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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理回报到分类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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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理回报到分类管理 -我国民办教育法律制度变革的历史逻 辑与现实要求 王大泉 2019年5月 我国民办教育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从无到有,发展壮大,离 不开法律制度的不断修订、完善,可以概括为4个阶段: 82宪法奠定了我国民办教育的合法性基础。宪法第十九条规定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 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 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明确,社会力量办学 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 2002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从法律层面全面规范了民办 教育发展的原则、制度、规则等等。从2002年到2016年,民办 教育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民促法修正案,我国民办教 育法律制度的最新变化,民办教育发展进入新阶段。  新一轮民办教育法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 2002年民促法,最具创新的也是引起争议的规定,是民 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 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此次 修订,共有十六项修订内容,修改了十五个条文,其中 删除2条,新增1条。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此次修法明 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 理”的原则。  从合理回报到分类管理。这一变化涉及民办教 育发展定位、客观环境和法律理念的转变,直接影响民 办学校法人制度、办学模式、发展路径、支持政策、管 理办法等一系列的变化,因此是改革的核心。 合理回报制度的背景、意义及其影响  背景: 2002年,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不充分,需求旺盛,民间资 金有限,绝大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并不是捐资办学,而 是出资办学,是希望通过办学取得收益的,也是实际上 获得收益的。  教育本身又是公益性事业,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 实践与法律存在的矛盾,为将这种长期存在的办学实践 规范化、合法化,采取了创新的也是相对折衷的方案, 就是在“扶持与奖励”一章中,允许出资人在扣除办学成本 、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 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 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法律意义 没有改变教育的公益属性,合理回报属于奖励范畴,按 照具体规定提取,而不是对应出资的分红。  民办学校被细分为不取得合理回报和取得合理回报,以 及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三类。不取得 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为完全公益性组织,取得合理回报 的民办学校也享受公益性组织的税收等优惠,两者都不 是营利性组织,一般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 民促法修订案实施之前,我国的民办学校在法律性质上 ,一般都按照非营利性组织看待,虽然不严格符合非营 利性组织的法律特征。  民促法实施条例中对如何取得合理回报做了规定,但实 践中很少得到运用。   带来的问题:  民办学校法人性质不清,合理回报制度与其他法律制 度不配套、不协调,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要求存 在矛盾。  民办学校治理结构稳定性不足,制约进一步发展:法 人治理框架不清晰,缺乏保证稳定和长期运行的法人 结构。  影响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合理回报使得民办学 校有合法取得收益的途径,财政资金对民办学校投入 存在制度性障碍,民办教育未获得平等的地位和发展 空间。  名不副实,监管困难:民办学校登记为不取得合理回 报,但实际获取收益的现象有普遍性。  客观允许办学营利,公益性不足:民办教育领域存在 着逐利风气,社会对民办教育公益性的认知不高。 制度变化的背景  分类管理改革是国家对社会组织领域乃至全社会各类机构 组织改革的整体性政策。 卫生、文化、体育领域均已实施分类改革。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中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 201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 革的指导意见》; 十三五规划,规定“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推动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分类登记制度。”  2017 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以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为基本 法人类型模式。   社会财富积累,资源以公益性目的举办民办教育的动机和 能力在增强;  教育属性发展变化,出现满足个性化教育需求的私人产 品营利性教育机构和教育产业已经形成。 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其影响  法律修正案的主要规定: 第十九条明确分类由举办者自主选择。但是,不得设立 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 第二款、第三款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 本特征之一: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 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 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设立民办学校实行先证后照,分类进行法人登记。第四 款:“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 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  其他关联的修改包括:  删去第五十一条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理由:实践 中难于执行,已无必要。  删去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 行规定。  在法律修正案中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非营利性和营利 性民办学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及管理等政策。  目的是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获得稳 定发展的制度保障。  法律影响: 现有民办学校将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重新选择登记。是否是 选择营利性就是“速死”,非营利性是“慢死”呢?不要误读 政策。从合理回报到分类管理,原有民办学校选择非营利,法 律属性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可以修改章程后继续办学。  最大的变化是如何保护原有出资办学者或者举办者的利益。修 正案规定: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 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 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 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过渡条款,事实上保护了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民办学校剩余 资产的权利(限于出资和奖励部分)。 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 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实践影响 有利于民办教育长远稳定健康发展。  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在很多方面享有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政府可以提供财政补贴,发展更为稳定,完善学校内部 治理结构,可以办出百年老校。 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市场需求办学,突出特色化,办学 机制更为灵活,更有利于开展教育创新。  促进民办教育多元化发展。  为捐赠资金、社会资本进入教育提供法律保障。  为民办教育办学模式、组织形态等等的改革,提供法律 依据。  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法律制度的主要考虑 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 育”,为新时代民办教育的改革发展确定了新的原则 与方向。与十八大提出的“鼓励引导”相比,十九大 报告用了“支持和规范”。相对于“鼓励”,“支持 ”更强调政策的具体化、实效性和可操作;相对于“ 引导”,“规范”更突出措施的法治化、强制性和可 执性。  积极推进民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拟进一步落实改革 原则,完善法律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破解热点问题 、回应社会关切。  目前条例修订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已经广泛听取了 意见。  坚持战略思维,立足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全局,准确 定位民办教育的地位与作用。 要回答民办教育要不要发展,如何发展的问题,首先明确民 办教育发展的战略与方向。  落实中央确定、法律明确的民办教育分类改革原则,将对非 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各自明确定位,明确差别化的扶持 政策,促进其遵循规律,各自发展。  明确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具体制度,保证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 义的办学方向,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 明确民办教育发展方向,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 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 将支持和促进作为立法的基本导向,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 持的政策。包括政府补贴生均经费、用地优惠、分担教职工 社会保障资金等,力争将政策细化、可操作。   坚持创新思维,根据新时代的新形势、新任务,探索支 持规范民办教育的新办法,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要坚持推进制度创新,围绕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创新体制机制。  维护举办者合法权益。举办者是影响民办学校发展的重要因 素。条例修订案,从法律修正案的原则入手,允许民办教育 促进法修改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变更举办者的方式 ,将可依法获得的办学补偿和奖励作为变更收益等。  强化教师权益的保障。修订案规范了民办学校教师聘任制度 ,要求对教师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以合同明确约定。增加了 教师待遇保障制度;明确保障教师平等法律地位。要求建立 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聘任合同备案制度和公民办统 一的教师管理制度;增加政府责任。   坚持辩证思维,正确认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 的内外部矛盾,关注和平衡各方利益。  民办教育领域存在着多元利益格局,不同群体的 利益诉求不一致甚至是相互冲突,需要辩证认识 ,平衡矛盾。如:  民办中小学招生问题。  集团化办学问题。 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 民办学校的发展定位问题。  坚持法治思维,全面落实法律规定,形成保障民办 教育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 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根本要靠法律,靠依法治教, 教育部门要从管事业,向管行业、管产业、管市 场转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环 境。  坚持放管服改革的原则,明确审批程序与要求;  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为依法行政提供依据和规 范,要提高执法能力,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 学校分别健全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坚持底线思维,把握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风险, 完善预防与处置的机制与能力。 明确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办学方向这个底线,抓住教学 与课程管理这个环节。  维护国家教育主权的底线,对外资进入义务教育作出限制。  防范办学风险的底线,要进一步完善对学校招生活动的监管 ,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等细则。加强日常监管 ,建立执业信用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 强化保护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底线。要细化侵犯师生合法行 为的情形和责任追究。  新法新政对民办学校治校理念与制度 提出的新要求  民办教育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为民办学校的管理、 办学和举办体制的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空间。 教育部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需要创新,要按照放管服 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确立依法管 理的理念和能力。要解决如何管,管什么,怎么管的 问题。强化民办学校主体责任意识,提高行业自律, 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政监管。  民办学校要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提高管理水平,实行依法治校,以新的理念和方式, 凝聚发展动力。  民办学校要善于依据法律规定,利用体制优势,创新 发展的路径和办法。 民办学校如何实现“弯道超车”,可以再改革发展的路径 上着力,利用法治、市场、社会和信息技术等路径,走出 与公办学校不同的发展道路。  改革创新教学组织、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质量,利用市场 机制配置和整合资源,办出特色和质量;  信息技术将带来教育的重大变革,为民办学校创新发展提 供了机遇;  2015年5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 的贺信中指出“因应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教育变革和创 新,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 民办学校可以抓住机遇,推动教育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形成和凝聚以质量和特色为核心的竞争力。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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