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税收政策和管理动态第8期.pdf
客观、专业、洞察 月 刊 OECD 税收政策和管理动态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 2017 年第 8 期 2017.9.19 版权说明: 《OECD 税收政策和管理动态》月刊由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 与治理研究院制作。 《OECD 税收政策和管理动态》每月 1 期,专业 提供 OECD 有关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动态。 OECD 税收政策和管理动态工作团队: 负责:田志伟 李兰君 蔡春光 参与:陈天媛 雷智驭 刘雨朦 胡婷元 贺 越 周 颖 汪 渝 周 曌 目 录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栏目 ..................................................................................... 4 1. OECD 发布关于《OECD 示范税收公约》2017 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汇编 ................. 4 2.尼日利亚签署《BEPS 多边公约》和《多边主管当局协议》 ......................................... 6 信息交换栏目........................................................................................................................... 8 3. 全球论坛发布了第二轮税收透明度合规评级.................................................................. 8 税收政策分析栏目................................................................................................................. 11 4. OECD 发布《2017 年哥斯达黎加税收政策评论》 ....................................................... 11 转让定价栏目......................................................................................................................... 13 5.OECD 税务合作平台公开征求对海外间接转移资产税收工具包的意见 ..................... 13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栏目 1. OECD 发布关于《OECD 示范税收公约》2017 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汇编① 2017 年 8 月 11 日,OECD 发布关于《OECD 示范税收公约》2017 版征求意 见稿的意见汇编,这是 7 月发布的征求意见草案的后续,共公开了 7 个意见,包 括法国财务管理协会(AFG,Association Française de la Gestion financière) 、法国 资本投资协会(AFIC,Association Française des Investisseurs pour la Croissance)、 法国房地产投资公司协会(ASPI,Association française des Sociétés de Placement Immobilier) 、BEPS 监督小组(BEPS Monitoring Group)、OECD 工商咨询委员 会(BIAC,The Business and Industry Advisory Committee to the OECD) 、国际商 会(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美国国际商业理事会(USCIB, United States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等数家机构提出的意见反馈。 1.1 背景② 2017 年 7 月 11 日,OECD 公布了《OECD 示范税收公约》2017 年更新的内 容草案,有意者被邀请就未征集过意见的《OECD 示范税收公约》2017 年版中 以下部分改动提出意见: 关于第 4 条的评注第 13 段的修改如下。这一段的更新中新增了一个举例: “一个人所拥有的房屋在房屋被出租并有效地移交给无关人员的期间不能被认 为是可用的,直至该个人不再占有房屋,也没有留在那里的可能性。”这项修改 涉及租赁给无关人员的房屋是否可以被认为是第 4 条第 2 款 a 项中关于破产者规 定中对屋主“可用永久居所”的规定。 对第 4 条的评注第 17 和第 19 段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新的第 19.1 段。这 些修改旨在解释第 4 条第 2 款 c 项中关于破产者规定的“惯常居所(habitual abode) ” 的含义,其中主要是有关个人在两个(或多个)国家拥有永久居所时,如何通过 其重要利益中心以及其待在各个国家的频率和时间来界定其“惯常居所” 。 资料来源:OECD 官网 BEPS 专栏, http://www.oecd.org/ctp/beps/public-comments-received-draft-contents-2017-update-oecd-model.htm ② 资料来源:OECD 官网 BEPS 专栏, http://www.oecd.org/ctp/treaties/oecd-releases-draft-contents-2017-update-model-tax-convention.htm ① 在第 5 条评注中增加新的第 1.1 段。第 5 条主要涉及常设机构的定义,这一 段修改表示常设机构由于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目的而对自身进行的登记,对于常设 机构定义的适用和解释无关紧要。 删除第 10 条第 2 款 a 项中“合伙关系除外”的描述,其目的是确保使该项 中“股息的源税率降低将适用于新的第 1 条第 2 款”生效,支付给透明实体的股 息将被视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收入,因为它是对实体或对该实体的成员征税的。 同时附有关于第 10 条评注的新的第 11 和 11.1 段。 在征求意见草案发布一个月之后,OECD 发布了面向公众征集到的意见汇编 文件。 1.2 意见汇编文件内容① 文件中的意见共含有 7 篇。 第 1 篇为 AFG、AFIC 和 ASPI 三家机构的联合意见,主要围绕“被认可的 集合投资工具(CIV,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 ”展开,阐述了集合投资工 具的相关概念、涵盖范围以及在税收条款中出现时可能引发的争议,并呼吁 OECD 像对待“被认可的养老基金”在示范税收公约第一条中完善这部分的相关 细节,例如,在分配或资本化其收入的资金间不应区分,因为投资者的税收在每 个分配资金的国家可能不同;关于发行情况,他们认为应该在税法和金融监管之 间建立联系:集合投资工具不能在国外自由出售其股份。在欧盟范围内, “欧洲 护照”受到严格监管。同样,一些国家之间也签署了具体的分配协议,但是这些 协议提出了很多条件和制约因素,特别是对财务部门的监督造成了一定困难。在 他们看来,为了实现“行政可行”的要求,发行国家可以将集合投资工具的投资 者视为国家的居民。 第 2 篇为 BEPS 监督小组的意见。BEPS 监督小组由一些国际税务方面的专 家和一些民间组织组成。这篇意见主要围绕对第 3 条第 2 款的修改和对第 3 条和 第 25 条评注的相关修改;和增加新的第 29 条(赋予权益)和相关评注,其中包 括《OECD 示范税收公约》中的“利益限制规则(LOB,limitation-on-benefits)” 、 针对在第三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反滥用规则和主要目的测试规则这两方面来阐述。 同时该机构还对《OECD 示范税收公约》中的 4 个主要变化表示支持。 资料来源:OECD 官网 BEPS 专栏, http://www.oecd.org/ctp/treaties/public-comments-on-draft-contents-2017-update-OECD-model.pdf ① 第 3 篇为 OECD 工商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该机构表示对示范税收公约的变 化表示支持,并鼓励 OECD 进一步明确并强化“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登记不应对 所得税产生负面影响”。 第 4 篇为国际商会的意见。国际商会认为,在评注中加入对增值税/消费税 规则和 BEPS 行动计划最终报告的交叉参考将是有益的,该报告确认增值税和消 费税的注册目的并不直接构成常设机构。同样,当下一次更新“增值税/消费税 协定”指南时,在示范税收公约评注的新段落中加入一个交叉引用,在处理与其 他税收领域重叠的问题时,这些相互参照将提供更大的一致性、协调性和清晰性。 第 5 篇为麦斯托税务协会(Maisto e Associati)的意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的分析:第 4 条评注中关于“永久居所”和“惯常居所”的问题;第 5 条评注中 出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目的的税收登记;第 10 条中删除括号中“合伙除外”及相 关变动的影响;关于第 10、11 和 21 条的评注:适用第 10 条和第 11 条对缔约国 产生并支付给同一缔约国居民的收入的问题等。 第 6 篇为就职于 RBRT 事务所的 Robert Robillard 的意见,他主要讨论了对 第 4 条评注第 13 段的改动和第 5 条评注中新增的 1.1 段两方面的内容。 第 7 篇为美国国际商业理事会的意见。该机构对示范税收公约的变动表示强 烈支持并提出了几处改善草案建议。 1.3 发布该文件的意义 关于《OECD 示范税收公约》2017 年版草案的意见汇编文件的发布有助于 加强公众对于税收公约的改动的理解,进一步明确这些改动涉及的概念,有利于 促进示范税收公约正式文件的落实。预计这些更新内容将会在 2017 年底之前通 过并出版。 2.尼日利亚签署《BEPS 多边公约》和《多边主管当局协议》① 2017 年 8 月 17 日,在 OECD 总部巴黎,尼日利亚联邦税务局执行主席 Tunde Fowler 在 OECD 全球关系与发展司司长 Ben Dickinson 的陪同下签署了两项主要 的多边文书: 《BEPS 多边公约》和《多边主管当局协议》 (CRS MCAA,Common ① 资料来源:OECD 网站,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栏目, http://www.oecd.org/tax/beps/nigeria-signs-multilateral-beps-convention-and-crs-multilateral-competent-authorityagreement-to-tackle-international-tax-avoidance-and-evasion.htm Reporting Standard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尼日利亚成为 第 71 个签署《BEPS 多边公约》和第 94 个加入《多边主管当局协议》的管辖区。 2.1 签署背景 BEPS 利用了税收规定的差异和错配人为的将利润转移到没有任何经济活动 的低税收地区,使得企业只需缴纳少量税款。保守估计每年因此而流失大约 4% 到 10%的全球企业所得税。OECD、G20 国家及其他国家领导都迫切希望实施有 效措施打击 BEPS。 《BEPS 多边公约》就是面向这种需求而产生的,有助于各国 完善税收协定,以更好的防范 BEPS 问题。《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则有助于各个 司法管辖区之间自动交换财务账户信息。 2.2 公约和协议简介 2.2.1 《BEPS 多边公约》① 《BEPS 多边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是旨在防止跨国企业的税基侵蚀和 利润转移的法律文书。它允许管辖区使用 OECD 和 G20 的 BEPS 项目结果,包 括实施税收条约的最低标准,这样可快速有效的运用到双边税收协定网络中。 《公 约》包括的内容有解释性说明和背景资料,以及加入《公约》的 71 个司法管辖 区的名单和《公约》下的每个签署人的职位。 《公约》主要有 5 个特点: 第一,参与国众多。由 100 多个管辖区组成的专案小组来研究多边工具,并 且签署国遍布全球的众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第二,包括的工具有混合错配 安排(BEPS 第二项行动)、税收协定滥用(BEPS 第六项行动),并且规范常设 机构的定义(BEPS 第七项行动),同时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BEPS 第十四项 行动) ;第三,涵盖的税收协定。签署国可以选择由《公约》修订过的税收协定, 而且签署国通过协商可以作出后续的修订;第四,弹性大。签署国可以调整有关 税收协定滥用和冲突解决达到的 BEPS 最低标准;第五,清晰透明。对于具体的 工具都有解释性说明以及额外的资料。后续更新资料也会发布在 OECD 网站上。 2.2.2 CRS MCAA② CRS MCAA 是根据《税务互助行政协助多边公约》第 6 条编写的多边主管 资料来源:OECD 网站,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栏目, http://www.oecd.org/tax/treaties/multilateral-convention-to-implement-tax-treaty-related-measures-to-prevent-beps .htm ② 资料来源:OECD 网站,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栏目,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international-framework-for-the-crs/ ① 当局协议,其目的是根据 OECD 和 G20 共同报告准则(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在 2018 年之前实现 101 个司法管辖区之间自动交换财务账户信息。 CRS MCAA 包括的内容有背景信息和 94 个签署国的名单。 CRS MCAA 规定了什么信息将被交换以及何时被交换。这是一项多边框架 协议,随着签署国提交 CRS MCAA 第七部分之后,双边交流在签署者之间生效。 每个司法管辖区的通知包括:第一,确认国内 CRS 法规是否合理,以及管辖权 是以互惠还是非互惠的方式交换;第二,传输和加密方法的规范;第三,对与该 司法管辖区交换的信息有关的数据保护要求的规定;第四,确认该管辖区具有适 当的保密性和数据保护措施;第五,签订 CRS MCAA 的管辖权清单。CRS MCAA 下的特殊双边关系只有在两个司法管辖区都有效力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并且需要 提交上述文件。 2.3 意义和影响 《公约》为政府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方案,通过将 OECD 和 G20 的 BEPS 项 目的结果转化为全球双边税收协定来缩小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差距。《公约》修 改了为消除双重征税而制定的双边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实施最低标准来打击条 约滥用,并改进争议解决机制,同时灵活的适应具体的税收协定政策。 除了将 CRS 翻译成国内法外,其成功实施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建立一个国际 框架,允许在司法管辖区之间自由交换 CRS 信息。 《公约》和 MCAA 仍然开放给另外的签署者。有意签署《公约》的管辖区 可以联系 OECD 秘书处。 信息交换栏目 3. 全球论坛发布了第二轮税收透明度合规评级① 2017 年 8 月 21 日,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全球论坛发布了更为严格的新同 行评审程序的前 10 个成果,旨在评估在国际标准下各国税务机关之间根据要求 交换信息的合规程度。 资料来源:OECD 官网税务政策与管理中心-信息交换栏目: http://www.oecd.org/ctp/exchange-of-tax-information/global-forum-releases-second-round-of-compliance-ratingson-tax-transparency-for-10-jurisdictions.htm ① 新一轮的同行评审在 2016 年中期开始启动,接下来的六年中,全球论坛评 估了全球 119 个管辖区的信息交流法律和监管框架(第一阶段)以及实际措施和 程序(第二阶段)。 全球论坛同行评审流程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部分结合为一项工作,重点 是评估税务机关对所有法律实体和安排实际所有权信息可用性和访问性,符合财 务行动特别工作组国际标准。 基于十个司法管辖区的综合同行评审报告,全球论坛审查了这些地区信息交 换的实际情况,并发布了关于 10 个司法管辖区的税收透明度合规评级结果。其 中,爱尔兰、毛里求斯和挪威三个司法管辖区的总体评级为“合规”。澳大利亚、 百慕大、加拿大、开曼群岛、德国和卡塔尔这六个司法管辖区被评为“大体合规”, 牙买加被评为“部分合规”,促使全球论坛发布关于后续措施的补充报告,以确保 更高水平的合规性。 根据通用报告标准(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全球论坛成员正 在共同监督和审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国际标准落实行动,该标准将于 2017 年 9 月开始实施。监测和审查过程旨在确保各司法管辖区税务机关有效和 及时地履行承诺,保证交换信息的机密性,并确定需要得到相关支持的地区。 全球论坛正在协助发展中国家成员,确保他们也可以从正在进行的全球金融 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举措中获得利益。 3.1 税收透明度合规评级背景① 2014 年 7 月,OECD 受 G20 委托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AEOI,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AEOI 的框架包括《主管当局间协 议范本》(CAA,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和 CRS。CAA 是规范各国(地区) 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 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CRS 则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 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截至 2016 年 11 月,有 110 个国家或地区承诺加入 AEOI,其中已有 87 个国家或地区签署协议,正式加入 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中。 ① 资料来源:中华财会网,http://www.e521.com/news/xyxw/484212.shtml- 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18 日,G20 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在德国巴登-巴登举行。 按照 G20 的“指示”,OECD 将于今年 7 月在德国汉堡举行的 G20 领导人峰会上 准备一份“黑名单”,名单将列出那些在 CRS 等国际税务透明统一标准的执行上 未达标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到目前为止仍未承诺执行 CRS 的,以及那些已经承 诺实施但仍未有所行动的)。同时,将考虑对这些“黑名单”国家采取反制措施。 3.2 税收透明度合规评级标准① 按照 OECD 的部署安排,要想不被列入“不合作司法管辖区”黑名单,必须 要达到下面三条标准中的两条,这三条标准分别是: 至少在 EOIR 基于请求的税收信息交换上,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是“大 体合规”(Largely Compliant)。OECD 所设定的评级标准一共有四级, 分别是“合规”(Compliant), “大体合规”(Largely Compliant),部分合规 “(Partially Compliant), 和“不合规”(Non-Compliant); 承诺实施 AEOI 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并最迟在 2018 年开展第一次 AEOI 下的信息自动交换; 加入《多边征税互助共约》或者已经建立了广泛的 EOIR 和 AEOI 税 收情报交换网络。 对于大多数已经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者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国 家来说,第一条一般是比较容易达到的。目前有 100 个国家承诺实施 CRS,因 此这一百个国家(几乎包括所有的离岸避税中心)基本可以达到第二条要求。对 于没有加入《多边征管互助公约》的司法管辖区,例如香港,尽管没有加入该公 约,但是通过多边机制与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开展 CRS 下的信息交换,也可以符 合第三条要求。 3.3 税收透明度合规评级的意义② 经济全球化、资本账户自由化的发展,以及通讯技术的进步,使部分公司以 及高净值人士可以自由跨境移动,他们开始越来越频繁地利用离岸金融中心进行 国际逃避税,给很多国家造成损失。海外金融机构在成为国际逃避税保护伞的同 时,也为政治腐败所得的洗钱、欺诈、贪污、非法武器贸易、全球药品贸易等提 供了机会。国际金融市场透明度的缺乏加速了这种全球化犯罪的蔓延。此外,由 ① ② 资料来源:中国会计视野,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708/162117.shtml 资料来源:中华财会网,http://www.e521.com/news/xyxw/484212.shtml- 于海外金融机构引起的税基侵蚀问题,也引发频繁的税收争端。国际社会日益意 识到,国际合作迫使金融机构情报披露被国际社会认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办 法。此次公布税收透明度合规评级结果的公布将促使各国加快反避税涉税信息交 换的进程,从而提高全球税务透明度,使全球信息交换机制更加完善。 税收政策分析栏目 4. OECD 发布《2017 年哥斯达黎加税收政策评论》 2017 年 8 月 1 日,OECD 发布《2017 年哥斯达黎加税收政策评论》,这份报 告是题为《OECD 税收政策评论》的新系列出版物的一部分。这些国家的评论报 告旨在从税收政策的角度, 对 OECD 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税收制度进行独立的、 全面的和可比的评估,并为税收政策的改革提供具体建议。通过对各国税收制度 进行了解,并分析具体的税收政策改革方案,评论报告最终目的是加强税收政策 的设计,并支持税收政策改革的通过和实施。 4.1 报告简介① 本报告为国家税收政策分析系列的第一版,提供了对哥斯达黎加现行税制的 综合税收政策评估以及税收政策改革建议。报告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作为一个 常规章节,对关键的宏观经济和税收收入趋势做了一个概述,第二章至第五章对 哥斯达黎加的税收系统中的主要税种进行了评估,包括企业所得税(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金(第三章) ,一般销售税(第四章)和与环境有关的税 收(第五章)。 4.2 报告重要内容② 哥斯达黎加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进步。人均国内生产总 值继续增长,其表现优于其他拉美和 OECD 国家。但是,根据 OECD 的一份新 报告显示,尽管哥斯达黎加的国民生活水平和福祉有所提高和增加,但税收改革 对于确保哥斯达黎加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然至关重要。 本报告对哥斯达黎加的税收制度进行了深入评估,并强调了该国面临的主要 税收政策挑战。报告认为哥斯达黎加需要进行税收改革来帮助平衡预算,因为目 资料来源:OECD (2017), OECD Tax Policy Reviews: Costa Rica 2017, OECD Publishing, Paris. 资料来源:OECD 网站税收政策分析栏目, http://www.oecd.org/tax/tax-policy/costa-rica-tax-reform-is-needed-to-ensure-inclusive-growth.htm ① ② 前赤字占 GDP 的 5%以上的预算是不可持续的。 本报告向哥斯达黎加提出的三个主要建议是扩大税基,加大打击避税和逃税 的力度,把更多的非正规纳税人纳入正规经济管理系统。 报告指出,哥斯达黎加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现代化,简化税制并提高税收制 度的公平性以确保税收负担在人群中更加公平。 该报告还认为,如果哥斯达黎加要在长期内实现财政可持续性发展,必须对 税收收入拨款进行改革,因为强烈限制了政府的公共财政决策。 税收政策评论提出建议的一个重点是引入税基广泛而又现代化的增值税/消 费税制度,征税范围同时涵盖商品和服务。现有的销售税把大多数服务排除在外, 这意味着哥斯达黎加的税收制度忽略了很大一块税收收入,而且这样的税制会扭 曲经济运行。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较高,许多企业面临相对较高的实际税率,阻碍 了国内外在哥斯达黎加的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相对较窄,哥斯达黎加应评 估如何扩大其税基并降低税率。 要使哥斯达黎加成为一个更具包容性的社会,还需要做更多的努力。事实上, 虽然社会保障制度对减少不平等取得了成功,但高水平的社保使得雇用工人成本 高昂,减少了对正规经济工作的激励。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税收管理和社 会保障体系之间缺乏信息共享,这为逃税提供了可能。改善税收和社会安全部门 之间的信息共享是一项关键的优先事项。 该报告还呼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它建议降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配 合国际惯例。协调不同类型的劳动收入的税收待遇也应该是优先考虑的。 哥斯达黎加提出了建设性的气候政策议程,是环境和气候政策的领跑者。目 前哥斯达黎加在税收政策方面仍有提高环境有效性的余地,包括扩大消费税税基, 将燃料纳入征税范围,并覆盖所有化石燃料。 4.3 报告作用及影响 2015 年 4 月,OECD 成员国同意与哥斯达黎加进行开放成员国磋商,目前 该国的加入进程正在进行中。然而,本报告不构成对哥斯达黎加加入 OECD 的 审查评估结果的一部分,且不会以任何方式预先判断 OECD 委员会对哥斯达黎 加正在进行的审查进程的结果。相反,报告旨在为八月份代表大会提出的税收改 革工作的设计和实施做出贡献,并将帮助哥斯达黎加继续实行税收制度现代化, 同时提高全民生活水平。 转让定价栏目 5.OECD 税务合作平台公开征求对海外间接转移资产税收工具包的意见 2017 年 8 月 1 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OECD,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集团联 合组建的税务合作平台,收集公众帮助发展中国家处理复杂的海外间接转移资产 问题的税收工具包的反馈意见,因为一些跨国集团尝试通过海外间接转移资产使 其整体税负最小化。 5.1 征求意见的背景 海外间接转移资产是指位于一个国家的企业销售其拥有的位于另外一个国 家的不动产,而该企业是其不动产所在国的非居民。海外间接转移资产的税务处 理已经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引起了重视。跨国集团为了最小化自身的税负常常采用 这种海外间接转让资产的做法,在全球化的今天,这个税务问题日益严重。但是 关于如何对待这一问题却没有统一的原则,而且 OECD/G20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 移项目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5.2 工具包主要内容① 该工具包的操作文件中包含了对指导相关资产所在国进行海外间接转移资 产交易的税收原则的审查情况,它强调了发展中国家的采掘业以及其他行业的重 要性,并考虑了 OECD 和联合国范本税务公约的现行标准,以及新的《BEPS 多 边公约》。该工具包讨论了可能指导这一领域政策的经济因素,可以通过间接海 外转移节税避税的资产类型,各国面临的执行挑战以及可用于执行此类税收的备 选方案。 平台从公布工具包有关文件开始到 2017 年 9 月 25 日为截止,就这一工具包 操作文件草案征求来自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与建议。意见与建议可通过电子邮 箱发送到 taxcollaborationplatform@worldbank.org。该工具包操作文件草案的西班 牙语和法语版本也即将发布以供参考和评论。平台计划在于 2017 年底之前发布 资料来源:OECD 官网税收协定栏目 http://www.oecd.org/tax/treaties/the-platform-for-collaboration-on-tax-invites-comments-on-a-draft-toolkit-on-thetaxation-of-offshore-indirect-transfers-of-assets.htm ① 最终的工具包。 发表意见与建议可以考虑的问题有以下这些: 这个草案工具包是否有效地阐明海外间接转移资产的理由? 是否明确规定了海外间接转移资产的税收原则? 海外间接转移资产的定义是否令人满意? 关于来源地和居住地的讨论是否有平衡并且强有力的论证? 为了海外间接转让的税收处理而扩大不动产定义是否合理? 特定位置租金的概念是否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如果是这样,拟定最好 用的实际方式? 是否有其他实施方法可以考虑? 工具包草案是否适合“认定处置”方法? 是否充分代表了国际交易税收的复杂性? 请不要仅仅局限于这些问题。任何解决海外间接转移资产的税收问题的其他 意见都是欢迎提出的。该草案的意见和最终将被公布,并将在完成工具包时予以 考虑。 5.3 税务合作平台公开征求对海外间接转移资产税收工具包的意见的意义 该工具包响应二十国集团发展工作组的要求,并且是税务合作平台在考虑到 发展中国家税收管理能力有限的前提下,帮助发展中国家合理设计其税制的一部 分。以前的报告包括对税收优惠的讨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建立税收管理能力给 予外部支持。这一系列工作致力于提高发展中国家应用 OECD/G20 的税基侵 蚀与利润转移项目的能力。 智库视野 研究院微信 研究院微博 主办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 上海市国定路777 号 邮政编码:200433 电话:(021)6590 8706 86 158 2174 6491(田志伟) 官方微博:e.weibo.com/u/3932265304 邮箱:1202860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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