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统一版中介合同-匈牙利交换生.pdf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二○一五年印制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 (委托人为未成年人时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 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资格认定书编号:BJ 2000002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8028715 法定代表人:韩悦 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16 层 联系电话:86-10-66411821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 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请在相应的选项前画“√”,不适用的画“×”) 第一条 委托人就以下事项进行委托: □委托人申请赴 匈牙利 留学类别属 非学历 □委托人申请赴 (国家名)留学(院校名称和就读专业见本合同附件) , (学历/非学历)教育。 (国家名)进行 (探亲/旅游/陪读) ,办 理签证类别为: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以下服务: □留学前往国家和院校的咨询。 □安排 佩奇大学 (院校名)面试或来华考试,具体考试安排见 附件。 1 □代办入学申请手续。 □项目评审,具体评审安排见附件。 □代为办理签证等中介服务。 □其他(请注明) 。 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的费用包括: □中介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壹万叁千 元整(¥ 13000 ),其中: 元整(¥ 1000 □报名费人民币(大写) 壹仟 □入学申请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陆仟 □签证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陆仟 □评审费人民币(大写) □其他(请注明) (¥ )。 元整(¥ 6000 元整(¥ 6000 元整(¥ 选校费(多申院校时填写) ) 。 )。 )。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 以上费用不包括学校申请费。签证申请费及第三方费用等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的费 用。 第四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费用的方式为: 在协议签订时,委托人以 汇款 (现金/刷卡/汇款)一次性交付。 户名: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银行账号:3324 5603 3895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大成大厦支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16 层 邮编:100031 二.受托人义务 第五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事项相关材料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以下信息(请在相应的选项前画“√”,不适用的画 “×” ): □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 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留学层次 交流项目 (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交流项目或其他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留学院校及境外服务(如有)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前往院校或专业的文书要求。 2 □前往国家的相关签证政策。 第六条 受托人就以下事项承担相应义务(请在相应的选项前画“√”,不适用的 画“×” ):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校押金、学杂费、境外服务费(如有)等 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处理,应以 前往国家和院校的固有申请受理时间 为准,并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含预录取通知书及面试通知书) 。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及结果。 6. 委托人如果缴纳学费到海外院校之后出现拒签或其他紧急情况不能入学,需要 海外院校退费,则使用该国政府和院校的规定,受托人将为委托人按该国移民局和院校 政策规定尽力追缴退费,具体退还金额将按该国留学院校的相关退费条款执行,受托人 不承担任何退费责任。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前往国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按照前往国签证政 策及要求,向该国相关负责部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国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 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 2 并提供面试辅导_____次。 3.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材料情况决定递送电子签证或普通签证(如适用)。 4. 如委托人未能获得签证,受托人将为委托人按照该国移民局和院校政策规定尽 力追缴退费(如有),具体退还金额将按照该国院校的相关退费条款执行,受托人不承 担任何退费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 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票据。 3.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如培训费)或代收费用(如公证认证 费),应为委托人出具代收票据。 3 4.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委托人。 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 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办理委托事项的相应条件,遵守国家与此有关的法 律法规。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就以下办理事项承担相应义务: □申请入学/签证申请(适用于办理留学业务的客户)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 受托人。 2.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 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如签订本合同时所依据 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 学资质、专业设置、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 履行的,委托人应及时与受托人就变更本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无法就变更达成一致的, 任何一方均可提前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受托人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后,委托人应 自行承担其他责任。 □签证办理(适用于办理单签证、探亲签证、陪读签证业务的客户) 1.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签证申请所需全 部材料交与受托人。 2.在签证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 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3.在签证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的签证政策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 时提供补充材料。 4.如签订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如前往国家的签证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委托人应及时与受托人就变更本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无 法就变更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前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 的金额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后,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其他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 4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因履行本合同而导致的不能赴其他院校留学、继续升 学或就业的风险,受托人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双方就委托事项的违约责任达成以下共识(请在相应的选项前画“√” , 不适用的画“×”): □申请入学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申请到附件中列明的至少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不能完成 (包括录取时间延期或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附件中列明的学校及专业等不一致), 双方经协商就变更也不能达成一致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 托人向委托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壹万贰仟 元整(¥ 12000 )。受托人按 上述约定退回中介服务费后,委托人自行承担其他责任。 若委托人不申请以上退费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 的录取通知书。 □签证办理 受托人没有成功为委托人取得签证,应当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 民币(大写) 壹万贰仟 元整(¥ 12000 )。受托人按上述约定退回中介服务费后, 委托人自行承担其他责任。 如委托人未能获得签证,在委托人不申请以上退费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后,受托人可为委托人再次申请赴该国留学签证,受托人不再另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十四条 由于委托人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能通过体检,未参加或通过语言 考试、专业考试、面试,未按要求提供或补充材料等),导致委托人未能申请到附件中 列明的院校和专业的录取通知书或未能获得签证的,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 务费。委托人申请二次签证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受托人可视委托人实际情况为 委托人再次申请赴该国留学签证,不再另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十五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和信息,致使合同无 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且不向其提供第二次签证申请服务。 第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 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请在相应的选项 前画“√” ,不适用的画“×”): □申请入学 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委托人获得录取通知书期间, 委托人因单方原因要求解 除合同的,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柒仟 元整(¥ 7000 ) 。 委托人获得录取通知书至提交签证材料期间, 委托人因单方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 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柒仟 元整(¥ 7000 5 )。 □签证办理 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扣除已缴纳中介服务费。 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交签证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前往国负责部门递交委托人 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 2.受托人已向前往国递交了委托人申请签证材料,尚未获得签证,委托人要求解除 合同。 3.委托人已获签证,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需要向拟留学院校申请退还学校押金.学费等第三 方费用的,受托人将按照拟留学国家和院校或第三方的相关规定协助委托人办理退费申 请,具体退还金额以第三方的相关退费条款为准,受托人不承担任何退费责任。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 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亦包括政府造成的原因。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 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 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7 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一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 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三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请在相应的选项前画“√”,不适用的画“×” ): □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四条 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院校申请服务,本合同第五条对当事人双 方无效。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二十五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 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生效及终止条款 6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 份。 本合同 无 第二十九条 (有/无)补充协议。 受托人为委托人完成以下事项即视为受托人完成合同条款的履行。双 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请在相应的选项前画“√”,不适用的画“×”)。 □申请到附件中列明的一所院校和专业的录取通知(含预录取通知)并协助委托人 成功获得留学签证后 □申请到附件中列明的一所院校和专业的录取通知(含预录取通知) □成功获得 (留学/探亲/陪读)签证 第三十条 其他说明(若无请注明)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经办人: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7 附件: 院校申请明细 拟入学时间 语言课程: 正式课程: 院 (中文) 1 (外文) 年 年 月 (如适用) 月 校 专 佩奇大学 交流项目 1 UNIVERSITY OF PÉCS 2 (中文) 1 (外文) 2 (中文) 1 (外文) 2 2 3 8 交流项目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