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医大科〔2018〕6号+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加强我校人类基因的 研究与开发,促进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人类遗传 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了《广西医科大学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18 年 11 月 13 日 - 1 - 广西医科大学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加强我校人 类基因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根据《人 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 号),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 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 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 我校凡从事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研 究、开发、买卖、出口、出境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实行申报 登记制度,发现、持有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单位 或个人,应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 提供。 第五条 人类遗传资源及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科学技术 秘密的,必须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二章 - 2 -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小组,统筹学校人类遗传 资源管理工作,审定重大项目,监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落实 情况。科技处具体负责学校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及日常工作,必 要时可委托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学校各独立法人单位可成 立相应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机构,在学校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小组 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我校凡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科研项目,须经伦理委员 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小组批准备案,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或与外方正式签署国 际合作合同。 第八条 办理涉及我校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的报批 手续,须填写申请书,并附以下材料: (一)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提供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证明材料; (二)合同文本草案; (三)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依本办法第八条提出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 予批准: (一)缺乏明确的工作目的和方向; (二)外方合作单位无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优势; (三)中方合作单位不具备合作研究的基础和条件; - 3 - (四)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的安排不合理、不明确; (五)工作范围过宽,合作期限过长; (六)无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证明材料; (七)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重要人类遗传资源严格控制出口、出境和对外提供。 已审核批准的国际合作项目中,列出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 出境计划的,需填写申报表,直接由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 室办理出口、出境证明。 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 须填写申报表,经伦理委员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小组批准备案 后,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核发出口、出境 证明。 第十一条 携带、邮寄、运输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时,应 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四章 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我校发现或提供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重要遗 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及其数据、资料、样本等,我校享有 专属持有权,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单位转让。获得上述信息的 合作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申请专利或以其他 形式向他人披露。 - 4 - 第十三条 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应当遵循平等 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明确各方应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中外机构与我校就人类遗传资源进行合作研究开 发,其知识产权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合作研究开发成果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应由双方共同 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双方共有。双方可根据协议共同实施或分别 在本国境内实施该项专利,但向第三方转让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 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双方贡献大小分享。 (二)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其他科技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 和利益分享办法由双方通过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没有约定的,双 方都有使用的权利,但向第三方转让须经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 双方贡献大小分享。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发现和报告重要遗传家系和资源信息、以及揭 发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上报有关部门,由上级 部门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 号)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 私自采集、收集、买卖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给予行政处罚 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私自携带、邮寄、运输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 5 - 材料出口、出境的,由海关没收其携带、邮寄、运输的人类遗传资 源材料,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向外 方机构或者个人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没收所提供的人类遗 传资源材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 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核的专家负有 为申报者保守技术秘密的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技术 秘密泄漏或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校对:廖红兵 - 6 - 录入:刘书言 2018 年 11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