35 — 加热、取暖等电气设备;取暖设备应远离可燃物;无人看守时不 得焚香、点蜡、烧纸。 5.在严禁使用明火或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或场所,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火、禁烟标志。 6.实施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时,场所应暂停使用或营 业并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施工区域内的可燃物,设置消防器材, 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7.餐饮场所内严禁使用液体酒精、醇基燃料和液化石油气 罐。厨房内采用液体和气体燃料时,储存容器设置部位、管道敷 设方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气源自动切断装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要求。厨房、灶间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燃油、燃气管 道应定期检查、检测,每 18 个月更换一次燃气软管,软管长度 不大于 2 米。 8.严禁在场所内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进行充电。 五、消防宣传、培训标准 1.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消防安全职责,本场所火 灾危险性和防火灭火措施及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 责任。 2.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员工应当主动学习掌握防火灭 火基本知识,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上 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 — 36 — 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3.主动配合社区(村庄)微型消防站构建联防联动机制, 与相邻商户建立“多户联防”灭火救援机制并定期演练。 六、消防安全标识设置标准 1.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包含“一懂三会”、“四个能力” 和“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公示牌(三自主:自主评估风险、自 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两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 人、管理人。一承诺: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 范措施)。 2.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按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图例》 (附件二)设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标识。 3.消防安全标识损坏、缺失的,应及时更换,确保完好有 效。 附件:1.“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2.图例 3.《消防安全告知栏》示例 — 37 — 附件 1 “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九小场所”是指下列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 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 市场); (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 100 人以下的小饭店; (三)住宿场所:床位数 50 张以下的小旅馆; (四)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 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五)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 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 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六)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 及床位数 30 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 福利院; (七)教学场所:床位数 50 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 幼儿园;5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 儿所、幼儿园; — 38 — (八)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 50 人以下或者设有 30 人 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 100 平方 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符合前款规定标准但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的场所,不属于“九小场所”。 — 39 — 附件 2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图列 序号 标志图例 名 称 设置说明 设置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标明名称 1 消防手动报警按钮标志 和使用方法。 设置在显著位置或者报警电话附近,标明 2 火警电话标志 在发生火灾时报警电话。 — 40 — 序号 标志图例 名 称 设置说明 设置在防火卷帘下方地面上,标明防火卷 3 防火卷帘地面标志 帘下方禁放物品。 4 防火卷帘按钮标志 设置在防火卷帘按钮旁边,标明操作方法。 设置在防火门附近或上面,提示常闭防火 5 防火门标志 门保持关闭。 — 41 — 序号 标志图例 名 称 设置说明 设置 在房 门后中 上部 或每 个楼层 显著 位 6 疏散指示图标志 置,标明本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 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设置在安全出口的显著位置,说明安全出 7 紧急出口标志 口位置和方向。 设置 在疏 散走道 和主 要疏 散路线 的地 面 8 地面辅助疏散标志 上,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 示标志。 9 安全出口标志 — 42 — 设置在安全出口旁边,标明严禁锁闭。 序号 标志图例 名 称 设置说明 设置建筑物墙面上,标明“防火间距”字样及 10 防火间距标志 宽度,提示严禁占用。 设置在消防车道两侧墙面上,标明宽度, 11 消防车道标志 提示严禁占用。 设置在易燃易爆场所显著位置,提示该场 12 易燃易爆场所禁带火种标志 所禁止携带火种。 设置在易燃易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显著 13 禁止吸烟标志 位置,提示该场所禁止吸烟。 — 43 — 序号 标志图例 名 称 设置说明 设置在不能存放易燃物品的场所,提示该 14 禁止存放易燃物品标志 场所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设置在可燃物品仓库、易燃易爆场所或其 15 禁止烟火标志 他场所,提示该场所严禁烟火。 设置在容易发生火灾或发生火灾造成严重 16 当心火灾标志 后果的场所。 — 44 — 序号 标志图例 名 称 设置说明 17 严禁住宿与生产、存储、经营场所合用 设置在生产、存储、经营场所。 18 电闸下严禁堆放可燃物品 设置在电闸上或附近。 19 仓库物品堆放要符合“五距”要求 设置在仓库物品堆放处。 20 配电箱下严禁堆放可燃物品 设置在配电箱上或附近。 21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设置在生产经营场所。 — 45 — 图 1 图2 — 46 — 附件 3 《×××单位消防安全告知书》 为了您和他人的消防安全,请您: 一、留意×××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不要在×××内吸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三、爱护消防设施,如遇火灾请正确使用。 《×××单位消防安全承诺书》 本单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 本单位消防设施完备; 全体员工通过消防安全培训;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能熟练处置初期火灾事故。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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