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昌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PDF
中共西昌学院委员会 文件 西学委〔2017〕76 号 中共西昌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的党建工作,推进我校党员发展工 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 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 则》的精神和省、州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 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的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更多地吸收到党内, 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 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 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 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先进性,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 —1— 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坚持慎重发展,有领导、有计划 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 个,始终坚持把“保证质量”放在首位。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启蒙、早选苗、早培养” , 坚持把优秀大学生、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重视少 数民族学生党员的发展,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发展 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与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 节,实现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通过学前教育、团组织生 活、党建咨询、两课教育、军训、报告会、座谈会、个别谈心和 马列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提高广大师生对党 的认识,激发师生的政治热情,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掌握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培养 前途的青年教师和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思想和工作状况,对尚 未提出入党申请的,要主动进行政治引导、业务培养、生活帮助, 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向党组织靠拢。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 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 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对于在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学生,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 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对于在学生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青年教师,党组织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及时 进行关心和鼓励,继续做好教育工作。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的党总支、直属 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并递交入党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对党 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个人政治思想、工作、学 —2— 习和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及对照党员标准的差距和今后努力 的方向;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本人政治 历史或其他方面如果有问题或受过奖励等情况,也必须如实写 明。入党申请书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做到有真情实感,杜绝抄 袭。 第八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 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人对 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入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家庭情 况,鼓励肯定其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 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 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安排专人与本人谈话,提 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相关要求。 第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 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一般由教师正式党员担任(其中有一名培养联系人也可由学生正 式党员担任)。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一般由各党 总支、直属党支部教师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 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 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 见。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采取及时安排入党积 极分子参加由学校举办的党校培训班、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 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 行培训。党校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3— 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治国理政思想、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重点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的纪律、党员 的义务和权利的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自身的党性锻 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训结束后应参加由 学校党校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结业考试合格者颁发《党校结业 证书》。 若无《党校结业证书》,不能被列为发展对象。 在中学时期参加的党校培训必须是县委以上党校,且培训合 格并已获得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党 支部或培养联系人以书面形式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期一般为一年以上,各党总支、直属党 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为政 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学习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等, 特别是在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中的表现,形成综合考察意见并填 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同时提出是否继续培养考察, 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化时,各党 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包括入 党申请书、思想学习工作表现情况汇报材料、群团组织推荐材料、 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和在校期 间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等)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接收单位党组 织应当对及时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 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应当经过团 组织的推荐,并填写《西昌学院优秀团员青年入党推荐表》。推 优工作按《西昌学院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试行 —4— 办法》(西学院团〔2005〕19 号)执行。 第十五条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 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 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 为发展对象。 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受到省 (部)级以上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可以不受培 养教育时间的限定。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 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 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 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 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在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 助。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将 其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各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同意,可补充列入近期发展计划。制定年度发展党员 计划,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 《XX 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 ,并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初审。 (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各党支部《年度计划发展党 —5— 员工作报告》初审并汇总后于每年的 11 月 15 日前报学校党委组 织部。 (三)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和 有关要求,按照需要与可能的原则,综合考虑发展对象的结构与 成熟度,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年度计划予以总体把握。 (四)在总体把握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学校《年 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报凉山州委组织 部备案。 (五)年度发展计划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党委 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入党积极分子在被确定为 发展对象后,接收为预备党员前,党组织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 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 会公德的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 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 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政审合格后,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必须 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在支部大会讨论前,由各党 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公示。公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程序: (一)公布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 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拟吸收入党时间。同时要公 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学校党委组织部的电话和公示期限。 (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针对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有 关情况和问题,指定专人开展调查核实,并负责填写《发展党员 —6— 公示情况登记表》 。 (三)在公示的基础上,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形成发展 对象综合政审材料,并将公示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对公示期间群 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公示结果不影响作为发展对象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支部委员会还应当对拟发展 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预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考察等各个环节 的情况进行预审,并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预审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 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 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 员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 员实际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且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 半数。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将支部党员大 会的议题及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党员;草拟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 提出的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结论和具体意见;支部委员或入党 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做好会议需要 的准备,事先准备好表决票和票箱。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 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 明意见; —7—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 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 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 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 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 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支部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所有材料,一 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 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方式及结果;通过决议的 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 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 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通知报批 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 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不得 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 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审阅材料,了解情况。谈话时,着重了解 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及觉 悟程度,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对申请人提出要求和希望。 谈话后,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 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8— 对拟入党的教职工的谈话由党委组织部安排;对拟入党的学 生的谈话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安排。 第二十六条 经党委审批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 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各党总支、直属党支 部原则上对大学一年级学生和未来三个月内将离校的大四下半 期毕业生,不能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学生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期间出现任何一门课程补考或重 修的,不能发展入党。 学生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期间受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发 展。 对社会工作表现突出或在某些方面有特长,受学校或上级单 位表彰的学生,学习成绩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校党委批准 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 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 式,一般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入党宣誓仪式的一 般程序是:唱《国歌》;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预备党员在领誓 人带领下面向党旗宣誓;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 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 考察。 预备党员应当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按期交纳党 费、履行党员义务,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发 挥好党员模范作用。 党支部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认真考察预 备党员的政治思想状况和遵守组织纪律、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 —9— 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发挥党员作用的情况。党支部、党小组 和入党介绍人应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预备 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预备党员每季度要以书面 形式向党支部汇报本人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 况。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前一个 月,应主动向其所在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 。其内容应包括: 讨论本人入党的支部、入党时间、入党介绍人、在预备期间的政 治思想表现、工作学习的表现、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对能否转 为正式党员的态度、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 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 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 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 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高中时已被吸收为预备党员的或专升本到我校的预备党员,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其入校后对其进行再进一步的考察, 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考察期内表现良好,可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 员,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起算起。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法规、不发挥党员作用、不履行党员义 务,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 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 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 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 (二)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 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三)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 —10— (五)报学校党委批准。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 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各方面的表现情 况;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和公示情况, 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 决,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 方面出现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 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三)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没有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 人的利益关系,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学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有补考或重修,或没有修满 规定学分的,延长预备期。如果有一门课程补考或重修的,延长 预备期半年,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取消党员资 格: (一)预备期内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国家刑事处分的; (二)预备期内受学校处分的; (三)学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补 考或重修的; (四)其他在群众中造成极端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工作一般在 3 个 月内进行。 —11— 第三十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接到转正审批通知后 应及时由所在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分别与被批准转正的 党员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入党志愿 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等入党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应建立党员档案, 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存。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由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并将组织鉴定随 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 容: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表现 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精神。 第三十九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班学 生预备党员党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 预备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届毕业的学生预备党 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其入党材料、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有关材料交党委组织部保存,并在本人的 《入党志愿书》封面上注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 展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 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四十二条 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在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 确定、公示、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预备党员的接 收、教育、考察、公示、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从 严把关。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加强对有关干部的思想政治 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吸收党员的行为,防 —12— 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应予 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违 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并追究相 关人员或党组织的责任。受理此类案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 意见,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初审。 (二)经初审同意,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拟处理 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度废止。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此前相关制 中共西昌学院委员会 2017 年 10 月 19 日 中共西昌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 10 月 19 日印发 —13—