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师范大学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南师发〔2019〕63号).pdf
南师发〔2019〕63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 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宁师范大学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6 月 12 日 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2 日印发 -1- 南宁师范大学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提高学校房产使用效能,规范学校房产租赁管理, 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教财务〔2012〕72 号)和《广西壮 族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广西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 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教规范〔2017〕26 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产租赁,是指在满足学校正常教学 管理服务需要的前提下,对产权属于学校的公有房屋,且符合租 赁条件的房产(房屋及其附属建筑、构筑物等,以及这些房屋及 其附属建筑、构筑物内部或外部的使用空间)以对外出租方式用 于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经营。 第三条 房产租赁实行“教学优先,统一管理,归口负责, 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房产租赁收入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由学 校财务处统一收取,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 一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 -2- 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校房产的租赁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下列与房产 租赁有关的重大事项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 定: (一)与房产租赁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房产租赁计划。包括房屋租赁可行性报告、房产状况 及现有用途、坐落与面积、账面价或评估价、最低租赁价、租赁 用途及时限等; (三) 其他与房产租赁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房产租赁实施统一管 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受学校委托负责租赁房产的日常协调管理。 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房产租赁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包括: (一)起草房产租赁管理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制订房产租赁计划,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可行性研究论 证和房屋租金评估; (三)起草房产租赁合同,明确出租房产的使用功能、经营 范围、经营项目,并代表学校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四)向上级办理报送、报批或报备审批手续; (五)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资产租赁平台招租; (六)检查房产租赁合同的执行情况; (七)其他与房产租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房产经营项目的确定 -3- 第八条 房产租赁经营项目的核定:按照学校统一规划、满 足校园功能区域设置,根据房产的不同使用功能,核定适当的经 营项目,确保房产租赁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房产,不得租赁经营: (一)租赁后可能破坏或影响校园环境和秩序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外单位租用学校场地安放自动售货机,移动通讯运 营商租用学校房屋和空间架设基站、机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房产租赁的日常管理 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房产租赁管理职 能。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学校房产。 第十二条 受学校委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租赁合同约 定督促承租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督促承租人及时足额上缴 租金及相关费用,协调处理承租人在租赁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相关 问题。 第十三条 在租赁房产出租前,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 门与承租人履行移交手续,对房屋情况进行交底与确认;合同期 满或其它原因收回租赁房产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 对房屋进行验收。在租赁房产使用过程中,后勤处要保障水电供 应,催收水电费用,做好租赁房产周边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 第十四条 -4- 财务处根据房产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按照相关 规定负责收取租金及其它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并开具票据。 第十五条 保卫处负责对商铺使用车辆的出入与停放管理, 负责进行日常治安巡查,不定期对商铺进行治安及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招租与合同管理 房产租赁应进入自治区授权或学校驻地政府授权 的资产租赁平台,采取公开招租形式进行招租。 第十七条 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法人机构 或自然人。 (二)无不良经营记录和债务纠纷。 依据诚信档案和征信记录,凡有不良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机构或个人,一经学校查实,取消投标资格或承租人资格。 第十八条 经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后,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 代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应明确承租 人不得擅自转租、分租或改变出租房产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房产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确因特殊 情况需要超过 5 年的,应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期限不 得超过 10 年。 第二十条 承租人在对学校出租房产进行维修、装修、改造、 增加设备时必须遵照合同约定,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 -5-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租金、水电费及合同约定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合同约定收取不少于 3 个月租金的履约 保证金。承租人存在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没收履约保 证金,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一)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二)擅自跨门槛经营。 (三)擅自转租、分租和变更使用性质。 (四)不配合学校管理和监督,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校园 环境和师生生活。 (五)使用过程不能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且未按照规定要 求和时间期限予以整改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经营行为,学 校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必须无条 件恢复房屋原状,费用自理;造成学校损失和他人人身伤亡、财 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欠交租金达 30 天的,学校有 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缴承租人所欠费用。承租人在租赁期 间拖欠水电费达 30 天的,学校可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并追缴拖欠 费用。 -6- 第二十六条 房产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人逾 期不退房的,学校应要求承租人限期迁出。如承租人未在期限内 迁出,学校将扣除承租人的履约保证金,并采取强制手段或通过 法律途径收回房屋。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与责任 租赁房产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房产租赁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敦促受托管理部门及时改正。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将学校房产对外出租、转租、 出借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收回该房屋 的管理使用权,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追究责任 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条 附 则 会堂、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用房及学 生公寓、教室等基础保障性用房,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确因工 作需要出租出借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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