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发(2017)3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桂人社发〔2017〕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 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直属各部 门职改办,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工作,经自治区职称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我厅组织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 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 号),现将 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印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 年 6 月 19 日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条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 术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 见》(中发〔2016〕9 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办发〔2016〕77 号)以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26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 要标志,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除评聘结合的系列外,没 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国家和自治区制定、 颁布的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是评定职称的标准。 第三条 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各级职称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批准组建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 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条 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取得相应职称。 — 2 — 第五条 我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认定职称,均按本办法执行。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认定。 第六条 对取得职称的人员,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 职务的依据。原则上,高级职称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颁发;中级职称证书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 区直属单位人事主管部门颁发;初级职称证书由县、处级人事主 管部门颁发。 第二章 第七条 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职称的人员应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祖国, 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 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服务。 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 上不得申报。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 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 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 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违 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八条 申报职称必须符合的学历、资历基本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 3 —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 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 以上。 3.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 5 年以上。 中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由相 应系列(行业)根据各系列(行业)实际情况设置,纳入系列(行 业)职称评审条件中。 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以下学 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2 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4 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3.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 4 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 — 4 — 作 7 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9 年以上。 4.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 上;或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1 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级职称。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 2.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3.中专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 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 (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员级职称。 中专学历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各系列(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历、资历基本条件的 基础上,设置体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参评人员特点及需求, 以及系列(行业)特点的学历、资历条件,纳入系列(行业)职 称评审条件中。 第九条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中初 级职称评审及基层申报人员参加评审不作要求;高级职称不再作 硬性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非县(市、区)级及以 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按照自治 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 历或资历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 绩,按照相应系列规定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相应的职称。 — 5 —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申报、审核推荐及受理 申报职称,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评审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个人提交 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材料包括:评审表、学历证书、 现有职称证书、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论文、著作等。凡未经公示 的高、中、初级申报材料,各系列、各级评委会一律不予受理。 (三)审议推荐。各单位(部门)须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 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或7人组成,专业 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 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职称。 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职称人员进行审议。对申报高级职 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审议推荐 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 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审议推荐意见。 (四)评审申报。申报初级职称,县级以上单位,直接推荐 报送相应初级评委会,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须经上一 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相应初级评委会; 申报中级职称,市级以上(不含市级)单位直接推荐报送相应中 级评委会,市级单位,须经同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 后,推荐报送相应中级评委会,无同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相 — 6 — 应中级评委会。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须经县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 部门和县级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社职改部门推荐 报送相应中级评委会;申报高级职称,还须经所在设区市或自治 区直属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其报送相 应高级评委会。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申报材料,各级评委会不予 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性负第一责任,所在 单位对申报人员材料审核负主要责任,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是否齐 全、规范、真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负责。各级职改部门及相应 评委会职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负责。 第十三条 各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负责职称评审材料的受理 和审核工作,未经政府人社职改部门授权的单位不得受理。 第十四条 评审职称须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要求进行。未按 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评审材料的,相应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同)是评议、审 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 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严 格按照职称评审条件,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评审专业技术人员 的职称。 各级评委会在上级和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政府人社 — 7 — 职改部门的领导下,行使评审职权。 第十六条 评委会应按国家规定的职称系列、专业组建。各 系列、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本系列、专业范围内相应级别的职称。 第十七条 评委会设高、中、初三级,分别负责评审高、中、 初级职称。各系列(行业)各级评委会原则上在组建评审专家库的 基础上产生。 (一)高级评委会,由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职称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后,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 (二)中级评委会,由设区市直属各局或设区市所属企事业 单位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后,报设区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或由自治区级单位人事职改 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应系列(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审核后,报相应系列(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 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初级评委会,由县、处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处级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处 级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设区市或上一级主 管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系列(行业)职改 部门确有需要,可批准或组建相关系列(行业)初级评委会。 未按组建程序批准设立的评委会,评审结果无效。按规定权 — 8 — 限可组建评委会而无足够评审力量的地区、部门、单位,可由外 单位同行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建评委会。 第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应坚持同行专家评审的原则,一般应 按专业组建。各级评委会专家委员应在组织推荐和民主推荐的基 础上产生。由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公认,且在相应专业领 域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专业能力、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担 任,各级评委会专家委员直接对申报材料的专业评价负责。评委 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退休人员不得担任各级评 委会委员。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按自治区职改部门 制定的评审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库及评委会委员名单 不对外公布。 各级评委会根据申报人数及专业评审要求等实际情况,按照 以下原则确定评委会委员人数: (一)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3人。委员须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正高级职称评委会委员须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 (二)中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委员须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 职称,具有高级职称的委员人数不能少于二分之一。 (三)初级评委会不少于7人。委员须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 第十九条 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 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的相应评委会评审。高级 职称委托区外有关高级评委会代评的,须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 — 9 — 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出具委托函;中、初级职称在区内跨市、 县委托评审的,由所在市、县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并出具委托函;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初级职称在所属 行政区域内跨单位委托评审的,由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 出具委托函。各级委托评审需符合相应系列(行业)的基本条件, 委托代评结果,须送出委托的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 方可取得相应职称。 第五章 第二十条 评 审 各级评委会须严格按照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 组批准的评审范围对象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越权评审和扩大评审 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公正、客 观、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规范评审程序, 保证评审质量。 第二十二条 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有条 件的专业、系列,可以采用定量赋等、赋分方法评价或采用考评 结合方法评价。评审委员须全面审阅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认真评 议,在全体委员集中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方可投票表决。评 审委员对其审阅评议负责。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有特殊原 因不能到会的,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连续三年不能到会 — 10 — 组织评审工作的,取消其主任委员资格。高级评委会出席委员不 能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出席委员不能少于9人,初级评委会出席 委员不能少于5人。 第二十四条 各系列高级评委会根据需要按学科、专业设置 学科(专业)组。学科(专业)组的职责是:按照各专业高级职称的 标准条件,对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初审,并负责对申 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进行专业学术答辩,写出答辩评语,评定答 辩等级。通过评议、答辩,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 作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向高级评委会提供真实、可靠的 推荐意见。学科(专业)组有推荐、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学科(专 业)组表决意见应提交高级评委会,进行全体委员集中评议。 第二十五条 各级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评审 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获通过。各级评委会 的评审表决,只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不投弃权票。正式投票一 次性完成,不得搞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补充投票, 不得委托投票。评委会表决投票结束后,当场计票,由主任委员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在表决汇总表上签名,交评委会相应职改 部门存档,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社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评委亲属职称 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 向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不能召 — 11 — 开评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应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 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议程、委员评议情况、 投票结果等。记录需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记录人签名,并 做好归档和评审情况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管理权限,以 书面形式将评审情况(内容包括评审概况、评审结果确认、评审人 数、通过人数、通过率、组织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报送相应职改部门。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审核及审批 各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须按管理权限,经相应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有效;除特别注明外,原则上取 得各级职称的时间从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自治区各系列(行业)、 具有评审权限设区市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 核确认后,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由所在设区市、自治区直 属系列(行业)职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初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县处级职改部门核后,报 县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布。 — 12 —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职称认定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应届大中 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 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相应 的职称,认定应在达到要求的时间起2年内办理完成,取得资格的 时间博士后从出站之日算起,博士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算起,其 他从认定之日算起。逾期未办理须通过评审取得相应的职称。原 则上不作二次认定,认定后不能因具备新的学历条件再次认定。 第三十五条 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员 级职称;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助理级职 称;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中级职 称;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职称;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 期满合格出站人员,可认定副高级职称;在站工作时间达到2年以 上的海外博士后可认定副高级职称,原则上在与广西区内工作单 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后2年内办理完毕。 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的专业技术工作。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 进行相应的认定。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职称重新确认 在自治区外企事业单位(含部队、中直单位)按 — 13 — 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职称,调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由相应职改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其 原有的职称,重新确认应在有关调入手续完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 办理,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应明确为 2 年以上方可确认。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从 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按其新工作所对应系列(行业) 的评审条件及程序重新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在自治区内按规定 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职称,不需要办理重新确认。国家已经实 行统一职称考试的职务系列,不再办理重新确认。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管理监督 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实行层级负责制。申报人员 对申报单位负责,申报单位对各级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负责,各 级评委会职改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相应各级人社职改部门或相应系 列(行业)职改部门负责。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可采 取通报、处分等方式层层问责。申报单位审查不严的,各级评委 会相应职改部门可视情形进行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库,并就申 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的问题向其主管部门或行政处罚等有关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对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工 作的实施流程等承担监督指导责任;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对 本系列(行业)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承担监督指导责任;各级评 — 14 — 委会相应职改部门为职称评审的实施部门,根据职责承担评审各 环节及评审结果确认并呈报的相应责任,受理本评委会的群众信 访举报,并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同级人社职改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应加强对评委会的指导、监督、 检查,建立和实行重点监督检查制度。评审期间,各级人社职改 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重点检查及随机抽查制度,派出联络员参 加评审工作,指导评委会评审工作,监督评审程序,检查、核实 评审结果,反馈评审信息,帮助解决评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 求开展评审工作,职称评审认定工作须接受各级纪检部门监督, 评委抽取、评审实施等职称评审重点环节须各级评委会主管部门 纪检人员参与。建立倒查责任追究机制,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 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任意扩大评审范围对象,随意降低评审条 件的评委会,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视具体情况停止其评审工作,宣 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四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会议的评议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发现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及向外泄 露评议情况,损害评审工作形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育,委员则取消其资格,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是中 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 — 15 —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除《广西壮 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 49 号)。此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 16 — 2017 年 6 月 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