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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文件 桂医大财〔2019〕6 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2019 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收费工 作的质量和效率,明确各单位在收费工作中的职责,学校对《广 西医科大学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学校办公会议讨论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19 年 7 月 5 日 - 1 - 广西医科大学教育收费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我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增强风 险防控能力,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 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 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 和规定,向各类收费对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 性收费等。 第三条 学校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健全收费管 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法合规、公开公平。 第四条 留学生收费管理参照学校另行制定的《广西医科大 学留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如《广西医科大学留学生收费管 理办法》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第五条 收费管理体制及管理职责 学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 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收费工作。 财务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全校日常收费工作; - 2 - (二)负责全校收费的立项、报批、审核、检查、年审等工 作的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收费项目的收缴以及上缴财政专户; (四)负责全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等工作的 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各类学生学费结算工作; (六)负责统计学生缴费、欠费情况,并定期向各相关职能 部门、二级学院通报; (七)负责审核联合办学协议、涉及收费的经济合同等。 第六条 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教务管理部门、学工管理部门、 宿舍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收 费工作。 (一)招生管理部门(包括招就处、研究生院、国教院、继 教院等)在收费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外发布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招生简章; 2.负责将经学校相关部门审定的《新生缴费须知》随录取通 知书寄给录取的新生; 3.负责提供当年招生情况给财务处备案; 4.负责及时向教务管理部门提供新生录取名单。 (二)教务管理部门(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国教院、继 教院、高职院等)在收费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新生分班组、编学号等工作,并及时提供分班后的学 - 3 - 生信息给财务处; 2.按照经学校教学委员会通过并上报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备 案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教学; 3.执行学校制定的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并汇总各学院学生注 册情况,对未履行缴费义务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其课程成绩不予 认可; 4.负责将加盖部门公章的转换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学生信息 纸质和电子材料报送财务处; 5.负责向财务处提供新增专业收费项目相关申报材料。 (三)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包括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 国教院、继教院、高职院和各二级学院学生科等)在收费工作中 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 上学的责任感; 2.负责组织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3.执行国家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规定,对未缴清学费 的学生暂缓注册,确保学生及时足额缴清学杂费; 4.负责审核学生缓交学费的申请,汇总获批缓交学费的学生 名单及缓交学费详细信息,并负责欠费学生补交学杂费的后续追 踪工作,确保在缓交期满时缴清学费; 5.负责向学生通报欠费信息,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 6.配合财务处做好已缴费学生的收据发放和登记备案工作。 - 4 - (四)宿舍管理部门(包括后勤基建处、国教院等)在收费 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部门公章的学生住宿情况纸质和 电子材料报送财务处; 2.负责将学生住宿调整信息以书面方式报送财务处; 3.负责对已缴费的学生安排入住手续,临时住宿严格执行先 缴费、后入住的管理规定; 4.负责向财务处提供新投入使用的宿舍(包括改造、装修的 宿舍)申请住宿收费标准的申报材料; 5.负责学生超额使用水电费的结算工作并提供学生缴款明细; (五)二级学院(包括研究生院、国教院、继教院、高职院 以及各二级学院等)在收费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向财务处提供新增或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所需的 相关申报材料; 2.有联合办学的二级学院,在签订涉及经济条款的办学协议 前报送财务处审核,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与校外单位签订的联合 办学协议、合同副本提交财务处备案; 3.负责本院学生毕业环节和离校环节与收费工作相关的管理。 第三章 第七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学费。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 - 5 - 规定项目和标准向经教育行政部门等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的 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我校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 1.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高职)学生; 2.全日制研究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含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 位)学生; 3.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含自考、专本衔接)学生; 4.外国来华留学的学生; 5.其他参加高等教育的学生; 6.幼儿园教育、保育费。 (二)住宿费。是指学校按照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的收费标准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因学生个人原因 造成住宿人员不满的由所住宿学生承担相应的费用。学生实习阶 段按实习单位安排的住宿情况收费,学校不再收取住宿费。 (三)报名考试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 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 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主要考试项目有: 1.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2.在职人员攻读学位等入学考试;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士、硕士等学位水平考试; 4.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5.其他报名考试费。 (四)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 6 - 的收费标准。接受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对学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 的监审。 (五)学校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 调整。 (六)学校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入学须知》中注明收费标准。 招生简章和《新生入学须知》中涉及收费的内容必须经学校财务 处审定。 第八条 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 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如:体检费等。 (二)学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的原则,按照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不 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 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教学用教材可由学校指定,学生自行购买。 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 一配备。 新生军训服装费由学校按招标程序确定供应商,由学生自行 向供应商购买。 第九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之外,为本校学 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以及学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 - 7 - 服务而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下: 1.计算机上机及上网服务、校园网络入网及使用费、档案资 料证明费(为已毕业(肄业)学生查询其在校学籍、成绩等档案 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 、借阅图书滞还费、补办证(卡)工 本费、热水费、停车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成本在不超 过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标准限额 内制定。 2.场馆服务(包括体育场地、教室、会议室等) 、体育设施使 用、大型仪器设施服务、信息检索查询及资料复印费、科研检测 服务、科研动物代养及出售等业务,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 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3.校内各单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 各类非学历和非学位培训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收费标准。如相关文件规定有培训费具体标准的按规定执行。 4.其他服务性收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 准。 (二)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 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收费标准由项目负责 部门报校财务处备案后执行,严禁学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 务。 第四章 - 8 - 收费立项申请 第十条 新增收费项目实行项目申请制。需要办理收费立项 申请的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报名考试费和 代收费需凭有关文件或通知到财务处备案后才能实施收费。学校 各单位需按规定设立收费项目,严禁未立项收费、超标准及超范 围收费。 第十一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立项申请。 (一)新增专业学费的立项由相关二级学院填报《广西医科 大学收费立项申请表》 (附件一)及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设立新 专业通知、教学大纲等相关申报材料,交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后, 由教务管理部门报送学校财务处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二)新增住宿费的立项由宿舍管理部门填报《广西医科大 学收费立项申请表》及提供宿舍楼栋图纸、内部装修配置图片及 文字说明等相关申报材料,报学校财务处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三)对初审认为具备立项条件的新增学费、住宿费收费项 目,由财务处上报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未经批准立项 收费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四)需要在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批的收费标准范围内, 调整收费标准的,由相关二级学院填报《广西医科大学调整执行 收费标准申请表》(附件二),经教务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后, 报学校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的立项申请。 (一)新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申请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和非 - 9 - 营利原则,填报《广西医科大学服务创收项目申请表》 (参见《广 西医科大学服务创收项目管理办法 》) ,同时报送相关成本测算材 料。 (二)涉及服务创收分成的收费项目,立项时需同时填报《广 西医科大学服务创收项目立项及经费分配审批表》 (参见《广西医 科大学服务创收项目管理办法 》),具体分配及核算参照学校另行 制定的《广西医科大学服务创收项目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收费期的确定及收费方式、方法 收费期的确定 (一)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学校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暂按学年预收学费,学 生所选学分确定后根据教务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结算。 (三)学生因实习等原因离校不办理退宿手续的,视为继续 住宿,按全年计收住宿费。学生实习期间申请继续留校住宿按实 际住宿的时间收费,住宿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满一 个月的按实际住宿月份收费(具体结算按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及 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收费方式、方法 (一)学校收费方式有银行柜台缴费、网银自主缴费、微信 缴费等多种方式。财务处根据不同的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方式,原 则上不得收取现金,确需收取现金的,需向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 - 10 - (二)经财务处批准收取现金的,收费经办人应在收费当日 或次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缴存学校账户,不得无故拖延。 (三)校内各单位之间、不同经费项目之间的有偿服务收费, 应采取内部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 (四)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财务处收取。每学年结束前,由 财务处向各二级学院出具学生欠费名单和下学年交费通知。学生 应在每学年开学前缴清学费、住宿费。 (五)接受财务处委托的单位,可以代行收取报名考试费、 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费收入要及时上交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 理。 第六章 第十五条 缓交费及欠费管理 学生缓交费管理 (一)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 内缴清学费的,可以申请缓交学费,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个 月,原则上住宿费不能申请缓交。 (二)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出具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家庭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书,填写《广 西医科大学缓交学杂费申请表》 。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提出缓交学费申请的同时,应及 时按照《广西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申请纳 入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应主动办理 - 11 - 有关手续,待助学贷款到位后,用助学贷款抵交学费。助学贷款 申请未获批准或贷款额不足的学生,必须在缓交期限内缴清应缴 费用。 (四)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暂缓注册,待交清欠费后 方可正式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所 有活动,但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必须在正式注册后方予以认可。 办理缓交手续之后未能执行还款计划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欠费学 生。 (五) 《广西医科大学缓交学杂费申请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审批后存各二级学院,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于开学后一个月内 汇总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欠费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恶意欠费学生的教育,增强法律 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学生缴清所欠费用。未按学 校规定缴清学费的学生在办理学年注册时,不予注册。 (二)对于欠费的学生,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后,可将学生 获得的助学贷款先抵减欠费。 (三)对学生未申请助学贷款、未办理缓交手续,无正当理 由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校将认定为恶意欠费学生。 (四)为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合法的办学权益, 学校对恶意欠费学生将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 - 12 - 第一节第十二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 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 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的规定,凡恶意不缴纳学杂费者, 各学院不予学籍注册。 2.原则上不得享受非助困类奖助学金,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称 号的评选,并停发研究生助研津贴。不得在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 干部。 3.各二级学院在论文开题、论文答辩、实习等环节上加强对 欠费学生的管理,限制欠费学生进入相应环节。 4.对毕业时仍未交清欠费的学生,需与学校签订承诺书,承 诺还款期限,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5.将学生欠费信息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6.学校保留依法通过法律及其他途径追缴学生所欠学杂费的 权利。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学籍变动及辅修、重修收费管理 休学、复学及延迟毕业管理 (一)学生因故休学时应持休学文件、身份证明、退宿证明 书等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已交学杂费 的暂时不办理退费),但未办理退宿手续者,视同在校居住,收取 住宿费。 (二)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 - 13 - 在年级的标准执行,可扣除休学时已交且未退回的学费、住宿费, 并补足差额; (三)学生延迟毕业,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安排住宿的, 以实际住宿的时间和所住楼栋收费标准收费,住宿时间不满一个 月的按一个月收费,满一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收费(具体结算按自 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转学及转专业、留级管理 (一)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当年学费 按转入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全额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 当年学费按 50%收取。住宿费按实际所住宿舍的时间和收费标准收 取。 (二)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学费按所转入年级的同专业的收 费标准收取。 (三)预科生完成预科学习,转入到我校学习的学生,学费 按照转入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实行学年制的学生(博士生、硕士生、高职生、成教 生等)留级时,按留级所到的年级、专业学费标准收费,住宿费 按实际住宿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辅修管理 经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准予辅修的,先缴费后选课辅修。辅修 期间申请退出辅修学习的,可申请退回已交的结余辅修学费,执 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结算相关文件,不足一个月的 - 14 - 按一个月计算,每学年按十个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重修管理 (一)在校生在课程学习结束未取得相应学分或学生申请重 修的,按学生原所属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二)按学分制学习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 得毕业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延长时间执行国家有关规 定)在校学习年限继续完成课程,按重修进行管理收费。延读期 间需要由学校安排住宿的学生必须提前到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按 “先交费、后入住”的管理要求办理住宿。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退费管理 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 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和住宿费。学费以教务管理部门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住宿费以 宿舍管理部门提供的退房时间计退。在校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 个月计算;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时,应持相关批文、退宿证明、缴费 收据、当事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书等材料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自批准退学、休学或开除 学籍处分下文之日起三个月内,学生未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的, 视为自动放弃退费。有欠费未结清的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缴费注册后未入读、未选课的退还全部预 - 15 - 缴学费,学分制的学生已选课的视为已上课,按选课学分结算, 学年制的学生按月结算学费。 第二十五条 因调整专业或调整宿舍等原因导致已缴费用与 应缴费用有差异的,学生本人持学校批准的转专业文件、调宿证 明、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财务处办理补交或退费。 第二十六条 教学点学生退学退费,由教学点向校内对口管 理的教务管理部门申报相关材料并审核批准,退学时间以对口管 理的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时间为准,所退费用由各教学点按办学委 托费用分成比例承担相应的退费额,从办学委托费用分成款中扣 除。 留学生退费时,需提供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确认的身份证明 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 退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其他管理 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纳入 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 或私设“小金库” 。 第二十九条 - 16 - 到校外实习或赴校外、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杂费后方可参加实习或外出学习。 第三十条 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自治区财政厅或税务部门 的有关规定开据合法票据后入账。校内各单位收费必须在财务处 统一领取国家规定使用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 费。 第十章 第三十一条 收费监督及检查 学校各项收费实行信息公开、民主监督。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将经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 和社会的监督。学校纪检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全校师生员工均可 向纪检部门举报各种乱收费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认真履行在教育收费工作中的职责, 确保学校教育收费工作合法、安全、有序。学校收费工作接受学 校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向学生收取服务费的; (四)收费不开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据票据的; (五)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票据,自制收据、超范围使用 收费票据的; - 17 - (六)收费资金不入财务账、坐收坐支的; (七)将收费收入私存“小金库” 、公款私存的。 第三十四条 凡存在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国 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 任。对违反本办法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第三十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广西医科大学收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桂医大〔2009〕141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医科大学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 2.广西医科大学浮动执行收费标准申请表 3.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 - 18 - 附件1 广西医科大学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公章): 拟收费项目: 拟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及事由: 单位负责人意见: 教务管理部门意见: 财务处审核意见: 分管财务校领导意见: - 19 - 附件2 广西医科大学调整执行收费标准申请表 年 申请单位(公章): 收费项目: 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建议收费标准: 调整执行收费标准事由: 单位负责人意见: 分管校领导意见: 财务处审核意见: 分管财务校领导意见: - 20 - 月 日 附件3 广西医科大学缓交学杂费申请表 年 所在学院 年级 月 日 专业 (公章) 姓 名 学号 申请缓交事由: 申请人: 是否办理助学贷款 申请缓交金额 是 □ 否 □ 学费 校资助办意见 住宿费 合计 申请缓交期限 年级辅导员意见 所属学院意见 学工处意见 - 21 -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校对:谢春宁 - 22 - 录入:路华 2019 年 7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