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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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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州 大 学 文 件 常大〔2018〕164 号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硕士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科研院所、直属单位: 《常州大学硕士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常州大学 2018 年 7 月 17 日 常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17 日印发 - 1 - 常州大学硕士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分门类向硕士、 博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授予学位。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 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 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的设置和标准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 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或能力者,方可授予相应学位: (一) 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5.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及撰写论文摘要。 (二)博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创造性科研成果; 5.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及撰写论文摘要。 第三章 学位管理、授予机构 第五条 - 2 - 学校依据《常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成立学位评定委 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相应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某些 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设兼职秘书 1 人。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必须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委员由校学位办公室与相关学院协商后提出建议名单(人数为单数,不得少 于 7 人,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致),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 员审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 2/3 以上出席 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应以不 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 2/3(含 2/3)以上委员通过,并达到全体委 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 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未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常州大学的名义从事学位活动。 第四章 学位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授予相应学位的申请, 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学校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对学 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受申请时要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 现、学位课程考试、论文答辩和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 学位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具有服务国 家和人民的高度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并达到学位 条例所规定的有关学术水平的要求。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时,应当送交两名教授、副教授或 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书。推荐人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基础理论水平、专门 知识、基本技能、研究能力及外语水平,并对论文给出详细评语。 - 3 - 第十一条 申请学位的程序 (一)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位课程及培养环节,修满规定 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同时取得学校规定数量符合要求的相关学术成果 (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申请学位论文送审时需提交: 学位论文(硕士两份,博士三份)、发表文章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学位 授予信息登记表、学位申请书二份。 (二)学院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论文送审资格审查,并负责硕士学位论 文送审工作,将合格申请学位人员名单按要求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研究 生院负责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工作。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学位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 答辩,并对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进行审核。 (四)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的学位申请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通过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理。 (五)凡属于下列问题之一者,不得同意其学位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 答辩: 1. 未完成培养计划,未取得规定的学分者; 2. 同一门学位课程重修二次未合格者; 3. 必修环节不全者; 4. 未取得规定数量符合要求的相关学术成果者; 5. 论文经审阅认为不合格者; 6.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或生活作风等方面有严重问题者。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 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应符合本校制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 定要求,可结合培养计划进行。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 4 - (一)硕士学位 1.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或对国民经济 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 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2.对所研究的课题,在基本论点、理论分析、计算方法、实验技术等 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坚 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 技术工作的能力; 3.在学位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硕士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半; 4.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几个人合作的项 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有关共同工作部分应加以说明。 (二)博士学位 1.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或对国民经济 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2.对所研究的课题,在基本论点、理论分析、计算方法、实验技术等 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取得创造性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坚 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在学位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博士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4.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几个人合作的项 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有关共同工作部分应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格式要符合《常州大学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与格式》 的规定。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最迟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根 据本细则有关内容,在一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需在答辩前两个月寄送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 阅。 - 5 -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 100%“盲审”制度。 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论文评阅人为两名教 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由学院从“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 家库”中选出,或委托兄弟院校研究生院(处)等单位确定。两名论文评 阅人中,原则上以校外专家为主,校内至多一名。 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建立抽检制度。抽检是指硕士研究生提出学位论 文答辩申请并报学校审批时,研究生院针对不同学科按一定比例抽取一定 数量的论文,并负责对其进行“盲审” ,被抽中的硕士学位论文学院不再进 行送审。抽检比例视学科情况、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状况等因素确定,具 体抽检名单通过专用计算机程序随机抽取,事先不予公布,仅在各学院进 行论文送审报批时逐个公布。 博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由校学位办负责实施。论文评阅人为教 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由学位办从“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库” 中选出,或委托兄弟院校研究生院(处)等单位确定。论文评阅人,原则 上是校外专家。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出现异议,导师可 在学位论文提交“盲审”时提出论文评阅需回避的专家(限两名),但不能 提出回避单位的要求,在送审论文时将对这些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人根据有关要求对论文作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 写论文评阅意见书,并按要求密封寄回,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八条 “盲审”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博士论文若专家评分均高于 70 分,硕士 论文若专家评分均高于 60 分,则论文可进行答辩; (二)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博士论文若出现专家终审评分合格但低 于 70 分,则该论文及评阅意见需返回学科组审核,按学科组意见处理; (三)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若出现一份专家评语认为论文有较大问 题,或持否定意见,则论文需作重大修改,三个月后,送原评阅专家建议 的专家评审; - 6 - (四)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若出现两份专家评语都认为论文有较大 问题,则需重新进行论文工作,推迟一年按原评阅专家意见送审。一年后 的论文评阅如仍有问题,则终止研究生学业,作结业处理; (五)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若发现有严重抄袭行为,则终止研究生 学业,作结业处理; (六)导师在学术上对第一次评阅专家评语若持否定意见,可对论文 中专家提出的问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复审(复审时附第一次专家评阅意 见),如果复审意见认为论文达到要求,则可组织答辩;如果复审意见与原 评阅意见相同,则需重新进行论文工作,推迟一年送审; (七)确定为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论文,按“常州大学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处理。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分为院级答辩和校级答辩,院级答辩工 作由学院组织并实施,校级答辩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学院实施,具体按 照《常州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 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机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影 响。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5 至 7 人组成。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 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原则上指导教师不可参加答辩 委员会。秘书一般由专业教研室教师担任,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要求、 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方针组织进行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包括审 阅论文、商定评价论文标准、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就是否建议授予 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等方面作出决议。学位论文答辩会要发扬 学术民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决议采取无记名投 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 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 7 - 第二十三条 论文答辩程序及答辩规则 论文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半年内进行完毕。答辩时, 如有一名答辩委员因故缺席时,应将他的评语及表决意见在答辩会上宣读, 其意见应作为有效票计算,如有两名以上委员缺席时,不能组织答辩。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申请人不得 参与,更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 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学位申请人,否则答辩无效。学位论文 答辩的程序如下: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答辩规则;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三)学位论文答辩人陈述本人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观点、创新及 价值等,时间一般不超过 40 分钟; (四)答辩委员及与会者就学位论文内容向学位论文答辩人提出问题, 学位论文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回答问题结束后大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指导教师或 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论文答辩人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身 体健康情况、论文工作情况和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等。答辩委员会进行评 议,并进行不记名投票(答辩表决票按校学位办公室统一格式印制),作出 决议; (六)大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结束。 第二十四条 答辩时秘书要做好记录。记录稿纸应使用研究生院统一 印制的论文答辩记录用纸。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论文答辩等有 关材料整理立卷,送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论文可在一年 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但可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必须由全体委员以不记 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当场作出修改论文 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委员事后无权同意。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 - 8 - 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论文评阅、答辩经费从研究生业务费中支付。 第八章 学位评定和授予 第二十七条 学位授予的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进行学位评审时,应根据细则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对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进行全面的审核, 其中包括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及在学期间取得的学 术成果情况等,并对学位申请人分别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其相应学位的决定。 其中对于学位申请人,还要将决议填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学位申请书》上签字。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建议授予学位名单后,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在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逐个审核的基础上,对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授 予申请人相应学位的决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有效。 第二十八条 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但 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对某些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但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学位申请人,可作出在 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 位的决定或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 式,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人数为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 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票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第三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 位的决定,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 - 9 - 起获得相应学位。 第三十一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位的申请人,由校 学位办公室组织将授予学位信息数据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学位证 书由校长签发,由校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发出证书的同时,填写授予学位的决定,寄送研究生 毕业后的单位存档。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二)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有舞弊剽窃情节且造成较大影响者; (三)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者。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的全部学位申请材料由各相关部门送交校档 案馆存档。 第九章 学位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同意其申请的决定不 服从的,可以在其书面决定及其理由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决议不服,可以在决议 宣布之日起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 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等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其它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形进 行审查,做出裁定,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如果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不服从,可以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复核决定 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 10 - 第三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的个人,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本 条例规定的情形,学校对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撤消其学 位。撤消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但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 以直接据情审定撤消学位。 第四十条 校学位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或者撤消学位授予 资格,不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关学位的行政复议事项,或者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有渎职、失职行为的,对有关直接负责人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非法制作、伪造、变造或者贩卖我校学位证书的,依 据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四十二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籍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 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州大学硕士学位授予暂行 工作细则》(常大〔2016〕117 号)、 《常州大学博士学位授予暂行工作细则 (试行)》 (常大〔2013〕127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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