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学生2018-12号文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青理工学生〔2018〕12 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 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直属单位、临沂校区: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8 年 9 月 1 日 —1— 青岛理工大学 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统筹做好学校各类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管理工作,更好地引导和促进大学生到基层和部队等建功立 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 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是国家为引导和 鼓励学生到基层单位就业或部队服役而设立的引导性资助政策。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主要包括: (1)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 (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 (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及退役复学学费资助; (4)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 (5)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第二章 第三条 学校管理机构职责 学生工作处负责各类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的管理、审核、申报、备案等工作; —2— 武装部负责学生入伍政策宣传、资助资格审核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学生学费贷款审核和各类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及学费、教育资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审核和变动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第四条 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申报 学生自主申报各类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 生本人依据政策和规定要求于规定期限内规范报送申报材料;学 生未报送不能获得资助。 第五条 学生依据各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实施 办法如实申报;学生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弄虚作假将按照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实施办法 详见附件。 第四章 第七条 附 则 本办法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与要求,以学校学生工 作处具体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代偿补偿政策 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由学 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 附件 1.青岛理工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办法 2.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办 法 3.青岛理工大学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实施办法 4.青岛理工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4— 附件 1 青岛理工大学 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山东省高 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鲁财教〔2014〕 37 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范围 (一)2009 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山东省财政困难县 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 3 年(含)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二)2014 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山东省县级特殊教 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 3 年(含)以上的应、往届毕业 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当年就业的毕业 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 补偿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困难县,是指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 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 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查询。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 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 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 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工作纳 —5— 入艰苦行业范围。 第五条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 服务期满 3 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六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毕业生,应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 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第七条 资助标准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2014 年秋季学期以前,毕 业生在高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 于 6000 元的,按每年 6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 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6000 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 补偿。 自 2014 年秋季学期起,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 贷款本专科生阶段高于 8000 元、研究生阶段高于 12000 元的, 分别按每年 8000 元和 12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 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低于 8000 元的,研究生 阶段低于 12000 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第八条 资助年限 (一)本专科和研究生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 —6— 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 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二)专升本、本硕连读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 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九条 资助资金 资助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 共同承担。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落实。 第十条 补偿资金申请程序 (一)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可通 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网站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 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分 别由学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申 请表》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 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 度补报。 (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于每年 10 月 15 日前将申请资料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级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上报省级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补偿经费,由县级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于下年度 5 月底之前汇入学生的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 家助学贷款者,补偿资金由学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 —7—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由 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8— 附件 2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国家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 236 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 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要 求,为做好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 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 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 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 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 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 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细则中我校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 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9— (二)定向生和委培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 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 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 过 12000 元。 本专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 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8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 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 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8000 元的,按照每年 8000 元的金额实 行代偿。 研究生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 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12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 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 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12000 元的,按照每年 12000 元的金额 实行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 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 —10— 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 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 按照国家对本专科生、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 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 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 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本硕连读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 完成硕士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 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硕士学习阶段应 征入伍的,以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其以前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我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提 交以下材料: (一)《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 表》(一式两份); (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两份); —11— (三)学生本人在校时,由学校为其办理的银行卡复印件(一 份); (四)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 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 款计划书、用于偿还贷款的经办行银行卡复印件各一份; (六)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 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 款计划书、用于偿还贷款的经办行银行卡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 贷款经办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学生资助 管理部门确认学生贷款信息无误。 第九条 我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 循以下程序: (一)网上报名预征。有应征意向的我校学生在征兵开始之 前 登 录 大 学 生 征 兵 报 名 系 统 “ 全 国 征 兵 网 ”( 网 址 为 https://www.gfbzb.gov.cn)进行报名,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 《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一 式两份,手写、复印无效,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二)学校初审。学生可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应 征入伍。所有有应征意向的学生均须在应征初审初检阶段前,持 入伍通知书以外的所有申请材料(入伍通知书被批准入伍后发 —12— 放)到学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由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协助学生到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学费信息,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 核资助信息。审核无误后,由相关部门对《申请表》加盖公章, 一份返还学生,另一份及其他申请材料暂交征兵工作管理部门留 存。 (三)确认入伍。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 通过征兵体检政审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 公章并返还学生,同时发放入伍通知书。 (四)上交材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原件一 份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两份上交学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进行信 息补充备案。征兵工作管理部门在完成信息补充备案后,将所有 申请材料移交给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或家长因自身原因未按 时上报申请材料,导致延迟或无法申请资助,责任由学生或家长 本人自行承担。 (五)学校复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所有申请材 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报请学校并加盖学校公 章。 (六)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完毕后,于规 定时间内将学生申请材料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进 行汇总上报,所有学生申请材料及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应到学校学籍管理部 —13— 门、征兵管理部门登记办理相关复学报到手续,报到后本人向学 院提出学费减免申请。我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复学学费资助提交 以下材料: (一)《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两份); (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两份)。 第十一条 我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复学学费资助应遵循以 下程序: ( 一 ) 学 生 登 录 “ 全 国 征 兵 网 ”( 网 址 为 https://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退 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以下简称《复学减免申请表》)一式两 份,手写、复印无效,并在《复学减免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二)学生持《复学减免申请表》到学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登记备案,并由学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协助学生到学校财务部门 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审核无误 后,由相关部门对《复学减免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暂留存学 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另一份返还学生,学生持《复学减免申请 表》到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盖章确认退役信息。 (三)学生将学校财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退役安置 地“县级征兵办”盖章后的《复学减免申请表》原件一份、退役 证复印件两份上交学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进行信息补充备案。学 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在完成信息补充备案后,将所有申请材料移 —14— 交给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复核。学生或家长因自身原因未按时上报 申请材料,导致延迟或无法申请资助,责任由学生或家长本人自 行承担。 (四)学校复核完毕后,对《复学减免申请表》加盖学校公 章,于规定时间内将学生申请材料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要求进行汇总上报,所有学生申请材料及申报材料存档备查。对 符合条件的,学校将按标准及时为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征入伍学生,可按学费或贷款额度高的 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学生获得的学费补偿款或贷款代偿款 应先按贷款合同或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如约结 清全部助学贷款。申请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的代偿金额为贷款本金 和贷款拨付前的利息合计额。如因学生个人原因未能按期还款产 生逾期及不良征信,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资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支付采 取“学校垫付、据实结算”的办法,学校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已审 核通过的学生垫付国家资助资金或办理学费减免,确保国家资助 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每年 10 月 31 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将 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情况、国家资助资金经 费使用情况等国家资助政策执行报告,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 —15— 中心审核。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将及时拨付学 校当年垫付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高等学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 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 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 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 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 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 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 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 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 生返回我校复学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我 校会同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应在收回资金后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 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 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 —16— 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由 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7— 附件 3 青岛理工大学 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的学费补偿和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联合印 发的《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 知》(财教〔2015〕462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直接从我校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的 应(往)届毕业生。 第三条 范围及标准 (一)从 2015 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施 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 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 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 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 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 超过 12000 元。 第四条 资助年限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 —18— 本科、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 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 科、硕士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直招士官的学生可在入伍时登录“全国征兵网”,在 首页点击“直招士官报名”,完成用户注册并登录报名页面(已 经注册的学生直接登录),点击左侧栏“直接招收士官”或“定 向培养士官”按钮进入并填报相关信息后,直接打印《直接招收 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 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 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 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 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 (三)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县级征兵办 核实入伍情况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本人或委托 人。 (四)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 (因故丢失的可向入伍地县级征兵办补办)复印件,寄送至学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9—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或委托人寄送的加盖学 生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公章《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 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 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六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 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区、市)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 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 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已补偿 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退回安置地县级人民 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由学 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 附件 4 青岛理工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政策的意见》 (财教〔2011〕538 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从 2011 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获得教育资助。 第三条 资助内容 (一)学费资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 (三)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四条 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 超过 8000 元,学费标准低于 8000 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 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学费标准 低于 12000 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 资助标准,按国家及我校现行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资助方式 退役士兵的学费资助采取“先免后补”方式,学校先免除符 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应资助的学费;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 —21— 金直接补给学生本人。 第六条 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七条 学费资助流程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采取“每学年申请,每次只申请当学年资 助”的模式。 (一)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提供退役证 书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 (二)学院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 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学校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和计划财务处复核后,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 应资助的学费,同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 (三)中央财政按程序将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拨付给学 校。 第八条 退役士兵申请生活费资助及其他奖助学金,统一按 国家以及我校现有学生资助形式相关办法进行。 第九条 学校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退役士兵知晓受助的 权利。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由学 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2— 2018 年 9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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