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0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pdf
中国人民大学学校办公室文件 2020-2021 学年校办字 60 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 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 2020—2021 学年第 26 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签学校办公室章 2021 年 4 月 30 日 - 1 -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资助育人体系,规范本科生国家助学 金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 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 业。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分为两个档次, 国家一等助学金 3500 元/人,国家二等助学金 3300 元/人,分别 对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特别困难和困难两个等次。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申请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为在校学生中经学 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 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或本科生国家 - 2 - 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 作。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组织管理工作,并提出受 助学生建议名单。各学院负责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初评及人选推荐 工作。 第七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处根据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初步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档次及人 选,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每 月发放资助总额的 10%,每年 7 月、8 月不发放。因学籍等特殊 原因未按时足额发放的,及时予以补发;超出应发总额的,超出 部分予以收回。 第九条 退学、被取消入学资格、被取消或开除学籍的学生, 自学校作出有关决定后,次月起不再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学 生休学期间不参评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已经获评的照常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学生处可根据有关政策 文件,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本科 生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 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9—2020 学年校办字 69 号) 同时废止。 - 3 - 抄报:校领导。 学校办公室 - 4 - 2021年 5月 17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