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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师发〔2019〕107号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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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师发〔2019〕107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的 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宁师范 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宁师范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2.南宁师范大学经费使用审批表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6 月 17 日 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7 日印发 -1- 南宁师范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 《政府会计 准则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加强我校经费审批管理,完善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经费审批,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是指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 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代管经费等各项经费。 第三条 经费审批的原则 (一)“一支笔”原则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经费审批执行校长“一支笔” 审批制度。学校按不同的经费类别、资金性质、金额大小,分级 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 (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审批人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 所授权限,在权限范围内审批。 (三)经费使用权与支付权相分离的原则。 经费使用与支付分别由不同的审批人审批,减少重复审批环 节。 (四)项目归口管理原则。 科研经费、专项经费、代管经费实行项目归口管理,各归口 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工作归口的分管(联系)校领导对项目经费的使 用负责。 -2- (五)预算约束原则。 审批的经费必须落实经费预算或资金来源,并按照预算规定 的项目、额度合理使用审批资金。预算的调整或追加应严格执行 学校预算管理及“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支付审批责任 第四条 经费审批,分为经费使用审批和经费支付审批。 经费使用审批主要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二级学院、部、 处、办,以下统称二级单位)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 管(联系)校领导和校长负责,主要审核经费开支的合理性、真实 性和相关性,经费使用是否专项专用,是否有预算并按预算规定 的用途和额度使用。 经费支付审批主要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财务处、协管 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负责。主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 关规定,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经费使用审批流程的完整性,经费使用是否 超支,是否按合同支付,是否按要求、按预算规定的用途和额度 使用。 第五条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权 限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级审批。各级审批人审批责任分别为: (一)学校党委常委会、办公会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最高决策 机构,按照“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学校财经工作 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包括: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基本建设计划和重大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年度预算追加、调 整、变更;校内经济分配政策;其他重大经济事项等。 -3- (二)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 工作,是学校财务支出的最终责任人。 (三)协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审核批准权限内的大额经费支 付等。 (四)各协助校长分管(联系)工作的校领导,对职责分工 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并审核批准职权内大额经费使 用和资金分配方案。 (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核批准归口本部门管 理的项目经费的使用。 (六)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 (七)各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所负责的项目经费使用。 (八)财务处负责人,在协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的领导下, 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审核经费使用,审批经费支付。 第三章 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和要求 第六条 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和要求 (一)单笔用款金额在 3 万元以下的,由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 审批;发放劳务费、津贴、补助等各种形式人员经费的,由人事 处(绩效办)审核相应的项目; (二)单笔用款金额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 报分管(联系)二级单位的校领导审批;发放劳务费、津贴、补 助等各种形式人员经费的,由人事处(绩效办)核签后,报分管(联 系)二级单位的校领导审批; (三)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单笔用款金额在 30 -4-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上的经费使用,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常规性经费的使用,如工资、保险、养老金、水电费、按政策发 放的学生奖助学金、贷款还本付息、学校账户间的调剂转款等除 外); (四)使用非本部门控制的经费,应由经费控制部门负责人审 核,并报分管(联系)经费控制部门的校领导审批; (五)使用纵、横向科研经费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按学校另 行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权限按本办法执行。 (六)使用业务接待费的审批,按学校另行制定的公务接待 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七条 经费支付审批权限和要求 经费支付审批权限和要求 (一)学校综合预算经费、基本建设投资经费。 1.单笔支付金额在 3 万元以下的,由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签 批; 2.单笔支付金额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 经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处长签批; 3.单笔支付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经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报协管财 务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基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需分管基建的校领 导先签批) ; 4.单笔支付金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经二级单位 行政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报协管财务工作的校 领导审签(基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需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先审签) , -5- 报校长签批。 (二)纵(横)向科研经费、代管的项目经费。 1.单笔支付金额在 3 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批; 2.单笔支付金额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 属于纵(横)向科研经费的,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由科研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签批;属于代管的项目经费,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由 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财务处处长签批; 3.单笔支付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属于纵(横)向科研经费的,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由科研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核阅签字后,报协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属于代 管的项目经费,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由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财 务处处长核阅签字后,报协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批; 4.单笔支付金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经项目负责 人签字,由科研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核阅签字后,报协管财务工 作的校领导签批;属于代管的项目经费,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由 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财务处处长核阅签字后,报协管财务工作 的校领导审签,报校长签批。 第五章 经费预算的调整、追加流程 第八条 学校经费预算的调整、追加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及“三 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费预算的调整年度预算下达后,需要调整预算的, 由申请单位提出调整理由和方案,按以下权限审批: 1.调整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和协管财务工作的 校领导审批。 -6- 2.调整金额 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由 校长审批。 3.调整金额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需报学校办公会 或党委会审议。 (二)经费预算的追加 1.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和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分管校领导签 署意见; 2.有关部门组织论证; 3.财务处根据有关制度和规定对经论证的项目经费追加申请 进行审核,报协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上会; 4.学校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财务处下达追加预算通 知。 第六章 经费开支审批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经费开支审批的其他规定 (一)为保证经济业务在审批的经费预算内报销,同一件事 项,原则上一次性报销完毕,不允许拆分业务报销。 (二)借款(转账)业务在报销时如实际支出超出审批权限, 需重新审批。 (三)学校从严审批借款事项,强化银行转账及公务卡在支 付结算中的使用。对确需借支现金的,由经办人列明借款事由及 详细用款计划。一次性用款在 5 千元以内的,原则上不予借款。 (四)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或已签订协议的常规性支 出,例如: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税金、物业费、水电费、 学费上缴财政专户、支付利息等业务,由经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 -7- 报财务处长审批。 (五)支付大额物资采购或维修工程采购的质保金时,由有 关单位凭经审核的《质保金退付意见书》提出申请,二级单位负 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支付。 (六)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不得将审批权限分解给其他人,但 可根据本单位内部分工,要求其他分管副职对其分管工作的经费 使用签署审核意见后进行审批。 (七)各二级单位或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在财务处预留亲笔签 字印鉴。对无法核实的签字,财务处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条 审批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遇下列情形之一可 变更审批人。 各单位(部门)审批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遇下列情 形之一可变更审批人: 1.因人事变动和岗位调整须变更审批人的,以学校任免文件 的日期为准相应变更审批人。 2.因审批人长时间(1 个月以上)外出学习或出差外地需临时 委托他人审批的,须事先将受托人姓名、审批范围、授权期限书 面报财务处备案。 3.其他特殊原因须变更审批人的,变更前须将变更理由、变 更后审批人的姓名、职务、审批范围书面报学校财务处,报协管 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变更审批人。 第十一条 原则上审批人所管经费不允许其直系亲属办理财 务业务,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财务处对审批手续不完整的资料,应当退回,或要 -8- 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 制止,不予办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处要加强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及时向审批 人公布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经费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经费开支审批的监督 和检查。检查中发现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责任心不强而造 成资金资产损失、浪费的相关责任人,学校要实进行责任追究, 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处罚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 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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