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院字79号 关于印发 《济宁医学院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济医院字〔2022〕79 号 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学 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2年5月31日 -1- 济 宁 医 学 院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来华国际学生工作,加强国际学生在我校 就读期间勤工助学活动的规范管理,维护国际学生的正当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 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 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的性质: (一)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国际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下, 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 件的实践活动,不包括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 实习和社会实践。 (二)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 请、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下 进行。 (三)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 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16 小时, 每月不超过 80 小时。 (四)国际学生不得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且须 确保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国际学生已购买覆盖勤工助学活动的 -2- 保险。 (五)国际学生校内、附属医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 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六)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按以下标准计酬:校内按照《济宁 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校外勤工助学酬金由国际 学生与相应单位自行协商。 第二条 国际学生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需满足以下基本 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符合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身体条 件; (二)在中国境内持有有效学习类居留证件,且剩余有 效居留时间为六个月以上; (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表现 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规违纪行为; (四)已在当前学校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本专科生、研 究生、进修生、研究学者; (五)学业进展和出勤率达到学校要求;能够正常参加教学 活动,无无故旷课现象。 第三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要求: (一)须填写《济宁医学院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在校外勤工助学的还应与校外用人单位之间签署协议书,并将协 议副本提交学校备案,同时提交单方承诺函,对风险承担等方面 -3- 作出承诺;然后持协议书、学校证明函件及相关材料,按照有关 规定于十日内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 证加注工作单位、期限等勤工助学相关信息。持用未加注勤工助 学相关信息的居留证不得进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国际学生变更校外勤工助学单位、期限的,应持新的 协议书及学校证明函件,于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部门申请变更加注信息。国际学生因用人单位中止协议等原因终 止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应于十日内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并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加注信息变更。 (三)勤工助学地域范围限于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 域内。每次申请勤工助学期限不超过学习类居留许可有效期,且 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国际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应取消其勤工助 学资格,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 (一)完成学业、肄业、休学或退学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 (三)道德品质低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 响的; (四)出现因勤工助学影响学业等学校认定已不宜继续勤工 助学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未向学校申请报备、超出岗位范 围或规定时限的视为非法打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并 -4- 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5-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6- 2022 年 5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