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pdf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豫科〔2016〕83 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国家高新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 项目实施质量,推进全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 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我们制定了《河南省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 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附件:1.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6 年 4 月 15 日 —2— 附件 1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 〔2015〕13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 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 (豫政〔2015〕2 号),进一步规范和加 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 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投入的重大科 技专项、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体系建 设专项和基础前沿研究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组 织实施、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其中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 的计划项目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坚持依 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 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第四条 组织分工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 —3— (二)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 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以及省直有关部门的科技主 管单位等。 (三)申请(承担)单位。 (四)申请(承担)者。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 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 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 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省科技厅及其授权或 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本 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 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 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 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 件;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 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 完整、真实的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省科技厅和主管部 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 查。 —4— 第三章 第九条 申报立项 规范项目立项。省科技厅推行项目网上申报、网上 公示,受理、立项过程公开,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 监督”;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 报或重复资助;同时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明示项目审批流程, 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在充分征 求高校、企业、科研单位、地方和相关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编制项目指南和申请指南,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科研人员申 报。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从指南发布到申报受理截止原 则上不少于 50 天。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申请单 位和申请者,通过“河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 材料,初审后推荐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照主管部门网上推荐情况,按照计划 管理渠道分别受理纸质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项目申请单位和申 请者的申请材料,并对受理确认后的项目清单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受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组织或委托 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由技术和财务专家采取通讯咨询 或会议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论 证)意见。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确定拟立 —5— 项支持的项目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列 入河南省年度科技发展计划。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 则上不超过 120 个工作日。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过程管理 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建立项目分层管理和问 责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 负责项目的跟踪和督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科 技厅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 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在立项文件下达后,省科技厅与项目主管部门、 承担单位共同就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和绩效 考核指标等内容,以项目申报书内容或签订计划合同书(任务书) 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 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的结论视计划合同书 (任务书)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 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第十八条 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科技厅责成项目承担单位 限期整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和“终止 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后,视 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追回经费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 社会公告。 第五章 —6— 结项(验收)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结项(验收)审查。结项(验收)以项 目申请书或计划合同书(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为依据,对项 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 核评价。 第二十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按照《河南省科技报告制度 建设实施方案》(豫科〔2015〕156 号)有关要求,列入试点范 围的计划项目,必须提交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 结项(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实施期满 3 个月内 向主管部门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并提交结项(验收)材料。 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处理。主 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要 求的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具备相应资 格的机构开展结项(验收)工作。结项(验收)的结论视项目实 施管理、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 况,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三类。 第二十三条 结项(验收)结论为“暂缓”的,省科技厅根据专 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项目主管部门督导承担单位进行限期整 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结项(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 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者今后三年内申报资格, 并向社会公告。 —7—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承担者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 的,可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按有关保密规 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制度保障 建立并执行报告制度,包括统计报告制度、调 整报告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者、被委托机构 按要求定期向省科技厅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如实填报由省科技 厅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 (二)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 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请渠道分别报主管部门 和省科技厅,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 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 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及时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公 开管理办法》(豫科〔2014〕137 号)要求,项目立项信息、结 项(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 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专家选用制度。按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 技术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 (豫科〔2009〕174 号)要求, —8— 规范项目评审、评估或结项(验收)中的专家行为。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绩效管理。按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立项和绩效管理的意见》 (豫科〔2013〕190 号)要求,制定合理规范、可操作、易衡量的绩效评价指标,进 一步提升项目实施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省科技厅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对项目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检查。 第七章 第三十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科技厅关于 印发〈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规范和程序〉等规范和程序的 通知》(豫科〔2014〕138 号)、《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管理 办法》 (豫科计〔2001〕15 号)、 《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豫科计〔2001〕16 号)、 《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管理办法》 (豫科计〔2006〕20 号)、《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管理 办法》 (豫科计〔2002〕15 号)、 《河南省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 划管理办法》 (豫科计〔2006〕21 号)、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 管理办法》 (豫科计〔2001〕20 号)、 《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 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豫科〔2006〕20 号) 、 《河南省科学 技术普及活动专项管理办法》 (豫科计〔2001〕24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9— 附件 2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 〔2015〕13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 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 (豫政〔2015〕2 号),推进河南省科技 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 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 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金 融服务平台和国际联合实验室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省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 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 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 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 成部分,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 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 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技 — 10 — 术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围绕我省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 术研发、技术转移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实体机构。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 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为核心业务的服务 载体,主要分为综合平台和专业平台两类,以开展科技金融信息 服务为主。 国际联合实验室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 高层次国际科技人才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的窗口,是依托我省高 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本领域 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 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 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 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 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统筹安 排平台的规划布局,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 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第五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省直管县(市)科技局、省直有 关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开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 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协助省 科技厅做好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事项。 — 11 — 第六条 平台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提供平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 第七条 申报与建设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 需要,发布平台建设的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流程、支持领域和方 向。从指南发布到平台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 50 天,并对 受理确认后的平台申报情况进行公示。 第八条 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申请单位填报申请 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要求统一集中报省科技厅。省 科技厅不直接受理平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 展平台建设论证工作。论证工作采取专家综合评议和现场考核相 结合的方式,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核 实。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拟同意建设的平 台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从受理申请到 反馈结果原则上不超过 120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建设方式分为直接认定、组建验收和审核备案 等,其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采用直接认定的方 式,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采用审核备案的方式,重点实验室、产业 技术创新平台采用组建验收的方式,建设期不超过两年,两年建 设期满,有合理理由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经省科技厅批准后, 可以延长一年。 — 12 — 第十二条 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地方政府、企业、高 校、科研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特别是引进省外优势科研力量 联合建设。联合建设的平台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 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运行与管理 平台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 立核算的科研实体,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 主任负责制,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平台需设立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 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 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为平台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平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 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 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平台撤销、更 名,以及依托单位更名等重大事项须由主管部门报请省科技厅批 准。 第十六条 鼓励平台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 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 第十七条 验收与考核 采取组建验收方式建设的平台建设期满后,建设 — 13 — (依托)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 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 过后正式批准运行。 第十八条 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绩效考核。由省科技厅 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相关单位开展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 4 个等级,考核 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 1 年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享受相关扶 持政策。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被撤销的平台及 其依托单位 2 年内不得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有权要求限期 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 (一)建设(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致使平台不能正常 运行的。 (二)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正常运 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 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材料的。 (四)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 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 侦查的。 第六章 第二十条 — 14 — 支持措施 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平台,以后补助方式给 予经费资助。具备创建国家平台条件的平台,作为重点扶持的科 技创新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平台和牵头承担国家科技计划 项目。其中省级实验室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优秀、良好的省 级实验室连续支持三年;通过科技部验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 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视情况给予 一定的奖励或后补助。 第二十一条 平台作为独立法人的,可视为省级科研机构直 接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化导向明确的省级重点以上科技 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省级及以上的平台。 第二十二条 鼓励平台将可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 验装备加入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平台优 先、优惠使用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入网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政府购买服务 的方式引导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工程技术 研究平台管理办法》 (豫科计〔2006〕23 号) 、 《河南省省级重点 实验室管理办法》(豫科计〔2006〕24 号)、《河南省产业技术 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豫科〔2013〕14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